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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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债务人财产清算或通过和解,重整方式偿还债务的特别程序。
二、破产的特征
1、原因: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集中清偿”非个别清偿与参与分配。
2、手段:
通过特殊审判程序的清偿手段。
3、清偿对象,概括执行程序,为主题债权人利益对债务人全部财产
4、后果:
特别执行程序,法院主导下,债权人自治法人:
主体资格消除
自然人:
失权(资格限制)包括人身、资格、财产方面停止保障程序,破产撤销权,破产抵消权,破产除权。
5、目标:
公平清偿与损失分担债权人:
所有债券,视为,按顺序和比例分配。
债务人:
免责,强制和解,重整。
6、性质:
立法例:
诉讼事件说:
民事诉讼非诉讼事件说:
特俗清算
特殊程序说:
特例清算与执行相同:
债权执行程序破产法规定者适用诉讼法。
不同:
民生:
具有清偿能力
破产:
无清偿能力
民生:
个别执行力
破产:
概括执行,“集中清偿”并伏法民生:
妇女为广泛:
财产,行为破产:
财产,资格
民事:
程序,破产不同如管理人,债权人会议。
三、破产的作用
1、积极作用1)怕破产还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2)破产淘汰保持社会经济能力
2、消权作用债权人损失,破产偿债率低债务人资格,信誉,财产失业人员。
第二节破产法
一、破产法的概念
调整破产(清算、和解、重整)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与狭义。
二、破产法的性质
私法:
民商法
公法:
诉讼法经济法
结论:
以程序法为主,实体法为辅,如破产范围,能力,债券,财产
以私法为主,公法为辅
以特别法为主,一般法为辅,(如级别管辖,国税,代理,证据,妨害民事诉讼。
)
1、保护债权人原则:
全部财产清偿,破产无效行为,弱智管理人,抵消权。
2、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原则:
所有债权人(到十八,未到十八)顺序,比例
3、兼顾保护债务人原则:
和解,负责主义,非惩戒主义。
4、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重整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范围
(1)破产能力:
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清偿债务的资格
(2)立法例:
一般破产主义:
商人,非商人商人破产主义:
商人
破产主义:
商人,非商人适用破产实体法。
不适用破产程序法(3)我国立法:
2条
直接适用:
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型公资企业,私营企业。
不包括公法人,公益法人自然人,遗产破产,金融机构(银行,保险,证券)有特殊规定,接管,托管,终止民诉,重整,破产清算,国务院主管07年提出
参照适用:
非法人组织其他法律规定破产清算者(如合伙,民办学校,个人合法资产合作社)
2、地域范围:
(1)跨境破产(国际破产,越界破产)同时涉及本国与外国因素的破产(债权人,债务人,财产)
(2)立法例
属地主义:
城内效力
普及主义:
一人一破坏主义,城内效力,城外效力折衷主义:
国外财产及于动产,不及于不动产。
第二章破产程序
(3)我国立法:
有限的普及主义a国开始程序,城外效力,
b始程序:
经裁定发生效力。
依据:
缔结或参加的国际降级互惠原则。
三项保留条件原则:
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领域内债权人合法权益第二章破产程序的开始
第一节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一、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1、破产原因(破产界限,破产行为)
(1)定义:
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此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2)立法例
列举主义:
具体性
概括主义:
抽象化,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资不抵债,停止支付折衷主义:
(3)我国立法
概括主义
不能清偿加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加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理论分析
(1)不能清偿
标准:
先进流标准现金流量低于负债。
要件:
债务人债务应是已到偿还期限,且无争议。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包括,财产,全部资产(固定资产和流动现金账上资金欠款,包括厂房,及其,设备,土地使用,)信用(借贷),能力(劳务,技能,知识产权)
债权人提出清偿请求,
债务不限于货币表的债务,包括能折货币的未来货币债务债务人持续停止清偿,非暂时中止支付(如资金暂时不能中断)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为全部债务成主要债务,非个别或次要债务。
经债务人不能清偿呈客观事实,非主观状态,如主观上不厚或恶意拒绝或主观行为如停止支付或误认为不能清偿。
(2)资本抵债(债务超过)要件标准:
资产负债表
A债务人全部资产低于全部债务(到期和未到期)
B考虑继续盈利能力有:
不宣告没:
宣告(3)停止支付(推定原因)
债务人停止的履行债权人债务的行为主观意思表示要件:
停止支付时债务人主观上作出的外部行为(主观状态)不是财产客观状态。
停止支付包括明示,暗示等方式,如拒付,店门停止,转让,倒闭等。
停止支付对到期的,无争议或已确定的金融债务或转化为金钱债务。
停止支付持续的停止支付,非一时中止支付。
(4)标准比较
不能清偿与资本抵债一般同时并存,但债务超过导致不能清偿,不能清偿要求资不抵债。
停止支付等于不能清偿或资不抵债,能并存作用
(1)对债务人,破产保护,防止“假破产,真欠债”
对债权人:
债权保护,防止恶意欠债对社会,淘汰
2、破产程序开始的限制
1、定义:
破产障碍:
阻止破产程序开始的法定事由2、种类:
隐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法律上:
恶意申请,债务人弄议成立,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事实上:
企业人员,财产下落不明,企业财务混乱条件:
民事债权:
不包括行政债权,劳动债权(争议)
无争议民事债权
届清偿还,未到期,附条件未成就财产上请求权:
行为债务
没超过诉讼时效
人数:
一人或多人。
二、破产程序开始的形式要件:
继承人清算人合伙人无限责任股东
1、立法例申请主义,职权主义。
(2)时间:
申请开始主义受理开始主义管理开始主义2、申请主体:
(1)债务人(自愿破产)准债务人(法人的董事,理事)(我国清算人)
非自愿破产:
司法非应当,国外,权利,义务并存
(2)债权人:
职工债权人,一人或多人规定,国外,最低人数数额(3)清算人:
义务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3、申请程序
