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镇首期新型城镇化专项基金二三级管网建设项目工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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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
时,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授权书、竞标人代表身份证(盖公章的复印件和原件)在江津区西湖镇规划建设环保办公室报名登记,申请参加本项目竞争性比选。
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受理。
.比选时间:
年月日:
时
.比选地点:
江津区西湖镇人民政府(地址:
江津区西湖镇消防队二楼会议室)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
李先生
电话:
年月日
第二篇竞标人须知
一、基本情况
西湖镇首期新型城镇化专项基金年二三级管网建设项目已由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津发改投〔〕号文批准建设。
本项目业主为重庆市江津区津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湖镇人民政府受项目业主委托负责实施建设。
项目建设地点为西湖场镇、原青泊乡、原长林乡、原骆来山乡、庙基场、滑滩子、新场聚居点,共个施工地点。
项目资金来源按区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解决。
二、项目简况与发包范围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工程规模:
包括沟槽土石方开挖及回填,人行道、路面破除与恢复,雨污水管安装,沟槽砂砾石回填、雨污水检查井砌筑、生化池砌筑等内容。
(四)最高限价:
万元。
(五)监理服务期:
三、竞标人资格要求
(一)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二)竞标人为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入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承包商库名单。
竞标文件中需提交正在履行《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备选承包商入库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印章(监理资质企业)。
四、竞标文件装订
竞标文件需逐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必须装袋密封并加盖竞选人公章。
竞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须在封面右上角标注“正本”、“副本”字样。
副本必须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
竞标文件电子版一份:
提交方式为盘,内应包含与所有竞标文件一致的电子版。
五、中标单位确定方法
(一)竞争性比选:
年月日时分。
审核通过的竞选人提交比选资料,由比选人组建人以上比选评审小组负责比选评审,采取最低价法确定中标承包商。
即在满足比选条件下的最低报价中选;
如果同时出现两个及以上相同的最低报价,由抽签方式确定成中选人。
(二)比选结果公示:
项目招标人在完成竞争性比选后,比选结果应立即在西湖镇政府公示栏上发布或在政府官网上发布,公示期为个工作日。
(三)承包商确定:
比选结果公示期满后,公示期间无异议、投诉或异议、投诉不成立的,比选人应确定第一预选承包商为中选承包商,并在公示期满个工作日内发出中选通知书。
如第一预选承包商放弃,则按序依次递取第二、第三预选承包商为中选承包商,并向其发出中选通知书。
若家预选承包商全部放弃,项目建设单位可重新组织竞争性比选。
(四)比选后,比选人对拟中标承包商向区建委进行信息查询,如有违反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被清出备选承包商信息库或列入黑名单的取消中标资格,则按序依次递取第二、第三预选承包商为中选承包商。
六、签订合同
中选承包商领取中选通知书后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后,与项目业主、实施单位(发包人)签订三方合同。
中选承包商不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中选通知书、逾期不签订合同、未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约定提交相应担保的,视为放弃承包资格。
七、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日支付至合同价款的,配合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
支付方式按照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首期新型城镇化专项基金项目审定程序和资金拨付流程的通知》(江津府办发〔〕号)文件规定执行支付。
八、其他事项
(一)履约保证金:
中选单位在领取中选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业主、实施单位(发包人)签订合同,同时向项目实施单位(发包人)财政部门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中标价金额的计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内无息退还承包商。
(二)低价风险保证金:
竞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拟中标单位,在签定合同前向项目实施单位(发包人)缴纳低价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按照最高限价金额减去中标金额之差计算。
(三)参加竞标比选单位不足家,重新组织竞争性比选。
(项目名称)
竞
标
文
件
竞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一、竞标函
: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作为竞标总报价,监理时间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内容,工程质量监理达到。
、一旦我方中选,我方保证在日历天内完成比选文件约定的施工内容。
、我方同意所提交的竞标文件在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选,我方将受此约束。
、除非达成另外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选通知书和本竞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竞标人: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竞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竞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
法定代表人
有效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有效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盖单位章)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竞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竞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
注:
法定代表人参加竞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非法定代表人参加竞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区建委非招标项目备选承包商入库协议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备选承包商入库协议》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首期新型城镇化专项基金
年二三级管网建设项目监理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西湖镇首期新型城镇化专项基金年
二三级管网建设及旱厕改造项目监理
甲方:
重庆市江津区津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
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人民政府
时间:
年月日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
重庆市江津区津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为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行使和履行本合同涉及应由业主行使的权利义务;
乙方为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单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丙方为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受甲方委托,负责本建设项目从开展办理前期建设手续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移交和保修期结束之日止的建设全过程代建统筹管理及相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即建设项目实施人承担应由委托人承担的所有工作及责任),详见《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协议书》。
重庆市江津区津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人民政府(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西湖镇首期新型城镇化专项基金年二三级管网建设项目监理(项目名称、施工监理标段),己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
委托人、建设项目实施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其他相关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监理服务费:
本工程项目监理服务费总价人民币:
元(大写:
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监理人应于收款前三日内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资格证书编号:
。
.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
.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其应支付的监理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监理服务期:
从监理机构正式进驻施工现场开始到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为止(施工工期日历天)
.本协议书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监理人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至三方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终止。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丙方各执叁份,咨询人执贰份。
甲方委托人:
重庆市江津区乙方咨询人:
津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盖章)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委托代理人: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
住所:
账号:
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电话:
电话:
丙方建设项目实施人:
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人民政府(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的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仔细、勤奋、忠诚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茂项目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监理人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应赔偿委托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任务完成后前应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由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与本工程有关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六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书面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更换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后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九条委托人有通过公开比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项目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产、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或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一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应在项目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日支付至合同价款的,配合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
第四十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二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三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商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的相关信息,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商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或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由甲、乙、丙三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专用条件
.一般约定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实施人:
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人民政府;
项目名称:
西湖镇首期新型城镇化专项基金年二三级管网建设项目监理;
项目地点:
西湖场镇、原青泊乡、原长林乡、原骆来山乡、庙基场、滑滩子、新场聚居点场;
项目规模:
本工程为二、三级管网改造工程,其中新建雨污水管网约,新建雨污水检查井座,新建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