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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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后期处置

  6.1灾后救助

  6.2抢险物资补充

  6.3水毁工程修复

  6.4灾后重建

  6.5保险与补偿

  6.6总结与评估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2抢险与救援保障

  7.3专业保障

  7.4治安与医疗保障

  7.5物资与资金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8监督管理

  8.1公众信息交流

  8.2培训

  8.3演练

  8.4奖惩

  9附则

  为有效应对发生在本市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上海防汛防台和整体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城市防洪排水规划》《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统筹兼顾,局部服从全局;

以人为本,抢险救灾先人后物;

以防为主,防救结合;

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团结协作,协同应对。

  本市地势总体呈现由东向西低微倾斜,市区地面高程多在3.0米至4.0米,中心区的黄浦、静安等地和长兴、横沙两岛的不少地区处在3.0米以下;

市内地势低平,河流密布,黄浦江是太湖流域最大的排水河道。

从雨量来看,本市处在太平洋季风区,雨量丰沛,汛期降雨量占全年的54%以上;

一旦降雨集中,容易发生内涝;

每年影响上海的热带气旋平均有两个,多发生在7、8、9三个月;

受热岛效应等因素影响,汛期上海常会出现突发性强对流天气而引发暴雨灾害。

  由于受海陆效应、热岛效应的交替作用,加上地面沉降、海平面上升,本市灾害频次、强度呈增大趋势,尤其是局部性灾害比以前增多。

  3.1.1《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

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承担。

  3.1.2市防汛指挥部作为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本市防汛防台工作。

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上海警备区、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武警上海市总队等单位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设在市水务局,负责综合协调本市防汛防台工作,对“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市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协调本市防汛防台工作。

  

(2)组织编制全市防汛防台的总体规划,拟订本市防汛防台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的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统一管理和发布本市的雨情、风情、水情、工情、灾情等防汛信息,负责日常的防汛宣传、水灾情况统计和减灾效益分析评估等工作。

  (4)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全市防汛防台工作,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指导各区防汛机构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动员、总结、先进表彰、资料汇编等工作。

  (5)组织协调全市防汛预测、预报、预警、通信、指挥等现代化系统的建设,启动并组织指挥全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行动,发布防汛防台预警。

  (6)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防汛防台的资金安排和物资储备管理,负责防汛物资的调度使用。

  (7)督办市政府、市防汛指挥部明确的有关工作事项。

  (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4.1.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与海洋环境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和有关区防汛指挥部。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和台风暴潮灾害时,市和有关区防汛指挥部应当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当江河发生洪水和台风暴潮来临时,水文、气象和海洋部门应当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当在1小时内报市防汛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当在30分钟内报市防汛指挥部,为防汛指挥机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l.2水利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超警戒水位、沿海出现超警戒潮位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本级防汛指挥机构。

黄浦江、苏州河等市级河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后,立即报市防汛指挥部。

  当堤防、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淹的有关区域预警。

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4.1.3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信息

  

(1)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信息主要包括: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受灾情况。

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当立即报告;

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防汛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报告,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区政府、民政部门、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

  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防汛防台灾害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号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含移动电视)、报刊、短信、微信、微博、网站、警报器、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3.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市民预防洪涝台风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立足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低洼易积水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防汛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汛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

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各类江河防汛调度方案、台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应急方案、人员安全转移预案。

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并合理配置。

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

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

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应当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

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对在江河、湖泊、滩涂等区域内建设的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对未经审查同意并严重影响防汛安全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行拆除,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对地铁、隧道、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应当进行防汛专项论证;

未进行论证的,责令改正。

  4.3.2江河洪(潮)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潮)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当做好水位预报,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未来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潮)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水位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当跟踪分析江河洪(潮)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4.3.3雨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雨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

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转移。

  4.3.4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或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信息,上海中心气象台及各区气象部门应当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2)上海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应当掌握海洋动态和潮位变化,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风暴潮、巨浪预报预警信息报告市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并发至有关区防汛指挥部、重要涉海企业等。

  (3)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4)水务部门应当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河道和湖泊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

