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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工作制度Word下载.docx

5、检查党、政、工、团、技、安、妇各级组织齐抓共管安全生产情况;

6、检查各级干部安全责任制和工人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7、检查单位和个人劳动保护、装具、仪器和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

8、对威协职工健康、安全的作业地点,有权勒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四、安全大检查后,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必须立即亲自组织召开安全大检查现场办公会,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写出安全检查通报上报、下发、存档备案。

五、对安全大检查现场办公会落实的问题和隐患,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要指定专人按期复查,对整改问题和隐患积极、效果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整改问题和隐患态度消极拖延或质量低劣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并追究责任。

对经过努力,本单位确实落实不了的隐患,要按隐患上报程序及时上报。

(三)安全措施编制审批制度

一、安全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结合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必须提出编制安全措施的理由、施工标准、具体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二、掘进水平或倾斜巷道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掘进施工过程中的防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四、延深主井井筒完成后,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的地层中掘进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六、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巷道不设支护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七、倾斜巷道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八、检查和穿透老巷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倾斜巷道和上部巷道贯通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十、在煤(岩)层中单巷掘进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等灾害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一、每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二、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不能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的采煤工作面,确实不能保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十三、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原有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改变支架形式,并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四、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在清理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五、综采工作面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六、综采工作面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或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十七、综采工作面放炮时,保护液压支架和其它设备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

十八、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工作面的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炮前距、放炮顺序、端头超前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工作面收尾、支架回撤等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务局总工程批准。

十九、前板运输机运送支架物料时,必须制订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经职能部门批准。

二十、上下山使用耙装机时,必须制订防止机身下滑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一、在有冲击地压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制造、采空区或通过其它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二、三面或四面采空区的构造的地区和构造应力区、高压力区进行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制订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三、做斜巷道维修通车作业时,必须制订行车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四、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五、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六、倾斜运输巷设置风门时,必须制订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七、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必须制订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八、煤、半煤巷掘进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九、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制订防治突出的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一、生产和在建矿井都必须制订地面和井下的防火措施,报矿务局局长批准。

三十二、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订防火措施,报矿务局批准。

三十三、在有自燃倾向的煤层中掘进巷道,采用超前支护方法,渡过冒顶区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四、在已熄灭注销的火区内及其下部小阶段或下方邻近煤层开采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五、开采水淹区域下的防水隔离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六、用放炮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七、在井筒内作业或其它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八、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主井井筒中敷设电缆,必须制订可靠的电缆保护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三十九、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照明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电源,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四十、区、队、班组所管辖范围内的一般性作业项目,必须由队技术人员制订安全措施,经区批准。

四十一、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临时问题(如冒顶、翻棚、移棚、埋皮带等)由带班队长、带班区长在现场制订口头措施,向现场作业人员贯彻后执行。

四十二、安全措施一经批准后,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地向作业人员贯彻,严格按安全措施施工作业。

(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一、安全培训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坚持强制培训、考核发证,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二、安全培训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培训计划和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从事煤矿井下生产建设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须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四、安全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相结,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教学内容除必须学习《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外,应以煤炭部统编教材为主,尽量利用直观形象化教学手段,重视实验实习操作等实际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五、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时间,培训要有专兼职教师、有教材、有场所、有严格的考核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计划。

六、安全培训考试不及格者必须经再培训,直至考试合格。

职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而分配工作的,以违章论处。

未经培训的职工造成事故,应追究分配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七、安全监察部门专责安全培训人员必须坚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学习安全培训效果和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状况,反馈信息,制定措施。

八、季度必须将安全培训统计报表和书面总结报上一级安全监察部门。

九、局、矿必须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培训卡片,资料和档案,由安全监察部门保存。

(五)安全责任工作制度

一、矿务局局长、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矿务局、矿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必须亲自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和组织安全大检查。

