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计价办法及土石方计算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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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计价办法及土石方计算Word格式.docx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第十三条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原因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第十五条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十六条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第十七条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应当计取或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第十八条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十九条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二十条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

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

响应招标人的条件和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二十七条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第二十八条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三十一条工程量清单招标,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三十四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办法;

2.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

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计价依据;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8.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二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第三十五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第三十六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第三十七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第三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第三十九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四十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第四十一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第四十二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根据工程报建管理权限其补充项目应报省或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补充项目的编号由字母A(建筑)、B(装饰)、C(安装)、D(市政)、E(园林绿化)与B(补充项目代码)和三位阿伯数字组成,并应从×

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第三节措施项目清单

第四十三条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措施项目可按附件一选择列项。

若出现附件一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四十四条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第四节其他项目清单

第四十五条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

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

4.总承包服务费。

第四十六条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五节规费项目清单

第四十七条规费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排污费;

2.职工教育经费。

3.养老保险费;

4.失业保险费;

5.医疗保险费;

6.工伤保险费;

7.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8.住房公积金;

9.工会经费。

第四十八条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列的项目,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六节税金项目清单

第四十九条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十条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九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五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五十三条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第五十四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无法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第五十五条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五十六条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计价。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第五十八条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五十九条实行本办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第二节招标控制价

第六十条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六十一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六十二条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办法;

2.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依据与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5.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第六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计算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第六十四条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计价。

第六十五条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但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

暂估价中的专业分包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其中:

专业工程服务费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2﹪计算;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采保费)应按相关规定计算。

第六十六条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第六十七条招标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编制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根据工程报建管理权限报省或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其资料应包括:

1.编制单位、编制人印章;

2.编制说明;

3.工程总造价;

4.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其中:

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

5.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

6.其他项目费(其中;

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7.规费(其中:

养老保险费;

职工教育经费)。

8.税金

9.综合单价的组成;

10.人工工资单价、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单价及工料机汇总。

第六十八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应由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法人印章。

招标控制价按规定计算后不得上调下浮。

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六十九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包括:

1.工程总造价;

2.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其中:

3.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

4.其他项目费(其中;

5.规费(其中:

7.税金

8.人工工日、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汇总表。

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招标控制价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予以公示。

第七十条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当超过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提出异议,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推迟开标时间。

  

第三节投标价

第七十一条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者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七十二条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第七十三条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2.企业定额;

3.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

取费标准、计费程序;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计价依据;

9.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七十四条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第七十五条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自主确定。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十六条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第七十七条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十八条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第四节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七十九条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十条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第八十一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五节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第八十二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

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第八十三条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第八十四条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第八十五条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第八十六条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第八十七条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及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第八十八条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第八十九条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节索赔与现场签证

第九十条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第九十一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申请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42天为期限),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九十二条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办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第九十三条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第九十四条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42天为期限),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九十五条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第九十六条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七节工程价款调整

第九十七条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九十八条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第九十九条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上部分,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第一百条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一百零一条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第一百零二条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一百零三条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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