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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代表对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的及时

性和准确性负责。

统计人员依据本《规定》要求和《统计

法》赋予的职责权力,进行统计。

第五条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和故意拖延报告的,

除责令补报外,根据情节对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予以通报

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取消企

业评选年度先进的资格,评上的要撤销其名誉称号。

第二章伤亡事故的分类

第六条职工所受伤害程度分三种:

一、轻伤:

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

达到重伤程度。

二、重伤:

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

的。

三、死亡。

第七条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死亡人数分为以下六

类:

一、轻伤事故:

指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含有重伤(没有死亡)的

事故。

三、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一至二人(多人事故含轻伤

重伤)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

五、特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十至四十九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五十人(含五十人)以

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事故死亡人数指事故直接死亡的人数和波及其它区域、

其他矿井死亡的人数。

第八条企业伤亡事故按行业生产特点分为以下八类:

一、顶板:

指冒顶、片邦、顶板掉矸、顶板支护垮倒、冲

击地压、露天煤矿边坡滑移垮塌等。

底板事故视为顶板事故。

二、瓦斯:

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

斯突出,中毒、窒息。

三、机电:

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

包括运输

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四、运输:

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

五、放炮:

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六、火灾:

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

(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七、水害:

指地表水、老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

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八、其它事故:

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

当事故分类发生争议时,由安监部门仲裁。

第三章伤亡事故的报告

第九条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死亡事故,事故现

场人员要立即将情况报告企业,企业要在二十四小时内逐级

报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并依次报至煤炭工业部,同时报告当

地政府有关部门。

伤亡事故报告指二十四小时快报内容和格式。

各安监部门对全国煤矿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要掌握情

况,并及时报告煤炭部安全司,对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

事故,要在三天内续报一次事故抢险救灾、初步调查处理情

况。

第十条伤亡事故按《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34号、75

号令要求,由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按规定报上级部门批复。

第十一条企业伤亡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结

案。

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及其它国有企业所办各类

具有独立井口的煤矿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和乡镇集体

(含个体)煤矿发生的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必须在结案后

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等资料一式两份报煤炭部

第四章伤亡事故统计

第十二条煤炭行业伤亡事故按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

方煤矿、国有煤矿开办的具有独立井口小井、乡镇集体煤矿

分别列项统计。

国有煤矿井口下不分经营承包形式和用工制度,所发生

的伤亡事故一律以井口的所有制性质统计;

国有煤矿企业开

办的具有独立井口的各类形式小井发生的事故单独列项由企

业统一统计。

军工(垦)、劳改及其他系统县级以上单位开办煤矿按国

有地方煤矿统计,分别由各省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煤炭工业部。

乡镇、私营煤矿及其他县级以下单位开办煤矿按乡镇集

体项统计,必须逐级统计上报至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煤

炭部。

第十三条煤炭企业伤亡事故按企业分为:

煤炭生产、基

本建设、地质勘探、火工及机械制造。

一、煤炭生产事故分为原煤生产事故和非原煤生产事故

两部分

原煤生产事故包括:

1.正式移交生产矿井,企业所有井

下生产(不分所有制形式)和技术管理人员(不分用工制

度)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2.生产矿井开拓延深发

生的事故;

3.生产矿井地面工业广场原煤生产系统指煤外运

装车前和原煤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

矿井

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讯、矸石山、支架

(柱)检修、矿灯房、自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

4.救护队处理

矿井隐患发生的事故。

非原煤生产事故:

企业从事原煤生产以外工业生产过程

中发生的事故。

如企业直属基建、机厂、火工品生产、电厂、

洗煤厂等单位从事非原煤生产发生的事故;

企业内煤质化验、

环境保护、救护队抢救事故过程中发生事故等。

二、基本建设事故:

正在施工的新建矿井、分期投产尚

未移交部分发生的事故。

三、地质勘探事故:

煤炭系统省级以上煤田地质勘探企

业在生产中发生的事故;

煤炭生产企业所属的地质测量单位

不在此项。

四、机械制造事故:

