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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教职工德、能、勤、绩的考核从政治思想、民主测评、基本项、加分项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分值满分100分,其中政治思想占10%,民主测评占15%,基本项占65%(其中工作量占30%,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占70%),加分项占10%。

分项考核满分均为100分,最终得分计算公式:

最终得分=政治思想×

10%+民主测评×

15%+基本项×

65%+加分项×

10%

第九条各单位考核优秀等次按本单位同级人数的15%确定,当年被国家部委有关司(局)、省直厅(局)及市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的,经国家部委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评定后晋升等级的单位,优秀比例可上浮百分之五,但上浮后单位优秀比例不超过20%。

直接确定为优秀的,不占本单位比例。

第三章分项考核

一、政治思想

第十条政治思想包含思想品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三个层面。

思想品德指热爱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社会公德指为人正直诚实,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关心他人,自觉遵守公共道德;

职业道德指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坚持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师德师风培训,自觉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政治思想考核主要采取领导小组考核与学生、家长、教师问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领导小组考核注重平时小结记载,每学期量化一次,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1。

学生、家长、教师问卷评价每学期一次,问卷内容依据《安定区教职工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量化评价表》有关内容设计,学生、家长问卷代表,班主任的在所代班级中产生,人数不低于30%,科任教师的在所任课程的班级中产生,人数不低于20%,教辅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在服务对象中产生,人数不低于10%,覆盖面要达到100%;

教师问卷,原则上要求在全体教师中进行,直属学校可在教研组或年级组进行。

问卷结果中出现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违犯师德有关规定并经查实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民主测评以无记名方式,原则上在全体教师中进行,直属学校可在教研组或年级组进行。

分甲、乙、丙、丁、不合格五个等级,各等级不限制比例。

第十三条民主测评最高得分100分,计算公式如下:

取掉一个最高等级票数,取掉一个最低等级票数。

(甲等票数×

100+乙等票数×

80+丙等票数×

70+丁等票数×

60)÷

(总票数-2)=民主测评得分。

三、基本项

第十四条基本项分工作量、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部分考核。

第十五条工作量

(一)岗位工作量,指在现有编制下,基本完成学校核定岗位的工作任务。

(二)教学工作量,指教师完成的课堂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如课前、课中、课后所付出的脑力、体力劳动,含备课、教学准备、课堂教学、作业批改、个别辅导、教研活动、命题、监考、阅卷等。

1、基础工作量,根据现行教学计划、教师编制的规定,教师在五个工作日内承担的教学任务,相对饱满或合适的课时总量。

2、周标准课时量,根据国家教学计划,结合我区实际,综合考虑各学科教师完成单位教学时间的教学任务所付出的脑力、体力劳动的情况,核定的周标准课时总量为1M。

(三)非教学工作量,指学校管理、年级管理、班级管理、教研组管理、群团组织管理、教辅后勤等教学以外的兼职或非兼职工作。

第十六条周标准课时量

(一)专任教师。

高中教师8—14节,其中语文、数学、英语每周8-10节,物理、化学每周10节,生物、政治、历史、地理每周12节,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每周14节;

初中教师10—16节,其中语文、数学、英语每周10节,物理、化学每周12节,生物、政治、历史、地理每周14节,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每周16节;

小学教师14—18节,其中语文、数学每周14,其他每周18节。

(二)管理人员。

校长每周1.5M;

党支部书记(兼副校长)每周1.4M;

副校长每周1.3M;

教导主任每周1.2M,办公室主任、政教主任、后勤主任以及各处室副主任每周1M。

教研组长、年级主任、群团队组织负责人每周工作量按三个自习计算,值周教师每值一周按五个自习计算。

学区校长和直属学校校长工作量同等核算,学区其他人员每个岗位按1M核计。

(三)教辅工勤人员。

在人员编制和师生比基本符合标准的情况下,直属学校教辅及后勤人员一个岗位的工作每周计1M。

在人员富余或不足情况下,根据编制和岗位设置变化情况每周计0.7-1.2M。

第十七条周标准工作量几种特殊情况的规定

(一)学生在20人~35人的班,科任教师每周减0.1M;

20人以下的班,每周减0.2M;

60人以上的班,每周加0.1M。

自习每20节为一个标准工作量计1M。

跨年级、跨学科(体、音、美、科学、品德、计算机、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除外)每周加两个标准课时量。

(二)校长、书记、副校长及各处室主任按①直属中学、理工中专,②直属小学、城区幼儿园,③农村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和中心小学,④农村完全小学、农村幼儿园,⑤农村完全以下小学五类分别赋予以下标准系数1、0.9、0.7、0.6、0.5。

(三)直属中学校长每周须带够2节课,直属小学、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中心小学校长、书记、副校长每周须带够4节课,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教导主任(副主任)、政教主任(副主任)和后勤主任每周须带够6节课。

