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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海洋争端解决政策的选择Word文件下载.docx

的相对独立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对有效解决争

端,以及缔约国选择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的政策

具有重要意义.

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特点

《公约》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复杂的

争端解决体制,这种复杂性一方面表现在管辖

权的强制性和选择性的并存,另一方面表现在

这一体制涉及的争端解决机构和方式的多样

性.尽管一些学者认为这种复杂性会割裂海洋

法争端解决体制,并因此会对海洋法制度的统

收稿日期:

201l4)5—16;

修订日期:

20114)8.15.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

海洋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海洋争端政策的选择(10YJA820093)中期成果.

作者简介:

孙立文(1967一),女,北京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

国际法.

第9期孙立文:

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海洋争端解决政策的选择73

性造成伤害,①但是从《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

以下特点来看,这种复杂性在较大程度上保证

了强制管辖的适用.

1.1《公约》建立了一个开放性的海洋争端解

决制度,它以强制管辖为中心,确保了和

平解决海洋争端网络的形成

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不同,《公约》建

立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一个开放性的体制,它不

仅包括《公约》所建立的强制管辖机制,还将这

种机制与争端当事国自主选择或通过一般性,

区域性或海洋部门协定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相

结合.这种开放性一方面在于海洋争端解决的

调解方法和裁判方法的结合,以及争端解决机

构的多样性;

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对于管辖的事

项的规定.

《公约》第十五部分将争端当事国之间的谈

判以及争端当事国对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的选

择作为首选方式,而将强制性的裁判解决方式

作为最后的方式.换言之,在谈判无果或当事

方选择的方式无法解决争端的情况下,当事国

有权利也有义务采取适当的第三方解决争端的

方式,这种方式既包括对争端解决结果的执行

要求自由度较高的调解方式,也包括争端解决

结果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包括仲裁和司法在内的

裁判的方式.即使是属于《公约》强制性争端解

决机制例外的第298条涉及主权的争端,或第

297条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科学考察,渔

业资源开发利用的争端,沿海国虽然没有义务

接受强制管辖,但是《公约》的调解程序仍然应

当作为当事方解决争端的必须的方式.确切地

说,《公约》的调解程序也在某些争端问题的解

决上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另外,根据《公约》第287条的规定,海洋争

端的强制管辖机构可以由缔约国选择,可选的

机构包括已经存在和运行多年的国际法院,也

包括根据《公约》建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Inter—

nationalTribunalfortheLawofSea,ITLOS)和附

件七仲裁机制.除此之外,第299条也鼓励争

端当事方选择同意的争端解决机构,适用和平

方式解决争端.比如,海洋划界和领土争端可

以通过仲裁协议,国际法院的特殊管辖协议和

选择性的强制管辖,在《公约》体制之外选择争

端解决机构.

在《公约》强制管辖机制的管辖事项方面,

《公约》规定的具有强制管辖权的争端解决机构

所管辖的事项,不仅包括《公约》的解释和适用

争端,还包括与《公约》目的相关的国际协议的

解释和适用.

实际上,这种《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开放

性在较大程度上保证了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争端

解决网络,在海洋争端解决过程中的形成.

1.2《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具有较大灵活

性的海洋争端解决的强制管辖机制.这种

灵活性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海洋争端的

和平解决方法的适用

《公约》争端解决机制规定缔约国在通过谈

判协商的方式无法解决争端的情况下,争端任

何当事方可以单方面将争端提交《公约》第十五

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审理,这就是

所谓海洋争端的强制管辖制度.与其他国际争

端解决程序的强制性不同的是,《公约》争端强

制管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主要表

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公约》对强制管辖程序适

用的争端问题的限制;

二是缔约国对强制管辖

制度适用的排除;

三是缔约国对于具有强制管

辖权的争端解决机构的选择.

首先,根据《公约》第297条的规定,海洋争

端解决的强制管辖程序的适用在解决专属经济

区和大陆架科学考察,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的争

端方面受到限制.换言之,对上述争端事项沿

海国没有义务接受强制管辖.

