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局现场监察手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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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6-2006第3.6.9条

GB50058-92第2.5.7

GB50058-92第4.3.8条

GB50160-2008第5.3.1;

5.2.18

GB50016-2006第3.3.14

2

安全距离

距道路:

1、甲、乙类液体储罐距厂外道路路边≥20m;

距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5m;

距厂内次要道路路边≥10m;

丙类液体储罐距厂外道路路边≥15m;

距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m;

距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

2、甲类厂房距厂外道路路边≥15m;

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厂外道路路边≥15m;

4、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厂外道路路边≥15m;

距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

4.2.9;

3.4.3;

4.3.6

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装置储罐距明火:

1、总容积在200-1000m3时,甲类储罐(可燃气体)距明火≥15m;

乙类储罐距明火≥9m;

【石化】

2、甲、乙类的装置储罐组总容积在(可燃气体)>

1000m3-5000m3时,距明火≥20m。

3、甲A类的装置储罐组在总容积(液化烃)>

100m3-500m3时,距明火≥30m。

4、甲B、乙A类的装置储罐组在总容积(可燃液体)>

1000m3-5000m3时,距明火≥25m。

5、乙B、丙A类的装置储罐组在总容积(可燃液体)>

1000m3-5000m3时,距明火≥20m。

6、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7、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

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15m。

8、甲类仓库储存①②⑤⑥项危险物品时,储量≤10吨时,距明火或散发火花点防火间距≤25m;

>10吨时,距明火或散发火花点防火间距≤30m。

(注:

闪点小于28℃②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⑤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⑥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甲类仓库储存③④项危险物品时,储量≤5吨时距明火或散发火花点防火间距≤30m;

>5吨时距明火或散发火花点防火间距≤40m。

③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④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GB50160-2008

5.2.1

5.2.4

7.3.7(3)

3.5.1

3

安全通道

1、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

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

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面积小于等于100m2的房间可只设1个。

4、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5、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6、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3)、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7、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

8、设备的构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构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和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2)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3)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9、有可能泄漏I、Ⅱ级职业性接触毒物的操作平台宜有斜梯与地面相通。

HG20571-95第3.1.12GB50016-2006第3.8.2;

3.7.1GB50160-2008第5.2.25

GB50016-2006第3.7.5

GB50016-2006第7.4.12

GB50016-2006第7.4.11

GB50160-2008第5.2.26

SH3047-932.7.12

4

厂区道路

1、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2、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边缘不应小于0.5m。

3、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路段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GB50160-2008第

GB50160-2008第4.3.8条

GB50160-2008第4.3.7条

5

消防车道

1、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2、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储量>1500m3的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储量>500m3的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储量>30000m3的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4、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5、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m。

6、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7、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

12.0m;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

18.0m。

GB50160-2008第4.3.

GB50016-2006第6.0.6

6.0.7

6.0.96.0.10

 

(二)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

检查内容

6

厂区地沟

1、不得采用明渠排放含有挥发性毒物的废水、废液。

2、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4、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下水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5、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

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6、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

7、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8、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SH3047-932.7.4

GB50016-2006第3.6.6

GB50160-2008第5.3.3(3

GB50160-2008第7.3.8

GB50160-2008第5.3.1(6

GB50160-2008第7.3.5

GB50160-2008第7.3.6

GB50016-2006第3.6.10

7

厂房内地面

1、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封闭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2、在有毒液体容易泄漏的场所,应用不易渗透的建筑材料铺砌地面,并设围堰。

3、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

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

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4、对于可能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或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等爆炸性混合物的仓库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需要时应设防水层。

5、液化烃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宜设不高于0.6m的防火堤,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应坡向外侧【石化】

6、水煤气生产厂房宜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面应平整并易于清扫。

7、液化烃泵房、泵棚和露天泵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GB50160-2008第5.7.4

