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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

2术语、符号……………………………………………………………2

2.1术语…………………………………………………………………2

2.2符号…………………………………………………………………3

3基本规定………………………………………………………………4

4原材料及成品进场……………………………………………………7

4.1一般规定……………………………………………………………7

4.2钢材…………………………………………………………………7

4.3焊接材料……………………………………………………………9

4.4涂装材料……………………………………………………………10

4.5其他…………………………………………………………………10

5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11

5.1一般规定……………………………………………………………11

5.2切割…………………………………………………………………11

5.3矫正和成型…………………………………………………………12

5.4边缘加工……………………………………………………………15

5.5制孔…………………………………………………………………16

6钢构件组装工程………………………………………………………19

6.1一般规定……………………………………………………………19

6.2焊接H型钢…………………………………………………………19

6.3组装…………………………………………………………………21

6.4端部铣平及安装焊缝坡口…………………………………………23

6.5钢构件外形尺寸……………………………………………………24

7钢构件预拼装工程……………………………………………………31

7.1一般规定……………………………………………………………31

7.2预拼装………………………………………………………………31

8钢结构焊接工程………………………………………………………33

8.1一般规定……………………………………………………………33

8.2钢构件焊接工程……………………………………………………33

8.3焊钉(栓钉)焊接工程……………………………………………40

9钢结构涂装工程………………………………………………………41

9.1一般规定……………………………………………………………41

9.2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41

10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44

附:

条文说明…………………………………………………………45

1总则

1.0.1为加强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钢结构构件制作质量管理,统一钢结构制作质量的验收,保证钢结构构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标准适用于钢结构建筑工程的单层、多层、高层等钢结构构件质量的检验。

说明:

1.0.2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含钢结构建筑工程中的单层、多层、高层钢结构构件制作质量检验。

对于其他行业标准没有包括的钢结构构筑建,如通廊、照明塔架、管道支架、跨线过桥等也可参照本规范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1.0.3钢结构构件加工过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和详图设计图纸对钢结构加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3钢结构加工详图是钢结构工程施工的重要文件,是钢结构构件制作质量验收的基本依据,构件详图文件对钢结构加工质量标准的规定只能高于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的规定是钢结构构件加工质量最低和最基本的要求。

1.0.4本标准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配套使用。

1.0.4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对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验收的方法、验收的程序及组织和验收标准都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本标准对此不重复,在部分构件检验的允许偏差项目上本标准高于《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要求,因此本标准强调在执行时必须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配套使用。

1.0.5钢结构构件制作质量的检验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零件part

组成部件或构件的最小单元,如节点板、翼缘板等。

2.1.2部件component

由若干零件组成的单元,如焊接H型钢、牛腿等。

2.1.3构件element

由零件或由零件和部件组成的钢结构基本单元,如梁、柱、支撑等。

2.1.4小拼单元thesmallestassembledrigidunit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中,除散件之外的最小安装单元,一般分平面桁架和锥体两种类型。

2.1.5中拼单元intermediateassembledstructure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中,由散件之外的最小安装单元组成的安装单元,一般分条状和块状两种类型。

2.1.6高强度螺栓连接副setofhighstrengthbolt

高强度螺栓和与之配套的螺母、垫圈的总称。

2.1.7抗滑移系数slipcoefficentoffayingsurface

高强度螺栓连接中,使连接件摩擦面产生滑动时的外力与垂直于摩擦面的高强度螺栓预拉力之和的比值。

2.1.8预拼装testassembling

为检验构件是否满足安装质量要求而进行的拼装。

2.1.9空间刚度单元spacerigidunit

由构件构成的基本的稳定空间的体系。

2.1.10焊钉(栓钉)焊接studwelding

将焊钉(栓钉)一端与板件(或管件)表面接触通电引弧,待接触面熔化后,给焊钉(栓钉)一定压力完成焊接的方法。

2.1.11环境温度ambienttemperature

制作或安装时现场的温度。

2.2符号

2.2.1作用及作用效应

P——高强度螺栓设计预拉力

ΔP——高强度螺栓预拉力的损失值

T——高强度螺栓检查扭矩

Tc——高强度螺栓终柠扭矩

To——高强度螺栓初柠扭矩

2.2.2几何参数

a——间距

b——宽度或板的自由外伸宽度

d——直径

e——偏心距

f——挠度、弯曲矢高

H——柱高度

Hi——各楼层高度

h——截面高度

he——角焊缝计算厚度

hf——角焊缝计算焊脚尺寸

L——长度、跨度

Ra——轮廓算术平均偏差(表面粗糙度参数)

r——半径

t——板、壁的厚度

Δ——增量

2.2.3其他

K——系数

3基本规定

3.0.1钢结构构件制作现场应有相应的加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制作现场应有经技术负责人审批的钢结构加工规程、钢结构制作工艺卡等技术文件。