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5)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程工地、仓库、道路附属设施、园林绿化、通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采取加固、拆除等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堤外作业人员撤离工作。

  4.4.1海塘防守及抢险方案

  公用段由所在区防守,企业段由所在企业防守,在防御标准内务必确保安全。

  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后,沿海各区、街镇(乡)应当立即组织主海塘外的暂住人员转移至主海塘内的安全地带。

当预报风暴潮强度大于海塘防御能力时,危险区域内尤其是崇明、长兴、横沙三岛人员必须及时转移至安全地带,具体方案由沿海各区制定、执行,当地公安与武警部队协助实施。

为保护人身安全,在紧急情况下遇有拒绝转移的市民群众,经劝说无效时,可保护性强制撤离。

  一旦海塘发生溃决,沿海区应当迅速组织人员撤离至安全地段,并在潮退后立即组织抢险队伍封堵、修复。

有关专业抢险队伍和驻沪部队、武警部队按照指令投入抢险。

  4.4.2防汛墙设防和抢险方案

  当遇高潮位,市区支流水闸关闭挡潮后,因暴雨而使内河水位暴涨时,为防止内河防汛墙发生溃决或漫溢,必须对排入该河的排水泵站进行统一调度,有关方案由市防汛、水务部门会同有关区制定后执行或由有关区制订,报市防汛、水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一旦发生溃决、漫溢、渗漏等险情,所在区要立即组织力量封堵,排水泵站要全力抢排,各专业抢险队伍和驻沪部队、武警部队按照指令投入抢险。

  4.4.3市区和城镇排水(排涝)方案

  市区排水、郊区排涝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设施管理、运行部门负责,并根据防汛防台响应,提前做好“预排、预降”工作。

一旦出现积水,要采取措施抢排,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要积极配合。

如有险情时,由各区、街镇(乡)负责组织落实人员暂时转移方案。

  4.4.4地下工程设施方案

  地下设施的防汛由所属单位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防止雨水倒灌,保障公共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行。

一旦出现雨水倒灌,要及时果断处置,按预案组织人员疏散。

  市路政局要督促各下立交管理主体落实工程性措施,建立“一处一预案”,设置积水警示标尺,落实“积水20厘米限行、25厘米封交”的管理措施,切实消除积水隐患。

  申通集团要全面排查全市轨交线路、站点及配套设施的渗漏、倒灌隐患,并落实整改;

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等长效管理机制。

人员疏散撤离按照《上海市处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4.4.5绿化抢险方案

  由于地下管线多、地下水位高、路面较窄等原因,行道树所处的立地条件先天不足,遇台风暴雨容易发生倾斜、倒伏。

一旦发生行道树倾斜或倒伏险情,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由绿化市容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实施抢险:

  

(1)到达现场,设置安全警戒设施,并视情决定是否需要电力、燃气等部门到场协助处置。

  

(2)对倾斜或倒伏的行道树采取短截、移位及牵引、扶正等措施,排除交通障碍。

  (3)采取竖桩、绑扎等加固措施,防止二次倾倒,确保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绿化市容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及实际情况,对辖区内公园、绿地下达限入或禁入指令。

  4.4.6其他

  房屋管理部门要督促危旧住房业主及其委托的专业修缮单位、房屋管理单位及时修缮。

当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响应后,危房居民由各区、街镇(乡)负责及时转移,房屋管理部门协助。

人员转移疏散按照“就近、就地安置”的原则,主要向附近学校或公共场地、设施转移。

  各区、街镇(乡)要督促业主和房屋管理单位等根据积水原因对暴雨积水小区分别开展疏通管网、翻排管道和增设“小包围”等工程型整治措施,水务、路政、房屋管理等部门做好协调指导工作。

房屋管理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时采取疏通管网等措施。

  住宅空调室外挂机由房屋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安全巡查,提醒业主加强自查、消除隐患。

  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区绿化市容部门督促广告设置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相关安全检查、维修加固等工作。

对徐家汇、五角场、淮海路以及南京路等市中心商圈户外广告设施、景观灯光及悬空店招店牌集中区域,有关区绿化市容部门在发布台风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后,要视情会同公安部门设置安全警戒线,确保市民人身安全。

