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通辽市城镇幸福社区建设行动计划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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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老旧社区的集中公共用房面积一般不小于800平方米,新建社区公共用房不小于1000平方米;
社区规模较大的,公共用房面积还要相应增加。
各旗县市区要按要求对列入幸福社区建设不达标的社区公共用房进行改扩建,也可以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解决。
国土、住建、规划、供热、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等部门和单位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支持老旧社区公共用房改、扩、新建工程建设,并比照棚户区改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各种入网费等经营性收费。
办公及文体活动、卫生医疗、物业管理等场所及服务均应在社区所辖的各小区内实现。
新建小区和集中改造的棚户区都要按建筑面积4‰的要求提供集中的钢混结构的社区公共用房,且应单独设置,不与住宅相连;
开发规模较小、在一个小区内配建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其在本小区的配建比例应达到5‰。
社区公共用房包括纯公益性用房和有收益公益性用房。
纯公益性用房包括社区党支部、居委会的办公用房(社区两委办公用房不能超过社区公共用房总面积的10%),居民文化体育教育活动用房,培训活动用房,司法救助、矛盾调解活动用房,警务室用房,便民一站式服务中心用房等,各级政府要按相关功能要求配备齐全相关设施设备。
有收益公益性用房包括医疗服务用房,老年人活动中心用房等。
社区幼儿园用房、社区商业用房等一般应单独设置,可以有偿使用。
要在社区配建垃圾转运站和公厕。
(二)积极推动老旧小区改造。
幸福社区应是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环境较好的小区。
列入幸福社区的老旧小区应进行必要的改造。
主要内容是:
居民住宅楼的节能改造,供热、给排水等老旧管网改造,小区环境绿化、硬化、亮化、美化改造及停车位建设。
三、幸福社区应具备的服务功能
(一)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
提供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建立社区内失业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等动态管理制度,动态掌握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
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指导、介绍等服务;
协助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协助调处辖区内劳动争议。
协助做好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社区医保、社保扩面征缴和相关管理工作。
(二)社区救助服务。
了解社区贫困居民或家庭的基本情况,建立相应档案,掌握贫困家庭需要救助的主要问题,并做好有关方面的沟通,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活动。
组织社区单位和居民开展邻里互助服务,对社区内的优抚对象、孤寡残弱、特困家庭实施帮扶。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教育救助服务,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加强社区捐助接收站点和“阳光超市”建设。
(三)幼儿托管服务。
每个社区都应有规模适宜的幼儿园,使社区居民的适龄儿童能够就近入托。
(四)社区养老服务。
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虚拟养老院)。
掌握社区内不同类型的老年人群体特别是高龄、空巢老人的实际需求,与相关服务单位建立稳定联系,吸引其加盟,为老年人提供需要的餐饮、卫生医疗、文化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
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有针对性开展社区老年人喜欢的相关活动。
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餐饮等服务。
老旧小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用房面积不小于80平米,床位不少于15张;
新建小区所在社区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面积和床位数。
(五)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
卫生服务站内要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和护士,社区医疗服务覆盖率达到100%,社区居民家庭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90%以上,规范使用率达到75%,并建立与城镇医院转诊制度。
提供计生技术、生殖健康指导等服务,计划生育满意度达到95%以上。
加强外来人口管理,暂住人口登记率达到100%,发证率达到95%以上。
(六)社区文化体育服务。
每个社区均应建有室内活动场所,用于居民读书、阅报、上网和进行文体娱乐、休闲等活动;
其中应有一个8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活动场所,以便居民开展相关的文化、体育、科普、培训等活动;
每个社区均应配置简单的体育器材,并有居民室外健身场地。
(七)社区物业服务。
物业企业需具有合格的资质,配备满足服务需要的设施设备,明确并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相关内容。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持有从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服务项目必须明确环境卫生和道路绿化灯饰养护管理标准,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及基础设施的维修养护标准,确保环境整洁,房屋、设施设备能够安全使用和运行;
必须明确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治安巡逻,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等。
(八)社区司法救助、矛盾调解服务。
对社区居民中需司法救助的,协调专业人员给予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对社区居民需化解的家庭矛盾、邻里矛盾,居民与社区管理、小区管理单位之间的矛盾等进行调解,促进社区和谐。
(九)社区治安服务。
