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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号)、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5号)、北京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北京市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 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工作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市社保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社保所”)、职介中心和区(县)人才交流中心及经批准的代理社会保险的其他中介机构(以下统称“社保代理处”)负责。

第三条本市社会保险费按照“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的原则,逐步实行“资金一级流向、财务二级核算管理、业务三级经办”的模式。

市社保中心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统一征缴及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社保经(代)办机构、街道社保所的业务工作;

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经办与管理工作;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监督指导街道社保所及社保代理处的业务工作;

街道社保所负责居民户口在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和受雇人员及享受社会保险补助人员等参加社会保险的代理业务;

社保代理处负责城镇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参加社会保险的代理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与生成

第五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

参保单位依据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参保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采集表》,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

参保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采集表》和采集数据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第六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

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三、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第七条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新参保人员还须身份证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并附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四、月报征缴

第八条ﻩ缴费月报的生成

缴费月报的生成原则上采取“自动生成”方式。

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相应业务处理后,生成当月月报数据。

对于连续全额欠缴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参保单位,可要求其采取每月按时进行缴费月报“主动申报”的方式,到期仍未申报的不予生成当月月报。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于每月28日前根据参保单位完成人员增减变动后的情况生成当月《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表七)并进行业务核对。

征缴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后进行月报汇总,于每月31日前将《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收缴月报核对表》(表八)和单位缴费数据转同级财务,同时进行结账处理,并将《北京市社会保险收缴月报汇总表》(表九)报市社保中心业务部门。

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的月报征收

一、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于每月1日根据同级业务转财务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收缴月报核对表》(表八)对社会保险费应缴数据进行核对,并对参保单位的收款方式进行处理后:

(一)采取银行扣款的参保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生成银行扣款的信息并填报《社保经(代)办机构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财表六),同时传送至市社保中心收缴岗。

(二)采用现金、支票、托收等零星缴费方式的参保单位每月20日前将本月应缴款项足额上缴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二、每月1日前,参保单位必须将应缴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入到缴费专户。

2日市社保中心收缴岗对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上传的银行扣款数据与《社保经(代)办机构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财表六)进行核对汇总后,打印出《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汇总核对表》(表二十六),并将《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汇总核对表》(表二十六)及扣款信息传递给市中心财务岗,财务岗进行核对后,打印《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财表七),并将《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财表七)和社会保险费扣款信息传递给银行进行扣款处理。

银行对社会保险费进行首次扣款后,将收到的社会保险基金于每月3日按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险种顺序进行分账处理,将扣款信息和《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核对表》(传市中心)返传至市社保中心财务岗。

同时,为已扣款成功的参保单位提供银行收款单据。

三、社保中心财务每月4日将银行返回的首次扣款信息读入系统,对已足额扣款的参保单位进行回款处理,对未足额扣款的单位形成未到位信息,并生成、打印《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核对单》(财表八),并将其传递给市社保中心收缴岗。

信息系统根据回款情况自动对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进行记录。

市社保中心收缴岗将收到的《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核对单》(财表八)与系统数据进行核对后,生成并打印《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通知单》(表二十七),加盖市社保中心收缴业务章后传递至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岗。

四、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根据市社保中心提供的《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通知单》(表二十七)(一式三份)核对系统返回的数据,各险种财务人员对已扣款单位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五、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扣款到位的参保单位进行基金催缴,并根据催缴情况重新确定参保单位当月的还款日期和收款方式并转同级财务:

(一)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处理再次扣款信息的操作流程同月报首次扣款流程。

扣款信息上传市社保中心的截止日期为每月20日。

(二)对于零星缴费的参保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每月20日之前将参保单位实际缴费确认到位后,进行财务回款处理。

六、每月末社保经(代)机构财务人员在财务结账之后,生成《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月报收缴到位及欠缴汇总表》(财表一),并上报市社保中心收缴岗。

系统自动将当月未到位数据转为欠缴信息。

五、基金补缴

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补缴

参保单位及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可选择银行扣款或零星缴费的收缴方式进行补缴,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六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

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复核后,录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生成补缴汇总信息,与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核对一致后自留一份,并将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务收款处理。

对采用银行扣款方式补缴的参保单位,经(代)办机构财务部门定期将《社保经(代)办机构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财表六)及扣款信息上传市社保中心收缴岗进行扣款(补缴扣款工作流程与月报扣款工作流程相同)。

对扣款不成功的系统自动将该单位此笔补缴记录予以注销,该单位需重新办理补缴手续。

对于零星缴费的参保单位,经(代)办机构财务部门每月20日前确认当月补缴金额到位后,及时进行回款处理。

对未收缴到位的单位,财务人员要及时做退票处理,系统自动将该单位此笔补缴记录予以注销,该单位需重新办理补缴手续。

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自谋职业、大龄下岗、弹性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时,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每月1日依据医疗保险业务转来的本月应收月报人员情况,确定自谋职业、大龄下岗、弹性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应缴金额,并足额收取此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每月12日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根据本月实收金额,确认其个人缴费到位后,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1)一式两份及《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一式六份交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业务人员。