其次,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缔约国

可作出声明排除强制程序对海洋划界,岛屿主

权争端;

军事活动或政府执法活动争端;

联合国

①AlanE.Boyle,DisputeSettlementandtheLawoftheSea

Convention:

ProblemsofFragmentationandJurisdiction,Thelntema-

tionalandComparativeLawQuarterly,Vo1.46,No.1(Jan.,

1997),P.42.

74太平洋学报第19卷

安理会授权行动引起的争端适用.从缔约国的

实践来看,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时作出第

298条声明的国家有17个,截止到2009年12

月,这个数字已经上升到31个.

第三,根据《公约》第287条的规定,即使

适用强制管辖程序的海洋争端,缔约国也可

以选择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国际争端解决机

构.根据《公约》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在签

署和批准《公约》时,做出强制管辖机构选择

的缔约国有35个,而到2009年12月,该数

字上升到47个.

可以看出,在签署和批准《公约》时做出强

制管辖机构选择的缔约国数字和根据第298条

作出排除声明的缔约国数字均有所上升,《公

约》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似乎存在受

到限制的趋向,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观察,缔约国

对两种选择权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公

约》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海洋航行权,海洋环

境保护领域内的适用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证.

尽管《公约》争端解决强制管辖制度的灵活

性,起到了加强这个机制对核心海洋权利争端

的强制管辖的作用,但是评估争端解决机制的

效果还有一个因素,即争端解决机制能否建立

和发展统一和一致的法理体系.①《公约》争端解

决规则的这种选择性,从理论上来看削弱了强

制性争端解决机制建立统一协调的海洋法学的

能力.但是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基于谨慎

和克制态度,似乎可以避免由于不同争端解决

机构处理争端对海洋法规则和制度造成的割

裂.例如,从国际法院和以往的国际仲裁庭处

理的海洋划界争端来看,尽管争端解决机构对

海洋划界法律的解释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了

变化,但是不同机构的裁决结论和解释基本上

是一致的.例如,国际法院在其处理的七个专

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争端中,都适用等距

离~特殊情况法解释划界的公平原则,而涉及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争端的三个仲裁案件

中,也同样适用等距离~特殊情况法来解释划

界的公平原则.②

1.3《公约》的争端解决规则显示出一种对争

议问题进一步细分的方式,这种细分有利

于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适用于复杂的海

洋争议

鉴于海洋争端的复杂性,同一个争端问题

以不同的方式呈现,其可诉性也会随之受到影

响.在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关于柔佛(Johor)海峡

内及其附近陆地开垦争议案(2003)中,双方尽

管均未据《公约》第287条做出选择,也没有根

据第298条排除《公约》强制管辖机制对海洋划

界和领土或岛屿主权争端案件的管辖权.应当

说,强制管辖机制对该争端的管辖权不受问题

的呈现方式的影响.就争端涉及的问题本身来

看,领土主权的争端可以以划界争端的形式呈

现,也可以以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

护争议的形式呈现.在这一争端中马来西亚提

出了划界,宣告新加坡的陆地开垦和利用行为

违反国际法,以及恢复该地区原始状况并对开

发行为对环境和沿海地区所造成的潜在影响做

出评估的申诉要求.③尽管第298条声明对上

述问题管辖权的影响方式还有待于裁判机构在

实践中的具体解释,但是海洋争端问题的细分

却是不容置疑的.

除了上述海洋权利的规定本身所暗示的争

端问题的细分以外,《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本身

也对涉及特定争端或案件的管辖和程序做出了

特殊的规定.根据《公约》第292条的规定,涉

及船舶和船员立即释放(promptreleaseofvessels

andcrews)的争议,释放羁押者的问题可以提交

争端当事方同意的法庭或裁判机构,如果当事

方无法在10日内就管辖的法庭或裁判机构达

①E.D.Brown,"

DisputeSettlementandtheLawoftheSea:

ThelJNConventionRegime"

MarinePolicy,1997,Vo1.21,No.I,

p.42.

