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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名工作

2009年本市中招报名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见沪教委基〔2008〕78号文件。

三、志愿表栏目设置及填报工作

(一)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见附件3)栏目设置

1、提前录取志愿: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零志愿”(1个志愿)。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志愿(1个志愿)。

(3)中等职业学校航空服务专业提前招生志愿(2个志愿,由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填报)。

(4)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专业提前招生志愿(3个志愿,由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填报)。

2、统一录取志愿

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校统一招生共设置15个志愿,供考生选择填报。

取得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荐生”招生预录取资格的考生须将该校填报在第一志愿。

(二)志愿填报的注意事项

1、考生须按本人意愿慎重填写报考的学校。

考生按报考志愿顺序被录取后,不得放弃已被录取的志愿;

一经录取某一志愿学校,其他志愿自然失效。

2、不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或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15个志愿的投档和录取。

3、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志愿作为一个单独志愿填报,按录取总分与志愿顺序依次进行投档、录取。

考生及家长应慎重填报“择校生”志愿,一经学校录取后,不得放弃该志愿而要求顺延录取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它学校志愿。

4、考生须认真填写志愿表,由本人和家长(监护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生志愿表上报区中招办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志愿。

考生在填写志愿表时,招生学校的代码(5位数)与学校简称必须对应一致,录取时以学校代码为准。

5、区中招办和各学校要做好志愿填报的辅导工作,加强升学和择业指导,要尊重考生的志向和自主选择权。

考生志愿填报和信息输入工作由区中招办在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下进行。

(1)集体报名的考生由学校组织在5月15日前完成填报志愿。

(2)个别报名的考生在5月15、16日前填写好志愿表草表并交到区中招办,5月22日至24日到区中招办确认。

6、“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本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经就读学校推荐或自荐,由招生学校按计划自主录取进入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及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下同)预录取工作与填报《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工作同步进行,因此参加“提前推荐自主录取”的考生也必须填写该志愿表上的志愿,一旦在“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过程中被录取,其填报的志愿自然失效;

未被录取则按志愿表进入下一阶段录取工作。

四、考试工作

(一)2009年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由全市统一命题并制定评分标准,区中招办负责学业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科目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有关命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15号)为准。

凡参加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2009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

(二)2009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及思想品德、体育、理化实验操作技能等。

其中,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体育考试成绩采用分数制,总分为630分;

思想品德和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采用等第制。

1、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等4门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

语文、数学、外语(英语)考试分值均为150分,物理考试分值为90分,化学考试分值为60分。

2、思想品德科目实行开卷考试,考试时间为70分钟,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

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考生的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合格”及以上。

3、体育科目考试分值为30分,计入录取总分。

体育考试由区中招办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体〔2009〕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09年4月底前举行。

4、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计。

考试于2009年5月底前举行。

5、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27号),经检测认定的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2009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实行免予外语听力考试。

6、在沪借读初中的非上海户籍毕业生,如不符合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其学业考试由区教育局安排,就读初中学校负责进行。

各初中学校应为非上海户籍的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2009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时间安排

4月底前

体育(体育与健身)

5月底前

理化(理科)实验操作技能

5月23日(周六)

上午8:

30—9:

40

思想品德(开卷)           (本市应届毕业生)

6月20日(周六)

30—10:

10

语文

下午2:

00—3:

物理、化学

6月21日(周日)

15

英语(含5分钟听力试听)

数学

下午4:

00—5:

思想品德(开卷)

(往届毕、结业生,上海户籍返沪考生)

五、考务工作

(一)2009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的考务工作,要认真贯彻《上海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01〕2号)的精神和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

区中招办要在教育局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依法治考的观念,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要切实加强对招考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监督机制,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安全、保密、规范、优质运作。

(二)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科目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

其他科目考试评卷工作由区中招办组织实施。

评卷工作要严格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及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六、录取工作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二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为“提前推荐自主录取”,第二批次为按学业考试成绩和志愿顺序录取,分为三类:

(1)提前录取志愿(含“零志愿”招生、“名额分配”招生和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艺术类专业招生);

(2)统一录取志愿(普通高中、中职校);

(3)征求志愿(普通高中、中职校)。

招生录取过程须按照投档批次和类别,规范操作程序,结清一批,再启动一批的要求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

(一)“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批次

1、“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要求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计划为该学校招生计划的40%,分为两部分,初中学校推荐生计划为30%(其中二分之一的计划原则上面向外区(县)招生〕,自荐生计划为10%(面向全市招生)。

