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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未施工添加费用解除合同

装修未施工添加费用解除合同

  篇一:

装修纠纷:

装修合同一旦提前解除,已施工部分如何结算?

  装修律师:

装修合同一旦提前解除,已施工部分如何结算?

  张雷律师按:

别墅装修总价不菲,装修公司为促成交易,一般会在预算总价的基础上给予一定优惠。

可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提前解除合同,已经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还按照优惠率结算吗?

以下面一则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评析

  20XX年04月20日兰香女士(化名)与盛某达装修公司(以下简称装修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装修公司以部分承包的方式承接兰香女士位于松江区泗陈公路**弄**号别墅的装饰装修工程。

  (张雷律师:

装修方式主要有包工包料、包清工、部分承包三种,本案中所涉及的是部分承包,这种形式是指装饰公司负责施工和辅料的采购,而主材由业主自己采购,特别是洁具、灯具、地板等,由于款式、喜好等差异,施工方无法代替业主,但是木材、黄沙、胶等辅材可由施工方采购,此方式可减少业主管理费的支出,装修公司能在材料差价上得到一些实惠。

  装修公司预算总价为807,888元,后兰香女士、装修公司双方协商,装修公司在此基础上给予优惠,最终确定闭口价为700,000元。

同时合同约定:

第三条第5项约定: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

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第五条约定分期支

  付工程价款:

合同签订当日付款30%;隐蔽工程通过验收付款35%;油漆工进场前付款30%;竣工验收通过当天付款5%;第七条第2项约定: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50元。

第九条第2项约定:

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15%赔偿,解除本合同。

该合同对其他相关事项亦作了相应约定。

  (张雷律师:

该份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对价款、施工期限、价款支付方式、违约条款等约定明确,是承揽人与定做人之间平等协商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依据合同,兰香女士分三期支付装修公司工程款,合计458,500元。

  20XX年7月13日,兰香女士、装修公司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就相关装修项目的费用承担问题进行了补充约定。

20XX年12月4日,兰香女士、装修公司双方再次签订《别墅新施工计划安排》,就各装修项目的施工期限问题进行了详细约定。

  施工过程中,兰香女士、装修公司因部分施工项目、用料、增加项目价款及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双方虽多次以信函等方式以求协商解决,但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XX年8月13日兰香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解除双方于20XX年4月20日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0XX年9月16日庭审中装修公司表示同意解除该合同。

  (张雷律师: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现兰香女士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装修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同

  意解除,故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XX年9月16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兰香女士追加诉请,请求判令:

2、装修公司返还兰香女士工程款119,346元(按每一项目的实际施工数量,并考虑优惠率予以打折计算)。

  (张雷律师:

装修公司在预算总价807,888基础上给予优惠,最终确定闭口价700,000元。

这是装修公司为促成双方交易,并有利于整个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采取的让利措施。

现双方提前解除合同,装修公司预期利益没完全实现,兰香女士要求就每一单项参照整体优惠比率打折计算,有失公平。

对于施工数量,在合同没有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按照实际履行的施工数量结算是合理的。

  同时兰香女士还要求判令:

3、装修公司支付兰香女士违约金105,000元(兰香女士称违约金是基于装修公司违约导致提前解除合同而给兰香女士造成的损失赔偿金,该损失包括因装修至今尚未完工,致使兰香女士无法正常入住及使用所产生的损失;兰香女士已经购置的家具、电器无法搬入别墅,商家要求收取仓储费而产生的损失,但并没有提供书面证据)。

  (张雷律师:

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多次变更和增加施工项目的客观事实,而双方没有提供工程项目变更单,也没提供证据证明对此造成工期顺延问题双方作过明确约定,由此可见,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多样化,并不能单纯的归责于任何一方。

  诉讼中,仅仅提出问题,没有相关证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在此也提

  醒装修公司或业主,在施工过程中的任何变动和争议,要及时做书面确认,确保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循。

  庭审中,装修公司提出:

1、二楼休闲区原来预算是两个拱形门套,后来封掉一个门洞,由此产生的封门洞费用1,000元应该由兰香女士承担。

2、影视厅护墙板与原设计图纸相比,增加的线条费用5,000元要求兰香女士予以承担。

  对此,兰香女士称:

1、两扇拱门是设计师基于美观而设计,实际施工中发生该设计存在安全隐患,为安全起见才变更为一扇门,此系装修公司设计不当造成。

2、影视厅护墙板与设计图纸并无区别,不存在增加线条之说。

  (张雷律师:

封门洞费所产生的费用,如果经过双方质证确定该变动是由于设计与实际的差异而产生的安全问题所致,并非按照业主的要求更改,那该项费用不应由业主承担。

  影视厅护墙板线条费,如果根据图纸和现场情况比对,无法证明线条增加,装修公司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实,是无法争取到该项费用的。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返还兰香女士若干元(按每一项目的实际施工数量计算,没有打折计算);没有支持兰香女士的违约金请求。

  20XX年06月24日

  篇二:

装修纠纷:

装修公司无资质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装修律师:

装修公司无资质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张雷律师按:

建筑装饰工程承包方必须具备进行工程相应的资质,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系无效合同,一方拒不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如何维权?