完善社区警务室建设,依托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构建社区群防群治网络。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加强对吸毒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教育。
建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并进行演练,提高社区居民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社区商业服务。
发展规范的家政服务业,为社区居民提供保洁、餐饮等家政服务。
在社区设立必要的超市、餐饮店、洗染店等服务网点,满足社区居民的日常购物和生活需求。
推广“支付卡”系统建设,在社区、小区及商场布放自助缴费终端,居民持卡不出社区即可完成水、电、气、讯、暖等公共事业性缴费。
(十一)发展社区民间服务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
有计划地开展各类适于社区需要的民间服务组织,从事社区公益服务。
积极动员社区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加入志愿服务队伍,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
建立健全社区志愿服务注册制度、培训制度和激励机制,推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化。
倡导并逐步推行社区运行的义务化义工,在社区内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风气。
(十二)强化社区民生管理。
积极动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管理、主动参与党支部、居委会组织的活动,通过研讨、听证等方式参与决定社区福利或公益服务事项。
鼓励居民成立多种适宜的文化、科技、体育、教育、培训等组织,开展居民喜闻乐见的活动,丰富居民生活。
(十三)建立社区数字中心,畅通社区民情信息渠道。
逐步建立社区数字中心,实现社区服务合理的数字化、智能化。
建立健全社区数字中心,一站式服务中心。
物业企业与市区机关单位的信息沟通与业务合作机制;
畅通社区居民和社区一站式服务中心、物业企业之间的电话、网络联系;
畅通社区与民间社区组织、志愿服务、救助等组织信息沟通,使居民需要的日常服务信息及急救呼叫能够得到及时回应,打造便民利民平台。
健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领导干部联系社区制度,定期举办民意接待日、民意恳谈会,听取社区居民意见,设置民情热线,民情信箱,建立民情信息员队伍,畅通民意收集,民情表达渠道,通过社区组织等途径使党和政府的决策更多更好地吸纳民意,并向居民进行反馈。
同时将党和政府的政策、有关工作部署等告知居民,得到理解与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发改、财政、民政、公安、司法、人社、国土、规划、住建、人防、卫生、计生、文化、体育、消防、房产等单位负责人和各旗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全市幸福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全市幸福社区创建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幸福社区建设综合协调工作,还要分设创建工作推进组,按照部门的职能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推进落实工作。
幸福社区的公共用房和配套设施建设、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指导建设项目的规划、招投标和监督管理。
其它创建项目的落实,分别由组织、民政等部门负责推进。
各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幸福社区建设的具体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地区幸福社区建设的规划、组织和实施,社区建设的主要任务要在今年10月份前完成。
市委、市政府将把幸福社区创建工作纳入对各旗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二)健全社区组织机构。
推进城镇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旗县(市、区)建立党建联席会议制度,推行“一居一委一站一支部(总支)”管理方式,健全社区党组织,选优党组织书记,配强专职副书记,完善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的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四方共议”机制。
全面落实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志愿服务和结对帮扶等制度。
健全社区居民自治机制,完善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社区党总支(党支部)、社区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相关组织机构。
(三)加快新增社区的审批建立。
科区、开发区、科左后旗等地待政府审批尚未批复成立的29个新增社区(其中科区11个、开发区14个、后旗4个),要在本行动计划下发后1个月内完成新增社区的审批、组建工作。
(四)落实建设维护资金。
市财政将安排幸福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亿元,主要用于社区公共用房建设、老旧小区改造及完善配套设施补贴。
市财政可按各旗县市区承担的项目下达资金指标,待建设项目验收后拨付资金。
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做好相关硬件及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幸福社区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并确保各项功能作用的发挥。
(五)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
落实社区工作人员编制基数,每个社区按照每200户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要求补齐社区干部,人员不足的应在已毕业的大中专学生等群体中招聘。
要适当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素质。
(六)努力形成创建幸福社区合力。
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幸福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各部门涉及到的社区建设管理上级专项资金,要向今年创建的幸福社区集中投入;
争取到的设施设备要向幸福社区集中。
民政部门每年要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20%比例用于资助社区开展社区福利性、公益性服务项目,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的优惠减免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社区养老等公益服务设施,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