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管理制度最终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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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天由矿长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碰头例会,分管副职、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负责人参加,对当日安全工作进行小结,对出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及严重三违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对基建安全办公会议所布置的工作进行检查落实。
4、施工单位负责人每天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每周三召开一次以安全知识为主的安全培训会,全体职工参加。
每周四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本部门一次以安全工作为主的业务学习会议。
施工单位队组每班班前必须召开班前会,对当班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安排。
5、会议召开前,会议召集人与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提前沟通,确定会议主题、形式、内容和主要议程;
参会人员要提前准备汇报内容,需要公司协调解决的安全问题要充分酝酿、斟酌,附属的图纸资料要全面准确。
6、安全办公会由安全科负责专薄记录,存档备案。
7、安全科对安全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在下一次安全办公会上予以汇报。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矿每旬组织一次全面的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
管理人员下井要填写检查记录,作为动态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车间、库房、班组、场所,要按有关规定建立月检、旬检、周检、日检、班检制度,并严格执行;
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坚持日常现场巡回安全检查。
2、矿安全质量大检查由安全矿长组织、基建副矿长具体负责,井下检查由安全科牵头。
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参加,分别对本专业责任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进行检查。
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范围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业务保安部门对分管业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3、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检查具体组织、考核、评级、奖罚按有关文件执行。
4、检查标准:
按《基建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矿制定的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化、文明施工检查标准执行。
5、对查出的问题,安全副矿长要组织召开落实整改会议,安全部门负责对查出的隐患按“五落实”原则(隐患、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责任人、资金)落实到位,督察整改过程和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并通报和存档备案。
6、检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由安全科按规定时间进行复查。
本矿落实不了的隐患要按规定上报,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7、安全监督检查原则。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自检与互检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8、公司领导和业务保安部门要坚持日常巡回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要开展不定期的日常动态安全监督检查。
9、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1)矿井基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
(3)安全投入、重点工程的完成情况;
(4)上次安全监督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5)现场安全施工管理情况及各要害场所安全管理情况;
(6)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安全奖励使用及安全罚款执行情况;
(8)各级领导干部值班、下现场、跟班、情况;
(9)证照管理及安全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
(10)应急救援体系、创伤急救体系的响应、处置等情况;
(11)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10、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若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
11、凡是参加安全监督检查人员,都必须严格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工程建设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水平,达到本质安全型和安全高效型矿井。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2005年第20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培训遵循“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培训、教考分离”的原则,以人为本、依法培训、全员参与、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整体提升。
3、安全培训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并重,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相结合。
4、脱产培训包括上级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临时脱产培训。
5、业余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全员安全知识培训和现场技能培训,同时要充分运用网络教育、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等各种现代化教育培训手段,拓展教育培训的广度和深度,实现职工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职工行为规范的全面提升。
要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范畴。
6、脱产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工种的作业人员、新聘用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脱产培训的人员。
7、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下电钳工、井下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掘进机司机、主提升司机、监控维检员等十大特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工种,是国家监管的持证人员,按上级要求进行脱产培训。
8、矿长、矿井副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煤矿主体相关大专以上学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9、地面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作业人员,准入条件及培训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10、新聘用人员必须接受脱产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
在本矿井下从事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
入矿后首次安全培训和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煤矿井下和地面从业人员必须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带领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实施条例》规定实习四个月后,经考核合格,在老工人的指导下,独立上岗作业。
11、“三违”人员的培训按各单位制定的相关处罚条例和管理办法执行。
12、临时指定的脱产培训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13、所有生产一线区、队、班组必须强化班前安全培训,针对现场实际讲任务,针对任务讲安全,针对安全讲培训。
要加大现场实际操作培训抽考的力度,使安全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融为一体,共同提高。
班前会要对特殊工种的上岗情况进行排查,确保上岗人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设施,对所有职工进行全方位培训,按照公司建立的全员安全培训的考试题库和电脑考试系统在电脑上逐步实行微机抽考。
14、从业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15、培训中心负责根据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制定具体细则,派送培训人员。
同时负责新工人、转岗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负责对具有安全资质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
