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十三五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四川民政厅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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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十三五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四川民政厅Word格式.docx

我省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市、县级全覆盖,将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及自然增长机制。

持续实施患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救助行动、“明天计划”、“重生行动”等系列儿童福利项目。

加强留守儿童关爱救助,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救助服务网络,深化和拓展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试点。

建立残疾人补贴两项制度,完成民政工作对象重度精神病患者排查建档,面向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三无”、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及农村五保、贫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开展救治、救助、康复、护理和照料等服务。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社会福利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困境儿童无人抚养、留守儿童缺乏关爱、精神障碍患者暴力滋事等频频成为社会热点,社会福利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主要体现在:

一是社会福利设施总量不足,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等提供服务的设施短缺。

二是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水平不高,设施功能无法满足留守儿童临时照料、困境儿童特殊护理、精神障碍患者有效治疗等要求,专业能力有待提升。

三是发展不平衡,部分贫困地区保障水平较为滞后,需要进一步统筹各方资源,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积极发展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

以扶老、助残、爱幼、济困为重点,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积极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建立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完善儿童福利机构福利服务网络。

加快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发展。

”在就业促进和社会保障重点工程专栏中提出实施“社会福利工程。

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加强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建设。

”贯彻落实《纲要》要求,加强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社会福利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受保护权,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性工程,对于贯彻落实共享发展理念,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八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深化社会福利服务领域供给侧改革,以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兜住民生底线,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推动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完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提升社会福利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广大困难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障基本。

坚守底线,保障困难群体基本民生,牢牢把握社会福利服务的公益属性,发挥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兜底保障功能,基本满足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等困难群体需求。

2、坚持科学规划。

结合当地实际,科学规划布局,尽量依托现有资源拓展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和精神卫生康复等功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确保服务设施实用适用。

3、坚持突出重点。

补齐短板,重点加强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和精神卫生服务设施等薄弱环节建设,支持人口规模大、服务对象多的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完善社会福利设施。

4、坚持市县为主。

既要积极争取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支持,管好用好中央投资和省级补助资金,发挥其引导、带动和示范作用;

更要强化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力度,落实规划、土地、人员等保障措施,确保服务设施顺利建成、发挥效益。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通过健全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加强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从业人员服务能力等措施,重点建设一批为孤残儿童等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等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设施,显著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兜底保障能力,逐步形成城乡一体、保障有力、服务专业、覆盖全面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三、基本任务

(一)全面提升儿童福利服务水平

落实孤儿保障政策。

严格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

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孤儿的医疗、教育、就业和住房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持续开展“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救治工作,进一步扩大救治范围,拓展服务对象,调整结算方式。

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保障儿童福利工作的资金需求。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

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利用“蓝天计划”二期项目,在人口规模较大和孤儿人数较多的县(市),以及在革命老区、秦巴山区和乌蒙山区的县(市),采取新建或改扩建方式,修建一批县级儿童福利机构。

持续推进民族地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项目,确保民族地区孤儿在自愿前提下集中供养全覆盖。

支持儿童福利机构购置设备设施。

提升儿童福利机构服务水平。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人员和护理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按国家要求配备护理人员,切实提高孤残儿童护理服务水平。

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作用,理顺工作关系,扩大服务范围,充实工作内容,逐步拓展为包括散居孤儿在内的所有困境儿童提供优质服务。

健全完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服务网络。

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

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和维权等服务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大力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

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积极促进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逐步扩大儿童福利普惠制试点范围,积极推进“百县千村”基层儿童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二)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

加快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依法开展受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转介、帮扶干预”于一体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建设,创造条件将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转型升级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

探索完善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建立完善家庭、政府、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加强关爱服务队伍和设施建设,将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和儿童福利服务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精准扶贫、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等项目工程,推动和加强关爱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儿童服务场所、寄宿制学校等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关爱保护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和临时监护照料等需要。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信息平台建设,整合部门信息资源,确保信息畅通、及时更新、数据准确,为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精准施策、精准帮扶、精准干预创造条件。

充分发挥“留守儿童之家”、“儿童快乐家园”、“妇女之家”等关爱阵地作用,改进、完善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努力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更多的关爱服务阵地和活动场所。

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场所建设。

到2020年,新建、改扩建一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重点支持配套设施不完善、功能不全、流出量大的县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

通过建立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早期干预和社会保护工作,逐步完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体系,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或受到意外伤害。

到2020年,100%的寄宿制学校、90%的乡镇(街道)、80%的村(居)委会建有留守儿童(学生)之家等关爱保护活动场所或配备有视频聊天室等必要的关爱设施。

(三)健全完善残疾人基本福利

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鼓励有条件地区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托养服务等福利补贴项目。

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补贴制度。

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实现70%以上的县(市、区)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达到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加强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逐步实现每个市(州)拥有一所民政直属精神病医院或精神病人社会福利院,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网络。

专栏:

1.在人口规模较大或孤儿数量较多的县(市、区)建设儿童福利设施,推动形成功能完备、服务规范的儿童福利服务设施网络。

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30—150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41—43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1230—6450平方米之间。

2.在条件适宜的县(市、区)依托现有社会福利设施资源建设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提供临时监护照料和家庭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50—100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30—35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1500—3500平方米之间。

3.在尚无设施的市(州)建设1所精神病人福利设施(含复员退役军人精神病院),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养护服务。

地市级精神病人福利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300—500张之间(县级精神病人福利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100—300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40—50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12000—22000平方米之间(县级控制在4000—15000平方米之间)。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推动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发展,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加强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民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分工协作,编制好本地区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细化分解规划指标,明确年度目标任务,推动规划落地落实。

(二)加大投入力度。

规划建设投资要多方筹措、多渠道解决。

地方各级政府是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支出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特殊困难群体福利服务设施建设。

留归各级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要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大力支持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和开展服务。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我省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推动我省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

(三)强化项目建设。

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项目储备和建设管理,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承接国家支持政策,加强与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等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全力推进规划规范实施。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和《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T056—2014)等标准规范,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避免铺张浪费、贪大求洋。

要贯彻落实国家社会福利服务政策措施,进一步制定出台相关保障措施。

要管好用好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结合实际需要,配置康复医疗、特殊教育、生活照料等必备设备器材,完善配套服务功能。

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人员配备,健全服务规范,保障运行经费,发挥项目建设效益。

(四)加强队伍建设。

不断健全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优化人才环境,壮大专业人才队伍,不断提高社会福利服务水平。

加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积极争取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建立一支学术品德好、专业素质高、服务能力强、团队结构优的社会福利服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加强和规范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管理,推动服务人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规范服务标准,努力提升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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