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考点精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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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
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
一般选用GB3095中1小时平均取样时间的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
对于没有小时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可取日平均浓度限值的三倍值;
对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TJ36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
如已有地方标准,应选用地方标准中的相应值。
对某些上述标准中都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选用,但应作出说明,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评价工作等级按下表的分级判据进行划分。
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按公式计算,如污染物数i大于1,取P值中最大者(Pmax),和其对应的D10%。
(2)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范围确定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即以排放源为中心点,以D10%为半径的圆或2×
D10%为边长的矩形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当最远距离超过25km时,确定评价范围为半径25km的圆形区域,或边长50km矩形区域。
评价范围的直径或边长一般不应小于5km。
对于以线源为主的城市道路等项目,评价范围可设定为线源中心两侧各200m的范围。
5、大气污染源分类:
点源、面源、线源、体源
点源:
通过某种装置集中排放的固定点状源,如烟囱、集气筒等。
面源:
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低矮密集的方式自地面或近地面的高度排放污染物的源,如工艺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储存堆、渣场等排放源。
线源:
污染物呈线状排放或者由移动源构成线状排放的源,如城市道路的机动车排放源等
体源:
由源本身或附近建筑物的空气动力学作用使污染物呈一定体积向大气排放的源,如焦炉炉体、屋顶天窗等。
简单地形
距污染源中心点5km内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低于排气筒高度时,定义为简单地形,在此范围内地形高度不超过排气筒基底高度时,可认为地形高度为0m
复杂地形
距污染源中心点5km内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等于或超过排气筒高度时,定义为复杂地形。
复杂地形中各参数见图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要求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其他规定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1、评价等级划分
污水排放量中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其它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但包括含热量大的冷却水的排放量
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按污水中拟预测的污染物类型以及某类污染物中水质参数的多少划分为复杂、中等和简单三类
①复杂:
污染物类型数≥3,或者只含有两类污染物,但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1
②中等:
污染物类型数=2,且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
10;
或者只含有一类污染物,但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
③简单:
污染物类型数=1,需预测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
7
根据污染物在水环境中输移、衰减特点以及它们的预测模式,将污染物分为四类:
①持久性污染物(其中还包括在水环境中难降解、毒性大、易长期积累的有毒物质)②非持久性污染物③酸和碱(以pH表征)④热污染(以温度表征)
河流与河口,按建设项目排污口附近河段的多年平均流量或平水期平均流量划分为:
大河:
≥150m3/s中河:
15-150m3/s小河:
<
15m3/s
湖泊和水库,按枯水期湖泊或水库的平均水深以及水面面积划分为
当平均水深≥10m时:
大湖(库):
≥25km2中湖(库):
2.5-25km2小湖(库):
2.5km2
当平均水深<
10m时:
≥50km2中湖(库):
5-50km2小湖(库):
5km2
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m3/d
建设项目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地面水域规模(大小规模)
地面水水质要求(水质类别)
≥20000
复杂
大
Ⅰ~Ⅲ
Ⅳ、Ⅴ
中、小
Ⅰ~Ⅳ
Ⅴ
中等
简单
Ⅰ、Ⅱ
Ⅲ~Ⅴ
20000
≥10000
Ⅲ、Ⅳ
Ⅰ
Ⅱ~Ⅳ
10000
≥5000
大、中
小
5000
≥1000
Ⅱ~Ⅴ
1000
≥200
Ⅰ~Ⅴ
2、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范围的确定原则
不同污水排放量时河流环境现状调查范围*参考表
不同污水排放量时湖泊(水库)环境现状调查范围参考表
不同污水排放量时海湾环境现状调查范围参考表
3、不同评价等级各类水域的调查时期
各类水域在不同评价等级时水质的调查时期
一级
二级
三级
河
流
一般情况,为一个水文年的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
若评价时间不够,至少应调查平水期和枯水期
条件许可,可调查一个水文年的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
一般情况,可只调查枯水期限和平水期;
若评价时间不够,可只调查枯水期
一般情况,可只在枯水期限调查
口
一般情况,为一个潮汐年的丰水期.平水期限和枯水期;
一般情况,应调查平水期和枯水期;
一般情况,可只在枯水期调查
湖
泊
水
库
一般情况,为一个水文年的丰水期.平水期限和枯水期;
一般情况,应调查平水期限和枯水期;
海
湾
一般情况,应调查评价工作期限间的大潮期和小潮期
一般情况,应调查评价工作期间的大潮期和小潮期
4、河流取样断面的布设原则
调查范围的两端应布设取样断面,调查范围内重点保护对象附近水域应布设取样断面。
水文特征突然化(如支流汇入处等)、水质急剧变化处(如污水排入处等)、重点水工构筑物(如取水口、桥梁涵洞等)附近、水文站附近等应布设样断面,并适当考虑水质预测关心点。
在拟建成排污口上游500m处应设置一个取样断面。
垂线上取样水深的确定
在一条垂线上,水深大于5m时,在水面下0.5m水深处及在距河底0.5m处,各取样一个
水深为1~5m时,只在水面下0.5m处取一个样
在水深不足1m时,取样点距水面不应小于0.3m,距河底也不应小于0.3m
对于三级评价的小河不论河水深浅,只在一条垂线上一个点取一个样,一般情况下取样点应在水面下0.5m处,距河底不应小于0.3m
5、取样断面上取样点的布设取样垂线的确定
当河流面形状为矩形或相近于矩形时,可按下列原则布设
小河:
在取样断面的主流线上设一条取样垂线
大、中河:
河宽小于50m者,在取样断面上各距岸边三分之一水面宽处,设一条取样垂线(垂线应设在有较明显水流处),共设两条取样垂线;
河宽大于50m者,在取样断面的主流线上及距两岸不少于0.5m,并有明显水流的地方,各设一条取样垂线即共设三条取样垂线
特大河:
