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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必须到位在施工现场,尽职尽责,发挥作用。

建造师不到位或受聘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均视为违法挂靠,今后将对注册建造师违法挂靠行为作为施工安全隐患重点加大检查,一旦发现将责令停工,并严厉处罚施工企业。

五、施工单位应保持项目部主要成员的稳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部主要成员。

备案后的项目部主要人员如需变更的必须重新备案。

若发现存在虚假投标的,将要求建设方重新招标并处罚施工企业。

六、施工单位备案人员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一经发现其所备案人员与实际不符合、弄虚作假等现象,停止其备案;

并在网上通报。

七、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办理安全许可证等证书证件的延期、换发,一旦发现有过期现象,将停止其项目备案。

八、施工单位应认真领会、如实填写备案表格,不得有涂改、弄虚作假现象。

填写不清或涂改的,不予备案,若发现弄虚作假现象的,备案作废,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施工单位应经常查看山西煤炭信息网和中煤基建网,查找和发现备案公示的虚假不真实的项目、情况等,(这会上已把上网的方法发给大家了),欢迎及时向我局举报反映,我局将采取严厉的措施处理。

十、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及省厅晋煤办基发[2011]604号文件等要求,尽快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对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并将自查结果报省厅基建局备案。

省厅在今后煤矿安全检查时随时有可能对施工企业总部进行考察。

十一、各煤矿、煤炭集团,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施工企业、施工安全的监管工作,规范施工单位的建设施工行为;

加大对各种施工挂靠、皮包公司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绝不姑息;

各招标部门要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尽职尽责。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基本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

施工备案安全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14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4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现就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

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均负有重要的安全责任,要切实做到“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不留漏洞”,构建有效的安全管理保障体系,确保建设安全。

(一)落实项目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职能。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投资者、组织者,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法人安全责任是项目建设施工中最主要、最有效的安全保障。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能,承担建设方安全管理责任。

1.建设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建设安全全面负责,必须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办公地点要临近施工现场,要设安全、技术、工程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配足专职安全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保障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正常费用。

2.要建立健全各专业管理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人每月入井跟班次数,并加强监督,认真考核,严格奖惩。

3.负责项目建设的统一协调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合理安排建设工期,严禁片面追求速度而忽视安全的现象发生。

4.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严把施工、监理队伍准入关,不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施工、监理队伍不得进入,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单位工程不得开工。

5.负责施工单位人员入场培训和施工、监理人员的备案及管理工作,严禁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上岗。

6.负责建设施工过程中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跟班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7.负责双电源供电、安全监控和矿井通风系统等基础工程及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良好的安全施工条件。

8.负责向施工方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设计等技术资料,所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9.负责组织制订瓦斯、水、火等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落实工作,切实加强采空区积水、积气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0.负责召开项目建设协调会、安全例会,负责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和施工安全费(造价的2%),严禁少提或不提取安全费的现象发生。

上述要求将作为今后建设项目开工和建设的前提条件。

(二)落实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单位是矿井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施工单位、队组、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是项目建设施工中最关键、最直接、最有效的安全保障,是从源头上加强施工安全的关键环节。

1.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装备,必须建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设立安全、工程技术、质量等专业管理部门,要有专人、专门的机构负责施工区域的“一通三防”工作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要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和安全装备,管理、技术人员能满足安全施工和编制技术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的需要。

3.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负责对安全施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问题、隐患后,要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立即制止。

4.落实施工人员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其中新工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低于一个月、入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低于一周,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知识的人员上岗。

5.必须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作业规程以及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度,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并加强监督,认真考核,严格奖惩。

6.加强和规范现场安全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强化班组安全基础工作,规范工人操作细节,实行质量标准化建设,严格贯彻执行规范规定、安全标准和安全措施,坚持不懈地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治理和反“三违”工作。

7.建立和落实班前安全碰头会制度、安全旬(周)例会制度、安全绩效考核奖罚制度等。

8.严禁中标的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一经发现要立即清退。

建设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停止施工,该整改的整改,该清退的清退。

(三)落实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规范工程监理行为。

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方委托,代表建设方进行项目监理的专业队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规范监理行为,强化安全监理责任。

1.监理单位必须根据施工安全需要配足安全监理人员。

2.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及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监理能力,经培训持证上岗。

3.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理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落实、认真考核。

规范监理技术资料管理,安全监理资料要定期存档,妥善保管。

4.要参加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等审查会和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专项检查。

5.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理工作,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负监理责任。

6.监理人员必须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行为。

7.负责核查施工设备合格证件、安全标志、安全防护措施和施工材料检验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对证照不全的设备、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对防护措施不完善的不得施工。

8.负责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整改。

建设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对监理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该整改的整改,该清退的清退。

二、规范煤矿项目建设行为,严禁违法违规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建设程序,未经批复开工报告的矿井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擅自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无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边建设边生产或擅自组织生产的建设矿井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严禁批小建大,矿井建设项目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三、加强矿井建设项目“一通三防”及防治水管理,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建设矿井必须设置专门的通风管理机构,并配足专业人员,加强日常管理;

通风系统必须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稳定可靠;

通风设备和设施应及时维护维修,并根据施工需要及时调整。

要加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严格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及揭煤前的防突措施,其瓦斯抽放系统要在揭煤前投入使用,最大限度地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做到“先抽后掘”。

