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条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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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条例Word文档格式.docx

  

(二)交通安全教育;

  (三)游泳安全教育;

  (四)消防安全教育;

  (五)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六)用电用气安全教育;

  (七)实验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八)校内及外出活动安全教育;

  (九)网络安全教育;

  (十)劳动及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安全教育;

  (十一)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安全教育;

  (十二)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学生安全教育要充分利用活动课、学科教学渗透、网络、广播、电视、板报等有效形式组织开展。

根据季节、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重点内容,开展演习和训练,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煤气中毒、防暴抗暴等安全预防知识教育。

通过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使学生能够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第十四条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卫生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五条 

努力建立学校安全教育制度化工作机制,确保安全教育落到实处。

每学期开学第二周为学生安全教育周。

每学期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学生生存自救训练,不少于两次的学生安全教育讲座。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原则。

实行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同时根据不同季节和特定情况不定期组织检查。

主要检查对安全工作是否重视,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得力有效地得到落实,各种设施设备是否有安全隐患,食品是否卫生等。

  第十六条。

由教育处组织制定火灾、气象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紧急事件处置预案,预先安排负责人员。

  第十七条学校将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纳入各部门和班主任工作责任目标,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人员、经费给予保障。

教育处要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师生发现学校区域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即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学校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人身伤害的,现场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和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一节 

校园安全

  第二十条校园实行门卫制度,对进出校园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和控制。

  

(一)学生进入校园必须按规定穿校服和佩戴学生征。

学生在上课时间不得随意出入校门,由于特殊情况需中途或提早离校必须凭班主任签名的离校许可证明到门卫室登记后方可离开。

  

(二)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容许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校外人员因公务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进入校园的,必须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章、证件进行登记,经容许后方可进入。

  (三)禁止所有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特殊情况的公务用车必须进入校园,需进行登记和核实后方可进入。

  (四)学生夜间由于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校园,必须有生活辅导老师或监护人陪同,并进行登记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枪支、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师生员工有权、也有义务对进入校园的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

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责令其离开学校或送交公安机关审查。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确保学习或者住宿区域通道畅通,不得封堵安全出口。

夜间关闭校门前,学校保卫人员应当巡查学校,确保学校安全。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园内,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做到行为规范、举止文明。

  

(一)不得追打、斗殴;

不得攀爬建筑物、树木、窗户、围墙、栏杆等,不得坐在窗台、阳台护栏、廊道护墙上或在其附近进行嬉闹、推挤、倚靠等;

不得使用不安全的玩具、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品等;

不得进入设有安全标志的有危险性的区域;

不得向室外(楼下)乱抛杂物、乱倒污水等;

不得玩有危险性的游戏、进行有危险性的活动。

  

(二)爱护校园安全设施,不得破坏安全标识和消防设施,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不得在校园内使用明火、焚烧物品,非紧急情况不得动用消防设施,

  (三)集会、课间操、就餐等大型活动或人流密集时间,必须有序排队,依次出入,不得相互拥挤和推拉。

  (四)出现安全危险或事故需要紧急疏散时,应沉着冷静、顾全大局、听从指挥,有序疏散,不得慌乱、拥挤和起哄。

  (五)出现不明真相的偶发事件或人群高度密集时,不得拥挤围观或故意煽动、起哄,要坚决防止事态扩大。

  第二十五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相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学校相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节 

教学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工要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的自觉性,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尊严,造成学生外出、致伤、致残、致死等严重后果的学校要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直至交由公安部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教师上课发现学生缺席,应及时问明原因,对情况不明者应立即报告班主任,班主任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学生监护人,查明缺席原因,对无法查明原因和去向不明者应立即报告学校。

  第二十八条在上课时间学生需要提前离校的,必须向班主任请假,班主任应问明原因,在与监护人取得联系后,签具同意离校意见后学生方可离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告知班主任和科任老师,班主任老师应如实作好记录,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班主任或任课老师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者心理异常的,应当给予帮助并及时报告班主任,班主任应及时了解情况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三十条 