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业务人员对《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1)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审核无误后签章,将一份明细及汇总表自留,一份汇总表交医疗保险财务,其余的一份明细及四份汇总表交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征缴业务人员录入明细(不含医疗保险数据)并生成《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不含医疗保险数据)之后,由业务人员依据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含医疗保险数据)对生成的汇总进行修正(将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中的医疗保险数据录入汇总表)。

业务人员将明细表和汇总表各自留一份,并将签章后的三份汇总表及修正后的汇总数据(含养老、失业、医疗)转同级财务。

财务人员按上述补缴操作办法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向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收缴此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财务人员确认基金收缴到位后,将三份汇总表分别签章确认,其中两份作为失业财务记账依据,另一份作为养老记账依据,并同时将已确认的收款数据一并转失业财务,由其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将此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失业基金支出户划入基金收入户,并且再将此类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金(医疗保险部分)由失业基金支出户拨入医疗保险收入户。

依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148号)的建设征地农转非人员的补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通过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农转自(非)补缴明细表》(表四—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进行补缴;

依据京劳社养发[2004]78号文补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补缴:

一、对于新参统人员,社保代理处通过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农转自(非)补缴明细表》(表四—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进行补缴;

二、对于京劳社养发[2004]78号文实施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从现参统单位转移至需补缴的社保代理处,社保代理处通过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农转自(非)补缴明细表》(表四—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进行补缴,补缴后再转回现参统单位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每月22日财务结账后,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生成《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汇总表》(财表三)并报送给市社保中心收缴岗。

六、欠费处理

第十一条归还欠款

一、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还款手续时可选择银行扣款、现金或支票方式。

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表十)一式两份,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核对、录入后自留一份,并将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务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款到位后,财务人员进行回款处理,系统自动对个人缴费情况进行记录;

对采用零星缴费方式收款未到位的参保单位,财务人员要及时做退票处理。

系统将自动对该单位银行扣款未成功的和已做退票处理的还欠记录进行注销。

参保单位还欠费必须按照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费单位还款表》(表十)的金额进行足额还款。

银行扣款与零星缴费的具体操作模式同月报操作模式。

每月22日财务结账后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汇总生成《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到位汇总表》(财表二),并报送至市社保中心收缴岗。

二、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进行催缴;

对无法落实还欠的参保单位,将其信息传送给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催缴;

对逾期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由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将其信息转送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七、缴费记录

第十二条缴费记录

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应当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缴费核对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向参保人员提供一次上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表二十四)。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可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应当每年初向本单位参保人员公布单位上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八、其他项目收入

第十五条ﻩ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项目收入

社保经(代)办机构发生转移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滞纳金收入、三资留存、沉淀基金、预提破产企业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收入时,财务人员每月22日财务结账后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其他项目收入(支出)汇总表》(财表四)并报送市社保中心财务岗。

九、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参保单位在11月17日—12月5日

新系统中有关业务办理的操作办法及注意事项

根据北京市社保中心在“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系统数据转换前后的有关业务办理工作安排,为确保新系统启动后的平稳运行和各项数据的准确,特将系统数据转换完毕后(11月17日—11月30日)的有关业务办理的操作办法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必须在11月17日前把本单位在数据转换期间(9月17日—11月16日)办理的所有险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人员减少情况汇总并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一式一份上报社保中心。

二、参保单位在11月20日—28日期间必须到社保中心主动申报11月收缴月报表和12月支付月报表(新月报表)并核对本单位参加险种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支付人数及本单位的单位信息和人员信息,并在政策范围内保持三险参保人员一致,在核对无误的情况下,使用新月报表申报11月的收缴月报和12月的养老、失业、工伤支付月报。

三、新系统启动后,由于需要和参保单位核对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补录减少人员和申报11月月报,故在12月5日前不办理缴费人员增加业务和补缴社会保险业务。

但可以办理归还欠缴社会保险费业务。

参保单位可在12月5日后,将(9月17日—11月16日)系统数据转换期间缴费人员的增加,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表格和材料上报社保中心。

对于系统数据转换期间由其他区县调入的人员,则需要转出区县在新系统做减少后,转入区县才能在新系统做“他区转入”操作。

对于需要补缴的人员,参保单位需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在当月或每月15日前上报社保中心进行补缴。

四、参保单位需在报送12月支付月报表的同时,将(9月17日—11月16日)系统数据转换期间支付人员的增加,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表格和材料上报社保中心。

对于需要补支的人员,参保单位需填写《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表十六)》,随同12月支付月报一并上报社保中心。

五、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在11月17日新系统启动后,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还款手续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表十)一式两份,并选择收款方式(1、银行扣款2、现金、支票3、托收)进行还款,经社保中心业务柜台核对并录入。