其他完全小学校长每周须带够10节课,带课节数超过者,另计工作量,不足者,扣除相应工作量。

第十八条工作量考评按月或学期进行。

年终考核根据学校平均工作量按百分制计算。

平均工作量计90分,作为基数,超过或不足的按1M递增或递减2分,100分封顶,下不保底,然后按比例计入基本项考核成绩。

计算公式为:

90+(个人工作量-学校平均工作量)×

2。

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2。

第十九条工作能力指教师具有合格学历,教育教学能力、科研能力、评价能力、现代教育技术运用能力、合作能力以及学历提升,完成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等。

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3。

第二十条工作态度指教职工履行职责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责任感,对教育教学工作是否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对教学业务是否勤于探索钻研并精益求精。

第二十一条工作业绩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具体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业绩效益。

具体考核方法见附件3。

四、加分项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加分项考核由出勤和获奖两部分组成,满分100分,其中出勤、获奖各占50分。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出勤考核内容包括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按时参加学校规定必须出席的会议及活动(例会、升旗、政治业务学习、教研活动、课间操、护送路队、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监考评卷、临时性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出勤考核标准

(一)出满勤得50分;

(二)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迟到、早退全学年累计24次以上的,出勤不得分;

(三)旷职1节,开会、升旗以及各类集中活动无故缺席1次扣1分,每天扣5分,旷职全年累计2天的,出勤不得分;

(四)事假每节扣0.2分,每天扣1.2分,事假全年累计10天以上的,出勤不得分;

(五)病假一个月以内的,每天扣1分;

一个月以上,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每天扣1分;

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每天扣0.9分;

工作年限21年至30年的,每天扣0.8分;

工作年限31年及以上的,每天扣0.7分,扣完为止。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婚、丧、产假,在《安定区教职工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内的,因公负伤和列为特殊疾病住院的,不做缺勤处理。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获奖(综合奖)。

当年获省部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称号得50分,地市级得40分,县区级得30分,乡镇(直属学校同等对待)级得20分,学区所属学校级得10分。

业务部门单项奖,降一个级别加分。

取最高级别先进得分,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七条工作量核定。

标准班额班主任工作量按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一半计入,计0.5M;

班额人数在20人~35人,计0.4M;

在20人以下,计0.3M;

在60人以上,计0.6M。

第二十八条考核内容和标准。

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

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

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队会(日)、文体娱乐、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操行,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

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

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4。

第五章几类特殊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九严格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一)酗酒滋事、打架斗殴,扰乱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参与赌博、色情、吸毒、迷信等违法违纪活动的;

(二)经常迟到、早退,无故缺课、擅离课堂或岗位,经教育批评不改正的;

(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差生和讽刺、挖苦、谩骂、侮辱学生人格等,教育行为粗暴,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衣着不整,穿奇装异服、拖鞋,袒胸露背、浓装艳抹,饮酒后进校园、进课堂或在课堂内吸烟、接打手机,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

(五)在校外办班兼课、从事有偿家教,诱导、组织自己所代班级的学生收费补课,向学生乱收费、乱搭配或变相搭配教辅资料的;

(六)训斥、指责、刁难家长,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条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获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先进称号,或省直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的;

(二)省(部)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

(三)工勤技能人员在省部级专业大赛中获一等奖、全国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 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

(一)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由学习培训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考核。

(二)正式调动人员在调入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前一阶段工作业绩由原单位提供。

借调人员工作业绩由现工作单位提供,原单位考核;

(三)挂职锻炼、支教、轮流任教人员,在挂职支教、轮流任教单位半年的,由挂职支教、轮流任教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确定为优秀的占原单位比例,考核时已回原单位的,由原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四)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五)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不含开除)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解除处分(不含警告处分)当年不足半年的,只参加考核,不定等次;

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考核且确定等次,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六)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仍拒绝参加的,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七)年度内病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考核;

(八)在试用期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六章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成立考核小组。

组长由学区、直属校(园)长担任,成员原则上由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年级组、教研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经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不少于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考核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量化、计算、统计本单位考核成绩;

(四)审核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五)确定考核等次并书面通知被考核人;

(六)审核本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议申请。

第三十四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考核登记表;

(二)在考核小组组织下进行问卷调查、民主测评、量化打分;

(三)主管领导在问卷调查、民主测评、量化打分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考核结果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第三十五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的形式可分为两种:

一是完成某项工作的记载;

二是学期中、学期末的记载,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考核小组,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考核过程中存在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以学区为考核单位的,学区考核学校(教学点与联片中心学校“捆绑”考核),学校考核成绩为该校全体教职工的平均成绩,最后按个人考核成绩在全学区同级同类人员中排名,确定考核等次。

学区考核小组要对所属学校内部个人考核进行有效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考核小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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