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贫困退出验收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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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贫困退出验收细则试行

湖南省贫困退出验收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贫困退出验收标准,规范验收流程,确保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准确、真实,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办〔2016〕31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贫困退出验收采用统一标准,省、市州、县市区分级组织实施。

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验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报省扶贫办评估核查,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比照县摘帽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验收,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摘帽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验收,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评估核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坚持实事求是、程序完整、数据准确、档案规范、结果公正的原则,采取实地验收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进行验收。

第二章贫困人口脱贫

第四条验收标准。

贫困人口脱贫验收以户为单位,按照“一超过、两不愁、三保障”标准执行。

“一超过”。

即家庭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按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的不变价)。

计算方法:

农民人均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农村内部亲友赠送)/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

总收入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两不愁”。

不愁吃,即家庭成员常年食品支出由家庭自主保障或国家保障,饮水安全达标;不愁穿,即家庭成员常年服装支出由家庭自主保障或国家保障。

家庭成员生活稳定在温饱水平以上。

“三保障”。

基本医疗保障,即家庭成员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其他医疗保障政策;义务教育保障,即适龄未成年人均能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因贫辍学的现象(因重度残疾、精神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学的除外),家庭成员享受其他相应教育扶贫政策;住房安全保障,房屋场地安全,结构安全,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和抗震要求,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米(用于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等辅助用房不计入面积控制要求)。

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户,按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确认的搬迁安置房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条数据采集。

按照验收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入户调查,对相关基础数据进行采集填报。

第六条验收流程。

贫困人口脱贫验收按照村民主评议、乡镇入户核实、农户确认、乡镇公示、县抽查复核、省市评估核查、县批准公告的流程进行。

(一)村民主评议。

根据贫困农户“一超过、两不愁、三保障”落实情况,由村民小组推荐,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评议小组,通过民主评议方式确定全村拟脱贫户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入户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驻村工作队、乡镇驻村干部、结对帮扶责任人和村“两委”相关人员,深入拟脱贫农户家庭,对照验收标准,逐户测算填报《贫困户脱贫验收表》(附件1)。

(三)农户确认。

在入户核实过程中,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符合脱贫条件农户签字认可。

在农户签字确认的基础上,确定拟脱贫户名单。

(四)乡镇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对拟脱贫户名单在乡镇和村公示公告栏、群众集中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县抽查复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抽查复核工作组,对各乡镇开展抽查复核,随机抽样比例不低于拟退出贫困人口的50%。

抽查复核组人员深入拟脱贫农户家庭,复核收入状况和“两不愁、三保障”落实情况,在《贫困户脱贫县级抽查复核表》(附件3)签字确认。

复核工作结束后,将《贫困户脱贫县级抽查复核表》及相关资料报县市区扶贫办汇总,县市区扶贫办将达标的脱贫户名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六)备案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将符合脱贫条件的贫困户名单报省、市扶贫办备案,并由县市区扶贫办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以下统称为系统)内标识为“预脱贫”。

上述工作于每年的12月5日前完成。

(七)省市评估核查。

每年12月5日至20日,省、市扶贫办组织省、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系统内当年标识的“预脱贫”人口的相关数据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随机抽取3%至5%以上比例进行核查,结合运用第三方评估结果,按比例(其中实地核查占60%,第三方评估占40%)折合成相应人口数,作为确定各县市区当年脱贫的人口数上限。

(八)县级批准公告。

县市区依据省市评估核查结果,对达到脱贫标准的贫困户批准退出并公告,县市区扶贫办在系统内将“预脱贫”标识为“脱贫”;对于未达到脱贫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核查处理,县市区扶贫办在系统内将“预脱贫”回退为“未脱贫”。

第三章贫困村退出

第七条验收标准。

贫困村退出验收按照“两个确保、两个完善”标准执行。

两个确保。

“两个确保”为“否决指标”,有一项不达标不能通过验收。

贫困发生率,即确保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村集体经济收入,即确保行政村集体企业、产品物资销售、土地租赁、场地(铺面)租赁,农林牧或其它集体经济收入(不包括转移支付收入)退出当年达到4万元以上。

两个完善。

“两个完善”评分指标8个,总分100分(具体分值见《贫困村退出验收审批表》),得分 ≥80分为达标。

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包括主干道通畅,即行政村道路硬化(沥青、水泥路面),原则上路基宽4.5米(含)以上,路面宽3.5米(含)以上,到达村委会或行政村学校所在地;村组公路通达,即25户以上自然村寨道路实现通达标准。

