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务安全规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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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构建具有电务安全风险管理特色的安全文化体系,发挥安全文化对安全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第三节安全管理职责
第20条总公司电务部负责全路电务安全管理的检查、指导工作,负责管理总公司电务调度工作,参与有关电务行车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21条电务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组织制定、完善、落实有关规章、标准及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本系统实施安全检查和指导,定期考核评价电务(通信)段安全生产情况。
(三)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电务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电务设备应急抢修;
参与调查处理电务事故,组织电务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对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专项整治。
(四)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研判本系统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严格过程管控。
(五)负责电务安全生产调度及信息管理,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分析,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六)负责审核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参加相应等级的施工,加强施工检查指导。
(七)向铁路局安委会报告本系统安全工作,落实铁路局安委会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结合部存在的问题。
第22条
电务(通信)段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公司和铁路局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细化措施,并组织落实。
(二)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建立健全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现场作业控制,严格执行作业纪律和标准,杜绝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确保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对科室、车间、工区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价,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落实安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委会、安全分析会,研判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落实。
(五)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发挥电务调度职能作用,实行调度昼夜值班制度,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和设备运用状况,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和安全生产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组织解决。
(六)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建立应急抢修组织并定期进行演练,组织指挥事故抢险及故障处理。
(七)落实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其他施工单位在管内的施工负监管责任。
(八)以规章制度和典型事故案例为重点,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干部职工遵章守纪和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提高职工作业安全自控、互控、他控能力。
第四节安全管理制度
第23条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按照总公司、铁路局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第24条电务处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二)岗位责任制
(三)安全生产分析会制度
(四)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五)检查、考核评价办法
(六)故障调查分析办法
(七)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八)电务设备应急预案
第25条电务(通信)段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规则细化措施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规章制度管理细化措施
(四)安委会和安全生产分析会制度
(五)施工管理实施细化措施
(六)检查、考核评价办法
(七)故障调查分析办法
(八)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九)电务设备应急预案
(十)作业指导书
(十一)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预案。
第五节检查与考核
第26条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制定安全质量检查考核办法,明确检查考核期限、内容、程序和标准,建立动态与静态相结合、过程与目标相统一、工作绩效与经济利益相挂钩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综合考核,促进设备标准化、作业标准化、管理规范化。
第27条安全管理检查主要内容:
(一)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干部检查安全、质量的量化工作标准执行情况;
(三)干部添乘检查情况;
(四)天窗修管理及执行情况;
(五)安全专项整治落实情况;
(六)事故、设备故障和安全信息管理情况;
(七)安全例会制度落实情况;
(八)人身安全管理情况;
(九)基本规章制度及作业纪律执行情况;
(十)施工管理及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职工安全培训情况。
第28条电务部门各级领导日常检查安全工作量化规定:
(一)各铁路局电务处长深入段、车间、工区检查工作,每年应不少于1/4工作日;
(二)段长深入车间、工区检查安全工作,每年应不少于1/3工作日;
(三)车间主任检查工区安全生产和设备质量的时间应不少于月度工作计划的2/3。
第29条电务(通信)段应制定安全工作检查计划,保证每年对所有车间、工区检查一遍。
第30条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制定添乘检查计划,电务处长每季度、段长每月添乘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31条各级综合考核规定:
(一)总公司每半年对铁路局电务安全生产情况开展检查评价并进行通报。
(二)铁路局电务处每半年对电务(通信)段安全生产、设备质量和管理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通报。
(三)电务(通信)段、车间每月将安全生产、设备质量和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32条电务设备故障考核应体现“科学分析,重在防范,宽严适度”的原则。
第33条发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必须严格考核。
第三章
作业安全
第一节
基本安全制度和作业纪律
第34条
电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三不动”、“三不离”、“三不放过”、“七严禁”、通信电路纪律“十不准”等基本安全制度。
(一)三不动:
1.未登记联系好不动;
2.对设备性能、状态不清楚不动;
3.正在使用中的设备(指已办理好进路或闭塞的设备)不动。
(二)
三不离:
1.工作完了,不彻底试验良好不离;
2.影响正常使用的设备缺点未修好前不离;