凡通风系统不符合要求的、该抽未抽、措施不到位、瓦斯经常超限、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报警及断电功能不全的建设矿井,一律停工整改。

要切实加强水害防治工作,配备水文地质专业人员和符合要求的探放水设备,严格执行“有掘必探”;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建设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负责水害防治工作,并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查明和准确掌握水患情况,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建设矿井要针对不同的瓦斯、水、煤层自燃等地质情况制订相应的安全建设工作方案和相应的防治措施;

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日常化,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按“三定”要求整改,对排查出的瓦斯异常、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隐患必须由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及时组织治理或指定专人专项治理。

对隐患排查不力、排出未整改到位或仍存重大安全隐患的建设矿井,要立即停工整改。

四、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大建设矿井安全监管力度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矿井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履行政府监管责任,加大对涉及建设矿井安全的施工管理、队伍、火工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监管力度。

严格执行“包片包矿”监管责任制、停产停工矿井驻矿盯守责任制、月旬检查制度、隐患排查责任制、追踪复查制等,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得力、监管到位,及时查出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施工。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要认真履行对直属建设矿井、兼并控股的建设矿井的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定》及煤矿建设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对兼并重组后的建设矿井其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执行。

五、加强检查,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各项安全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负责组织自查自纠。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安全技术人员,结合区域内建设矿井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对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其中,对整改建设矿井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追踪监管,对停工整改建设矿井应当指派专人驻矿盯守,停工整改完成后经原检查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继续施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办基发[2011]604号

关于全省煤矿建设施工项目备案情况的通报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

为规范我省煤矿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10〕865号)要求,省厅基建局加强了全省煤矿建设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施工项目(中标)的备案工作。

截止2011年3月底,省厅基建局已分别对193家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和601个建设工程项目(标段)进行了资质和施工项目(中标)备案。

现将前一阶段备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通报如下:

一、部分施工单位所承揽的项目数量过多,有的施工单位承揽的工程项目多达30~40个,已超出其管理和施工能力(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工人等超出了其原有数量),不利于安全施工。

二、部分煤矿建设单位未对施工企业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个别施工单位上报的备案资料与实际不符。

三、个别施工单位的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建设工程项目兼任项目经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鉴于以上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单位建设行为,确保我省煤矿建设工作顺利、安全进行,现就下一阶段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施工单位必须切实履行施工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监管人员,加大对所承揽的施工项目的日常检查力度,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二、施工单位必须结合自身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工人数量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地承揽煤矿建设工程,尽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上述要求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承揽施工项目过多不能确保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的施工单位要适当退出一些施工项目,并不得再承揽我省其他煤矿建设工程。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合法进行投标,不得围标、串标以及挂靠资质承揽建设工程项目,不得违法分包、转包。

四、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建设合同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齐施工项目所需要的各类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得随意更换项目部主要成员,以保持施工队伍的稳定性。

同一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经理。

五、煤矿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施工队伍准入门槛,在招标前应登录山西煤炭信息网()和中煤基建网()或电询省厅基建局,核实施工企业的有关信息,在已公示的备案施工单位中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并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和掌握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能力、业绩、施工现状等基本概况,从严把关,不得允许现承揽施工项目过多已超出施工管理能力的施工单位入围招标。

违反上述原则的,省厅不予项目备案,不批准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报告。

六、煤矿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加大对施工人员的建档登记管理,加强新工人上岗前的培训工作,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

七、煤矿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备案要求审核施工单位资料,确保上报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八、省监管的国有重点煤矿、属地监管的90万吨/年及以上建设矿井的井下各项工程以及地面主要工程由省厅基建局负责备案,地面一般工程原则上不再进行施工备案。

九、煤矿建设项目备案实行销号管理,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应由施工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建设单位确认,到省厅基建局进行销号登记。

十、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集团公司要加大对施工企业的监督检查。

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规范施工单位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行为,履行对施工项目和施工队伍的管理责任。

对挂靠资质等违规违法的施工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

作者:

国家四部委|来源:

国家四部委|时间:

2010-09-11

发改能源[2010]70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

  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

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深入矿山,不留死角,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监察执法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上级集团公司承担建设安全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对其设计负责。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要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

煤矿施工等资质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

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

  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三、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等有关规定。

所有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省级有关部门在规

晋煤办基发〔2010〕86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7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发电〔2010〕5号)文件以及7月20日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遏制煤矿建设期间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一)煤矿企业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严禁“三证”(营业执照、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全的施工单位以及不合格、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队伍在山西省境内承揽煤矿建设任务。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企业资质等级和许可的施工范围,通过投标的形式承揽相应的煤矿建设施工任务,严禁越级和超越施工能力承包工程,严禁转包工程,严禁以挂靠形式承揽施工任务。

一经查出,将按照相关规定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并清退出山西省煤矿建设市场,同时通报全省,三年内不得在山西省境内承包煤矿建设工程。

(三)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资质,或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二、切实加强对煤矿施工单位的资质备案及中标施工项目的备案管理

(四)凡拟在山西省境内承包煤矿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参加煤矿建设项目投标前,必须到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进行资质备案登记(备案内容见附表1),省煤炭厅基本建设局将对其施工资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将给予备案,并在山西煤炭信息网()和中煤基建网()上公布。

没有通过资质备案的施工单位,不得在山西省境内承揽煤矿建设工程,山西煤炭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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