SH3047-932.7.8

GBZ1-2010第6.1.2

GB50160-2008第6.6.1

GB50160-2008第6.3.5

GB6222-2005第5.2.2.2

SH/T3014-2002第4.6

8

防火、防爆

1、防爆电气选型:

选用的防爆电器设备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当存在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性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AT1(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一氧化碳、氨),

AT2(氯乙烯、甲醇、),

BT3(二甲醚、硫化氢),

BT1(焦炉煤气),

CT1(氢气、水煤气),

CT2(乙炔),

CT5(二硫化碳)。

2、应有防止异物垂直落入立式安装电机通风口内的措施。

3、电气设备及电气线路的安装:

1)危险和非危险场所之间墙壁上穿过电缆和导管的开孔应充分密封,例如用砂密封或用砂浆密封;

2)在危险场所中使用的电缆不能有中间接头;

3)电缆穿过不同区域应采取下列隔离措施:

a)两区域交接电缆沟内应采取分段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防火隔墙等措施;

b)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有的隔墙、楼板、地坪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加以保护;

留下的孔洞应严密堵塞;

c)电缆在区域界面(隔墙、楼板、地坪)有保护管的,须在保护管两端用阻火堵料严密堵塞、填塞深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且不得小于40㎜;

4)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5)电气设备外部的等电位联结件应能与截面积不小于4mm2的导线有效连接;

6)旋转电机轴驱动的外风扇应有风扇罩保护,风扇罩不视为电气设备的外壳。

GB50058-92第2、5.2条

AQ3009-2007第5.2.4

AQ3009-200第6.1.1.1.9

AQ3009-20第6.1.1.1.10

AQ3009-200第6.1.1.2.4

AQ3009-200第6.1.1.4.1

AQ3009-200第6.1.2.1.7

GB3836.1-2010第15.1.3

GB3836.1-2010第17.1

4、电器正压通风:

在正压通风电气设备中,其风压不应低于50帕。

正压通风的取风口应高出地面9m以上或爆炸危险区1.5m以上,两者中取较大值。

GB50058-92第2.5.450160-2008第5.7.11

5、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它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GB50160-2008第第5.7.7条

6、可燃气体的电除尘应有氧含量超标联锁设施

GB50160-2008第5.7.10条

7、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和丙类工艺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GB50160-2008第5.3.1

8、电器接地:

1)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的所有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

2)PE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4m2的铜芯线,不得使用铝锌线;

PE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时,应选用不小于2.5m2的铜芯线或不小于4m2的铝锌线;

PE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

3)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亦可合并设置。

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低值。

GB50058-92第3.4.7条

《国家电器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

GB50058-92第2.5.15

9、现场管理:

1)查爆炸危险区域内是否有电器设备失爆、明接头、导线未穿钢管保护、钢管连接处断开、防爆照明灯灯罩破损、防爆接线盒螺栓不全、穿线管口未密封、配电间门窗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电器设备金属外壳未接地、用PVC管代替镀锌钢管等现象;

2)爆炸危险区域内,穿线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螺纹的有效啮合扣数不应小于5-6扣;

电机电缆保护管管口处,应采用密封胶泥封堵。

9

防雷

1、在户外装置区场所,所有金属的设备、框架、管道、电缆保护层(铠装、钢管、槽板等)和放空管口等,均应连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设专用引下线时,钢筋混凝土柱子的钢筋,亦应在最高层顶和地面附近分别引出接到接地线(网);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9.2.2

GB50650-2011

4.2.7.1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设防感应雷接地;

3)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9.2.3

3、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置在地面上高大、耸立的生产设备应利用其金属壳体作为引下线;

2)生产设备通过框架或支架安装时,宜利用金属框架作为引下线;

3)高大炉体、塔体、桶仓、大型设备、框架等应至少使用两根引下线,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m;

4)在高空布置、较长的卧式容器和管道(送往火炬的管道)应在两端设置引下线,间距超过18m时应增加引下线数量;