3.发现设备有异状时,未查清原因不离。
(三)
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2.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四)电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纪律“七严禁”:
1.严禁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
2.严禁采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3.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沟通电路造成死区间,或盲目用提高轨道电路送电端电压的方法处理故障;
4.严禁色灯信号机灯光灭灯时,用其他光源代替;
5.严禁甩开联锁条件,人为沟通道岔假表示;
6.严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
7.严禁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转换道岔、检查进路、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
(五)通信电路纪律“十不准”
1.不准任意中断电路或业务;
2.不准任意加、甩、倒换设备;
3.不准任意变更电路;
4.不准任意配置、修改数据;
5.不准任意切断告警;
6.不准借故推迟故障处理时间和隐瞒谎报故障;
7.不准泄露用户信息;
8.不准泄露系统口令;
9.不准在系统上进行与维护无关的操作;
10.不准关闭业务联络电话。
第35条
电务系统基本规章“红线”:
(一)在施工、检修、故障处理等各项作业中,违章使用封连线。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违章拆、改、配线。
(三)未按照铁路局信号联锁管理办法,简化联锁试验程序,联锁试验不彻底。
(四)违反LKJ数据管理规定,错装、漏装LKJ数据。
(五)未按照规定,违章上道作业。
联系要点和登(销)记
第36条
联系、要点、登记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上道作业和影响行车设备(行车通信业务)正常使用的作业必须在车站(调度所)《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或《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经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签认或由扳道员、信号员取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后签认,方可开始。
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现场防护员,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
(二)电务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首先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相关设备,经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签认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
(三)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隐患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及电务(通信)段调度,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设备。
经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签认同意后,方准进行处理。
(四)
故障处理完毕,应进行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
施工、检修作业作业完毕,应进行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
(五)联系应使用标准用语,语意应简明、确切,做到相互复诵。
联系、登(销)记办法及标准用语,由铁路局制定。
第三节
高速铁路作业
第37条
高速铁路天窗上道作业
(一)上道检查、检测、维修工作都必须在天窗时间内进行,未得到准许作业的命令前,所有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桥面、隧道和路基地段栅栏范围内。
(二)天窗上道作业,必须设置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
(三)上道作业的人员、工器具进出高速铁路必须进行清点。
(四)上道作业使用的工机具、仪器仪表、照明灯具、通信工具等实行编号管理,并应带有反光标识。
(五)作业完毕,必须确认设备防松、防脱装置作用良好。
(六)作业负责人在确认作业人员、机具已全部安全撤出后,方可办理销记手续。
第38条
设备故障或其它非正常情况需上道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申请本线封锁、邻线限速,经准许后方可进行。
第四节
普速铁路作业
第39条
凡影响营业线行车的维修作业均应纳入天窗,不准利用列车间隔进行。
天窗内无法完成的维修作业,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第40条
上道作业必须设置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
第41条
驼峰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
局部封锁时,应将封锁区域前端分路道岔置于隔开状态并单锁。
第42条
普速铁路下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但严禁利用速度160km/h及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
其他维修项目必须纳入天窗,严禁利用列车间隔时间作业。
(一)信号部门:
光电缆径路检查、室内外设备巡视检查及道岔转换试验等不影响电务设备机械强度、电气特性的作业。
(二)通信部门:
在路肩以外进行不影响行车通信业务正常使用的通信设备、线路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业务办理和保护试验等作业。
第43条
普速铁路天窗点外作业须纳入作业计划管理,天窗点外维修作业计划由车间或电务(通信)段批准,具体审批程序由铁路局规定。
第五节
车载设备作业
第44条
禁止在机车行驶中检修机车外部的电务设备,机车入库或在车站停车检修机车外部的电务设备时,应挂红色信号旗或红灯防护,并在操纵手柄上悬挂红色“禁止操纵牌”。
第45条
内燃机车、轨道车在柴油机启动状态及电力机车在升弓状态时,如相关单位配合人员未在现场,严禁上车作业,严禁操纵制动机、换向手柄、主控制手柄等非电务车载设备。
第46条
电务车载设备登顶作业须在机务段(折返段)、动车段(所)、轨道车日常停放地点等库内特定地点进行。
电化区段,在办理接触网停电手续且已设好地线前,禁止攀登机车、动车组、轨道车顶部进行设备维修作业。
第47条
电务车载设备车底检修、检测须在机车、动车组、轨道车进入库内地沟停稳后,确认在制动状态下,并设置防护人员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施工安全
基本要求
第48条
电务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强化对影响行车、设备、人身安全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49条
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防护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的监督检查,预防和纠正影响行车安全、设备安全、人身安全的各类问题。
第50条
铁路局、电务(通信)段的施工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应包括:
组织领导、质量控制、安全卡控、配合与监督、验收交接及检查考核等内容。
第51条
施工安全基本规定
(一)没有施工计划、没有安全措施、没有调度命令(或在调度所/车站登记并经调度员/值班员签字同意)不准施工。
(二)不准随意取消或变更施工(天窗)计划。
(三)严禁降低施工等级、擅自扩大施工范围或调整施工作业内容。
施工负责人未到现场不准施工,未签订安全协议不准施工,监控人员未到现场不准施工。
(四)所有施工必须指派专人防护,防护联系中断必须停止施工。
(五)发现设备不良和安全隐患必须果断采取措施,并向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报告。
第52条
施工安全措施
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应根据施工等级组织制定安全措施。
安全措施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施工前的准备措施,施工中的单项作业措施、安全卡控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后检查试验措施以及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等。
