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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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或发生一般事故2起,或发生较大事故1起,及以上安全或质量事故的;

(三)歹意拖欠农人工工资,情节严峻的;

(四)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不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置的;

(五)不按规定参加信用品级评定或参评进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峻的;

(六)其它严峻失信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经核查属实的。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十条省内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程序:

(一)企业将《湖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企业注册地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企业,其上述资料直接报省信用评定办公室;

(二)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三)省信用评定办公室对企业信用品级进行评定;

(四)评定结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公示10天;

(五)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按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复议、从头评定;

(六)省信用评定办公室发布企业信用评定结果;

(七)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评定结果在企业的《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上确认记录。

第十一条省外入鄂建筑业企业信用品级评定工作由省信用评定办公室实施,企业的相关资料直接报信用评定办公室。

第十二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评定内容、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按评定申报程序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企业信用品级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存档。

第四章信用手册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简称《信用手册》)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在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用以记载建筑业企业大体情形及信用品级情形的手册。

第十六条《信用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

书面版本由企业自行保留,每一年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记录信用品级一次。

电子版《信用手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和管理。

《信用手册》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不一致时,以电子网络版本为准。

第十七条省内新办建筑业企业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同时领取《信用手册》;

省外入鄂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湖北省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备案表》时领取《信用手册》。

第十八条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要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及时填报和记录《信用手册》电子版本相关信息。

企业取得各类奖励或荣誉后,应在获奖60天内持获奖证书或文件到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并按规定确认加分。

企业违背建筑市场承发包、质量安全、合同履行、建材管理、劳动用工等方面的规定,受到行政惩罚的,由作出惩罚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并按规定确认扣分。

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在合同签定后60天内持合同样原件到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经营业绩记录确认。

企业应在每一年12月底前按统计部门要求上报昔时企业生产经营情形。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在省内承接工程时,应向发包方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出示《信用手册》。

发包方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可将企业信用品级作为招标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市场、质量和安全检查时,企业应出示《信用手册》。

第五章信用监管

第二十条成立企业不同化管理制度。

对照企业信用评定的A、B、C三个品级,别离实行绿色、蓝色、红色三种类别的不同化监管。

第二十一条年度信用品级评定为A级的企业实行绿色监管:

(一)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变更、出省手续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监管中仅作一般性查验;

(二)企业在申请资质增项、升级时给予支持和扶持;

(三)企业在参与投标、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年度信用品级评定为B级的企业实行蓝色监管:

(一)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变更、出省施工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监管中重点作程序性的查验。

(二)依照帮扶与监管并重原则,对企业实施常规性的监管;

(三)对企业提供可能的引导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年度信用品级评定为C级的企业实行红色监管:

(一)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变更、对外施工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监管中予以严格限制和重点审查;

(二)对企业资质从头审查复核;

(三)按期约谈法定代表人,对主要管理人员按期进行建设法规、法规培训;

(四)对企业实行信用惩戒机制,实实施业重点监管。

企业一年内一般不准予升级、增项。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检查、上级督办件核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监管类别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建设行政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评选的先进企业,其上年度信用品级应在A级。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在组织企业信用评按时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违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在鄂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企业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许诺:

咱们已经知晓告知事项的内容,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自觉同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咱们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如有弄虚作假及其违法违规行为,本企业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月日

本手册备

案管理单

位确认意见

备案单位名称:

备案意见:

(公章)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

建立时间

联系电话

注册经济类型

注册资本金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称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企业资质

主项

增项

省外入鄂企业在鄂分支机构情形

驻鄂分支机构名称

驻鄂分支机构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驻鄂分支机构负责人

驻鄂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

职称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备案人数

(人)

其中

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作业人员

其他人员

企业市场行为记录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建筑面积m2/层数/结算价万元)

项目经理

工程竣工备案号

记录单位

获奖记录

获奖项目

奖励加分

确认单位

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及所受处分

失信扣分

企业信用评定结论

年度

信用评定单位(章)