5)引下线应以尽量直的和最短的路径直接引到接地体去,应有足够的截面和厚度,并在地面以上加机械保护;

6)引下线宜采用焊接、夹接“卷边压接、螺钉或螺栓等连接,保证金属各部件间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

预应力混凝土钢筋不应作为引下线;

7)明敷引下线应根据腐蚀环境条件选择,宜采用热镀锌圆钢或扁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厚度不应小于2.5mm;

8)引下线宜沿框架支柱引下敷设,并在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加机械保护。

GB50650-2011

4.2.4.2.6

6.2.1

6.2.2

6.2.3

4、防雷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金属外壳作为接闪器的生产设备,应在金属外壳底部不少于2处接至接地体;

2)本规范第4.2.4条规定另行设置的接闪器(杆状、线状和网状的),均应有引下线直接接至接地体;

3)防直击雷用的每根引下线所直接连接的接地体,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防雷电感应的接地体,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4.2.8

5、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放空口,应设置接闪器加以保护。

此时,放空口外的爆炸危险气体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且接闪器的顶端应高出放空口3m,水平距离宜为4m~5m。

1)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在生产紧急停车时连续排放,其排放物达到爆炸危险浓度者(包括送火炬系统的管路上的临时放空口,但不包括火炬);

2)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储罐,其呼吸阀不带防爆阻火器者。

4.3.2

6、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放空口,宜利用金属放空管口作为接闪器:

1)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在生产正常时连续排放的排放物可能短期或间断地达到爆炸危险浓度者;

2)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在生产波动时设备内部超压引起的自动或手动短时排放的排放物可能达到爆炸危险浓度的安全阀等;

3)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停工或维修时需短期排放的手动放料口等;

4)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储罐上带有防爆阻火器的呼吸阀;

5)在空旷地点孤立安装的排气塔和火炬。

4.3.3

7、金属罐体应做防直击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并应沿罐体周边均匀布置,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m。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5.5.1

8、进人装卸站台的可燃液体输送管道应在进入点接地,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5.6.3

9、安装在高空易受直击雷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和自然通风管等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5.11.1

10

防静电

1、接地设置:

1)、直径大于或等于2.5m及容积大于或等于50㎡的设备,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应沿设备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30m。

2)、地上或管沟内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管道在进出装置区及生产厂房处、有爆炸危险的分界处、分支处应做防静电接地,长距离无分支管道应每隔200m~300m接地一次。

(b)、平行管道净距离小于100mm时,应每隔20m跨接;

当管道交叉净距离小于100mm,应做跨接。

SY/T0060-2010第6.1.2

SY/T0060-2010

2、有振动性能的固定设备,其振动部件应采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铜芯软绞线接地,严禁使用单股线。

有软连接的几个设备之间应采用铜芯软绞线跨接。

在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上用的接地导体禁止用单融线及金属链,应采用6mm2以上的裸绞线或编织线。

SH3097-2000

4.1.3

GB12158-2006第6.2.6

3、输油输气管道的的法兰连接处应跨接。

当不少于五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SY/T0060-2010第6.2.3

4、下列接地干线或线路不得用于静电接地:

1)照明回路的工作零线和三相四线制系统中的中性线;

2)整流所各级电压的交流、直流保护接地系统;

3)直流回路的专用接地干线;

4)防雷引下线(兼有引流作用的金属设备本体除外);

5)防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源零线、不得与防直击雷地线共用。

3.6.3

GB12158-2006第6.2.3

11

物料管道

1、输送生产用有毒物料、腐蚀性介质和污水等的管道不得穿越居住区或人员集中的生产管理区。

2、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3、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线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

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在跨越铁路或道路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4、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

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5、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6、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7、甲[甲a(液化丙烯、液化氯乙烯、液化甲醚)甲b(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醋酸乙烯、醋酸乙酯)]、乙A(液氨)类设备和管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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