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做出决策。

二、矿务局、矿总工程师对矿务局、矿安全技术负全面责任,对矿井各系统,特别是矿井通风、瓦斯、煤尘、自燃火灾、冲击地压的防治负有技术责任,负责对重大措施的审批。

三、矿务局、矿行政副职对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负责,必须对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定期地组织系统安全大检查,召开隐患整改专业会议,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为超前控制事故提供保证。

四、矿务局、矿副总工程师对分管系统的安全技术负责,负责本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审批。

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搞好业务保安。

六、车间(区)、队、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坚持经常深入现场,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大检查,编制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针对性措施,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七、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六)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制度

一、矿务局、矿要结合安全生产具体条件和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状况,制订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

二、矿务局、矿要将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以签定安全生产承包合同的形式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形成自下而上一级保一级的保证体系。

三、安全生产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必须与经济利益挂钩,使安全指标在经济承包中占重要比重。

四、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负全面责任,必须制定规划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承包合同的全面兑现。

五、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承包合同的考核兑现,必须严格考核安全生产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兑现奖罚,使安全目标管理起到促进和保证安全生产的杠杆作用。

(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矿务局局长、矿长对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分管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对局、矿长负责,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

二、矿务局、矿各业务处、科室具体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定级、上报、检查和整改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编号分类管理,建立登记,并指派专责人员进行追踪考核。

三、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管理,监察隐患的认定和整改,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统计、上报。

四、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处理难度,分为A、B、C三级:

A级:

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矿务局解决的隐患。

B级:

难度较大,车间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

车间队必须解决的隐患。

五、隐患的种类,按系统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其它。

六、车间、队组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行政副职对正职负责,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直接处理不了的隐患,要在碰头会上予以通报,当日填写隐患卡,上报安全监察部门。

七、安全监察部门对上报的A、B级隐患,必须及时转发给各业务处、科室、车间、队组落实整改。

对确因客观因素整改不完的隐患,负责整改隐患的单位必须说明具体原因、整改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八、矿务局每月、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隐患排查治理专业会解决处理B级以上的重大隐患,并确定A级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及措施一并上报。

九、隐患排查治理要坚持“一天一检查,两天一循环、四天一通报、五天一上岗、十天一战评”的检查制度,坚持“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做到C级隐患当班内整改,B级隐患两天内整改,若整改不完,必须二十四小时内有干部盯在现场。

十、安全监察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对隐患排查治理积极、效果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或奖励,对隐患排查治理态度消极、拖延的除通报批评外,并追究责任。

(八)事故调查制度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它部门的人员和专家参加。

3、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该区的市劳动行政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省主管部门、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省总工会应派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员参加,还可邀请其它部门监察人员和专家参加。

4、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特大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它部门的人员和专家参加。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预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五、事故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性质,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综合报告,事故调查组或员必须在报告上签字。

六、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七、事故原因查清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制定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完成。

八、发生事故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处理报告。

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九)事故报告制度

一、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

二、企业负责人按照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必须在二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三、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按照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

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

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将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四、事故报告的内容必须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事故发生的概要情况。

五、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现场,因抢救人员、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以及连续生产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者摄影录像。

六、清理伤亡事故现场,必须征得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的同意。

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必须在伤亡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有未按时到达现场,先到达现场的部门有权决定清理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

七、安全监察部门对一次死亡二人以上事故要掌握情况,并及时报告,对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事故,要在三天内连续报一次事故抢险救灾、初步调查处理情况。

(十)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一、安全监察部门对所管辖范围内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严格依据事故的伤害程度,伤亡人数和性质进行分类、统计、上报。

二、煤炭行业伤亡事故按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国有煤矿开办的具有独井口小井、乡镇集体煤矿分别列项统计。

三、国有煤矿井口下不分经营承包形式和用工制度,所发生的伤亡事故一律以井口的所有制性质统计,国有煤矿企业开办的具有独立井口的各类形式小井发生的事故单独列项统一统计。