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30%,仅招收推荐生。

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实行自主招收自荐生,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其中首次实行自主招收自荐生的学校不超过5%)。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两类“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计划分别下达,分别推荐录取。

招生预录取工作在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

回户籍所在区(县)报名的考生如符合市“提前推荐自主录取”的条件,在就读学校进行推荐或自荐。

(2)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方案。

招生方案应规定推荐生、自荐生的招生人数、招生范围、考生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于3月20日一式四份盖章上报区教育局中教科审核,经同意后于3月23日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和职业教育处审核,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同时在网上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并实施。

(3)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自荐)工作,建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和家长代表参与的学校推荐(自荐)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要分别制订学生推荐、自荐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于3月30日书面盖章上报教育局中教科审核,通过后于4月3日和全区“推荐生”计划数、学校“推荐生”分配数额一起,在校内醒目处公示。

4月7日至4月10日进行“推荐生”推荐工作,推荐产生过程要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经班级师生民主推荐、年级组综合平衡、领导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后,拟推荐人选名单校内张榜公示(4月13-4月17日)。

公示后,如无异议,校长签署推荐意见等程序,填写《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推荐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推荐表》),产生推荐生人选。

初中学校推荐生人数由区教育局下达,不得超过学校具有2009年中考报考资格的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7%。

其他学生也可根据自身特长情况,填写《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自荐表》(见附件6,以下简称《自荐表》),经班主任签字后,自荐生人选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4月20日-24日),经校长同意后实行自荐。

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的方案慎重选择参加学校推荐或是自荐,被推荐的学生不再参加自荐,参加自荐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

学校将本校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连同《推荐表》和《自荐表》)于4月28日上报区教育局中教科审定,于4月30日由区中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填报“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学校志愿。

符合本市中考报名条件的应届返沪考生,可结合自身特长及高中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学生填写自荐表(该表可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或)下载或到区中招办申领〕,由就读学校盖章审核,并将该表送交报考区中招办审定。

区中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填报“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学校志愿。

报考高中学校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可根据“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计划和招收学校,结合自己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情况、兴趣特长和报考志向,在规定的时间(5月14日-16日)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按照推荐和自荐两种类别分别进行志愿填报,每位考生可自主选择填报2个志愿。

推荐生还需填写是否愿意调剂录取。

被推荐进入中职类学校的推荐生可填写《2009年上海市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入学志愿表(中职类)》(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监制)。

志愿表上可填报2个志愿,并填写是否愿意调剂录取。

(4)“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的投档和预录取原则。

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志愿顺序分别进行投档。

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进行操作,经集体讨论,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做到公平、公正、守信。

必要时,招生学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5月23日下午、24日全天),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荐生和自荐生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考试。

推荐生预录取应遵循以下规则:

当推荐生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预录取,当投档数小于计划数,原则上应如数预录取,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荐生。

如在面试过程中发现确有不符合推荐程序的学生,招生学校可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及时予以处理,取消其推荐资格。

按志愿未被预录取且愿意调剂的推荐生,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和区中招办负责进行征求调剂录取工作(未被预录取的推荐生可根据分区(县)招生计划的余额填报1个调剂录取志愿〕。

经调剂仍未被预录取的推荐生,则进入统一录取阶段。

自荐生预录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网上填报志愿后,考生可向填报志愿的学校投递个人材料;

学校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面试人选,进行综合评价;

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将自荐生预录取名单于5月25日报区教育局中教科审核同意后,由学校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签约;

考生须承诺不得重复签约,一旦发现有重复签约现象,则取消该生预录取资格;

招生学校签约的预录取学生数不得大于计划数,签约后的预录取名单分别报市中招办和区教育局中教科备案。

(5)被预录取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考生不得要求放弃预录取学校;

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招生学校根据预录取名单进行正式录取。

被高中学校预录取的考生,其考试成绩不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方可被正式录取。

未被正式录取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的考生,则按志愿表进入下一阶段录取程序。

(6)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招收自荐生,由学生自荐并取得预录取资格后,将学校填报在志愿表统一录取批次的第一志愿,按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由招生学校择优自主录取。

2、“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保障措施

(1)区教育局、中招办和学校根据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操作办法和程序,做好“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的各项公示。

“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推荐产生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

本区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计划数和学校“推荐生”分配数额必须在初中学校及区内全额公示;

推荐和自荐学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处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要求的学生,则取消该生的推荐或自荐资格;