告知事项

现将湖北建筑市场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进入湖北建筑市场的建筑业企业,必需具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所规定的承接范围开展活动。

二、严格遵遵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遵循诚实守信的准则、严格履行合同。

3、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工程项目必需配备与承接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

4、规范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觉保护社会稳固。

五、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日常通知等管理信息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发布,请及时上网阅读。

六、企业信用品级记录可查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

7、企业信用评定结论分为A、B、C级三个品级。

附件: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品级评定标准

申报单位:

(盖章)

序号

评价标准

分值

自评得分

初评得分

评审得分

备注

1、基本信用评价

企业规模(20分)

1.1.1

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相应资质标准的得10分;

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的不得分。

 

10

以企业资质证书为准 

1.1.2

企业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达到相应资质标准的得7分;

超过相应资质标准要求30%及以上的加1分,50%及以上的加2分;

80%及以上的加3分;

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的,达到相应资质标准50%-99%、10%-49%的,分别得5分、3分,9%以下的,扣10分。

以企业提供的税票为准

财务能力(20分)

1.2.1

企业上年度净资产达到企业相应资质标准规定的得8分,超过企业相应资质标准规定10%及以上的加1分;

超过企业相应资质标准规定30%及以上的加2分;

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的,按每低于10%扣1分。

企业应提供相关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验审。

下同。

1.2.2

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得5分;

超过65%以上的,按每超过10%扣1分。

5

1.2.3

企业依法纳税的,得5分。

企业业绩(10分)

1.3.1

企业上年度有一项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得10分;

否则不得分。

人力资源(10分)

1.4.1

企业具有执业资格人数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规定的得6分,否则扣8分;

执业资格人数超过规定10%及以上的加1分,超过规定30%及以上的加2分。

8

1.4.2

上年度被评为省级先进个人每一人次加2分;

设区市级先进个人每一人次加1分。

本项不重复计分,满分2分。

  

2

安全管理(15分)

1.5.1

上年度企业无安全事故的得8分;

每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扣2分;

发生累计死亡3人的安全事故的,本项不得分。

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5.2

企业上年度文明工地制度健全的,得3分;

被评为省级文明工地的,加2分;

被评为设区市级文明工地的,加1分。

本项不重复计分,满分5分。

   

1.5.3

企业通过环境体系管理认证,得2分,未通过不得分。

质量管理(15分)

1.6.1

上年度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的得10分;

按GB50300-2001规范第5.0.6条验收的,有一项工程不合格的扣2分,扣完为止。

1.6.2

上年度施工项目有一项被评为省优质工程奖的得2分,有一项被评为设区市级优质工程奖的得1分。

本项不重复计分,满分3分。

3

1.6.3

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得2分,未通过不得分。

1.6.4

各地推行“差异化管理”中,被列为差的等级或者被被通报的,每一项次扣1分。

--

科技创新(10分)

1.7.1

企业鼓励科技创新并建立相关制度的,得3分;

有提取科技进步专项经费用于科技创新的,加3分。

6

1.7.2

上年度编制省级工法每套得2分。

本项满分4分。

4

小计

100

2、奖励加分(+10分)

上年度获得全国行业工程奖项的,每项加5分。

上年度获得全国行业先进企业、个人的,每一项加1分。

上年度编制国家级工法的,每套加3分。

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的,加3分;

获得设区市级科技奖的,加2分。

企业拥有自主专利技术,每一项得1分。

本项不重复计分。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扶贫帮困、参加抢险救灾,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每一次加2分。

3、失信扣分

依据《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07]74号)规定,企业上年度被公布一起不良行为记录的,扣3分。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同上款重复的,不重复扣分)的,每起扣3分。

合计

4、一票否决

发生死亡4人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被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存在偷税、逃税、抗税行为,已被税务或公安机关查实处理的。

不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

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初评意见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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