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菲参考资料漏油事件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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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参考资料漏油事件分析
康菲漏油事件分析
一、行政处罚关于环境污染的相关条例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
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第二十四条【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二、行政处罚关于环境污染的处罚依据内容:
康菲公司在蓬莱19-3油田勘探开发作业过程中,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2011年9月1日国家海洋局对康菲公司做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康菲公司接受并于9月9日缴纳罚款。
2、法律依据
(1)罚款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有前款第
(二)项行为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第八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康菲漏油事件的多项责任:
——渤海石油污染的相关法律责任分析
●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共同承担四项行政法律责任。
●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对自己造成的危害,不论其是否有过错,承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而且,这个责任的承担不以排放是否超标为法律前提。
●渔民只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失、受到多少损失以及他们怀疑或者指定的污染者即可,没有义务就致害行为与自己的受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予以举证。
●致害者可以与国家海洋局以及受害的渔民共同协商,推举一家共同信赖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
●应提高行政罚款的限度、引进治安拘留制度。
中海油和康菲中国的行政法律责任
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共同履行环境法律规定的义务,并针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行政法律责任。
要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即在项目设计之前,对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充分的评估,提出预防和减少污染的措施。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该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该案中,中海油和康菲中国没有防止油基污泥的产生,没有有效地控制油基污泥以及其他含油废水产生的污染,说明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在钻井平台的建设和使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写方面出了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2.验收方面的行政法律责任。
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合作的项目运行之前,应当进行“三同时”验收,即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根据该案可以看出,中海油和康菲中国没有很好地控制住污染的产生和蔓延,而且污染损害范围扩散之大,触目惊心,说明该项目运行之前“三同时”验收特别是“三同时”的有效性验收存在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3.违反海洋污染事故报告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污染事故报告处理的法律规定,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在事故发生之后,应当尽快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书报的形式报送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但是中海油和康菲中国没有做到这一点。
事故发生之后一个月,在渔民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发现下,这一事故才得以曝光,中海油和康菲中国迫于社会压力才向社会承认引起了海洋石油污染。
这说明,中海油和康菲中国严重违反了中国海洋污染事故报告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4.油基污泥排放的行政法律责任。
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遵守污染物排放禁止和限制的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1条规定,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从该案来看,中海油和康菲中国排放了大量的油基污泥,而这些油基污泥是《海洋环境保护法》严禁排放的。
基于此,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中海油和康菲中国的民事法律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基于其污染排放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和危险承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对自己造成的危害,不论其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而且,这个责任的承担不以排放是否超标为法律前提。
该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中国国家生态财产和渔业资源等财产的损害,二是对渔民养殖权益和捕获权益的损害。