由于河流过宽,取样断面上的取样垂线数应适当增加,而且主流线两侧的垂线数目不必相等,拟设置排污口一侧可以多一些
如断面形状十分不规则时,应结合主流线的位置,适当调整取样垂线的位置和数目
6、河流水质数学模式的适用条件
河流完全混合模式
c---污染物浓度,mg/Lcp---污染物排放浓度,mg/Lch---河流来水污染物浓度,mg/LQp---废水排放量,m3/sQh---河流来水流量,m3/s
适用条件:
河流充分混合段;
持久性污染物;
河流为恒定流动;
废水连续稳定排放
7、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方法
(1)一般采用标准指数法进行单项水质因子评价
Si,j——标准指数
ci,j——评价因子i在j点的实测浓度值,mg/L
csi——评价因子i的评价标准限值,mg/L
(2)溶解氧(DO)标准指数
SDO,j——溶解氧的标准指数DOf——某水温、气压条件下的饱和溶解氧浓度,mg/L
DOj——溶解氧的实测值,mg/LDOs——溶解氧的评价标准限值,mg/L
(3)pH值的标准指数
SpH,j——pH值的标准指数pHj——pH的实测值
pHsd——评价标准中pH的下限值pHsu——评价标准中pH的上限值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一、水域功能和标准的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泅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海水水质的分类
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召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域
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执行各自的行业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分级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和“2”的规定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3、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7
总铅
1.0
8
总镍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1、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0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2、声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划分基本原则
对于大、中型建设项目,若其处于城市规划区内(包括已规划的未建成区内),或受噪声影响的范围内,有适用于GB3096规定的0类标准及以上的需要特别安静的地区,以及对噪声有特别限制要求的保护区等噪声敏感目标,或项目建设前后距该项目声源最近的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5dB(A)以上(含5dB(A)),或受影响人口数量显著增多时,按一级评价进行工作
对于大、中型建设项目,若其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规定的1类、2类标准地区,或项目建设前后距该项目声源最近的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3-5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增加较多时,按二级评价进行工作
对处在适用GB3096规定的3类、4类标准地区的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处在GB3096规定的1类、2类标准地区的小型建设项目,或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距该项目声源最近的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3dB(A)以下(含3dB(A)),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时,按三级评价进行工作
在确定评价工作等级时,如项目符合两个以上级别的划分原则,按较高级别的工作等级要求进行工作
处于城市规划区的新建高等级公路(包括高速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以及大、中型机场按一级评价进行工作
3、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
对于以固定声源为主的建设项目(如工厂、港口、施工工地、铁路站场等),一般以项目边界向外200m为评价范围,可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
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噪声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及轨道交通等,一般以线路两侧200m以内为评价范围,可满足一级评价要求
机场飞机噪声评价范围一般主要航迹离跑道两端6-12Km,侧向1-2Km范围可满足一级评价范围要求
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项目所处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噪声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4、环境噪声限值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5、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
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
表中所列噪声值是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值
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
三、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
2、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即高速公路环境影响评价)影响(HJ/T19-1997)
1、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
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
潜在荒漠化的生物生产量为3~4.5t/(hm2.a),正在发展的荒漠化为2.9~1.5t(hm2.a),强烈发展的荒漠化为1.4~1.0t/(hm2.a),严重荒漠化为0.9~0.0t/(hm2.a)
水理化性质改变指水体质量类型在Ⅰ~Ⅲ类范围内的变化,水理化性质恶化指水体质量类型由I~III变为IV~V
土壤理化性质改变指生产能力在该类型土地生产能力范围内,理化性质恶化指由上一级别退化为较低的土地生产能力级别
生态环境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
生态因子之间互相影响和相互依存的关系是划走评价范围的原则和依据。
非污染生态影响评价的范围主要根据评价区域与周边环境的生态完整性确定
对于1、2、3级评价项目,要以重要评价因子受影响的方向为扩展距离,一般不能小于8-30km,2-8km和1-2km
2、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现状评价
生态环境状况调查:
(1)自然环境状况
自然环境基本特征调查:
包括评价区内气象气候因素,水资源,土壤资源,动、植物资源,珍稀濒危动、植物的分布和生理生态习性,历史演化情况及发展趋势,评价区人类活动历史对生态环境的干扰方式和强度,自然灾害及其对生境的干扰破坏情况,生态环境演变的基本特征等
评价区内敏感区和人文景点的历史和现状情况调查
图件收集和编制:
地形图基础图件卫片
(2)社会经济状况
社会结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