安全饮水,即100%农户通过自来水、打井、饮用山泉水等方式有效解决安全饮水问题,25户(含)以上自然村寨或小组取水半径不超过1公里。

电力保障,即100%农户家中通生活用电(含光伏发电)。

公共服务基本完善,包括就学就医方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养老、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基层组织建设运转达标,村“两委”班子战斗力较强,党员致富带富作用发挥较好。

村级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基本完善,有村务公开栏、有卫生室等。

第八条数据采集。

《贫困村退出验收审批表》的数据由县级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县扶贫办负责收集,乡镇负责监测填报。

其中:

组织部门负责提供村级基层组织建设数据,扶贫、统计调查部门负责提供贫困村贫困发生率数据,组织或经管部门负责提供村集体经济收入数据,发改部门负责提供易地搬迁数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村级道路相关数据,水利部门负责提供安全饮水相关数据,教育部门负责提供义务教育相关数据,住建部门负责提供住房安全相关数据,卫计部门负责提供村卫生室相关数据,民政、扶贫部门负责提供低保兜底数据,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数据,电力部门负责提供电力保障相关数据。

第九条验收流程。

贫困村退出验收按照村自主申请、乡镇监测上报、县审核审批、备案管理、省市核查、退出销号的流程进行。

(一)村自主申请。

根据年度脱贫计划安排和实际工作进展情况,贫困村和驻村工作队共同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退出申请。

(二)乡镇监测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行业部门提供的数据,对贫困村的“两个确保、两个完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按监测结果,填报《贫困村退出审批表》(附件4),提出拟退出贫困村名单,及时在乡镇公示公告栏和群众集中地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扶贫办。

(三)县审核审批。

县市区扶贫办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对拟退出的贫困村逐村调查摸底核实。

验收工作组对照验收标准,实地核实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等情况,如实填写《贫困村退出验收审批表》并签字确认。

验收工作组将《贫困村退出验收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交县市区扶贫办汇总,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备案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将拟退出贫困村名单报省、市州扶贫办备案审查。

上述工作于每年的12月5日前完成。

(五)省市核查。

每年12月5日至20日,省、市州扶贫办组织省、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当年拟退贫困村随机抽取50%以上进行核查。

(六)退出销号。

经省市核查后,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并公告,县市区扶贫办在系统中销号;对不符合条件和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下一轮帮扶。

第四章贫困县摘帽

第十条验收标准。

贫困县摘帽验收按照“一降低、一高出、一达标”标准执行。

“一降低、一高出”为“否决指标”,有一项不达标不能通过验收。

“一降低”指摘帽县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一高出”指摘帽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省委十届十三次全会确定的目标(按照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7年实现8000元、2020年突破10000元的要求,测算到年份作为验收标准);“一达标”为达标指标,指贫困县摘帽时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完成率、贫困村退出率达95%以上为合格。

第十一条数据采集。

贫困县摘帽相关基础数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县级相关部门采集预报(预报到12月30日的数据)。

省扶贫办、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负责对县市区预报的贫困发生率指标进行核实;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负责对预报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进行核实;省发改委负责对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完成率进行核实;省扶贫办负责对贫困村退出合格率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验收流程。

贫困县摘帽按照县申请、市初审、省级评估验收、公示报批、摘帽退出的流程进行。

(一)县申请。

贫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向省委、省人民政府递交的《脱贫攻坚责任书》,对照贫困县摘帽标准,对相关数据进行预报(预报到12月30日的数据),脱贫成效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于当年11月20日前向省和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递交《贫困县摘帽验收审批表》(附件5)及相关数据资料。

(二)市初审。

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于12月5日前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验收指标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三)省级评估验收。

12月5日至20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国家统计局湖南省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省财政厅以及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组,分县市区开展核查验收。

验收工作组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贫困村、非贫困村的贫困人口脱贫和贫困村退出以及易地搬迁任务完成情况,核算退出合格率,如实填写《贫困县摘帽验收审批表》并签字确认。

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工作组将《贫困县摘帽验收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报省扶贫办。

省扶贫办对数据资料进行汇总整理、综合分析,形成意见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对拟摘帽贫困县的脱贫成效进行专项评估。

(四)公示报批。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结合验收和专项评估情况,初步确定拟摘帽名单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摘帽退出。

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比照县经省核查验收通过后,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摘帽。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经省核查验收合格,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专项评估检查后,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摘帽。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政策保障。

对退出的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巩固脱贫成果。

对新增和返贫的贫困人口,要及时纳入,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则扶。

第十四条第三方评估。

第三方评估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有关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民意调查中心等第三方机构独立进行,对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的相关数据进行独立采集,围绕脱贫成效开展评估,评估得分将作为贫困对象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落实监督问责。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验收工作督查检查,杜绝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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