  5.1.1按照洪涝、台风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5.1.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风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1.3气象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的区防汛指挥部,可根据辖区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发布本辖区的防汛防台预警信号,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行动。

有关区的应急响应等级与全市应急响应等级不一致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5.1.4市防汛指挥部负责重大防汛工程调度;

其他防汛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区防汛指挥部负责,必要时,由市防汛指挥部直接调度。

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5.1.5洪涝、台风等灾害发生后,由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1.6洪涝、台风等灾害发生后,由各区防汛指挥部向区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情况。

对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市防汛指挥部。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堤防、涵闸发生险情时,可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1.7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区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

  5.1.8因洪涝、台风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发生次生或衍生灾害,并及时向本区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5.1.9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申通集团要实现多渠道实时发布路况信息,强化灾害性天气交通疏导。

  5.2.1Ⅳ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办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1)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

市防汛办负责人组织会商,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

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

  

(2)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

区防汛办负责人进入岗位,加强汛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视情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

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应急联动中心。

  (3)街镇(乡)防汛工作部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

街镇(乡)防汛工作部门负责人进入岗位,认真执行上级防汛工作指令,加强辖区汛情收集等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4)市、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市、区防汛办的要求,协助实施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5.2.2Ⅲ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办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1)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

市防汛指挥部指挥组织会商,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提出专项工作要求。

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

  

(2)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

区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入指挥岗位,加强汛情监测,掌握汛情变化,做好人员撤离的准备,必要时组织撤离,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

  (3)街镇(乡)防汛工作部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

街镇(乡)防汛责任人(分管防汛工作领导)进入岗位,根据防汛预案和上级指令,做好辖区人员应急撤离的各项准备、具体实施、受灾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4)市、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6)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武警水电二总队做好参加防汛抢险准备。

  (7)各新闻媒体及时刊播有关预警信息,加强防汛防台知识宣传。

  5.2.3Ⅱ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指挥部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并向市政府报告。

  

(1)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

市防汛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

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作出防汛防台应急部署。

  

(2)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

区防汛责任人(区政府分管领导,下同)和区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入指挥岗位,加强汛情全时监测,严密掌握汛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人员撤离和受灾救助工作。

  (3)街镇(乡)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

街镇(乡)主要负责人、防汛责任人进入岗位,密切掌握辖区汛情发展,坚决执行上级指令,并根据防汛预案,及时落实各项防汛抢险措施,做好人员应急撤离转移、受灾群众安置和后勤保障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4)市、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6)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武警水电二总队在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7)公共广播、电视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5.2.4Ⅰ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指挥部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

市防汛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防汛防台紧急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市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动员全市军民全力抗灾抢险;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2)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

区主要领导和防汛责任人进入防汛防台抢险指挥岗位,迅速落实各项防汛防台抢险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街镇(乡)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

街镇(乡)主要负责人、防汛责任人进入岗位,全面落实各项防汛应急抢险措施,全力保障辖区群众特别是撤离转移人员、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市、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防台抢险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5)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抢险状态,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防台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6)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武警水电二总队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7)公共广播、电视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安全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5.2.5应急响应等级调整

  市防汛办可依据有关预报、预警信息,并结合台风暴雨影响时段和范围、水位变化、受灾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行动等级。

  5.2.6紧急防汛期

  当预报可能发生现有防汛设施不能抗御的自然灾害时,市防汛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5.3.1Ⅳ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级防汛部门和有关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2)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3)提醒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妥善处置易受风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4)各防汛排水泵站加强值守,适时进行预排空;

城镇排水单位量放水人员进岗到位,加强雨中路面巡视,及时抢排道路积水;

移动泵车做好抢排准备;

  (5)市容环卫清扫人员立即上岗,加强路边进水口垃圾清捞,确保排水畅通;

  (6)低洼、易受淹地区做好排水防涝工作;

  (7)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及时关闭各类挡潮闸门;

  (8)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采取有效防御措施,必要时加固或拆除户外装置;

  (9)电力和通信等部门、单位加强抢修力量的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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