3.0.2钢结构构件制作质量的检验,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3.0.2钢结构构件制作质量检验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是根据计量法规定的、定期计量检验意义上的合格,且保证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不同计量器具有不同的使用要求,同一计量器具在不同使用状况下,测量精度不同,因此,本标准要求严格按有关规定正确操作和使用计量器具。

3.0.3钢结构构件制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加工过程质量控制:

1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质检员协同建设单位负责人或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送样;

2钢结构构件制作过程中的各工序应按加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钢结构构件制作过程中的各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专职质检员检查认可。

3.0.4钢结构成品构件的质量验收应在加工车间自检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

钢结构分项工程应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划分。

3.0.4本标准将钢结构构件制作工程划分为5个分项工程,每个分项工程单独成章,将分项工程划分成检验批进行验收,有助于及时纠正施中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构件质量,也符合加工实际需要。

钢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1单层钢结构按变形缝划分;

2多层及高层钢结构按楼层或施工段划分;

3对于原材料及成品进场时的验收,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及进料实际情况合并或分解检验批;

本标准强调检验批的验收是最小的验收单元,也是最重要和基本的验收工作内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乃至于单位工程的验收,都是建立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之上的。

3.0.5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标准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9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标准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3.0.5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

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即这种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

一般项目是指对施工质量不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本条中90%的规定是参照原验评标准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的。

考虑到钢结构构件对缺陷的敏感性,本条对一般偏差项目设定了一个1.2倍偏差限值的门槛值.

3.0.6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标准合格质量要求;

2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0.6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因此将有关的检验批汇集便构成分项工程的验收。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的条件相对简单,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3.0.7当钢结构构件制作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0.7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法。

一般情况下,不符合要求的现象在最基层的验收单元----检验批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检验批和相关的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必须尽快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也是本标准以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的体现。

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或一般项目不能满足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严重的缺陷应返工重做或更换构件;

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返工予以解决。

应允许车间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第二种情况:

当个别检验批发现试件强度、原材料质量等不能满足要求或发生裂纹、变形等问题,且缺陷程度比较严重或验收各方对质量看法有较大分歧而难以通过协商解决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并给出检测结论。

当检测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可通过验收。

第三种情况:

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予验收。

一般情况下,规范标准给出的是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一般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裕量。

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第四种情况:

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

在经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鉴定以后,仍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但已造成了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了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了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

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在基本上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采取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再进行验收,降级使用。

但不能作为轻视质量而回避责任的一种出路,这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3.0.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说明:

3.0.8本条针对的是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4原材料及成品进场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进入钢结构构件制作中各分项工程加工现场的主要材料、零(部)件、成品件、标准件等产品的进场检验。

4.1.1给出本章的适用范围,并首次提出“进入钢结构构件制作中各分项工程加工现场的”这样的前提,从而明确对主要材料、零件和部件、成品件和标准等产品进行层层把关的指导思想。

4.1.2进场验收的检验批原则上应与各分项工程检验批一致,也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及进料实际情况划分检验批。

4.1.2对适用于进场验收的验收批作出统一的划分规定,理论上可行,但实际操作上确有困难,故本条只说“原则上”。

这样就为具体实施单位赋予了较大的自由度,他们可以根据不同的实际,灵活处理。

4.2钢材

I主控项目

4.2.1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2.1近些年,钢铸件在钢结构(特别是大跨度空间钢结构)中的应用逐渐增加,故对其规格和质量提出明确规定是完全必要的。

另外,各国进口钢材标准不尽相同,所以规定对进口钢材应按设计和合同规定的标准验收。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4.2.2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国外进口钢材;

2钢材混批;

3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4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5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6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全数检查。

检查复验报告。

4.2.2在工程实际中,对于哪些钢材需要复验,本条规定了6种情况应进行复验,且应是见证取样、送样的试验项目。

1对国外进口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

当具有国家进出口质量检验部门的复验商检报告时,可以不再进行复验。

2由于钢材经过转运、调剂等方式供应到用户后容易产生混炉号,而钢材是按炉号和批号发材质合格证,因此对于混批的钢材应进行复验。

3厚钢板存在各向异性(X、Y、Z三个方向的屈服点、抗拉强度、伸长率、冷弯、冲击值等各指标,以Z向试验最差,尤其是塑料和冲击功值),因此当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拉力时,应进行复验。