施工组织
第53条
电务施工等级按规模、对运输影响和难易程度分为Ⅰ、Ⅱ、Ⅲ级。
(一)Ⅰ级施工
1.高速铁路
(1)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等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GSM-R核心网络设备施工。
2.普速铁路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施工。
(2)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二)Ⅱ级施工
(1)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等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没有图定列车运行以及中断本铁路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中断繁忙干线4小时以上或干线5小时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三)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54条
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
(一)建设项目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
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
Ⅲ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副)担当。
(二)技术改造、大中修项目Ⅰ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
Ⅱ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
Ⅲ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担当,对于影响范围大、作业组织复杂的电务重点Ⅲ级施工(包括电务主体施工和电务配合施工),施工负责人由主管副段长担任。
(三)配合人员资格由铁路局规定。
第55条
电务施工应科学制定施工方案,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做到分工明确、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施工方案应包括:
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等基本内容,经电务(通信)段审核后报铁路局审查。
第56条
铁路局应严格审查施工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过渡方案。
电务(通信)段应严格按批准的计划组织施工,施工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施工中要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安全措施,严禁超范围施工,杜绝违章作业。
第57条
电务(通信)段应配备专人对每处施工地点进行监控,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恢复设备、停止施工,并负责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开通条件,严把施工开通关。
第58条
设备开通后,应认真组织设备拆旧工作。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开始前对拆除设备做出明确标识,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拆除。
第59条
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及需要其他铁路局配合的跨局通信施工,施工总体方案由施工申请铁路局编制、审核;
施工等级由施工申请铁路局、施工配合铁路局和受施工影响铁路局按照施工等级划分规定分别确定;
施工计划由申请铁路局编制并报总公司运输局审批;
施工申请铁路局、施工配合铁路局和受施工影响铁路局应分别在本铁路局进行施工登销记;
施工开始、结束、延点、停止施工等情况,由施工申请铁路局通信部门与相关铁路局通信部门联系、协调后按规定办理。
第60条
各电务(通信)段应及时掌握施工作业动态,电务调度要对当天施工计划、作业进度、安全防护措施、盯控干部到岗情况及时掌握并记录。
监督配合
第61条
其他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进行涉及电务设备的施工,按铁路总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铁路局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62条
电务(通信)段应加强对其他施工单位施工的监督和配合,制定防护措施,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督。
第63条
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电务(通信)段签定,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查的严禁施工。
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及需要其他铁路局配合的跨局通信施工,施工申请铁路局以书面形式,向受施工影响的铁路局函告施工方案。
施工安全协议书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指定具体条款);
(五)
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责任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
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64条
电务(通信)段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标定防护范围,加强监管力度。
第65条
电务处应严格审查施工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过渡方案。
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
第66条
电务处应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
第67条
电务(通信)段应对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派员进行施工监督。
重点对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协议履行情况、施工过渡方案执行情况以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68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应及时发出《施工安全质量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施工安全质量整改通知书》由铁路局统一制定。
第69条
铁路局有关部门应组织对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颁发培训合格证。
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70条
电务(通信)段应根据设计文件、铁路通信、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要求,认真进行验收,并提前做好人员培训等接管准备工作。
第五章
网络与数据安全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71条
对电务设备机房应严格机房管理和交接班管理,保证设备物理安全,严禁无关人员随意接近网络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第72条禁止使用不安全的U盘和移动存储设备接入电务行车设备相关服务器和终端拷贝数据。
第73条加强对专用计算机外部接口的管理,需断开用户终端光驱、软驱和屏蔽USB接口时应采用物理方式。
第74条
在电务行车设备相关系统中严禁使用无关软件,并不得与互联网相连。
与铁路其他网络相连时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75条
各级电务维护部门应对电务数据的制作、传递、修改、更换、备份、存取、运用等全过程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和更换。
第二节
通信网络
第76条
根据通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采用防火墙、入侵扫描、安全评估、病毒防范、Web信息防篡改和物理隔离等技术措施和网络监控手段,加强网络的日常监控和安全防范,保证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