四、煤炭企业伤亡事故按企业分为煤炭生产、基本建设、地质勘探、火工及机械制造,其中煤炭生产事故分为原煤生产事故和非原煤生产事故两部分。

五、工伤后一个月死亡的计入事故总死亡人数,上月报表报出后死亡的,只在死亡的月份报一次死亡,上月报的负伤事故不再修改,到年底一次更正。

六、外单位承包矿井内的生产,基建、安装发生的事故由发包单位统计报告。

七、下列事故不统计到本企业伤亡事故总数中列表外统计上报备案。

1、本企业支援或承包外单位工程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单位统计报告;

2、企业外组织的安全检查、培训、科研、学习、参观等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

3、职工在生产岗位直接原因因突发疾病造成的伤亡事故。

八、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每月五日前将上月事故统计报表报煤炭部安全司及有关部门。

九、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坚持月、季、年进行伤亡事故的分析,特别是年每年一月份将上一年的伤亡事故按事故类型、事故发生地点、伤亡人员的文化程度、事故原因、伤亡人员的工令、伤亡人员的年令、发生事故的时间及所有制形式进行一次全面综合分析,每起事故、每个伤亡人员只能填报每种分析的其中一项,涉及几项时,应填最主要的一项。

十、安全监察部门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及时填写各类事故统计台帐、整理好统计资料,为企业各级领导决策安全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十一)安全监察工作制度

一、监督检查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按照“三大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程规定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三、参加制订并监督检查安全规划、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使用。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设备质量及与安全有关的产品质量。

五、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检查现场安全隐患、调查重大不安全问题,提出改善安全工作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六、监督检查技术措施经常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技术工程的完成情况。

七、调度安全情况,组织安全活动,总结安全工作。

八、组织事故调查、统计和分析追查责任,找出教训、按期上报。

并对防范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指导群众安全检查月活动,和工会密切配合并参与群众性的安全大检查。

十、参加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并监督兑现、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取投产验收。

十一、监督检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编制,演习和执行。

十二、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有造成事故危险时,有权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十三、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严重违章和事故肇事者警告、记过、降薪处分意见,有权给予对安全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给予奖励。

十四、受理在安全工作中因坚持原则,按章办事故面遭到打击报复的事件。

(十二)安全奖罚制度

一、矿务局、矿必须把安全工作做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指标,将安全指标逐级层层落实,签订年、季、月安全生产承包合同,按安全指标完成情况予以奖罚。

二、安全奖励不能人人有份,搞平均主义,重点奖励区、队、班组对安全工作突出贡献的干部和工人。

三、煤矿职工有以下成绩之一的,由矿务局、矿按其贡献大小、给以表彰和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报,以及制止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抢救事故有功的;

4、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1、不及时解决安全或尘毒危害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事故或尘毒严重危害的;

2、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4、由于设备不完善或作业环境不安全发生事故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3、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4、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5、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六、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安全奖罚的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罚方案和名单,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审定,财务部门负责奖金的发放和罚款。

(十三)安全活动日制度

一、矿井必须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布置安全活动日的内容、方法和具体要求,并写出会议纪要上报下发,狠抓落实。

二、搞好安全活动日活动是各部门、各单位共同的职责,各级党、政、工、团组织必须紧密配合,利用各种宣传形式,积极开展宣传发支工作,形成一个人人讲安全、人人关心安全的局面。

三、各级组织在安全活动日期间,必须结合实际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法制、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典型经验及事故案例的教育,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四、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在安全活动日期间必须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五、各级干部在安全活动日期间必须认真执行安全上岗检查制度,深入生产作业现场,查处“三违”、整改安全隐患,防范事故的发生。

六、安全活动日期间,要在职工、家属中开展“两无”(无违章、无事故)“四保”(个人保班组、家属保职工、班组保区队、区队保全矿)活动,掀起一个“学规程”、反“三违”、“个人无违章”、“身边无事故”活动高潮,人人把住安全关。

七、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安全活动日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入井检身制度

一、矿井必须在有人上下的井口配备专责检查人员,对入井人员进行检查验身工作。

二、每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戴安全帽,携带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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