煤炭系统机械制造、仪器仪表生产

发生的伤亡事故。

五、火工事故:

火工品生产发生事故。

第十四条煤炭工业伤亡事故报表报告时间规定如下:

1.各省煤炭安监部门要在每月三日前(遇节假日后延,

以下同)将上月伤亡事故调度数及三人以上事故明细电传部

2.国有煤炭企业、地(县)煤炭主管部门每月三日前将

上月统计表报省(区)煤炭主管部门。

3.省(区)煤炭主管部门每月十日前将汇总表报煤炭部

安全司及有关部门。

4.部直管矿务局(公司)所属各类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

要在五日前将报表报煤炭部安全司及有关部门。

5.十二月份报表代替年报,可推迟5日报出。

第十五条工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计入事故总死亡人

数;

上月报表报出后死亡的,只在死亡的月份报一次死亡,上

月报的负伤事故不再修改,到年底一次性更正。

第十六条外单位承包矿井内的生产、基建、安装、发

生死亡事故由发包单位按本企业伤亡事故根据本文规定统计

报告。

基本建设施工企业比照煤炭生产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

进行统计报告。

第十七条生产区域内的交通事故:

生产矿井以更衣、洗

澡为界,职工上班更衣后、下班洗澡前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发

生的事故计入原煤生产事故。

乘坐交通部门车辆或其它交通

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交通部门统计。

第十八条下列事故不统计到本企业伤亡事故总数中,

列表外统计上报备案。

1.本企业支援或承包外单位工程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单位

统计报告。

2.企业外组织的安全检查、培训、科研、学习、参观等

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

3.职工在生产岗位直接原因因突发疾病造成的伤亡事

故。

4.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如:

冰雹、

地震、龙卷风等。

第五章伤亡事故分析和计算

第十九条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坚持月、季、年进行伤

亡事故的分析,特别是每年一月份将上一年的伤亡事故做以

下几个方面的综合分析:

一、按事故类型分析:

1.顶板事故按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和巷道。

采煤工

作面按支护方式分为综采支架、单体液压支柱、摩擦支柱、木

支柱、其它。

掘进工作面和巷道按支护方式分为砌碹、锚喷、

金属支架、混凝土支护、木支护、裸体、其他。

2.瓦斯事故按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

斯突出、中毒、窒息分析。

瓦斯(煤尘)爆炸(燃烧)事故

按地点和引爆(燃)火源分析。

3.机电事故按触电、设施(设备)伤人分析。

4.运输事故按提升运输、轨道运输、输送机运输等运输

方式分析。

5.放炮事故按违章放炮、触响瞎炮伤人分析。

6.水害事故按地质水、老空水、地面水、工业用水造成

的事故分析。

7.火灾事故按井下火灾和地面火灾,井下火灾又分为内

因火灾和外因火灾。

8.其他事故,即以上七类事故意外的事故。

如捅溜煤眼、

火药储运过程中的爆炸事故等。

二、按事故发生地点分析:

分地面和井下。

其中井下分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大

巷(平硐、阶段运输和回风巷)、采区上下山、井筒、其它等

6种。

三、按伤亡人员的文化程度分析:

分文盲、小学、中学、中专、大专及以上等五种。

四、按伤亡人员工种分析:

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含瓦检)、救护、干

部、巷修、其他等9种。

五、按事故原因分析:

分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工程质

量、安全措施、安全设施不全或失效等四种。

六、按伤亡人员的工龄分析:

分5年以下、5年以上至10年、10年以上及15年、15

年以上至20年、20年以上等5种。

七、按伤亡人员年龄分析:

分20岁及以下、20岁以上至25岁、25岁以上至30岁、

30岁以上至35岁、40岁以上至45岁、45岁以上等6种。

八、按发生事故的时间分:

每年分12个月,每月分上、中、下旬,每日24小时分

早、中、晚班分组分析。

九、按所有制形式分析:

按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国有煤矿开办的全民

集体煤矿和乡镇集体煤矿4种。

分析时,对每起事故及伤亡人员只填每项分析中的一种,

涉及几种的只填报其中主要一种。

第二十条事故的经济损失包括影响产量(进尺)和直

接经济损失。

一、影响产量(进尺)的计算:

导致工作面停止生产的事故影响产量(进尺)的计算公

式:

停工小时数×

日计划÷

24

没有导致停工的不计算影响产量(进尺)。

二、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

破坏工程、设备价值(应予

折旧),丧葬抚恤费(一次性估算),休养期间的工资及补助

费(估算)。

第二十一条伤亡事故分析比较时,使用以下几个公式

计算:

一、千人伤亡率:

表示报告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

发生事故造成的重伤率、死亡率、伤亡率按下式计算:

事故伤亡(死亡、重伤、轻伤)人数3

千人伤亡率=----------------×

10

平均职工人数

式中:

死亡、重伤、轻伤指企业全部因工伤亡数。

平均职工

人数按财劳司《煤炭工业计划与统计常用指标计算办法》计

算。

二、百万工时事故率计算公式如下:

百万工时事故率分企业和原煤生产两种。

事故死亡人数6

百万工时死亡率=---------×

实际工作的总工时数

死亡+重伤+轻伤6

百万工时伤亡率=---------×

事故死亡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重伤+轻伤)指报

告期内企业(或原煤生产)所有因工伤亡人数。

实际工作的

总工时数指同一报告期内企业人员(或原煤生产人员)总的

工作工时数。

三、百万吨、万米伤亡率:

事故伤亡人数6

百万吨伤亡率=-------×

原煤产量(吨)

统计的原煤人员与生产产量要相对应。

事故伤亡人数4

基本建设万米伤亡率=------×

成巷米数

成巷米数指基本建设实际成巷米数。

第二十二条伤亡事故指标的使用规定:

煤炭生产(含

基本建设)单位使用百万工时死亡率和百万吨死亡率(万米

死亡率)。

煤炭企业和非煤炭生产单位使用百万工时和千人伤

亡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开始试行。

一、职工因企业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三种: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

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2)重伤指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伤势严重的伤害。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

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

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①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②食指、中指、无

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

可能的;

(7)脚部伤害:

①脚趾轧断3只以上的;

②局部肌腱受

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

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断后,认为

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

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职工伤亡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

以下5类:

(1)轻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时包含轻

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

指死亡一至二人(多人时包含轻伤、重

(4)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三人至九人的事故。

(5)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十人及以上的特大

伤亡事故。

煤炭工业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分为8类:

(1)顶板:

指矿井冒顶、片帮、煤炮、冲击地压、顶底

板掉矸、露天矿滑坡、坑槽垮塌。

(2)瓦斯:

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

斯突出、瓦斯窒息(中毒)。

(3)机电:

指触电、机械故障伤人。

(4)运输:

指运输工具造成的伤害,车辆撞、挤、轧人,

斜井跑车、竖井蹲罐、溜子皮带伤人。

(5)火药放炮:

指放炮崩人,打响瞎炮伤人,火药、雷

管爆炸。

(6)水灾:

指老空水、地质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冒

顶透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砂

等。

(7)火灾:

指煤层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直接使人致死

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煤层自然发火未见明火,逸出

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

地面火灾。

(8)其它。

二、非伤亡事故

企业在生产进程中发生的生产中断、工程或物资损失的

事件称为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虽然没有伤亡人员,但和伤亡事故只是毫厘

之差的问题,两者没有明显的分界线。

据有关专家的统计表

明,事故中无伤亡的事故占90%以上,比伤亡事故的概率大

10倍以上。

况且,非伤亡事故造成了工程、物资的损失,并

影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

因此,应同伤亡事故一样对待,分

析事故,查明原因,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为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实现煤炭工业的安全生产,中

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把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

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

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

产;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5m(含5m)以上;

(9)巷道冒顶10m(含10m)以上。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

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

(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

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7)掘进工作面冒顶超过3m(含3m);

(8)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

区停工2~8h;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

集,瓦斯浓度超过3%;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7)掘进工作面冒顶3m以下;

(8)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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