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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漏项,违规者按

台帐管理办法执行。

有效期:

201X年1月1日—201X年12月31日xx有限公司(签章)责任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应收账款清收方法

应收

账款清收方法

为便于业务人员清收,现将公司应收账款清收方法列示如下:

1、子公司财务人

员每周对照信用档案核对债权性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制作客户应收账款账期明细表。

2、各销售经理可查

看自己分管区域内客户的应收账期,对应收款即将超期的客户可提前发短信告知自己的收款

时间和金额,让客户提前准备。

3、短信通知后,随

后的一到两天内跟客户电话确认收款事宜,确认货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4、如在约定时间内

客户未能支付货款,需及时到客户处进行走访,了解详细情况,并进行催收。

5、第一次上门催收

后1周内,客户如果还是无法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则必须携带公司制作的《还款承诺书》

再次拜访客户,并让客户在公司的《还款承诺书》上签字,书面确认还款日期和金额。

6、如果经过以上几

个步骤,客户依然未能支付货款,且应收账款逾期40天以上,业务人员可通过寄送律师函的

方式向客户下最后通牒,直至寻求法律诉讼。

篇三:

酒店乡信用合作社不良贷款清收目标责任书

酒店

乡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贷款清收

为加大酒店乡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按期完成乡政府下达的不良贷款清收任务,

促进全乡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清收责任单位

目标任务

保证201X年2月

28日前清收辖区内不良贷款万元(含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并建立清收长效机制,做

到应收尽收。

二、清收工作职责

和清收措施

1、落实责任。

各村

党总支书记为本村清收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组织通知辖区内每

位借款人、担保人和使用人,并负责对外出打工人员的联系,想方设法清收不良贷款。

2、摸清不良贷款底

数。

要认真组织实施好《酒店乡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施方案》,配合信用社,

进村到户地毯式核对,做到不遗一户,不漏一笔。

3、切实强化工作措

施。

根据责任书要求,细化清收工作方案,逐月分解任务。

要逐笔建立不良贷款台账,按要

求上报清收进度,接受乡政府清收工作组监督。

三、奖惩措施

1、奖励:

考核期内

(第一阶段),对完成任务50%以上至70%(含)的村按清收不良贷款本金的1.5%给予奖励;

对完成任务70%以上至90%(含)的村按清收不良贷款本金的

2%给予奖励;

对完成任务90%以上的村按清收不良贷款本金的3%给予奖励。

(第二阶段工作经

费参照第一阶段执行)

2、处罚:

因清收工

作不主动,进度缓慢,造成连续两次属于调度排名末位的,就地免职处理,每一阶段考核排

名后三名的村予以通报批评。

四、清收目标考核

时间

清收工作目标考核

时间自201X年9月20日至201X年2月28日。

所有途径收回的不良贷款,均作为借款所在

村的任务完成数。

萧县酒店乡人民政府村党总支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盖章)

201X年9月日

篇四:

销售人员回款责任书

销售

人员回款责任书

为明确责任,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降低坏账风险,特制定本责任书。

1、销售人员应严格

遵守公司的应收款制度,对自己经手的应收款业务承担连带责任。

2、销售人员须根据

合同中的付款条件和约定,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催款,在付款日或者临近付款日前电话催款或

亲往催款。

3、销售人员须经常

与客户进行联系和沟通,督促客户在付款日准时付款。

4、根据与客户合同

的约定,在付款日未能回收的货款,其逾期占用资金利息将由销售人员承担,直至货款全部

回收。

逾期占用资金利息将从销售人员的提成款中扣除。

每月按规定计算一次,逾期占用资

金利息按照下表计算:

5、根据公司合同规定客户必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到期应收款,如客户有意拖欠或者逾期

不能回款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支付货款,不安排生产或不发货原则。

6、销售人员货款超

过付款期30天的必须和客户进行一次书面对帐,销售人员该月如果不能完成对账任务,每单

位扣罚50元。

7、销售内勤每月

10日前将各销售人员当月应收账款汇总明细和逾期明细交财务部(报表需经销售人员、销售

经理签名认可)。

8、因销售人员恶意

造成应收款坏账的,公司除追究相应应收款损失外还保留向司法部门起诉的权利。

销售人员签名确认:

篇五:

安乐乡全面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责任状

安乐乡全面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来自:

WwW.:

应收利息清收措施)工作

安乐乡党委、政府

书记:

乡长:

责任状

二○一四年六月

各村书记:

主任:

驻村干部:

为加快全市农村信

用社改革步伐,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我乡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依法依规,

有序开展,根据《安乐乡全面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方案》,党委政府与各村签订如下

责任状:

一、清收时间:

201X

年6月至201X年10月

二、目标任务:

收所辖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本金及利息

三、工作要求:

各村必须成立清收

领导班子和清收工作组,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村干部,在清收过程中,耐心细致做好思想

工作,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依法清收,阳光维权,确保社会稳定,全面完成清

收任务。

四、工作经费:

村按实际收回本息金额计付清收工作手续费。

具体标准:

1、收回201X年12

月31日前发放的贷款按本金的6%、利息的15%计提;

收回201X年1月1日至201X年12月

31日前发放的贷款按本金的5%,利息的12%计提;

收回201X年1月1日后发放的贷款按本

金的2%、利息的6%计提。

对收回的不良贷款利息达到该项贷款本金一定比例的,再按以下规

定分段计提:

40%(含40%)以上的,利息计提提高2%;

60%(含60%)以上的,利息计提提

高4%;

80%(含80%)以上的,利息计提提高5%。

2、通过移交市乡两级财政,通过财政划扣手段收回的贷款本息(以移交划扣明细花名册为依

据),按本款第一项标准的60%给付各村工作经费。

3、通过移交市法院、

市公安局、市检察院,通过司法强制手段收回的贷款本息(以立案或起诉等文书为依据),按

本款第一项标准的20%给付各村工作经费。

4、乡清收工作组收

回的不良贷款,各村不计提。

五、奖罚措施:

1、至201X年10月底,各村完成分配计划任务85%以上的,在按规定拨付手续费的基础上,再按收回本金的1%,利息的2%给予奖励;

完成分配数计划任务本息合计金额按高低设一、二、三等奖,分别奖6000元、4000元、201X元。

2、各村分配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考核分值为核算后5分。

按2个年度考核,201X年目标任务为分配计划任务的50%,201X年10月底为分配计划任务的85%,对未完成该项计划任务的村,全体村干部和驻村干部不得评先评优,并按10%比例扣减工作经费。

两份,责任单位、乡清收领导小组各存一份。

六、本责任状一式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X年4月3日农银发[201X]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风险资产管理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

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

(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八条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低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以资抵债的标准按《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三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集中清收与属地清收相结合,以集中清收为主的方式进行。

集中清收是指不良贷款占比20%以上和不良贷款余额3000万元以上的县级支行成立或指定专职负责集中清收管理辖内不良贷款;

大中城市行成立或指定专职机构负责集中清收管理城区不良贷款。

集中清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清收机构)可以是基层经营单位,也可以是职能部门,如:

风险资产管理部、资产经营(保全)部、信贷管理部等。

属地清收是指资产质量相对较好,未设立清收机构的经营行,由各贷款经营机构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人员主要是指组织安排、内部竞聘的专职清收人员。

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坚持人随业务走,作为清收机构兼管人员,清收责任贷款。

第十一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

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是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

经营行成立的清收机构,作为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职能的延伸,隶属风险资产管理部门领导、管理;

人事、客户、信贷管理、财务会计、法规、稽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为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法律、财务、人员、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清收管理权限。

(一)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权限按《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二)依法起诉权限按各级行每年法律事务授权执行。

(三)注资盘活不良贷款,按照信贷授权和我行信贷管理规定,由各有权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行长审批。

(四)呆账贷款核销审批按《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清收管理监测体系。

经营行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我行贷款情况。

总行制定风险资产管理监测报表,监测各级行不良贷款清收盘活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对有弄虚作假、越权操作、造成国家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的程序

第十五条实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各贷款经营机构要将辖内不良贷款本息移交到清收机构。

移交不良贷款原则上按照动态移交、逐户拆分进行。

动态移交是指以确定时点的不良贷款本息为首次移交数,以后新发生不良贷款随时移交。

逐户拆分是指对每户贷款进行拆分,只移交不良贷款部分,不移交正常贷款部分。

第十六条不良贷款移交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审批、移交和注销(或返交)五个环节。

(一)申请。

贷款所在经营机构逐笔填列《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移交表》(以下简称《移交表》)报清收机构。

移交2000年10月底(《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实施)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要附《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申报表》复印件。

首次移交可集中处理,贷款所在经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移交报告,列出移交清单,报清收机构。

(二)审查。

清收机构按照集中清收管理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查认定,在《移交表》签署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报主管行长。

2000年10月底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认定程序,落实清收管理措施,处理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

(三)审批。

不良贷款移交由主管行长批准。

(四)移交。

经批准移交的不良贷款,由贷款经营机构移交至清收机构管理。

具体移交方式由各行按照有利于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原则自行制定。

(五)注销(或返交)。

清收不良贷款,清收机构及时注销贷款本息;

以资抵债不良贷款,清收机构及时注销贷款本息,转登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负责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直至资产变现;

盘活不良贷款,清收机构逐笔填列《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返交表》,并提交反映贷款现状的书面材料,报信贷管理部门,经研究同意,行长批准后,贷款返交指定贷款经营机构管理。

第五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措施

第十七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以银行资产损失最小化为目标,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实效。

第十八条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贷资产。

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

(一)无担保人的借款,以借款人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有担保人的主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保证人。

(三)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申请破产。

(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如:

支付令、判决书、调解书等)。

对无效担保贷款,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

对已失去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间的贷款,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间。

第十九条借助社会力量清收。

(一)在逃废悬空银行债权严重,社会信用环境差的地区,可通过人民银行、银行同业公会和新闻媒体,采取包括联合制裁、内部发布黑名单、公告催债、公开曝光等方式间接清收。

(二)对从事社会公共事业、当地经济支柱产业的企业的不良贷款,以及因逃废悬空银行债权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借助地方政府行政力量清收。

