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议定书中文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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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预期出现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方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方。
第2条:
控制措施
1.
已订入第2A条中。
2.
由第2B条取代。
3.
由第2A条取代。
4.
5.任何缔约方,倘其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千吨,为了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得将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方,或从任一缔约方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方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本条规定的生产限额。
此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的日期。
5之二.非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方,可在任何一个或多个控制期间转移给另一缔约方第2F条所规定的消费计算数量的任何部分,只要转移其消费计算数量中一部分的缔约方的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在1989年没有超过人均0.25公斤,且有关缔约方的合计消费计算数量不超过第2F条规定的消费限额。
此种消费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方通知秘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其适用的期间。
6.非按第5条行事的任何缔约方,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或附件B所列受控物质的设施,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方受控物质的年人均消费量超过0.5公斤。
7.根据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均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或增产日期。
8.(a)作为公约第1(6)条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约方,可以协议联合
履行本条及第2A至2H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但其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之和不得超过
本条及第2A至2H条规定的数量。
(b)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方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
(c)此种协议必须在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该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约方且已将其执行办法通知秘书处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9.(a)根据依照第6条作出的评估,缔约方可以决定是否:
(一)附件A、附件B、附件C和/或附件E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应如何调整;
及
(二)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应做进一步的调整和减少,如果是的话,此种调整的范围、数量及时间应为何;
(b)关于此种调整的提议应由秘书处于拟议通过该提议的缔约方会议至少六个月之前通知各缔约方。
(c)在采取此种决定时,各缔约方应尽可能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
如果为谋求协商一致尽了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协议,则最后应由占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多数票以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方多数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
(d)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方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方。
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10.根据依照本议定书第6条作出的评估,并依照公约第9条规定的程序,各缔约方可以决定:
(a)是否有任何物质,如果有的话,哪些应增入本议定书任何附件,哪些应予删去;
(b)应适用于此种物质的控制措施的体制、范围及时间;
11.虽有本条及第2A至2H条的各项规定,各缔约方可以采取比本条及第2A至2H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第2A条:
氟氯化碳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七个月第一天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在这个期间结束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
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这些物质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自1993年1月1日起,这些受控物质的十二个月控制期间应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5.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3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95至1997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此类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八十。
6.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95至1997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此类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五十。
7.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7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95至1997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此类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十五。
8.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9.就计算本条第4至8款所述的国内基本需要而言,缔约方年度平均生产量的计算包括它根据第2条第5款转让的任何生产配额,而不包括它根据第2条第5款获得的任何生产配额。
第2B条:
哈龙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2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在2002年1月1日前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此后超出限额部分可等于其1998至2000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二类受控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二类受控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95至1997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此类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五十。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二类受控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第2C条:
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在2003年1月1日前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此后超出限额部分可等于其1998至2000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B第一类受控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八十。
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7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B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1998至2000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此类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十五。
5.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B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零。
第2D条:
四氯化碳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二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二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第2E条: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1.约方应确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三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
2.约方应确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三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
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3.约方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三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第2F条:
氟氯烃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下列数量之和:
(a)其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点八;
(b)其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2.生产一种或一种以上此类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以下两个数字的平均数:
(a)其1989年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同其1989年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点八的总和;
(b)其1989年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同其1989年附件A第一类受控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点八的总和。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以上界定的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六十五。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中所述总和的百分之二十五。
每一生产一种或若干种这些物质的缔约方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2款所述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然而,为了满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一限额,最高可超过第2款所述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5.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一第一类受控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十。
每一生产一种或若干种这些物质的缔约方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2款所述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然而,为了满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一限额,最高可超过第2款所述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6.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2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
每一生产一种或若干种这些物质的缔约方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然而:
(a)每一缔约方可在2030年1月1日之前终了的任何此种12个月期间超过对其消费量的这种限额,最高可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0.5%,但其条件是,此种消费量应仅限于2020年1月1日时业已投入运作的制冷和空调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b)每一缔约方可在2030年1月1日之前终了的任何此种12个月期间超过对其生产的这种限额,最高可超过本条第2款所述平均数量的0.5%,但其条件是,此种生产量应仅限于2020年1月1日时业已投入运作的制冷和空调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
7.自1996年1月1日起,每一缔约方应尽力确保:
(a)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的使用应限于尚无其他环境上更适宜的替代物质或技术可供采用的情况;
(b)除为了保护人类生命或人类健康的罕见情况外,使用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不应超出附件A、B和C所列受控物质目前的使用范围;
(c)除为了满足其他环境、安全及经济上的考虑外,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的选用应是为了使臭氧的消耗减至最低限度。
第2G条:
氟溴烃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第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二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第2H条:
甲基溴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E受控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消费计算数量。
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这些时期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9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E受控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消费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七十五。
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这些时期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1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E受控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消费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
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这些时期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七十五。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3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E受控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消费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三十。
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这些时期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1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三十。
5.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E受控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这些时期内该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在2002年1月1日前至多为其1991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此后超出部分可等于其1995至1998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E受控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
5之二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E受控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95至1998三年期间用于满足国内基本需要的此类物质的年度平均生产量的百分之八十。
5之三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用于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国内基本需要的附件E受控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6.本条下消费和生产计算数量应不包括缔约方用于检疫和装运前用途的数量。
第2I条:
溴氯甲烷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2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三类受控物质消费和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数量除外。
第3条:
控制数量的计算
为第2条、第2A至2H条和第5条的目的,每一缔约方应确定附件A、附件B、附件C或附件E内每一类物质的下列计算数量:
(a)生产量,计算方法是:
(一)将每一种受控物质的每年生产量乘以附件A、附件B、附件C或附件E内所载该物质的消耗臭氧潜能值;
(二)就每一类物质,将乘积加在一起;
(b)进口量和出口量,计算方法与(a)项叙述的方法相同;
(c)消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