福建师大网络教育《保险学》作业及答案1教学文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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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2.按照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有(AB)。

A.第三者的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B.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C.第三者同意承担责任之后

D.被保险人提出要求

3.近因原则在保险实务中应用时,如何确定损失近因,一般具体分析的情况有(ABCD)等。

A.单一原因致损B.多种原因同时致损

C.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D.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

4.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下列人员中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有(ABCD)。

A.本人B.配偶

C.父母、子女D.与投保人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

5.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ABCD)。

A.协商B.调解C.仲裁D.诉讼

三、判断题

1.风险可以部分地受到有效控制,但是从总体上说,风险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的。

(√)

2.大多数的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射幸性特点较弱。

3.告知强调的是守信,而保证则强调诚实。

(×

4.由于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故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5.某船务公司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航程保险。

船舶起航后,该公司向保险人提出解约。

因投保人随时都有解约权,所以保险人应予以解除该保险合同。

6.损失赔偿原则也适用于人身保险。

7.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代理人所知晓的事情都视作保险人已知。

8.保险代理人上门推销保险时向投保人出具投保单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行为。

四、名词解释

1.委付:

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偿的行为。

2.保险金额:

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3.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4、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指保额不按实际价值足额确定,保单中只规定一次事故发生的最高责任限额。

发生损失时,只要损失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付,不进行比例分摊,超过保额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负。

5、比例再保险:

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

作业

(二)

一、单选题

1.下列保险合同中,使用代位追偿原则的是(A)

A责任保险合同B定期寿险合同C年金保险合同D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2、保险人在支付了5000元的保险赔款后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追偿款为6000元,则(B)。

A.6000元全部退还给被保险人B.将1000元退还给被保险人

C.6000元全归保险人D.多余的1000元在保险双方之间分摊

3.下列(C)不是影响死亡率的要素

A性别B职业C险种D健康状况

4.保险人将其承保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承保,这种保险称为(D)。

A.共同保险  B.重复保险C.原保险  D.再保险

5.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是(B)。

 A.造成损害应负的一切责任

 B.造成损害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

 C.造成损害应负的刑事责任

 D.造成损害应负的合同责任

6.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不适用于(C)。

 A.企业财产保险B.家庭财产保险C.人身意外伤害保险D.工程保险

7.某日天下大雪,一行人被甲乙两车相撞而死,后经交警查实,该事故是因甲车驾驶员酒后驾车及刹车不及,而乙车为避让撞到行人所致,则行人死亡的近因是(B)。

A.大雪天气 B.酒后驾车C.甲车刹车不及 D.乙车避让

8.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共同点在于:

(A)

A同以风险存在为前提

B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契约行为

C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作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

D同是满足社会成员的各种需要

9.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最主要的方式是(A)

A含义解释B单理解释C补充解释D意图解释

10.被保险人缴付的用于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费用叫:

A纯保费B附加保费C毛保费D毛费率

二、多选题

1.桥梁因设计失误导致坍塌的风险属于(BD)。

A.道德风险B.责任风险C.投机风险D.纯粹风险

2.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ACD)。

A告知B委付C保证D弃权与禁止反言

3.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情况有(BD)。

A.不定值保险B.人寿保险C.重复保险D.重置价值保险

4.按照合同无效的原因划分,保险合同无效类型有(AB)。

A.约定无效B.法定无效C.全部无效D.自始无效

5.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是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之一,这种确定的利益包括(AD)。

A.现有的利益B.精神损失C.名誉损失D.预期利益

三、判断题

1、.一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不需要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

2、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3、人寿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

4、某一风险的发生具有必然性。

5、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标的。

6定值保险的被保险人有可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7.保险人在拥有物上代位后,保险标的所利益归保险人所有,若保险利益超过赔偿,则超过部分退还被保险人。

8.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但在法律上效力不如一般保险单。

1.定值保险:

保险合同订立时,由双方当事人确定好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金额,载明于保险合同。

2.代为求偿权:

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

3.共同保险:

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险标的,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

4、近因:

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5、成数再保险:

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分保方式。

作业(三)

一、 

计算题

1.王某有套住房价值20万元。

2009年3月2日,王某所在单位为全体职工在甲公司投保了家财险,每人保额为15万元。

王某的妻子李某所在单位于同年4月1日向乙公司为每一职工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家财险。

2009年12月2日王某家着火,损失12.5万元。

请分别按照比例责任制与限额责任制计算各保险公司应分摊多少赔款?

