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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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修订版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
第一部分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署施工总承包协议(以下称为“总包协议”),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协议价款
金额:
大写:
人民币元,
小写:
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
竣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
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商定为:
五、组成分包协议的文件包括:
1、本协议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协议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协议文件;
5、本协议专用条款;
6、本协议通用条款;
7、本协议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协议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协议商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商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协议商定的期间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商定的协议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协议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协议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责任,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协议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协议的生效
协议订立时间:
年月日;
协议订立地点:
本协议双方商定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承包人:
(公章)
分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协议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总包协议协议书中商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总包协议协议书中商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人:
指在本分包协议协议书中商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总包工程:
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协议协议书中商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分包工程:
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协议协议书中商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工程师:
指在总包协议中商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协议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协议专用条款中商定。
1.9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总包协议专用条款和本协议专用条款中指定的承担责任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协议及本协议的代表。
1.10分包项目经理:
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协议专用条款中指定的承担责任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协议的代表。
1.11总包协议: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署的施工总承包协议,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总包协议条款: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协议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分包协议: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署的施工专业分包协议,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工程建设标准:
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图纸:
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协议要求及分包协议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报价书:
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协议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协议报价。
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款一致。
1.17中标通知书:
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开工日期: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协议协议书中商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协议协议书中商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协议价款:
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协议协议书中商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协议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追加协议价款:
指在分包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协议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商定的计算协议价款的方式增加的协议价款。
1.22施工场地:
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书面形式:
指分包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违约责任:
指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责任或履行协议责任不符合商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索赔:
指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小时或天:
本协议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协议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协议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协议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组成本协议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协议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协议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协议文件。
(5)、本协议专用条款;
(6)、本协议通用条款;
(7)、本协议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协议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当协议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协议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除本协议专用条款中另有商定,本协议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协议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协议专用条款中另有商定,本协议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协议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商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协议专用条款没有具体商定的,应使用总包协议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承包人应按本协议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商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协议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协议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承包人应按照本协议专用条款商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分包人需要增加商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协议,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责任的,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责任在分包协议解除后,应当继续履行。
4.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
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责任
5、总包协议
5.1分包人对总包协议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协议(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款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
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协议(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款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协议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款内容除外)。
5.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协议条款另有商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协议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责任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协议中商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发生。
5.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
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协议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写明。
7.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协议的附件。
7.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
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
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协议引起的损失除外。
7.4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协议的商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商定的责任,否则分包人应在商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