“提前推荐自主录取”预录取工作结束后,被确定为高中预录取的学生名单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2)区教育局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建立“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跟踪反馈、检验和奖惩机制,确保学校推荐和学生自荐材料真实可信。

(3)“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是中招工作的组成部分,招生学校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本市2009年中招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二)按学业考试成绩和志愿顺序录取批次

1、提前录取志愿

(1)“零志愿”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以及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录取,下同〕实施“按区(县)投档、集中录取”的办法,其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得少于学校统一录取招生计划的15%。

①区中招办按照统一规定的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见附件1),根据考生思想品德科目考试成绩,按录取总分(语、数、外、理、化、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下同)和志愿,以学校招生计划数1:

1的比例实行投档录取。

②上海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

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录取来自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的招生方法,下同)。

①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由区教育局中教科严格按照本区各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在籍且在读人数比例,将本区内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以及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上海中学、上师大附中对本区“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的名额,以电脑配号方式,平均分配到本区内各有关初中学校。

②区中招办和初中学校须向考生公布“名额分配”招生的所有信息(包括招生学校、招生人数等),由考生根据分配在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自主填报志愿(须填写在“提前录取志愿”栏中的“名额分配”志愿)。

③全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中招办根据全市规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照“名额分配”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中职校艺术类专业、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的提前招生工作,按市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另发)执行。

(1)统一录取按考生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在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在招生计划的范围内可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区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学校2008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一并公布),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进行录取。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区中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3)2009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2号)的规定执行。

经市教委批准2009年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招收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送档录取;

招收一般团(队)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内送档录取。

(4)2009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文件精神执行。

①经批准具有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应在区中招办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投档顺序与统一录取学校批次相同,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计划。

②招收外区(县)体育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5)未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集中公示的文艺、体育特长生,区中招办不得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

3、征求志愿

(1)考生未被录取,可由区中招办在征求考生志愿的基础上,统一投档。

(2)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含公办普通高中、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市和区中招办的统一安排下,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3)在区中招办统一投档后,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

由区中招办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

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后的录取工作。

4、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

5、考生先进奖励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降分录取政策项目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9〕13号)的规定执行,加分名单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示。

6、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应提供规定的资料(清单见附件4),以利于全市统一管理和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

七、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具有报考资格的考生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

无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和男女性别比例。

(三)在全市中招录取结束前后,区中招办不向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提供考生信息。

(四)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并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区中招办按学校招生计划投档(另有规定除外)。

若按招生计划录取的末名有2人或以上学业文化考试成绩相同,则比较数学、语文、外语3科总分;

若再同分,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单科考分进行录取。

(六)严格执行“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中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七)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

区中招办,以及各招生学校,必须按市教育考试院《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见附件2)中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适时公示。

区招生部门建立中招中考专题网页,加强招生工作信息网上公开力度。

(八)及时公开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及录取的相关情况。

区中招办及时向考生公布本人的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不在公布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时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收取费用。

八、加强招生部门建设和升学指导

(一)区中招办要在教育局的领导下,按照招生工作的特殊要求,配强、配齐中招办的工作人员,尤其是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人员。

要根据招生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需的电子办公设备和设施,积极落实考生电子档案采集、网上评卷和录取的信息化手段,以适应招生信息化和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要求。

(二)要重视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和择业指导,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了解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取向,增强升学指导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适时性。

区教育局加强对学校领导和毕业班教师进行招生政策、升学辅导的业务培训,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传口径一致、操作程序一致。

(三)严格遵守全市统一的中招信息标准,区中招办要统一按照“中招数据库系统”的要求处理各类招生数据,保证招生数据的统一、准确、迅速、安全。

区中招办2009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名单,于招生工作完成后的第2个工作日上交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并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汇总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处),作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新生学籍管理的依据。

区教育局根据市教委有关精神落实中招中考工作的责任,加强中招中考工作的指导,区中招办要在招生实践工作中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立足构建和谐社会,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招生和勤政廉政的观念;

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中招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本区的中招工作实施细则;

集中精力和人力全力以赴做好升学指导、报名考试、评卷登分、投档录取、统计汇总等重要事务工作;

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舞弊事件的发生;

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回避”制度;

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本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地进行。

1.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2.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

3.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

4.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基本资料清单

5.2009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推荐表

6.2009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自荐表

附件1:

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期限

一、招生准备及考试阶段工作

1

网上报名,信息确认

2月18日至3月8日

2

区(县)审核政策性照顾考生名单

3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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