学校实验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艺、体育用品和其他设施、设备,在每次使用前器材管理人员和任课老师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组织学生进行有安全要求或可能出现安全事故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制定完整的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在显着位置,并予以贯彻落实。

学校体育及其他器械的维修保养每学期不少于2次,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撤除。

  第三十一条 

体育课或体育活动要事先做好准备,加强防护,确保安全。

  

(一)对运动场地、器械经常进行检查,要保持运动场地平整和清洁,合理地划分活动区域和设置警戒标志,创造安全锻炼的良好环境。

投掷标枪、铅球等危险区域要严格防范学生擅自出入。

  

(二)认真检查学生服装、鞋袜是否符合体育课要求(最好穿运动服、球鞋或田径鞋),严禁学生佩带徽章、钢笔、钥匙、小刀等硬物上体育课。

戴眼镜的学生垫上运动必须摘下眼镜。

  (三)加强课堂纪律,严守教学规范。

要充分做好准备活动,使身体逐步适应激烈的体育运动;

要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科学地安排活动量;

要耐心地指导学生练习,要使学生知道每一种活动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应注意的事项,懂得锻炼和保护的方法。

运动后要做好整理活动,使身体由激烈体育运动状态逐步恢复正常。

严禁学生擅自进行教师没有布置的活动项目,或利用体育课从事其它活动。

  (四)切实搞好学生运动保护。

进行游泳、跳水、器械练习、投掷等可能出现安全事故的教学时,必须建立严密的现场保护和救护措施,在无教师或教师指定的学生保护时,学生不能自行练习。

  (五)学生要学会自我监督,随时注意身体功能状况变化,若有不良症状要及时向教师反映情况,采取必要的保健措施。

  禁止患病、带伤学生参加剧烈运动或比赛。

  学生有以下疾病或症状,禁止参加体育活动。

  1、体温增高的急性疾病;

  2、各种内脏疾病(心、肺、肝、肾和胃肠疾病)的急性阶段;

  3、凡是有出血倾向的疾病,如肺及支气管咳血、鼻出血、伤后不久而有出血危险、消化道出血后不久等;

  4、恶性肿瘤、传染病及慢性疾病;

  5、其它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的疾病。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学生,禁止参加长跑等长时间剧烈运动的项目锻炼;

处在经期的女学生不得参加经期禁忌的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活动时,应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不得组织学生进行强度过大和有危险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为私人帮工。

  第三十三条组织文艺、体育、庆典等大型活动,必须制定严密的安全方案和安全工作预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明确规定进出活动场所的顺序,并安排专人维持秩序。

  第三节 

宿舍安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生活辅导老师,以下同)是学宿舍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必须树立牢固的安全防范意识,明确学生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宿舍必须建立全日志填写制度和宿舍安全警示制度,及时预防和发现各种安全隐患。

对进入学生公寓(宿舍)的校外人员,应要求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

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生宿舍并向校保卫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学生安全管理的职责:

  1、每天午休、就寝必须逐室清查学生人数,对未按时或缺席午休、就寝的寄宿生要记入工作日志,查清原因,及时教育处理,逐日向教育处作出详细和具体的书面汇报。

  2、寄宿生进出学生公寓时间,宿舍管理人员必须在公寓入口处值班,不得随意离开;

学生离开学生公寓后,必须及时将宿舍入口大门落锁,防止非公寓人员随意进入。

  3、在学生午休和就寝后必须逐楼层进行必要的巡视,在学生午休和就寝时间内必须在指定房间休息,随时处理夜班应急事件。

  4、宿舍管理人员每天下午必须对整个学生公寓进行安全查防,每天学生就寝前必须检查本楼层各出入口是否安全;

每周星期五必须对消防器材、紧急安全出口和设备进行检查,使其处于良好备战状态,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后勤处,及时进行维修。