②国际法院从1967年的北海大陆架案之后,处理的以专属

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为主要诉求的争端有l0个,其中7个案件进

入实质程序并且完成了判决.仲裁案件包括苏里南和圭亚那之

间,巴巴多斯和特立尼达多巴哥之间,阿联酋和也门之问的海洋划

界争端,以及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之问的岛屿主权争端,后者不涉及

划界规则的适用.

③LandReclamationCase(Malaysiav.Singapore),Provision—

alMeasureOrder.ITLOScaseNo.12(2003).par.22.

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海洋争端解决政策的选择75

成一致,则羁押一方所选择的《公约》第287条

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或者海洋法国际裁判庭具

有强制管辖权.而第290条则规定了临时措施

裁决的管辖.对于提交强制管辖机构并初步确

认具有管辖权的海洋争端,相关法庭可以发出

采取临时措施裁决令;

对于提交仲裁的争端,在

仲裁庭组织的过程中,争端当事方同意的任何

法院或裁判机构可以发出临时措施令,如果两

周内无法确定临时措施的管辖机构,则海洋法

国际裁判庭对这一问题具有强制管辖权.可以

看出,海洋争端当中的船舶和船员的立即释放

争端,临时措施的实施两类问题可以适用强制

程序.

1.4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在争端解决中

扩大《公约》本身的适用,确立了海洋法的

基础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海洋争端

解决机制的完整性和海洋法的统一性

如前所述,《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中强制管

辖机构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缔约方对强

制管辖机制的接受,但是选择不同争端解决机

构存在着海洋法规则解释的协调问题.尽管到

目前为止海洋争端解决实践尚未显示出不同机

构解释海洋法规则的冲突,但是在面对大量争

端时,不同机构对海洋法规则的解释是否依然

能够维持法理的统一和协调则成为一个人们担

心的问题.④

另一方面,基于海洋争端解决强制管辖适

用时对争端问题的细分,一些学者也提出了《公

约》所建立的海洋法体制及其争端解决制度的

碎片化问题.②例如,从渔业权的角度来看,按

照《公约》第297条第三段的规定,缔约国无义

务将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权相关争端提交强

制管辖,而公海上的捕鱼权争端则属于《公约》

强制管辖的范围,这种争端问题的细分,导致了

潜在的渔业资源保护制度的割裂.

对于上述两个问题,《公约》规定的条款适

用规则似乎提供了一定的解决方法.根据《公

约》第281条和第282条的规定,《公约》的缔约

国关于《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议,在双方选择

的解决方式没有达成结果并且双方没有明确排

除进一步程序的情况下,或者在双方同意的规

定期限内没有达成解决的情况下,适用《公约》

关于争端解决的程序.如果缔约国之间通过其

他一般条约,区域性协定或双边协定同意将其

有关《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议提交裁判程序,

在双方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公

约》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可以看出,除非缔约

国双方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公

约》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在较大程度上扩大了

其强制管辖程序的适用.这种扩大在一定程度

上保证了《公约》解释和适用的统一性.同时,

根据第293条的规定,依《公约》具有强制管辖

权的裁判机构应适用《公约》和其他与之不存在

不相符之处的国际法规则.显然,通过《公约》

强制管辖程序及这种程序对与《公约》一致的国

际法规则的适用,《公约》建立的争端解决规则

意图确立海洋法的基础地位.