对于采用支票或现金方式还款的单位必须到社保中心财务部办理缴费手续。

六、参保单位如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兼职人员,需要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一式两份于11月25日前上报社保中心社会保险收缴部。

七、参保单位如有2004年9月1日以后参加工伤保险的外埠农民工,请使用信息采集软件录入个人信息,并于11月25日前将软盘和报表上报社保中心社会保险收缴部。

(有此类情况的参保单位请会后登记,领取信息采集软件)

八、新系统启动后,收缴月报的申报方式分为“主动申报”和“自动生成”两种。

对因参加险种不全或参保人员不一致的单位,社保中心将把该单位的月报申报方式改为“主动申报”;

对核对一致的单位将把月报申报方式改为“自动生成”。

九、新系统使用的业务管理办法、信息采集软件、报表和样表可到崇文劳动和社会保障网下载,网址:

INFO.CWI.GOV.CN-LDJ。

十、相关的社会保险政策文件可到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查询、浏览和下载,网址:

c:

\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

参保单位在12月5日后新系统中

有关业务办理的操作办法及注意事项

一、注意事项:

1、缴费单位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一式二份),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项目变更的,提供社保登记证原件、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其他变更事项,单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2、缴费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二—1),其中变更参保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或视同缴费年限,须提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的工龄审定表或参加工作证明;

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须持相关变更信息复印件;

并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

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工伤人员需变更信息时应分别填写此表。

3、参保单位需在每月5—25日之间办理完毕本单位缴费人员的增减变动手续;

退休人员增加手续在每月20日之前办理完毕,退休人员的减少手续在每月28日前办理完毕并申报养老支付月报。

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保险的收缴月报原则上实行“自动生成”方式,对于连续全额欠缴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单位,要求其每月28日前按时进行社会保险费月报主动申报工作,到期仍未主动申报的不予生成当月月报。

4、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增加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有无个人账户转移单人员均填写,一式二份。

其中,新参保人员或从未建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一式二份,本市职工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外埠职工须提供户口本户主和本人页的复印件各一份;

跨统筹范围转入的人员须提供《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原件)一份;

外省进京人员须提供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原件、历年缴费工资明细资料及本人北京市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已参保的调入人员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转移证明(本市范围内)、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或本市原行业转移单)及相关材料。

单位增加人员应按有关政策要求同时增加养老、失业、工伤三险。

有《北京市养老保险手册》但未建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须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一式二份、《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填表》(表三)一式二份并同时携带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在办理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一式二份,)并根据减少原因附相关材料。

人员减少包括以下情况:

①调往外省市人员 ②工伤保险支付③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险人员减少。

6、办理农民工减少时如需清算,养老、失业应同时办理相应的支付手续并附相关材料。

本市职工如办理失业转街道须提供转入街道名称。

7、由于单位原因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二份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六份,并附相关材料(补缴当年养老保险可直接在窗口办理,补缴历年养老保险须出示补缴说明、在原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及发工资的原始凭证等材料,并须经劳动行政部门(稽核办公室)审批,对符合相关补缴条件的,应同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的补缴手续),补缴相关材料经业务人员核对签字后录入,以托收、支票或现金方式缴费;

对于补缴记录,当月如果补缴资金不到位,系统自动将该单位的补缴记录在月末予以清除,该单位需要重新办理补缴手续。

补缴时间:

以托收方式缴费的为每月26日至次月13日,以支票或现金缴费的时间为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

8、对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表十)一式两份,经社保中心业务柜台核对、录入后,可选择银行托收、支票或现金方式,采用支票或现金方式还款的单位必须到财务部办理缴费手续。

还欠时间:

以托收方式还款的为每月26日至次月13日,以支票或现金还款的时间为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

9、填表要求:

表格中所填内容字迹清晰、真实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

涂改、填写错误或不能清晰辨认的内容,一律不予办理。

10、参保单位需上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款,以支票方式缴费于每日16点30分以前到中心财务部办理,以现金方式缴费的于每日15点以前到中心财务部办理。

12、社会保险缴费专户(简称:

“缴费专户”)是参保单位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用银行账户。

缴费专户仅用于社会保险费的扣划。

缴费专户资金用于参保单位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之间进行转账结算,不得提取现金或用于其他资金的结算。

缴费专户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利率计息。

社会保险缴费专户的开立时间另行通知。

二、12月份新程序中日常业务填报表格的种类如下:

(一律使用新报表)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

采集单位信息,一式二份。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

从未建立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人员填写,随《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一并报送,一式二份。

3、《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

有、无个人帐户转移单人员均填写,一式二份。

在职人员增加和退休人员增加分别填写。

4、《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填表》(表三):

有北京市养老保险手册或外省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人员填写,一式二份。

5、《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

符合相关补缴条件的人员填写,一式二份。

6、《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

补缴明细表的汇总,随《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并报送,一式六份。

7、《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表七):

当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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