  5、经常检查寄宿生是否携带了贵重钱物和管制凶器进入学生宿舍,一经发现要及时记入工作日志,并立即作出处理和向教育处报告。

  6、及时关注每位寄宿生情绪,发现情绪异常者及时询问、帮助和进行心理疏导,并及时向班主任和教育处报告。

  第三十七条寄宿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树立安全防患意识,严防各种安全事故发生。

  1、学生宿舍内严禁私自使用电热器、电风扇、台灯、应急灯、充电器等电器设备,严禁私接电源,严禁使用蜡烛等明火光源,严禁烧水做饭,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纸张,严禁吸烟、酗酒,严禁向窗外乱抛杂物、乱倒水,禁止用哑铃、家具、石块等重物在高处压晾衣服和棉被等可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2、不得将闲杂人员带入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

不准把学生宿舍作为聚会、聚餐、会客等娱乐社交场所。

  3、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物品进入学生公寓;

严禁携带反动、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等进入宿舍。

  4、不得将大额现金和贵重物品保存在宿舍,现金超过200元以上应存入银行,信用卡等密码要注意保密,防止内盗现象发生。

要注意保管好寝室钥匙,不准随意转借他人,储柜等应随时上锁。

  5、寄宿生不得在校外住宿,因特殊情况需要校外住宿的必须报请班主任和生活辅导老师批准同意。

午休或就寝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外出的,必须同时向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书面请假,征得同意后并予以登记。

  6、勇于制止各种不良行为,严禁在宿舍滋事、打架、赌博,发现盗情和其他案情或险情及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并主动配合,见义勇为,提供线索,消除隐患。

  第四节 

饮食安全

  第三十八条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积极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一)学校食堂和商店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许》和《食品做作业人员健康证》。

  

(二)学校食堂和商店应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加强食堂卫生监督,每周进行一次食堂卫生安全检查。

  (三)食堂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患有传染病及传染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食堂工作,发现有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症状的工作人员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四)学校食堂实行封闭式作业,禁止闲杂人员进入食堂的操作间及蔬菜食品储藏间。

  (五)严把食品质量关。

采购食品严格执行索证、验证制度,不得向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采购食品,不允许过期、变质食品进入校园,在储藏和加工过程中发现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加工。

  (六)严格执行餐具、工用具“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和食品留样制度。

每日供应的菜肴(包括含陷的面制品)应在冰箱内留样48小时,并做好留样记录。

  第三十九条 

强化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不购买和食用“三无”食品和校外流动摊贩的食品,不吃未经消毒处理的生食、未经处理的隔夜熟食和霉变过期等不洁食物。

  

(二)发现传染病应及时报告老师,根据传染防治要求进行必要隔离,自觉地不在公共食堂就餐。

  (三)不暴食暴饮。

  (四)食用食物后出现不良反应,应及时报告老师并进行医疗诊断和治疗。

  第五节 

校外活动安全

  第四十条 

组织学生校外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就近小型的原则,严格实行报批制度。

班级活动报教育处和主管校长批准,学校一般大型活动报校长批准,重要大型活动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

报批时必须提供完整的活动方案,活动方案主要包括活动安排意见、安全保卫措施、应急预案等。

活动结束后应在第一时间内(不超过2小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活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或其他商业性广告宣传活动,严格控制学生集体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个别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确需学生参加,必须报请市委或市政府主管教育的领导批准。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有危险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组织学生校外活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活动内容必须符合学生年龄、生理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要求,必须充分考虑活动场所、线路、交通工具、气候环境等方面的安全性。

  

(二)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活动计划和安全方案,配备有必有的救护药品和器材,按照每班(每50人)至少两名的要求安排了教职工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

  (三)交通车辆必须符合国家交通安全和载客营运要求,车况良好,各种证照和保险手续齐全,不得超员、超载和超速。

原则上不得租用个体户车辆。

  (四)学生参加活动前,必须通过书面或电话告知家长,并征得家长同意。

  (五)活动前对活动场所进行了实地考察,安全情况掌握清楚。

凡是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情况不清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组织学生前往。