(1)应提交的条件
a申请书,主体目的,有关证据,事实与理由,其他,b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算
(2)费用
(3)撤回9条
a比较:
法院许可主义任意撤回主义有限制的任意撤回主义区别主义
(债务人任意,债务人许可)
b许可:
受理破产前,可撤回c再次提出07
第二节破产程序的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3条
任务人住所地:
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或主要营生地,或者注册地。
且管辖权恒定,即受理后不因债务人住所地变动价变动。
2、级别管辖
破产法规定:
以司法解释:
依据工商登记情况基层法院:
县级工商局
中级法院:
县级以上工商局3、移送管辖:
民诉法
4、管辖权异议:
4条适用《民诉法》
5、法院对管辖错误的处理:
两者以上都有管辖权,指定管辖。
6、确认争议债权的法院:
20条21条受理后,已开始未终结的,由原审法院审理以后,未开始的民诉,由受理破产法院审理。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程序
1、破产申请的审理形式审查:
(1)形式要件,申请人资格破产申请书,申请材料齐全,管辖权
(2)实质要件,主体资格,破产界限2、裁证
(1)债权人提出:
裁定界限a:
收到申请之日5日之内通知债务人,15日内裁定受理。
b债务人异议权,自收到法院通知7日内提出,异议在满7-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付款情况:
上级法院批准:
15日。
(2)特殊情况,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3、不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申请裁定送成时日内上诉。
4、裁定之日五日内送达申请人,若债权人提出债务人自裁定11条送达15日提交材料义务。
5、公职与公告。
(1)期限:
裁定之日起而是日内
(2)公告:
未知无法通知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权利,电视,广播)
是想:
14条,企业债务人,财产持存人,出资人,职工,待履行合同相对的人,取回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1)丧失财产处分权,由管理人行使
(2)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无效。
(3)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如董事、监事、经理等。
)
合作与协助义务
工作义务
信息提供义务
附属义务不擅离义务
不责任义务
2、对债权人效力
3、所有债权是为到期
债权人索接受的债务人的清偿无效债权申拟
(1)债务人的债务人成立持有人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故意违反者造成损失。
(2)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债务人和相对工厂来履行或者完毕的合同。
a期限:
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或相对催告之日起30日之内。
b范围:
双方合同,受理前成立合同,双方来履行或履行完毕c性质:
法定性,不得排除或限制d原则:
债权人利益原则
e机构:
相对人的保护,相对人催告权,担保要求权3、对人的民事程序
中止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裁定解除中止民事诉讼,中止仲裁
第三章管理人
第一节管理人制度概述
一、概念
破产程序中依法成立的专门负责对破产财务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的特殊机构。
二、理事嬗变
债权人自行执行→公立救济三、原因:
避开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
四、性质:
法律地位
1、职务说:
公务人员
2、代理说:
债权人代理说:
破产财产管理人债务人代理说:
破产财产所有权人共同代理说:
3、破产财团代表说:
破产时只有法人资格4、管理机构人格说:
破产管理人只有法人资格5、破产受托人:
委托人(破产)受托人(管理人)债权人(受益人)
我国:
管理机构人格说
第二节管理人的选人
一、选人主体
1、立法例
法院选任:
债权人异议权
债权人选任:
法院补充
折衷主义:
法院首先选人,债权人会议时另选。
2、我国立法
法院选人:
债权人更换权
二、破产管理人选人资格(范围)
1、积极资格:
司法担任
2、小计资格:
不担任
3、立法例:
积极:
专门知识与技能:
法律,管理,经济消极:
与债务人或债权人有利益冲突4、我国立法(指定管理人规定)
(1)积极资格阻止自然人补充24条清算组:
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机构:
资产评估,税务师事务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然人:
职业资格要求:
事实消费,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相对集中
(2)消极资格
《破产》24条3款《规定》24条9条:
其他不宜情形5、选任时间
13条受理破产申请时
三、管理人名册
《规定》由人民法院评审认定“市场准入”门槛四、管理人指定办法
《规定》随机方式,竞争方式,不少于三家,接受推荐,不少于万家,指定清算组
轮候,抽签,摇号
五、管理人的更换
1、主体:
法院更换债权人请求权2、事由:
《规定》33条
3、辞位:
29条《规定》39条第三节管理人的职责
1、职责:
确认主体二法院,债权人知情权,协商权,异议权25条26条09条
2、权利:
报酬权28条
3、义务:
27条
注意义务:
权利作为:
谨慎,认真,不应故意或过失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时间。
清偿额标准比例期限
非按时计酬法确认主体,债权人知情权,协商权,异议权忠实义务:
积极作为
5、责任
6、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罚款刑事责任:
个人应参加执行责任保险。
第四章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债权人会议概述
一、概念
1定义:
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自治机构。
2、特征:
性质,自治性→债务人自治主体:
团体法律债权人功能:
决策与监督地位:
争论,主体说,非主体说,我国,机关说立法例: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代表,多数一件中间机构和专业人员法。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人员1、出席人员议:
依法申诉和来申诉债权人狭义:
依法申诉
我国依法申诉所有债权人
(1)一般债权人天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附期限,附条件债务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