《公约》生效的最初阶段,在附件七仲裁庭

处理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诉日本的南方蓝鳍金

枪鱼一案(2003)中,仲裁庭以上述第281条和

第282条关于海洋法部门协议对争端方式选择

的优先权为依据,认定该案适用的南方蓝鳍金

枪鱼保护委员会《1993年公约》关于争端解决

方式的第l6条规定,表明《公约》规定的强制性

程序对这一争端不具有管辖权.③在随后发生

的爱尔兰与英国之间的MOXPlant一案同样提

出了类似的管辖权问题,但是仲裁庭关于管辖

权的裁决结论却不同.在这个争端中,附件七

仲裁庭确定了《公约》在该案中的唯一适用条约

的地位,对争端的管辖确定,仲裁庭认为,当事

双方的争议涉及《公约》的解释和适用,而且,

①BernardHOxman."

AbutetoLouisSohn—IsTheDis.

puteSettlementSystemUnderTheLaw0fTheSeaWorking?

"

.Z1^e

GeorgeWashingtonInternationalLawRev/ew;

2007;

39,3;

P.661.

②AlanE.Boyle,"

DisputeSettlementandtheLawoftheSea

ProblemsofFragmentationandJurisdiction"

.TheInterna.

③SeeSouthernBluefinTunaCase(Aust1&

amp;

N.z.v.Japan),A-

wardonJurisdictionandAdmissibility(2000),ArhitralTribunalcon—

stitutedunderAnnexVIIofUNCLOS.PP.90—95.

76太平洋学报第19卷

OSPAR公约(1992年《保护北大西洋海洋环境

公约》)并不足以解决争议涉及的问题,因而并

不引发《公约》第281条和第282条关于《公约》

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争端管辖权)的规定"

.

换言之,附件七仲裁庭根据《公约》第288条第

段的规定,抛开所谓"

与《公约》目的相关的国

际协定"

的适用,从强制程序对《公约》的解释和

适用争端的管辖权的角度确定对这一争端具有

管辖权,只不过另一方面仲裁庭也认为,该案的

关键问题在于欧盟法对欧盟及其成员国之间的

《公约》相关事项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在这一

问题无法明确的情况下,仲裁庭裁决中止管辖

权裁决程序,但"

仍保持对争端的把握"

①.

就以上两个案例来看,《公约》海洋争端解

决的强制管辖机制只有在海洋法的部门条约或

区域条约与《公约》同时适用,并且相关条约的

争端解决规则中表明排除《公约》强制管辖的意

图时,争端当事方才能够根据《公约》第281条

和第282条的规定排除《公约》的强制管辖.但

是也有观点认为,《公约》构成国际海洋法的基

本法,《公约》规定的强制管辖权具有补充管辖

的性质.②从实践中争端当事方在海洋部门协

议或区域性协议中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开放

性,以及《公约》海洋争端解决机制适用法律的

广泛性来看,这种以补充管辖性质出现的《公

约》的强制管辖权,在海洋争端解决实践中也不

是不能达到的.

从上述特点可以看出,《公约》的争端解决

机制是一个开放的,具有较强灵活性的强制性

海洋争端解决机制,这种开放的灵活的强制性

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确保了《公约》适用的普遍

性,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缔约国对《公约》全部

内容"

一揽子"

地接受条约的拘束力.另一方

面,这种灵活性所造成的管辖权的分散,对海洋

法和海洋法争端解决机构的统一有效运行造成

定的潜在的负面影响.尽管这种分散的管辖

权的负面影响,可以通过具体的具有管辖权争

端解决机构在处理管辖权问题上的节制得到缓

解,但是这种负面影响在处理大量争端时是否

有效仍然有待观察.另外,《公约》建立的争端

解决机制所提供的缔约国对具有强制管辖权的

争端解决机构的选择,也影响了作为海洋法争

端解决专门机构的海洋法国际裁判庭的权威性

地位,从而影响了海洋争端解决机构的统一性

和有效运行.