以一起典型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评析

  20XX年10月18日,装修公司与业主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装修公司为业主公司进行沐浴城改建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预算价款为500万元,承包方式为装修公司包工、包料,工期自20XX年08月20日至20XX年12月10日止。

合同约定,因业主公司原因造成停工、误工等造成两个工作日以上延期的,工期顺延,并由业主公司补偿经济损失。

  关于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双方约定:

自施工合同签订日起,业主公司每日支付工程款中人工费万元;从20XX年11月01日起,业主公司每日支付工程款中人工费1万元;在施工总量达到150万元时,业主公司另行支付工程款总额的10%(10月25日前);在施工总量达到300万元时,业主公司再支付工程总额的15%(11月15日前);在竣工验收完毕后时,业主公司必须支付150万元,作为工人撤散,材料供应商安定等费用(12月10日前);剩余款项自20XX年12月10日开始,业主公司每周支付1万元;从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XX年01月底累计支付工程决算总价的80%,于20XX年04月28日之前累计支付总造价的95%,此工程竣工一年后付清余款(保修金5%返利给业主公司);装修公司承诺对此项目最终决算价下浮2%。

关于违约责任,装修公司与业主公司

  约定,由于责任方原因导致停工、窝工、等工,责任方承担对等费用,并按合同决算总价5%作为赔偿金。

  (张雷律师:

合同双方着重约定了付款方式,该条款约定的绝对日期和相对日期对施工方较为重要,如果业主业主公司迟延付款,则装修公司可以停工并顺延工期。

因此,工期是装饰装修案件中比较重要的因素,可能产生顺延,也可能产生迟延竣工等情况,是把双刃剑,同时约束着双方当事人。

  20XX年08月至09月,装修公司进入工地进行了施工。

20XX年10月15日,业主公司实际负责人周先生在一份现场签证单上签名,表示对工程款按实结算。

20XX年11月01日,装修公司向业主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认为业主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造成装修公司拖欠材料款、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工程进度缓慢。

装修公司要求业主公司在20XX年11月02日前必须按合同支付工程款55万元,窝工损失费万元,业主公司应承担工期顺延的责任。

装修公司保留向业主公司追讨25万元违约金的权利。

  (张雷律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公司未按时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业主公司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

装修公司要求业主公司支付其已经确认了的工程款、材料款及人工费符合法律规定。

  20XX年04月,系争工程所在地房屋的产权人客车公司与业主公司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法院将业主公司经营场所查封,系争工程未能竣工。

此后法院判决客车收回包含系争工程的房屋,客车公司补偿业主公司700万元。

  (张雷律师:

本案中,装修公司可否因系争工程所在房屋被客车公司收回,而要求追加客车公司为本案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

因业主公司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是否顺延工期,是否可以主张业主承担责任。

  20XX年05月14日,业主公司的工地代表在《系争工程费用汇总表》签字确认。

该汇总表载明:

系争工程主体结构和装饰工程金额1,868,元、拆除工程210,049元、合同外现场签证工程178,015元、现场半成品钢件及原钢材料50,元、现场其他材料280,050元、总费用合计2,612,781元,人工费为371,元。

  20XX年02月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1.解除装修公司与业主公司于20XX年10月18日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2.业主公司给付装修公司已经发生的工程款和材料款2,612,781元、人工费371,元、赔偿金250,000元,共计3,234,元。

另法院查明装修公司没有进行系争工程相应的资质。

  (张雷律师:

业主公司与案外人的租赁合同纠纷中,生效判决虽然确定业主公司将包含了系争工程在内的房屋归还客车公司,但客车公司对业主公司亦作出了相应的补偿,装修公司要求追加客车公司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装修公司基于与业主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与合同关系之外的民事主体无涉。

虽然业主公司对总工程量的价款进行了确认,但装修公司并无相应的资质,所以签订的合同并不能具体适用。

  最后,法院认为装修公司与业主公司签订的合同,因装修公司无相关资质而无效,违约金条款也应属无效。

判决装修公司与业主公司于20XX年10月18日签订的《建设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无效;业主公司支付装修公司工程款、材料款2,612,781元、人工费371,元;其余诉讼请求(赔偿金),不予支持。

  (张雷律师:

因为合同无效,所以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损害赔偿条款都是无效的,装修公司不能据此主张业主方赔偿违约金。

客车公司的介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装修公司本应当享有合同解除权。

但因为合同无效,所以解除权也就不存在了。

  20XX年06月25日

  篇三:

施工单位能否以建设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为由解除合同?

  施工单位能否以建设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为由解除合同?

  【实务案例66】

  我单位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XX年8月18日签订施工合同一份。

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履行相应义务,但业主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20XX年2月15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某房产开发公司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我公司下达《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我公司被迫停工并及时通知某房产公司。

后经我方多次催告,某房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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