值得指出的是,国家索赔权的行使范围一般不包括公民个人的损害索赔权,也就是说,公民有权对自己受到的损害独立行使索赔权。
渔民等受害者的权利及其救济
对于利益受损的渔民,譬如说捕鱼的人以及海边经营旅游活动的人,因为其利益受损,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要求致害者中海油和康菲中国予以赔偿。
在举证责任方面,《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在该案中,渔民只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失、受到多少损失以及他们怀疑或者指定的污染者即可,没有义务就致害行为与自己的受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予以举证。
相反地,致害者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就自己不承担责任以及自己的排污行为和渔民的受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予以举证。
如果中海油和康菲中国不能证明污染不是自己造成的,也不能证明自己无责任,他们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与诉讼有关的一个制度就是环境损害鉴定制度。
由于国家海洋局以及康菲中国所进行的鉴定不为广大的渔民和社会所认可,现在的法律也并没有否定其他依法成立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所进行鉴定的合法性,因此,渔民可以委托自己信得过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但这可能带来鉴定机构之间鉴定结果不一致的现象。
最好的解决办法是,致害者与国家海洋局以及受害的渔民共同协商,推举一家共同信赖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鉴定结果的不一致而导致纠纷的情况。
三、康菲漏油事件的调查报告:
1.事实上,据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介绍,发生事故的B平台早在6月4日已经开始少量溢油。
2.2011年8月31日,国家海洋局方面称,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对我国渤海海域造成了严重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各有关方都有权利向责任方提出损害索赔。
沿海16个省市政府和当地的养殖业户、渔民个人都有权利索赔。
2011年9月2日,渤海19-3油田溢油事故的联合调查组称:
经一致审议认为,康菲没有彻底封堵溢油源,责令蓬莱19-3全油田停注、停钻、停产作业。
3. 2011年9月7日,据央视报道,康菲中国公司发布的消息称,康菲公司宣布将就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设立渤海湾基金。
该基金的设立旨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承担公司应尽的责任并有益于渤海湾的整体环境。
溢油事故从爆发到现在,清污、堵漏工作还没完成,生态修复资金严重欠缺。
而康菲公司之前宣布的要成立两个赔偿基金至今也是遥遥无期。
4.这已经是民间第四起针对康菲公司的诉讼了。
然而前三起均未给予立案
(二)危机公关5S原则
1.、承担责任原则 :
康菲漏油事件自一开始就扑朔迷离,不仅仅有当事方康菲石油公司傲慢,对此事的遮遮掩掩,而且有中海油的不吭声,以及执法监督者的法律制裁没有到位。
2.真诚沟通原则:
在信息的对外公布上,康菲多次与国家海洋局同期言论不符,上演“罗生门”,甚至在国家海洋局责令康菲石油完成“两个彻底”的大限之日谎称完成。
极大地伤害了公众的情感与利益,给公众留下撒谎成性,傲慢无理的印象。
3。
速度第一原则:
康菲在处理危机过程中自始至终是混乱的,在道歉的同时表示,康菲公司尚未收到任何有关赔偿的要求,如果收到要求,将“给予考虑”。
一边说要负责,一边却极力推脱责任,对中国渔民的起诉始终不予理睬。
4.系统运行原则
康菲在处理危机过程中自始至终是混乱的:
在媒体会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总裁司徒瑞在道歉的同时表示,康菲公司尚未收到任何有关赔偿的要求,如果收到要求,将“给予考虑”。
一边说要负责,一边却极力推脱责任,对中国渔民的起诉始终不予理睬。
5、权威证实原则
康菲撒谎成性,所发信息与国家海洋局多系不符,公众一直处于猜测与不信任的状态中。
在毫无权威认证,甚至与权威部门信息多有出入的情况下,很难得到公众信任,而康菲在此过程中的遮掩、推脱甚至是傲慢都激发了公众的不满情绪。
(二)五原则
原则一:
保证信息及时性
危机很容易使人产生害怕或恐惧心理,因此保证信息及时性,让受众第一时间了解事件的情况,对危机公关至关重要。
2011年6月21日有微博发出渤海湾出现漏油,而康菲公司在事隔10天后才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原则二:
保证受众的知情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话语权的诉求越来越强烈。
当危机发生时,所有危机受众都有权利参与到与之切身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
危机公关的目的不应该是转移受众的视线,而是应该告诉受众真相,使他们能够参与到危机管理的工作中来,表现出积极合作的态度。
康菲公司的信息发布滞后,就已造成对受众知情权的不重视。
原则三:
重视受众的想法 。
危机发生时,受众所关注的并不仅仅是危机所造成的破坏或是所得到的补偿,他们更关心的是当事方是否在意他们的想法,并给予足够的重视。
如果他们发现当事方不能做到这些,就很难给予当事方以信任,化解危机也就变得更加困难。
自2011年6月到2011年12月这民间发起4次针对康菲公司的诉讼,却未立案。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康菲公司轻视了受害者的想法,这是违背该原则的。
四、政府对康菲漏油事件不作为分析:
1.国家海洋局及地方分局多位人士近日公开表示,“溢油类型在国内属于首例”的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正逐步由海上清污阶段转向对中海油、康菲公司的追责索赔阶段,“将有重大政策出台”。
而此前,海洋管理部门在处理康菲漏油事件时的力度和时限一直受到公众的指责。
有评论认为,此次康菲公司的傲慢态度,对当前海洋监管执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执法偏软“口水”偏多
据了解,自康菲漏油事件发生以来,相关管理部门一直都接连有所“动作”,但大多限于一些书面和口头的内容,并无实质性举措。
6月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