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重点与机考题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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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6.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①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等;

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7.伪造: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

变造:

修改已经存在的真实内容;

而票据不同:

签章(伪造)、签章以外(变造)。

8.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9.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纸制档案)

10.正确使用会计文字记录:

在我国境内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时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11.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12.职工公出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否则有挪用公款之嫌)

13.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注:

金额错误重开,非金额错误可以更正,也可以重开)原始凭证的保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

14.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15.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16.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会计账簿的设置:

不得私设帐簿

17.库存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

18.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按照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19.结账: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12月31日。

账簿的保管:

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辅助性账簿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其限为25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20.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2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目标: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

2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对外报送的期限:

月报:

月份终了后6天,季报:

季度终了后15天,半年度报告:

半年度终了后60天,年度报告:

年度终了后四个月。

23.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24.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工商只有行政处罚权)(注: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属不同性质:

中国银行属于商业机构)

25.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26.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区别:

①监督的主体不同。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政府监督的主体主要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督部门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

社会监督的主体是社会审计组织和广大社会公众。

(即会计事务所)

②监督的性质不同。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内部的一种自我约束机制;

政府监督是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进行的管理与监督;

社会监督是通过审计、鉴证职能的发挥及单位、个人的检举来实施的。

③监督的时间不同。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可以是事前监督,也可以是事中和事后的监督;

而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

④监督的内容不同。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仅包括对不合法的收支予以制止、纠正和检举等内容,而且包括为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的内容;

政府监督的内容主要是监督会计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

社会监督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对被监督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发表意见,以提高被监督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公信力。

27.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在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

中专以上会计类。

上岗注册登记90日内。

离岗备案:

6个月。

调转登记:

90日,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28.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有计划轮岗。

29.

(1)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2)销毁程序: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双方共同派员监销。

30.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3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对受打击

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34.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5.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①责令限期改正;

②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

④会计工作人员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严重违法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政责任

①通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

②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④会计工作人员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7.严重违法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刑事责任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3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①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行政处分。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没有现金)

支票同

票据本票城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

汇票本质银行承兑汇票同城或异地

银行汇票

委托收款

非票据托收承付

汇兑异地

2.办理支付结算时应符合的条件:

①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③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④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3.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4.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基本存款账户:

只能开一个,既能存现金,也能取现金。

单一般存款账户:

没有数量限制,不能取现金

银行结算账户位专用存款账户:

单位银行卡:

既不能存现金,也不能取现金。

,只能从基本存款账户中转进、转出

临时存款账户:

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类别表

账户

开立是否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能否存入现金

能否支取现金

基本存款账户

核准

可以

一般存款账户

不用

不可以

专用存款账户

(1)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其他:

备案

不同账户

规定不同

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账户

5.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的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6.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7.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②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银行不垫款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①一个基本账户的原则;

②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③守法原则;

④存款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8.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申请的事由:

没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了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搬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了4、其他原因压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9.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三项功能:

①活期储蓄功能;

②普通转账结算功能;

③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功能。

10.开立异地结算账户的条件:

①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②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③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④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的;

⑤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11.票据包括支票、本票和汇票。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与收款人。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汇票

见票即付

无须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一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见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付款期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见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12.票据丧失的补救: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挂失止付: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公示催告: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4.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票据行为不得附条件)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15.票据的签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的签章效力。

16.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或者盖章;

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17.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才能取得“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会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18.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19.填明现金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①现金支票;

②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20.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2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2.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3.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4.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5.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它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能支取现金。

26.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27.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28.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1.税务登记的范围: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都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开立银行账户;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申请办理延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领购发票;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理停业、歇业;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3.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换证制度。

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每3年换证一次。

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5.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税务登记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6.税务登记的种类: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

之日起30日内;

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时间:

适用范围:

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

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

注销登记)停业、复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

注销登记的时间要求:

之日起15日内。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报验登记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管证》)

7.一般情况下,登记顺序:

先工商再税务,注销顺序:

先税务再工商。

除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8.发票管理:

发票一般分为存根联、发票联、和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的种类:

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隶属于国家税务局管理范围,它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生产型:

30万

会计制度健全

商业:

180万

一般纳税人

生产型:

100万

会计制度不健全

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9.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普通话发票。

10.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11.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

民族自治区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

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12.发票的领购:

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申请领购发票:

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1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保证金:

不超过1万元。

14.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15.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16.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17.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18.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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