当然,上述负面影响并非无法解决,随着海

洋法争端解决实践的不断发展,海洋法国际裁

判庭在海洋争端解决方面的权威性可以通过缔

约国对《公约》第287条规定的强制性海洋争端

解决机构的积极选择得到确认.根据联合国网

站公布的信息,在签署和批准时选择海洋法国

际裁判庭作为首选强制管辖争端解决机构的缔

约国有27个,另有4个缔约国声明选择海洋法

国际裁判庭作为特定海洋争端的管辖机构,到

2011年这一数字分别上升到28个和5个.⑧特

别值得注意的是,缔约国对《公约》第287条所

作的声明可以随时变更,这也为缔约国将选择

的其他管辖机构改变为海洋法国际裁判庭提供

了条件

二,对缔约国确定海洋争端

解决政策的影响

随着《公约》在1994年的生效和海洋法国

际裁判庭在1996年的运行,海洋法的基本制度

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作为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

个重要组成部分,《公约》的争端解决制度对

缔约国和非缔约国解决海洋争端的立场和策略

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首先,《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在选择的基

础上提供海洋争端解决强制程序,促进缔约国

和平解决海洋争端意愿的同时,也为缔约国和

①TheMOXPlantCase,Irelandv.UnitedKingdom(24June,

2003),ProceduralOrderNo.3.ArbitralTribunalconstitutedunder

AnnexVllofUNCLOS,par.18,pp.5—6andP.9.

②M.BrneeVolbeda,"

TheMOXPIantCase:

TheQuestionof

'

SupplementalJurisdiction'

for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Claims

UnderUNCLOS"

.TexasInternationalLawJourna1.VOL.42.No.1

(fall,2006),PP.230—235.

③Seeonhttp:

//www.Ul1.org/Depts/los/settlement—of—dis—

putes/choiceprocedure.htm,visitedOilApril1,2011.

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海洋争端解决政策的选择77

平解决海洋争端提供了最后的方式.尽管《公

约》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以谈判和缔约国的选

择作为海洋争端解决的首要条件,但是不管是

谈判还是缔约国选择的其他争端解决方式,《公

约》的机制更强调争端解决的结果,对属于《公

约》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范围内的争端事项,争

端当事方谈判未果,或者选择的解决方法无果

的情况下,最终会适用《公约》规定的强制性争

端解决程序.即使对于排除海洋划界争端的强

制性管辖程序的缔约国,也应当考虑谈判无果

时解决争端的进一步的方法.

其次,争端问题的细分有助于缔约国选择解

决海洋争端方法的多样化,促使争端当事国更多

地利用《公约》的强制性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

尽管缔约国可以排除强制管辖机制对涉及本国

的海洋划界类争端的管辖,同时,强制管辖机制

的适用也会受到诸多限制,但是这些争端仍然可

以通过对涉及的问题的重组,调整争端的法律诉

求,使争端的主要问题或者部分问题纳入强制程

序的适用范围,促使争端当事国更多地去利用

《公约》的强制性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

第三,《公约》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扩大

管辖条约范围的规则,不仅要求缔约国将其与

《公约》的适用和解释有关的争端提交强制管辖

程序,而且对缔约国之间与《公约》有关的区域

和海洋部门条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提交强制

管辖机制,这种规定无疑扩大了强制性争端解

决机制适用的范围.

最后,强制管辖机制中关于选择裁判机构

的规则,在较大程度上鼓励了缔约国使用法律

方式解决海洋争端的意愿.《公约》争端解决的

强制管辖机制的这种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意

味着对具体争端解决机构适用法律的程序和适

用法律的政策倾向的选择,这种选择的自由度

缓解了缔约国由于争端解决机构程序规则和裁

判人员对国际法和海洋法理解的差异,而对法

律适用的倾向性造成的海洋利益分配的不公平

的担忧.对作出争端解决机构选择的缔约国的

观察可以发现,到目前为止,选择海洋法国际裁

判庭作为首选争端解决强制管辖机构的缔约国

多为发展中国家和一些所谓海洋利益并非其关

键利益的国家.发达国家,特别是西欧传统的

海洋国家,比如英国,则首选国际法院,这种情

况不能不说与这些国家长期参与国际法院的争

端解决案件所建立的某种信赖有关.其他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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