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支架设备采购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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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支架设备、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并修补缺陷等。

4、考虑到卖方将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支架设备、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并修补缺陷等,买方在此保证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5、本合同的目的是卖方根据本合同的要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设计制造和提供支架设备及有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

6、卖方对本合同涉及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愿意履行本合同并实现本合同之目的。

7、卖方向买方保证,所供应的合同设备及有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将符合本合同技术协议书及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并对其供货范围内的完整性、可靠性、先进性负责,所供合同设备是全新、未使用过、技术先进、安全、经济、高效、成熟、可靠,并满足电厂寿命期(电厂寿命期不少于25年)内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卖方在此同意,如由于卖方未能完成上述责任而导致买方蒙受任何损失,卖方将负责赔偿。

8、卖方在签订合同前,买方已提交了工程条件、外围环境等资料,卖方业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周围环境,并取得了所有对其合同履约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在合同履行中对环境影响、交通等问题负责,并承担其发生相应费用。

9、卖方必须对其采用的任何来源的资料负责,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风险。

10、本合同含税价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11、本合同的生效条件为: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2、本合同有效期:

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买方签发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并且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为止结束。

13、本合同协议书用中文书就,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执二份。

———————————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买  方

卖  方

名称: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帐号:

纳税人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1条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买方”是指及其权利和义务的合法受让人。

2.“卖方”是指,包括该法人的合法受让人。

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详见本合同第3条。

5.“合同生效”是指满足本合同第19条规定后合同生效。

6.“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应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测试仪器、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消耗品、所有各种物品及相关资料,包括为确保合同设备达到设计能力而应包含的任何部件。

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书。

7.“接口”是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设备供应上(包括设备硬件及设备软件等)及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资料上,能够与买方其它供货商/分包商/承包商所提供的设备、部件、讯号、讯息资料等有效地连接,并能满足测试和试验的要求,以达到设备能整体启动调试运行的目的。

8.“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验收试验、最终验收、运行、维护、技术指导及接口等资料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等),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书。

9.“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或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0.“安装”是指有关设备、系统和材料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所有合同设备的设计图纸进行组装、就位和连接。

11.“调试”是指为进行可靠性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按本合同技术协议书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调试导则进行的设备、一个系统设备的分部试运以及整机起动、试验和调整并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的要求。

12.“初步验收”是指设备全部到货,安装调试完成后,项目具备并网条件,经验收后满足技术要求,由发包人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13.“性能验收”是指在项目并网正常运行30天满负荷(即完成可靠性运行)后,经性能测试后满足技术协议中的技术要求,由发包人签署“性能验收证书”。

14.“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合同设备质保期满后的验收。

16.“质保期”是指合同设备自本工程完成“性能验收”起5年。

17.“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天”是指日历日;

“周”是指7天。

18.“电厂”是XXX兆瓦光伏发电项目。

19.“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制造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验收试验、最终验收、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接口等全过程的服务。

20.“合同现场”是指XXX兆瓦光伏发电项目现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的所在地:

以买方发货通知的收货地点为准。

21.“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是指随合同设备提供的,在安装、调试、最终验收(包括最终验收)之前所必需的所有备品、备件、易损易磨件及专用工具。

22.“备品备件清册”是指卖方及其分包(供)商提供买方为满足电厂寿命期内长期稳定运行和维护(包括大小修)所必须的和可能需用的备品备件清单总汇。

该备品备件清册包括但不限于按系统和设备编列的备品备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描述、简图、采购周期、推荐的库存、参考单价、厂家名单等。

23.“书面文件”是指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手写、双方确认的电话记录、双方确认的电子邮件、传真件、打印件(盖有印章或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24.“分包商”是指卖方将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配套部件分包给经买方同意的供应商。

25.“设备缺陷”是指因卖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及材料缺陷所引起的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性能、质量标准、保证指标要求的情形。

26.“潜在缺陷”是指在质保期满后合同设备暴露的由于任何材料和工艺或设计和制造缺陷、在合同设备交付前已经存在、由于其它原因未检验出来的设备缺陷。

27.“监造代表”是指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28.“交货地点”:

(1)陆路运输货物电厂工地现场车板;

(2)空运货物为电厂工地现场仓库。

29.“运保费”:

包括运杂费和保险费。

其中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卖方所在地到买方交货地点所发生运费及相关的杂费。

保险费是指自卖方工厂至买方工地现场仓库的保险费用。

30.“技术协议”同“技术协议书”,是XXXX兆瓦光伏发电项目的技术协议。

技术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当合同与技术协议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发生矛盾时,按照对买方有利的较高要求执行。

第2条合同供货范围

2.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本合同商务附件1。

2.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合同设备、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相关的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

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并且该部分漏项或短缺是满足本合同技术协议书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虽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要求的时间将所漏项或短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及技术服务等补上,且不发生任何费用。

第3条合同价格

3.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元(人民币大写: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含邮递费)、技术服务、运保费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费、所有设备包装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有关费用。

3.2合同的分项价格如下:

3.2.1合同设备价格为¥元(人民币大写:

本合同设备价格还包括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运保费等。

3.2.2技术服务费包括按本合同第7条中及商务附件2中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人员来买方现场的各种费用,包括来买方现场的薪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及往返买方现场之间的旅费,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提供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医疗、交通等费用由卖方自理。

3.3合同的分项价格见本合同商务附件1。

3.4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不变价格(含税)。

第4条付款

4.1货币种类:

本合同使用人民币。

4.2付款方式:

转帐/电汇。

4.3付款比例和条件

4.3.1设备预付款的支付

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内,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

(1)由卖方开户银行开具的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格式见附件5);

(2)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

(3)支付申请函(格式见附件7)。

4.3.2设备到货款的支付

卖方按交货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项下全部设备运到交货地点,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30天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20%作为到货款:

(1)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

(2)由买方签署的合同设备到货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8);

4.3.3设备初步验收款的支付

卖方按交货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设备运到交货地点,“初步验收”后,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且买方收到业主支付的设备相应款项后14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

A.由买方签署的合同设备初步验收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9);

B.卖方开具给买方金额为合同总价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C.支付申请函(格式见附件7)。

4.3.4设备性能验收款的支付

卖方按交货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设备运到交货地点,“性能验收”后,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且买方收到业主支付的设备相应款项后14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

A.由买方签署的合同设备性能验收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10);

B.卖方开具给买方金额为合同总价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3.5设备质量保质金的支付

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按第

(2)种方式支付。

(1)本项目质保期满后,运行无质量问题,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且买方收到业主支付的设备相应款项后30日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10%;

A.由买方签署的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正本两份,格式见附件11);

B.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的财务收据;

C.支付申请函(格式见附件7);

(2)在质保期起算1年后,卖方可凭质保期保函向买方申请支付设备质量保证金,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且买方收到业主支付的设备相应款项后30日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10%。

A.以买方为受益人,经买方认可的银行按照买方认可的格式开立的金额不低于合同总价10%的质保期保函正本;

在上述第

(2)种情况下,卖方还应承担下列义务:

1)在质保期内,在质保期保函到期前30天提交新的符合要求的保函或对原保函进行有效延期。

2)质保期满后,卖方凭买方出具的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办理质保期保函退还手续。

4.4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

4.4.1在执行合同期间,如果卖方违约造成了买方的经济损失,买方有权根据合同向卖方索赔。

违约金和/或损失赔偿金将由卖方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后2周内向买方支付,买方亦可在履约保函或支付给卖方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

4.5买方与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卖方与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第5条交货

5.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

合同设备交货时间见本合同商务附件3。

项目接口联络人和设备发货应严格按照技术协议相关要求执行,卖方每违反一次,处以合同总价1‰的罚款。

5.2交货地点

5.2.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

(1)陆路运输货物为电厂工地现场车板;

在本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前,有关运输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均由卖方负责,卖方对货物风险的责任一直到交货地点并由买方签发交货验收证书。

5.2.2本合同设备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由卖方根据上述交通运输条件自行选择。

但无论卖方选择何种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都必须充分考虑当卖方选择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无法实现或不能保证按期交货时,买方为保证按期交货而要求卖方选择其它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所发生的风险和费用。

无论卖方最终采取何种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将本合同设备运到交货地点,买方对本合同设备的运输、保险等费用都将不再予以调整。

5.2.3收货单位:

买方或其指定第三方。

5.2.4运输方式

5.2.4.1本合同设备的运输主要采取陆路运输。

5.2.4.2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

5.2.4.3合同生效后10天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商务附件3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

5.2.4.4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10天前,卖方应将第5.2.4.6款中的各项内容书面通知买方。

5.2.4.5货物运抵交货地点(由买方代表签发交货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8)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0条计算清偿迟交货物损失的依据。

5.2.4.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发出后的24小时内,卖方应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发货通知》、《箱件清单》、《详细装箱清单》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发运日;

(3)货物预计运抵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号、船名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十吨(含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

3米×

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其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5.2.4.7卖方须在每月5日前以经买方认可的格式向买方递交合同设备制造进度报告,其中包括制造过程的进展细节,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设备制造实施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的进展状况,以及任何拖迟或困难情况。

5.2.4.8《发货通知》、《箱件清单》、《详细装箱清单》应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格式(见附件6)用A4纸打印填写。

5.3设备出厂检验、装运监督

买方可派遣代表(或其监理)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码头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船情况。

卖方应提前10天通知买方货物备妥待运日期。

如果买方代表经书面通知仍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

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5.4到货检验

5.4.1在每批设备到达买方工地仓库后,买方将在3天内通知卖方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必要时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

在确定所交货物完整无误后,买方代表将与卖方的现场代表共同签署该批设备的“验货证明”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5.4.2如果发生运输过程中的包装破损,买方代表将会同卖方的现场代表对包装破损的设备/部件进行核查,必要时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

如果包装破损导致设备/部件丢失或损坏,则由卖方负责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

无论保险公司赔付与否,卖方都应及时补齐所缺和损坏货物,并不得影响合同设备的安装工期,否则将承担有关的工期延误赔偿责任。

5.4.3如果发现所交货物与实际交货清单不符,买方有权拒签。

待此问题解决后,再签署“验货证明”和“交货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8),如影响合同设备的安装工期,卖方将承担有关的工期延误赔偿责任。

5.4.4买卖双方对每批到货签发“验货证明”后2天内,买方应签署“交货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8)。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买方代表签署的“交货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8)上的日期为准。

在买方代表签署“交货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8))之时起,合同设备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5.4.5卖方应严格按合同设备交货进度交货。

如果买方出于合理的原因要求卖方提前交货,卖方应尽力予以合作,但买方必须提前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有必要的生产和运输时间来满足实际交货。

但如果确实因为所需设备的实际生产周期和运输原因无法满足买方提前交货的要求,买方应予以谅解,并应按实际到货时间予以付款。

5.4.6在安装、调试和质保期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本合同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免费运到指定现场,并且通知买方验货。

5.5技术资料的交付

5.5.1为了满足工期进度要求,卖方应按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向买方提供所需技术资料和图纸的交付计划及有关交付清单。

5.5.2卖方应按本合同技术协议书规定的技术资料相关内容和交付进度,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的技术资料。

5.5.3技术资料以快递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重量、合同编号等以书面通知买方。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10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技术资料迟交罚款计算的依据。

5.5.4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5.5.5为实现对设备及材料的计算机管理。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交运时随货提供装箱单明细,并附有对应的部件号、图号和设备编码的可编辑的电子版文件。

5.5.6买方技术资料邮寄地址:

单位:

电话/传真:

5.5.7设计配合资料邮寄地址:

第6条包装与标记

6.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有减震、防冲击的措施。

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长期露天堆放以及实际运行时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6.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6.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2)目的地;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

宽×

高,以毫米表示)。

6.4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并免费提供专用起吊工具及说明文件。

卖方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体上的明显位置标注上“小心”、“轻放”、“向上”、“防雨”、“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

6.5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其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

6.6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图号的详细装箱单(格式见合同附件6)、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书各一式二份。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各一式二份,另快递邮寄上述资料各二份。

6.7技术协议书中列明的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

6.8卖方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第6.3条相关内容。

6.9各种设备和材料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牢固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

6.10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6.11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对需要充氮气(N2)保护运输的设备则应充氮气保护,并配备带有指示仪表的氮气瓶。

6.12卖方及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6.13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6.14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地;

(4)毛重;

(5)箱号/件号。

随合同设备交付的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6.15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10条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卖方应避免发生为节省运输费用而过多装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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