  (六)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与其他单位共同组织学生参加的校外活动,必须与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单位签定学生安全保障书面协定。

且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约定,落实了有效措施,符合安全保障要求。

  (七)组织参加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社会公益劳动,必须符合安全、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的原则,具有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组织学生校外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应做到“四个必须”。

  

(一)在活动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定明确具体的安全纪律。

  

(二)在活动过程中组织者和陪同人员必须全程陪护,随时清点人数,及时预防和发现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不得擅自离开学生。

  (三)学校校外活动必须坚持组织者陪护下的集体活动的原则,不得安排学生自由活动。

  (四)当出现安全事故时,组织者和陪同人员必须以学生的安全和利益为重,一切为了学生,不得逃避和推卸个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学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必须严守安全纪律,服从统一指挥。

  

(一)不得超越活动范围,擅自进行个人自由活动。

  

(二)活动中途或返回途中,学生需要个人离开活动集体,必须向组织者请假,并征得监护人同意。

  (三)在活动期间不得进入限制、禁止进入、标示危险、或命其离去的区域。

  第四十五条 

学生单独外出活动,在上课期间必须由监护人办理请假手续,回校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上课期间外出活动。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返校的要及时告知班主任或教育处。

  第六节 

交通安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交通安全巡查制度,建立交通安全岗,对学生交通安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七条学生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往返学校,要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

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上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

不搭乘无牌证或违规超载车辆。

在街道上行走必须走人行道,过往公路要按规定走地下通道、斑马线或其他安全途径。

  第四十八条学生骑自行车要做到九不准:

不准“飚车”、“飞车”;

不准多车并行;

不准勾肩搭背;

不准撒把骑车;

不准倒骑车;

不准在街道(公路)上赛车;

不准骑车带人;

不准在路上停车玩耍;

不准在校园内骑车。

骑自行车横穿公路、街道要下车,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第四十九条学生不准驾驶(骑)摩托车、小车等机动车上学。

  第七节 

网络安全

  第五十条学校网络中心应依法建立健全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在学生中组织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活动。

充分运用现代网络技术手段,设立网络安全防范系统,净化网络空间,为学生创造一个文明健康的上网环境。

  第五十一条 

学校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教室等网络场所的管理员(或任课教师)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网络信息进行过滤处理,对学生上网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制止学生在上网过程中的非法操作和不文明行为,及时排除学生在上网过程中获取到的有害信息源。

上课教室的网络系统必须实行专人管理,密码控制,严格防止在集体场所发布有害网络信息。

  第五十二条学生上网必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做到文明上网。

  

(一)严禁登录反动、色情、博采等有害网站,严禁在网络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活动,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俗文化的信息。

主要包括: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2、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7、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悖公序良俗的。

  

(二)严禁在网络上严禁在网络上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1、更改IP地址及网络设置。

  2、破解他人口令、盗用他人帐号或IP地址,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4、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或破坏他人信息等。

  5、未经允许,在计算机上安装、下载软件,私自带入磁盘进行数据拷贝(若有需要,必须请管理人员对磁盘进行杀毒,方可使用)。

  (三)严禁在网络上参与赌博活动,玩不健康的网络游戏。

  (五)发现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异常用户、网络事故、有害信息等及时报告。

  第八节 

其它安全

  第五十三条 

严格学生疾病预防安全管理,防止预防安全责任发生。

  

(一)学校医务室必须严格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划方案和指导原则,组织学生群体性预防用药或接种。

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组织或接纳非卫生防预防部门以外的其它单位或组织组织的学生集体服用药品、保健品或进行预防接种。

  

(二)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应立即与其家庭联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

发现可能出现大规模爆发的急性传染病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切实的紧急预防控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学校停课时,学校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处置预案安排教职员工到校,保证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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