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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证监会承接监管职责后,持续进行了信证分业、财政证券转制、清理非法网点和风险处置工作,证券行业开始进入清理整顿和综合治理阶段。

特别是2001年后股市持续低迷,至2003年底证券公司各种违规和风险问题开始集中暴露,资金链面临断裂,行业技术上破产,社会信誉跌至冰点。

国务院果断决策,从2004年开始对历史遗留风险较大的证券公司实施关闭,并进行了为期三年的综合治理,最终关闭了31家证券公司,彻底化解了历史遗留风险,建立健全了一批基础性制度。

2008年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开始收尾,综合治理顺利结束,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意识和能力显著增强,规范运作的水平明显提高,证券行业开始进入规范发展阶段。

(二)制度建设。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本着化解历史遗留风险、查找并堵塞制度漏洞的要求,探索实施了证券公司账户清理、客户资产管理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等制度。

综合治理及随后的规范发展阶段,又陆续推出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以有效性评估和信息隔离墙制度为特点的合规管理、证券公司信息公开披露、投资者适当性、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等基础性制度。

同时,审核三公开机制、严格从业人员管理、客户资金监测分析系统、证券公司后台集中管理等措施也相继付诸实施。

这些制度和措施的有效运行,使监管的有效性、权威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明显增强,为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创新实践。

证监会一贯支持、推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2004年8月第一次以会发文的形式,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与产品创新的机制、路径和支持证券公司创新的政策措施。

进入规范发展阶段后,又相继推出了直接投资、融资融券等新业务,并以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为平台,采取专业评价等手段,相继推出了报价回购、约定购回、现金管理等新业务新产品。

2011年,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指引》,支持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

在产品与业务创新上,遵循市场有需求、公司有能力、法律无障碍、风险可控制、监管有措施、客户权益有保障、发生事故能妥善处理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开,成熟一个推出一个,为进一步推动行业创新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四)开放进程。

自2001年加入WTO始,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有序推进。

从境外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到参股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再到境内证券公司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再到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

从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到《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再到CEPA补充协议和ECFA后续商谈;

从认真履行WTO对外开放承诺到主动实施证券业自主开放的政策措施,我国证券业走过了一条渐进式的开放道路,国际化水平逐步提高,初步形成了兼顾多边最惠国待遇和双边互惠安排的对外开放格局。

目前,我国有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124家,合资证券公司13家,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1家;

同时,有20家境内证券公司在香港设立了子公司。

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并经受了国际金融危机的考验,维护了资本市场平稳运行和国家金融安全。

(五)经营状况。

综合治理和规范发展阶段,行业深刻吸取经验教训,集中精力和资源健全内控机制,加强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显著提升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经受住了股市大幅度波动和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考验,传统业务持续发展,创新业务陆续平稳推出,市场中介功能和作用逐步扩大,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总体良好。

截至2011年底,行业整体连续6年盈利,109家公司总资产1.65万亿元,净资产6240亿元,净资本4643亿元,分别是综合治理初的5.45倍,8.81倍和10.98倍。

证券营业部5000余家,从业人员26万人,分别是综合治理前的1.7倍和6倍。

(六)突出问题。

当前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证券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改革发展、满足企业和居民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等方面的专业服务能力不足,与银行、信托等金融同业和国际先进投行相比,不可替代的核心竞争力尚未完全形成。

去年以来市场低迷,证券公司传统业务盈利水平大幅下滑,而银行、信托的理财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快速增长,证券公司专业服务能力不足、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及时有效推出新产品新服务的问题充分暴露。

造成证券公司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的原因主要有四方面:

一是受国际国内大形势的影响,各方对证券公司业务和产品创新很谨慎。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上对金融创新过度的问题进行深入反思,并系统推进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国内股票市场大幅波动,证券公司将主要精力放在了风险控制上。

在此情况下,对已经研究论证多年的新业务新产品都放慢了推出进度,更难以顾及其他业务和产品创新。

二是受行业发展阶段所限,证券公司经营机制不活、创新能力有限、创新动力不足,综合治理之后行政监管主要是推动证券公司强化管理、夯实基础,进行内部管理创新,当时缺乏加快业务与产品创新的基本条件。

三是证券行业身处公开市场,直接面对投资者,行业敏感度强,矛盾易发多发,社会关注度高,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和创新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容忍度低,解决手段可选择余地小,客观上对行业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要求较高。

四是受市场深度、广度制约,证券公司业务与产品创新的空间有限。

证券公司与证券市场相生相伴、相互依赖,许多新业务新产品的推出需要市场的结构、层次、交易品种和交易规模与之相匹配,证券公司难以单兵突进。

(七)基本判断。

目前是证券行业有史以来运作最规范、财务最稳健、基础最厚实的时期,但也是证券公司面临压力和挑战最大的时期之一;

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加快推进和新股发行、信用债券、金融期货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深入开展,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正在拓展。

综合判断,进一步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与创新发展的时机已经成熟,行业进入创新发展为主导阶段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二、基本目标

(一)主要依据。

“十二五”规划和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做好新时期的金融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

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改革导向,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发展理念,坚持把防范化解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生命线,坚持自主渐进安全共赢的开放方针。

围绕“五个坚持”,证监会党委提出要研究资本市场面临的若干根本性问题,包括如何以资本市场的科学发展来促进国民经济的科学发展,如何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服务于中小企业、三农和创新创业活动,如何在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中体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五个坚持”和“三个如何”为确立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基本目标指明了方向。