协同安全部门做好业余安全培训工作,对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统计、建档、管理。
16、安全科负责安全培训持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17、矿分管培训的领导对本矿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管。
18、安全、职教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组织并监督检查安全技能培训工作;
保证持证上岗人数符合国家定员规定。
19、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干部不准指挥生产、工人不准上岗操作。
20、从业人员,都必须持有国家统一的《合格证书》,没有取得《合格证书》者,一律不准上岗。
21、《合格证书》实行吊销与返还制度,由培训科执行,安全部门监督。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合格证书》:
(1)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3)严重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至少进行32学时的脱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合格证书》。
22、建立全员安全档案,充实档案中的培训记录,逐步实行微机管理。
23、安全培训考核与工资挂钩,根据考试成绩、及格率等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奖罚办法。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措施要明确施工标准、具体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具体办法。
2、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后必须按照审批权限,由项目部上级领导审核签字,逐级申请,严格把关;
然后由建设单位履行审批手续,严把安全技术关,确保规程、措施等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矿井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提前报有关部门审核,经相应管理部门(省厅、市局)批复后方可施工。
4、矿井应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市局、省厅)批复,瓦斯涌出量预测预报需经有资质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报相关部门备案。
5、设计变更由矿方以“工程变更单”形式提出设计修改建议,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及预算费用,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联合签署变更意见后,报有关单位审批。
所有的设计变更必须下达设计变更卡或者办理批文。
设计变更资料与施工图纸一起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在工程竣工后统一归档。
未履行设计变更程序的,所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一律由施工单位自负,并向建设单位赔偿工期损失和其他损失费用。
6、施工中发生的工程更改,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做出更改分析报告并负责审核更改工程量及预算费用,报公司基建科履行审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双方要做好工程更改记录,填写工程更改书。
7、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规程等,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业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不得传阅审批,经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8、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经矿基建、技术、机电、通风、调度、安全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县局批复。
13、下列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1)各类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单位必须提前3个月编制开掘作业规程,经矿基建、机电、通风、技术、调度、安全等业务部门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3)巷道贯通、排放瓦斯、井下明火作业及其它非正常作业安全措施,经矿工程、机电、通风、技术、调度、安全等业务科室会审签字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4)检查和穿过老巷的安全措施;
(5)在煤(岩)层中单巷掘进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的等灾害的安全措施。
(6)堵塞的倾斜井巷,在清理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7)倾斜巷道维修通车作业时,必须制订行车安全措施;
(8)倾斜运输巷设置风门时,必须制订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防止矿车碰坏风站的安全措施;
(9)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必须制订停风措施;
(10)在有自燃倾向的煤层中掘进,采用超前支护方法,穿过冒顶区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11)用放炮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石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14、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的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需经建设单位的审查同意。
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总监、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考核工程进度的依据。
重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审批照此执行。
地面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编制,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核后,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5、所有工程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
施工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一般性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制定安全措施,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及相关科室批复。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临时问题(掉顶、倒棚、移棚、埋皮带等),由跟班队长在现场制定口头安全措施,要求现场人员贯彻执行。
16、矿审批的安全措施,必须经安全科审查、备案,以此进行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17、安全措施一经批准后,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必须认真向作业人员转达贯彻执行,并要求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施工。
基建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的既定目标,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公司的发展思路,狠抓六项重点工作,完善六大系统,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坚定信心,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努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良好型、本质安全型、和谐温暖型现代化煤炭生产企业建设步伐。
2、矿年度安全基建目标为零死亡事故,确保实现年度安全基建,质量标准化,力争动态达标。
3、考核条件:
出勤达到规定天数,个人无严重“三违”,无轻伤事故,施工单位无重伤以上事故、二级非人身伤亡事故,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
4、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达到考核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安全奖,否则每发生一名重伤或重大险情事故的单位、专业,按年度考核办法给予处罚。
5、月度安全生产目标
结合每个月的现场实际情况,各单位部门制定出月度安全基建考核目标,确保班组无轻伤,施工单位无重伤以上事故,月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行业级。
(1)、出勤达到规定天数,完成月度进尺目标,个人无三违,无轻伤事故,区队杜绝轻伤事故、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行业级。
(2)、月度实现安全施工达到考核条件的单位,以单位工程进行奖励,否则按年度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6、考核奖惩
每年、每季、月度末由安全科统计各科室、区队、个人的事故、工伤、三违情况,由安全科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1、事故的经济处罚
(1)对轻伤的处罚
发生轻伤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区队组织分析;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2000元,对班组长、安全员、责任者人均罚款200元;
