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零售业务反洗钱word版本 11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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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分行运营管理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分行大额现金、账户管理等需授权、审批等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
二协助支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初分工作配合分行合规部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
三协助指导、监督支行反洗钱工作。
四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六条分行公司银行部工作职责
一对涉及公司业务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按照要求上报分行合规部。
第七条分行零售银行部工作职责
一对涉及零售业务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按照要求上报分行合规部。
二协助支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初分工作配合分行合规部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
第八条分行科技信息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分行反洗钱报送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
三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九条分行安全保卫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涉及洗钱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二负责对行内违反反洗钱工作规定相关人员的调查和处理。
三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十条支行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二负责建立和实施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制度。
三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三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大额交易的报送和可疑交易的甄别及报送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部门指定的反洗钱负责人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四协助上级行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十一条支行营业室主任工作职责一组织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确保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及时上报。
二协助指导、监督兼职反洗钱人员反洗钱工作。
第十二条支行兼职反洗钱人员工作职责一负责执行反洗钱各项制度。
二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完整、准确、妥善地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三持续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
四认真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五按时报送各类反洗钱资料。
六积极参加反洗钱宣传培训。
七积极协助及配合反洗钱工作。
八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十三条支行客户经理工作职责一负责对公授信类的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初分工作。
二加强客户尽职调查协助、配合兼职反洗钱人员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支行经办人员工作职责一负责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义务。
二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初分工作。
三协助、配合兼职反洗钱人员工作。
四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监督和处
罚第十五条分行合规部负责对各级机构和人员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在反洗钱工作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某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
四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五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
七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
八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九其他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分行合规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
某基金销售公司反洗钱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为推动和加强本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机制,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本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内部控制,覆盖本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被利用为洗钱途径的所有业务环节。
反洗钱内部控制要具体落实到相关业务、部门和岗位,确保不存在管理空白或漏洞。
第三条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将充分考虑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第四条本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将力求权责分明,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本公司将定期评价各职能部门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技术、法律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和完善。
第五条本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工作将全面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本公司由风控部负责本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外部沟通和
内部协调工作。
财务部、产品部、技术部、人事部等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协助反洗钱内部控制工作。
第七条反洗钱内部控制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规划反洗钱工作;
2、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
3、在风控部配合下,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组织、安排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建设;
4、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调查;
5、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建议;
6、组织反洗钱培训;
7、法律、法规及本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本公司相关部门应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大额资金、可疑交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记录、分析、核实和报告,并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根据要求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反洗钱开展情况。
第三章反洗钱内部控制具体制度
一、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九条本公司各部门应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原则,为客户办理代销业务时,必须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对文件上的客户信息予以核对并以此进行登记,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严禁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办理业务。
从源头上控制违法洗钱行为,对违法主体进行严密监控。
第十条本公司市场部为客户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在获知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更新客户档案,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一条本公司市场部发现客户交易行为可疑或者对已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疑问的,出现以下情况要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在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要求客户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
(三)回访客户。
(四)实地查访。
(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二、大额资金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本公司风控部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密切监控疑似洗钱的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本公司财务部应对当日发生的大额交易进行分析,发现交易的金额、频率、方式、流向、用途与客户身份、账户用途、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对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慎甄别,并记录和分析该可疑交易,报送风控部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财务部在发现有下列交易或者行为时,应作为可疑交易:
(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四条本公司风控部在收到财务部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意见,确属可疑交易的,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民生银行报送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五条本公司风控部或人员发现明显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应立即通知民生银行,报告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当地公安机关,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三、信息资料保管及员工培训
第十六条为配合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持续监控需要,本公司人事部应
当按照法规要求保存客户或会员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第十七条本公司人事部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方式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将反洗钱工作开展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信息非法告知或泄露给他人。
第十九条本公司风控部负责组织系统内的反洗钱培训工作。
反洗钱工作人员、一线业务人员应积极参加反洗钱工作培训,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可疑交易的识别标准,并通过日常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和相关工作规程的部门和人员,本公司风控部可根据行为性质、损失大小和影响程度,提出处罚意见。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反洗钱工作实际需要和本制度要求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工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公司风控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前海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
篇三:
反洗钱规定
附件
招商银行反洗钱规定(第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全面履行商业银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定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境内外分支机构。
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含反恐融资,以下同)方面的法律规定,在驻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规定。
驻在国家或者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如果本规定的要求比驻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实施本规定,境外分支机构应向总行法律与合规部书面报告,由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机构、岗位及职责
第一节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构成及职责
本行通过设立总、分、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来组织推动全行
反洗钱工作。
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行的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包括: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会计部、零售银行部、公司银行部、同业银行部、国际业务部、离岸业务部、资金交易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现金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审计部、监察保卫部、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等部门第一负责人。
工作职责如下:
(一)审议批准全行反洗钱政策、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审议全行反洗钱组织架构和岗位设臵;
(三)研究全行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决定解决方案;
(四)统筹全行境内外反洗钱事务。
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办公室,承担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总行反洗钱办公室设在总行法律与合规部。
分行应参照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构成情况,结合当地监管要求和分行实际情况,成立跨部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分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总行和当地监管机关的反洗钱政策、工作部署;
(二)审议通过分行反洗钱规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研究分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决定解决方案。
支行应结合支行实际情况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监督支行反洗钱工作。
小组成员包括负责支行反洗钱工作的行级领导、营业室经理、会计主管、储蓄主管和客户经理等。
(一)贯彻落实总分行有关反洗钱规定和工作安排;
(二)组织本行柜面人员和客户经理对拟上报的重点可疑交易的客户身份背景和业务交易进行分析认定;
(三)组织进行高风险客户的认定和定期审核;
(四)研究本行反洗钱工作重大和疑难问题,决定解决方案;
(五)组织本行反洗钱问题整改。
第四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反洗钱职责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全行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反洗钱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制订、修订全行反洗钱政策,推动全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二)制订全行年度反洗钱工作计划,推动全行反洗钱工作计划的贯彻落实;
(三)建立完善反洗钱业务系统,负责全行总对总数据报送;
(四)负责反洗钱监督、检查、协查、宣传和培训;
(五)负责反洗钱监测、分析、报告;
(六)负责全行反洗钱政策咨询及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对新业务、新产品、新制度进行反洗钱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估;
(七)承担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
第五条总行业务条线反洗钱职责
总行会计部、零售银行部、公司银行部、同业银行部、国际业务部、离岸业务部、资金交易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现金管理部、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等业务条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线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承担以下反洗钱职责。
(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总行反洗钱相关规定,将反洗钱的合规要求嵌入本条线的经营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并督促实施;
(二)负责组织对本条线业务、产品、电子交易系统等反洗钱风险评估并采取控制措施;
(三)负责将反洗钱培训工作纳入本条线业务培训;
(四)负责将反洗钱检查工作纳入本条线业务检查,并对检查暴露的问题或薄弱环节进行跟踪整改;
(五)参加总行反洗钱专项检查,对条线人员参与检查的事实认定负责。
第六条总行信息技术部反洗钱职责
(一)负责全行反洗钱业务系统开发、维护;
(二)负责反洗钱数据提取、整理,保证时效性和准确性,并按照业务部门的安全要求进行处理;
(三)配合反洗钱协查。
第七条总行监察保卫部反洗钱职责
(一)协助向公安部门报送有犯罪线索的交易;
(二)协助反洗钱部门做好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总行审计部反洗钱职责
(一)负责全行反洗钱内部审计,每年常规审计应覆盖反洗钱审计内容;
(二)对全行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和整体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条分行相关部门反洗钱职责
分行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总行部门职责分工,制订分行相关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
第二节岗位及职责
第十条各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总分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各设组长一名,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合规工作的行级领导担任,职责如下:
(一)牵头组织本单位反洗钱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履行反洗钱职责,协调相关部门、条线、总分支行反洗钱工作关系;
(二)主持召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解决本单位反洗钱重大和疑难问题;
(三)向同级管理层报告反洗钱重大事件。
第十一条机构负责人反洗钱职责
总、分、支机构和总分行部门第一负责人为机构负责人,反洗钱职责如下:
(一)对本单位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二)设定内设机构或专/兼职岗位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十二条反洗钱管理员职责
总分行法律与合规部和业务条线部门指定一名业务管理人员,支行指定营业室经理、业务主管或更高级别人员担任反洗钱管理员,按以下规定履行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职责。
(一)总分行法律与合规部反洗钱管理员职责如下:
1.推动本部门及条线执行监管机构和总行反洗钱合规要求,组织反洗钱政策、制度起草或修订;
2.向部门领导汇报本部门及条线反洗钱工作情况和问题,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组织推动反洗钱专项检查,督导反洗钱问题整改;
4.组织推动本行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
5.完成部门交办的反洗钱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