4对大跨度钢结构来说,弦杆或梁用钢板为主要受力构件,应进行复验。

5当设计提出对钢材的复验要求时,应进行复验。

6对质量有疑义主要是指:

1)对质量证明文件有疑义时的钢材;

2)钢材标识不清时;

3)质量证明文件不全的钢材;

4)质量证明书中的项目少于设计要求的钢材。

Ⅱ一般项目

4.2.3钢板厚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每一品种、规格的钢板抽查5处。

用游标卡尺或钢板测厚仪量测。

4.2.4型钢的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每一品种、规格的型钢抽查5处。

用钢尺、游标卡尺或钢板测厚仪量测。

4.2.3、4.2.4钢板的厚度、型钢的规格尺寸是影响承载力的主要因素,进场验收时重点抽查钢板厚度和型钢规格尺寸是必要的。

4.2.5钢材的表面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钢材的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值的1/2;

2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应符合现有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规定的C级及C级以上;

3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观察检查。

4.2.5由于许多钢材基本上是露天堆放,受风吹雨淋和污染空气的侵蚀,钢材表面会出现麻点和片状锈蚀,严重者不得使用,因此对钢材表面缺陷作了本条的规定。

4.3焊接材料

4.3.1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3.1焊接材料对焊接质量的影响重大,因此,钢结构构件制作过程中所采用的焊接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同时产品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4.3.2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3.2由于不同的生产批号质量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条对用于重要的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的复验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样检验项目。

本条中“重要”是指:

1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一、二级焊缝。

2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的一级焊缝。

3大跨度结构中一级焊缝。

4重级工作制吊车梁结构中一级焊缝。

5设计要求。

4.3.3焊钉及焊接瓷环的规格、尺寸及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柱头焊钉》GB10433中的规定。

按量抽查1%,且不应少于10套。

用钢尺和游标卡尺量测。

4.3.4焊条外观不应有药皮脱落、焊芯生锈等缺陷;

焊剂不应受潮结块。

按量抽查1%,且不应少于10包。

4.3.4焊条、焊剂保管不当,容易受潮,不仅影响操作的工艺性能,而且会对接头的理化性能造成不利影响。

对于外观不符合要求的焊接材料,不应在工程中采用。

4.4涂装材料

4.4.1钢结构防腐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4.2防腐涂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及有效期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开启后,不应存在结皮、结块、凝胶等现象。

按桶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3桶。

4.4.1、4.4.2涂料的进场验收除检查资料文件外,还要开桶抽查。

开桶抽查除检查涂料结皮、结决、凝胶等现象外,还要与质量证明文件对照涂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及有效期等。

4.5其他

4.5.1钢结构制作工程中所涉及到的其他特殊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钢结构工程所涉及到的其他材料原则上都要通过进场验收检验。

5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中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的质量检验。

5.1.2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可按相应的钢结构制作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5.2切割

Ι主控项目

5.2.1钢材切割面或剪切面应无裂纹、夹渣、分层和大于1mm的缺棱。

观察或用放大镜及百分尺检查,有疑义时作渗透、磁粉或超声波探伤检查。

5.2.1钢材切割面或剪切面应无裂纹、夹渣、分层和大于1mm的缺棱。

这些缺陷在气割后都能较明显地暴露出来,一般观察(用放大镜)检查即可;

但有特殊要求的气割面或剪切时则不然,除观察外,必要时应采用渗透、磁粉或超声波探伤检查。

5.2.2气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观察检查或用钢尺、塞尺检查。

表5.2.2气割的允许偏差(mm)

项 

允 

许 

偏 

零件宽度

翼缘板

±

3.0

腹板

0,+3.0

箱型构件用板

2.0

长度

切割面平面度

0.05t,且≤2.0

割纹深度

0.3

局部缺口深度

1.0

切割板边不直度

L/1000,且≤5.0

注:

t为切割面厚度。

5.2.2切割中气割偏差值是根据热切割的专业标准,并结合有关截面尺寸及缺口深度的限制,提出了气割允许偏差。

5.2.3机械剪切的允许差应符合7.2.3的规定,且厚度≥12㎜的钢板严禁剪切。

检查数量:

表5.2.3机械剪切的允许偏差(mm)

零件宽度、长度

边缘缺棱

型钢端部垂直度

钢板在剪切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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