(三)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户、城镇居民的不良贷款,可委托行外机构、人员代理清收。

第二十条资产重组。

可推进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使困难企业恢复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一)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

帮助企业寻找兼并与收购对象;

向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提供交换价格和非价格条件咨询;

帮助收购公司获得必要的资金,为收购融资。

(二)发挥银行的信贷作用,在特定条件下向兼并企业发放“过桥”贷款和并购后的流动资金补充贷款。

(三)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企业资产重组提供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方案策划等业务。

(四)帮助困难企业列入国家兼并、重组、破产计划,获得核呆、免息和缓息等优惠政策。

资产重组时,各行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

同时,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以资抵债。

对现有抵债资产,采用租赁、拍卖和变卖等方式,加快处置步伐。

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现有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可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裁决,形成生效法律文书,以企业的有效资产办理以资抵债手续。

2000年12月1日起新增的抵债资产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接收、管理、处置和财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呆账核销。

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履行规定申报审批手续后核销。

第六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考核奖励

第二十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计划是指不良贷款本息清收、盘活、保全(含以资抵债)计划。

计划一年一定,年初下达,年末考核。

计划执行情况是考核一行行长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也是上级行对下级行进行费用、人员、固定资产、授权等资源配置时的主要参考指标。

每年按计划执行情况评选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各行每年奖励晋级指标优先用于奖励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清收人员。

第二十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奖励分为行内奖励和行外奖励两部分,以单笔贷款清收管理小组为奖励单位。

单人清收,按标准奖励单人;

多人清收(含行内、行外共同清收),按标准奖励小组,再以个人清收盘活额占该笔贷款清收盘活额的比例计算个人应得奖励。

第二十五条行内奖励。

(一)奖励对象:

行内不良贷款清收人员,清收管理计划内不良贷款实行工效挂钩,超额完成计划给予逐笔奖励。

(二)奖励渠道:

在岗清收人员奖励,在单位效益工资总额中列支。

下岗(待岗)清收人员奖励,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的子目“手续费支出”据实列支。

(三)奖励标准:

1.清收不良贷款:

(1)清收已核销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20%兑现奖励。

(2)清收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10%兑现奖励。

(3)清收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5%兑现奖励;

清收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3%兑现奖励。

2.盘活不良贷款:

(1)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5%兑现奖励;

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3%兑现奖励。

(2)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3%兑现奖励;

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1%兑现奖励。

3.保全和以资抵债不良贷款不给予奖励。

“795待处理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按本条第一款视同不良贷款清收进行奖励。

4.责任清收人员清收责任贷款,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奖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行外奖励。

行外人员、机构清收不良贷款,按不良贷款清收额扣减清收费用后的一定比例,逐笔奖励。

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的子目“手续费支出”据实列支。

与行内人员清收不良贷款执行相同标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

第一节常规催收

一、定义

常规催收是指利用各种非诉讼的催收手段,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偿还债务的清收方式,包括协商还款、电话催收、媒体公告催收、信函(含公证送达)催收等方式。

二、适用条件

常规催收主要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良授信客户:

(一)有较强的还款意愿。

(二)有效资产能完全覆盖其债务。

(三)负债结构简单,其他债权人未采取且预计在催收期内不会采取法律行动。

(四)能够按照商定的还款计划如期偿还债务。

(五)如采取法律诉讼将影响债务偿还。

(六)其他适合采取常规清收方式的情形。

三、工作流程

四、利弊分析

常规清收作为我行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主要手段,具备成本低、操作技术难度不高的优势,绝大部分从事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工作人

员均能熟练掌握并运用,同时鉴于大部分借款人并非主观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所以采用常规清收手段可以把对借款人的影响降到最低,能够确保在有效维护与借款人关系的基础上取得清收处置效益最大化。

常规清收手段的弊端在于清收处置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产生变化,就不得不采取其他清收手段;

同时,常规清收手段的基础在于借款人借款单一或其他债权人不会采取法律诉讼,可变因素较多,需时刻关注并调整清收策略。

五、风险控制

(一)准确清查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评估资产价值,分析负债结构,了解其他债权人的清收动向。

(二)保持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催收力度和频度,原则上应每年送达一次催收函,收取回执后归档,并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法律规定,增加催收频度。

(三)对尚处于正常经营的债务人,原则上应每季度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状况和抵质押物的存续状况,如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或变化,应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四)应尽早协商债务清偿方案并付诸实施。

(五)可要求并落实追加担保。

第二节依法收贷

依法收贷是指我行就到期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向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诉讼、仲裁、申请支付令或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通过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裁定,确立债权的合

法性,依据判决书或裁定书回收债权,或者依靠强制执行程序(含和解)收回债权的清收处置方式。

(一)民事诉讼

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的制度。

(二)民商事仲裁

指当事人根据订立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自愿将其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三)民事督促(支付令)

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现金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四)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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