项目部经理层人均罚款100元,公司分管领导罚款50元。
(2)对重伤事故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处罚
发生重伤事故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由安全矿长组织分析,写出分析报告,通报全矿;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100元;
事故所在班组人均罚款200元;
班组长、安全员、责任者、当班的工区管理人员人均罚款400元;
单位的党政领导及班子成员人均罚款300元;
专业分管领导罚款300元;
专业科室的科长、副科长各罚款300元。
(3)对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由矿党政领导组织分析,并报公司研究处理;
矿组织召开全矿的事故分析会议;
全矿人均罚款100元;
事故发生单位人均罚款500元;
事故所在的班组人均罚款1000元;
班组长、安全员、事故责任者人均罚款2000元;
矿级领导及班子成员人均罚款1000元;
专业分管领导、专业科室的科级、副科级管理人员各罚款800元;
一般工作人员罚款500元,同时按责任的大小,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对火灾、被盗或其他影响企业形象重大事故的处罚对发生损失价值1000元以上的火灾事故、出现价值1000元以上的被盗案件,责任单位包赔损失,并处罚款2000元,专业分管领导、单位领导、责任人各罚款500元,视其情节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曝光。
(5)对严重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人员的处理按照集团公司及本矿的有关规定,发生一人次“严违”,对个人罚款50-100元,并予以曝光。
2、事故的行政追究
(1)凡是发生重伤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单位,除执行罚款外,对跟班的领导、班组长、安全员、责任者一律降级;
情节严重的开除矿籍。
(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除执行规定的罚款外,专业副总及业务科室的专业分管科长、副科长免职。
事故单位的领导撤职;
事故责任人、安全员、班组长、跟班队长一律开除矿籍,其他班子成员一律免职,同时承担罚款。
3、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参照矿有关规定
4、安全风险抵押金按阶段考核:
阶段内全矿杜绝重伤以上的事故,返还风险抵押金;
全矿实现安全生产,专业内重伤指标超过规定,专业内的所有人员及联责人员风险抵押金归矿,并按原标准重新交纳;
全矿未实现安全生产,所有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全部归矿,按原标准重新交纳。
通过以上手段,落实年度工作措施,强化安全基础工作,确保年度安全基建奋斗目标的实现。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地控制和排查重大安全隐患,保证煤矿安全基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煤矿的生产、安全系统,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和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
3、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
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
4、矿长是煤矿事故隐患排查第一责任者,对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5、业务科室负责本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检查、三定、分析、追究、防范措施制定,并组织排查。
科室、科室负责人是本业务范围事故隐患排查第一责任人。
6、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是本责任区域事故隐患排查第一责任人。
7、隐患排查办公室负责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查处、收集、筛选、分析、追究、反馈、复查、统计、上报、考核及监督整改落实等综合管理工作。
8、每旬由矿长主持召开隐患排查治理例会,研究解决本矿的重大隐患问题。
施工单位发现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解决。
9、例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1)对前期事故隐患项目进行落实和排查,已整改完成的事故隐患履行销项手续,没有整改的要查找原因,重新履行排查手续。
(2)对新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程度确定事故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项目、资金、解决时间和相应负责单位及责任者。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程序
10、矿每旬,由矿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技术人员对事故隐患排查一次。
11、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要按照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认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现场发现的事故隐患,一律填表登记,并在现场采取临时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12、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事故隐患的收集、筛选、分级、分类、三定、排查、复查、上报工作。
13、对于一般事故隐患:
当场与队干部认定并签字,落实整改措施、时间和责任人,签字后的事故隐患排查表,报矿安全部门,由责任工队或责任科室负责整改落实;
14、重大事故隐患报送矿长认定,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采取临时预防性措施后报公司隐患排查办公室。
事故隐的整改:
15、矿长对本矿事故隐患整改全面负责,分管副职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整改。
业务科室、科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整改负责,必须做到项目、措施、整改时间、责任人、资金落实。
16、事故隐患按排查规定的时间解决后,要及时向公司隐患排查办公室报告,经隐患排查办公室复查确认后履行销项手续。
形成事故隐患排查、登记、筛选、上报、制定措施、整改、验收、销号的闭合管理体系。
17、对于未按规定时间解决的事故隐患,要查找原因,追究责任。
要全面落实“不安全不生产,不消除事故隐患不生产,无安全措施不生产”的原则,对于作业现场和环境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处理,未处理之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无措施的不得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管理:
18、隐患排查办公室对事故隐患排查进行综合管理,统一上报,归类存档。
19、隐患排查办公室要按排查程度将事故按类别、级别及时通知本矿分管领导及各业务保安部门,按时组织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并实施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
事故隐患排查报告:
20、每月13日、27日前要召集有关部门领导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筛选分级,制定措施,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县局。
事故隐患在未整改之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奖励与处罚:
21、每月要对隐患排查工作总结考核兑现一次。
22、凡对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整改不落实或者扯皮、推诿、顶着不办的部门和个人,安全科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根据《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制度》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因此而导致事故发生,要按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和《基建安全事故问责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为依法确保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程序保质量完成安措工程,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综合抗灾能力,实现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费用按工程造价的2.5%提取。
3.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财企字[2012]16号)及相关矿井基建文件规定,进行提取使用。
4、安全费用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
安全费用必须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安全费用不得挤占和挪做它用。
(2)重点保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分轻、重、缓、急,重点保障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抽放、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矿井防治水、矿井安全供电及提升运输安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完善。
安全费用资金要使用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部位。
(3)突出效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投入最终要落实到使用效果上,根据专用资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