答:

①按照比例责任制计算各保险公司应分摊

甲公司:

125000×

[150000/(150000+100000)]

=75000(元)

乙公司:

[100000/(150000+100000)]

=50000(元)

②按照限额责任制计算各保险公司应分摊

甲公司:

[125000/(125000+100000)]

=69444(元)

乙公司:

[100000/(125000+100000)]

=55556(元)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发生火灾,当:

  

(1)绝对免赔率为5%,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绝对免赔率为5%,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3)相对免赔率为5%,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

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所以,当企业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不赔偿。

(2)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时,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于超出免赔额的部分。

所以,当企业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8万元-5万元=3万元。

(3)因为采用了相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

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所以,当企业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

3.假定超额赔付率再保险合同规定,赔付率在70%以下由分出公司负责,超过70%至120%由接受公司负责,并规定60万为限额。

再分出公司当年净保险费收入为100万元,已发生赔款为135万元,请计算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赠偿金额。

分出公司:

100×

70%=70(万元)

分入公司:

50%=50(万元)低于60万

剩余赔款:

135-(70+50)=15(万元)由分出公司负责

所以,分出公司的赠偿金额是85万元,分入公司的赠偿金额是50万元。

4.某保险公司的一份船舶险溢额再保险合同,每一风险单位的自留额为200万元,分保额为3线,总承保能力为1000万元,A、B两艘船,保额分别为2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请问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各承担多少?

200+200=400(万)

 

600-200=400(万)

5.某船舶保险金额为200万元,由于第三者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损失金额为180万元。

该船舶损失的实际价值为250万元,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取得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1)保险人的赔偿额为多少?

(2)在此案中,可能出现若干结果,应如何处理?

a、追偿金额为100万元

b、追偿金额为180万元

c、追偿金额为200万元

(1)180×

200/250=144(万元)

(2)a:

200/250=80(万元)100-80=20(万元)

b:

180-144=36(万元)

c:

220-144=76(万元)

二、 

案例分析

1.2011.11.26,杨某填写投保书,要求投保某保险公司幸福险15万元,鸿祥险3万元。

在支付了首期保费后,指定其女友为身故受益人。

30日,保险公司通知杨,要求其重新指定身故受益人,当天杨重新指定了受益人。

12月3日,业务员将改后的通知单交至营业部、4日交至支公司、5日交至中心支公司。

同时接到报案,杨某与12月4日下午驾摩托车发生车祸死亡。

经调查,杨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遂拒付赔款。

诉至法院。

你认为处理是否合理?

为什么?

法院处理合理。

案例中,因身故受益人的指定不合格,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反要约,即重新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在重新指定受益人还没有将反要约的意见交给保险人的时候被保险人发生了车祸死亡,所以保险合同没有成立,更谈不上生效。

另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证是被保险人保证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或保证某一事项的真实性,被保险人一旦作出保证就必须遵守。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杨某违反了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无照驾驶的规定,其没有取得合法驾驶照驾驶车辆,造成死亡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

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

2008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

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试问法院应如何判决?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同样是该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

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

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

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

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

3.四川省某市果品公司通过铁路运输给黑龙江某单位一车皮四川甘蔗,计2000娄,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

货物在约定的15天期限内到达目的地,在卸货前发现左侧车门开启1米,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被盗痕迹。

卸货后清点实剩货物发现有240娄被盗,还有130娄被冻毁。

损失发生后,投保人及时通知保险人,要求对其货物遭受的盗窃损失及冰冻损失给予赔偿。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全部损坏的甘蔗,计370娄。

因为被盗240娄甘蔗,属于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给予赔偿。

而根据近因原则,盗窃是前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后果是包装破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但甘蔗冻损的近因只有一个――盗窃,没有盗窃就没有130娄甘蔗冻损的结果。

因此,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必然结果。

所以对于被冻损的130娄甘蔗,保险公司也应进行赔偿。

4.某个体户经批准合资经营了一个小煤矿,该矿与工人签定了雇佣合同,其中规定,如果工人在采矿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死时,由矿方给付丧葬费、抚恤金1万元。

考虑到工人意外伤害风险的客观存在,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矿方。

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瓦斯爆炸而致5名工人窒息死亡,其家属纷纷向矿方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的险种属于什么险种?

  

(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哪两个当事人之间?

  (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否有效?

  (4)受害人家属是否能向向保险人索赔?

  (5)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多少?

(1)本案的险种属于雇主责任保险

(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雇主与保险人之间

(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有效

(4)受害人家属不能向保险人索赔

(5)因为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所以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1万元。

5.2007年5月11日,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装载水泥的解放牌卡车行至大集路120公里处,因避让前面一辆小轿车采取措施不当,加之下雨路滑,致使挂车翻在公路上,与相对方向行驶而来的由驾驶员赵某驾驶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大型货车相撞,造成驾驶员赵某死亡,所载货物严重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

后经公安机关认定由解放牌卡车驾驶员王某全部责任。

该事故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赔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损失87620元。

判决生效后却难以执行。

因为王某的解放卡车因未参加保险,其生活相当困难,他又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其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无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能力。

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赵某所驾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货主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

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损失不能向王某索取赔偿时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该赔?