(二)基本目标。

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基本目标是,以防范化解风险为基础,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提高证券公司服务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能力为目的,以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为手段,坚持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和证券公司对内对外开放进程,不断增强证券公司的资本市场中介功能和服务水平,实现证券行业与经济社会和谐共进可持续发展。

1、增强证券公司中介功能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按照证券公司资本市场中介的属性,确立证券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应有地位和功能。

强化证券公司的自治权利,放开证券公司设立内部组织架构的限制,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各自业务发展战略和客户服务的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体系及其组织类型,允许证券公司依法自行决定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方式,提供金融服务。

支持证券公司集团化经营,允许证券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基金管理公司,整合公募和私募平台,统筹规划和开拓客户理财业务。

支持证券公司积极探索和完善境内外母子公司的管理体制,整合内外联动的业务运作和产品创新平台,发挥协同效应。

持续培育证券公司不可替代的核心竞争力,支持不同规模、不同条件的证券公司有序竞争、差异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证券公司发展成为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投行。

在巩固提升证券公司传统业务功能的基础上,培育和加强证券公司的市场组织功能,放开中介、代理业务限制,充分发挥证券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落实创新型国家战略和为投资者进行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必须立足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改革开放、创新发展过程中采取的各种措施、方法,都必须以是否能有效增进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判断和检验标准。

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证券公司诚信、行业形象和市场及社会稳定。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牢牢树立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服务理念,监管安排和公司内部合规制度、考核机制都要与投资者保护相一致,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导向。

要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为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应遵循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以合适的方式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培育投资者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要支持证券公司增强产品创设和营销功能,切实为投资者提供诚信专业的、个性化的财富管理产品和风险管理工具,把投资者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3、形成自主渐进、安全共赢的开放格局。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欧美主要金融机构侧重于应对危机和调整业务模式,监管压力上升,市场信誉和竞争力下降,我国证券业国际化面临历史性机遇。

但是,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是证券业对外开放水平偏低,“引进来”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成效低于预期,“走出去”开展跨境业务尚处在起步阶段,不能满足我国融入全球经贸体系、企业境外投资和经营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二是我国本土证券公司发展历史短,总体规模小,管理精细化程度不高,经营机制不灵活,创新能力不足,竞争力与国际大型投资银行相比差距很大;

三是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起点格局、空间范围和实施进程存在差异,大型跨国金融机构同时进入我国不同金融领域,对“分业经营”的本土金融机构造成不公平竞争,对“分业监管”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带来挑战。

我国银行业等其他行业对外开放的经验证明,越是主动开放和高度竞争的行业,越有可能培育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证券业对外开放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更新经营理念,引进先进管理、产品开发研究和风险控制等技术,推动金融创新和行业竞争,提高证券业服务效率和水平,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功能。

因此,应继续坚持“以我为主、循序渐进、安全可控、竞争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保持对外开放政策的渐进性、连续性、前瞻性,根据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总体规划和安排,从我国资本市场和证券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多边、双边经贸谈判进程,逐步、持续提高证券业对外开放水平。

在缩短合资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经营年限的基础上,择机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与投行业务直接相关、服务于个人高端客户和机构客户的研发、销售等业务范围,逐步提高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持股比例,稳妥开展对外扩大开放的探索和试点工作。

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应加大对本土证券公司“走出去”的政策扶持力度,协调推进“引进来”与“走出去”,支持鼓励证券公司稳步开展跨境业务和国际化经营。

同时,综合考虑对外开放进程和安排,协调有序地推进证券公司对内开放。

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对待国内其他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在同步、对等开放的原则下相互持股的试点,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总体格局下,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以控股、参股方式探索综合经营,努力形成内外资公司公平竞争的局面。

4、树立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发展理念,改革监管制度,为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留足制度空间。

监管必须能包容、推动行业创新,但创新活动不能侵蚀、损害监管的有效性。

监管制度安排事关行业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总体架构,应在坚持风控、合规两项基本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按市场化方向改革现行监管制度,实现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公司自治的归位尽责,有机互动。

按照减少事前审批、强化事中检查和事后问责的原则,对法定审批项目进行动态评估,凡是公司自治、行业自律和事后监管能够解决问题的,均适时予以取消;

一时不能取消的,尽量采取简易程序审批;

规范事前报备项目的管理机制,清理取消不利于创新发展的“软措施”、“窗口指导”,为行业自律和证券公司自主创新腾出足够空间。

监管手段改革应确保监管部门在必要环节能及时、充分掌握证券公司信息,监测证券公司风险;

但同时应减少对证券公司业务过细的监管规定,对适宜证券公司自主的事项尽量不采取行政监管和自律措施,对适宜行业统一规范的事项尽可能由自律组织制定自律规则和业务指引,以提高证券公司自主自治、市场应变和创新能力。

5、加强行业社会形象建设。

证券行业社会形象建设关系社会和谐,也影响行业自身发展。

应着力引导行业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关心国家、热爱人民、扶贫济困、绿色环保的正确理念,摈弃脱离社会、推卸责任、炫耀财富的观念和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在促进社会和谐、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督导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相关部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应加强证券行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从业人员思想建设、文化建设、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专业精神和专业优势,服务人民,回馈社会。

应培育行业担当精神,改善行业社会形象,实现证券行业与社会的共同协调发展。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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