如何赔偿?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车辆因碰撞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该案的理赔处理,应适用代位追偿原则。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有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

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或无力支付时,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因此,车辆损失在被保险人履行一定手续后,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给予赔付,并获得向肇事人王某追偿的权利,车上的货物损失按照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由所保保险人赔付并同样转移代位追偿权。

6.王某系桑塔纳车主,于2001年8月7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该车于次年5月24日通过南京市工商局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将该车卖给李某,由于车管部门日期限定,当日车辆未能过户,直至8月份才过户。

5月25下午2时许,李某驾驶该车由南京开往江阴,在312国道上与另一辆车相撞,致使该车驾驶员赵某死亡,车辆全损。

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李某负全责,赔偿赵某家属14.6万元。

事故发生后,王某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该车转卖手续已办理完毕,但原车主王某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单未及时过户,应当拒赔。

原车主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认为,车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负全部责任,造成的损失除免赔20%外,其余部分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前已转卖为由拒绝赔偿理由不充分,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车辆损失17.6万元和第三者责任损失11.68万元。

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开了连锁店,最大的好处是让别人记住你。

“漂亮女生”一律采用湖蓝底色的装修风格,简洁、时尚、醒目。

“品牌效应”是商家梦寐以求的制胜法宝。

法院判决是合理的。

因为该车辆交易实际尚未完成,车辆实际上还来不及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也不可能办理保单过户手续。

因此,原车主索赔理由是成立的。

(四)大学生对手工艺制品消费的要求

8、你是如何得志DIY手工艺制品的?

7.2002年7月某机械厂将其闲置的厂房出租给某玉器厂,租期2年。

玉器厂对承租的厂房及自己购置的纺织设备、流动资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的综合险,其中厂房投保120万元,玉器设备投保155万元,流动资产投保135万元,保险期限起于2002年3月31日凌晨0点,止于2003年3月31日24时。

年轻有活力是我们最大的本钱。

我们这个自己动手做的小店,就应该与时尚打交道,要有独特的新颖性,这正是我们年轻女孩的优势。

2003年1月16日,玉器厂因玉器设备电机发生短路引燃厂房内存放的玉器半成品最终酿成火灾,烧毁部分厂房、玉器设备及半成品。

经保险公司查勘后认定属意外事故,定损为30万元,其中厂房损失10万元,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20万元。

资料整理过程中,理赔人员对机械厂与玉器厂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产生了兴趣,特别是其中的第9条:

“凡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事故,玉器厂不负责任。

关于本案的赔付,围绕着租赁协议第9条,保险公司内部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1996年“碧芝自制饰品店”在迪美购物中心开张,这里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交通四通八达,由于位于市中心,汇集了来自各地的游客和时尚人群,不用担心客流量的问题。

迪美有300多家商铺,不包括柜台,现在这个商铺的位置还是比较合适的,位于中心地带,左边出口的自动扶梯直接通向地面,从正对着的旋转式楼梯阶而上就是人民广场中央,周边4、5条地下通道都交汇于此,从自家店铺门口经过的90%的顾客会因为好奇而进去看一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只赔偿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合计20万元。

租赁协议第9条规定,玉器厂对因自然灾害发生事故不负责任,这意味着玉器厂对厂房不具保险利益,像火灾这些意外事故引发的自然灾害对玉器厂而言不具利益损失。

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1、2款: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因此,玉器厂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厂房”保险部分是无效的。

保险公司只赔偿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20万元。

“漂亮女生”号称全国连锁店,相信他们有统一的进货渠道。

店内到处贴着“10元以下任选”,价格便宜到令人心动。

但是转念一想,发夹2.8元,发圈4.8元,皮夹子9.8元,好像和平日讨价还价杀来的心理价位也差不多,只不过把一只20元的发夹还到5元实在辛苦,现在明码标价倒也省心省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玉器厂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合计支付保险金30万元。

此次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而租赁协议第9条是不能作为拒付保险金的依据的,保险合同不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况。

经常光顾□偶尔会去□不会去□你认为是否应该赔偿?

①从厂房损毁与玉器厂的利益关系看,厂房部分毁损,而作为出租方的机械厂又未能及时对厂房进行修复,在玉器厂也未能自行修补的情况下,将导致承租方玉器厂不能按期交付订货,损失了现实的可预期利益,同时又担上了违约的责任。

事实上,现实的可预期利益正是保险利益的构成部分之一,所以从这方面看,玉器厂对厂房是具有保险利益的。

②从租赁协议本身看,双方约定的“自然灾害”也值得注意。

自然灾害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现象。

本案厂房受损是因电机短路造成的,即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的,但不是故意的,由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损害,是意外事故,这是经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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