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培训讲义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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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思想及要求
督促商业银行从源头上全面提升信贷管理水平,重点加强流动资金授信总额管理、贷前调查管理、贷款协议管理、贷款使用管理和贷款发放后管理,并确立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
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良好做法,从根本上改革传统贷款支付方式,变“实贷实存”为“实贷实付”,杜绝违规挪用信贷资金行为,以达到对信贷资金使用进行全面监管的要求。
●一、强化全流程管理
●二、强调贷款总量管理
●三、强调合同的有效管理
●四、强化贷款用途管理
●五、加强贷后管理
●六、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
一、强化全流程管理
《办法》总则要求流动资金贷款应实行全流程管理
办法的第二章至第七章针对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风险管控要求
二、强调贷款总量管理
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在客户层面合理确定本机构可以对借款人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总额。
在具体发放每笔贷款的时候,还要审核该笔贷款是否确为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
不得超过借款人实际的对营运资金缺口的资金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三、强调合同的有效管理
协议承诺是贷款人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的依据
承诺申贷的真实有效
承诺贷款的真实用途
承诺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
承诺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
五、加强贷后管理
监控借款人资金回笼帐户
掌握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动态关注借款人重大预警信号
参与借款人的兼并重组,维护贷款人债权
六、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
结构安排
按照贷款流程共分为八个章节: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以下就《办法》执行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从本条明确了《办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基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等目的制定本《办法》。
同时,明确了《办法》的立法依据。
第一章总则
(一):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从法理上界定了《办法》规定的“贷款人”的范畴,包括: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城市合作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商行、农合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和外资银行,暂不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一章总则
(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三类。
☐就流动资金贷款而言,其用途限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即用来弥补营运资金的不足。
☐根据《办法》规定,不管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命名的贷款品种、称谓如何,只要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的,均需纳入“流动资金贷款”范畴。
第一章总则(三):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本条对贷款人有关制度、机制建立健全的具体而明确的要求,突出了“全流程”管理、“制衡”机制和“考核与问责”,旨在全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真正实现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过渡,切实增强贷款经营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一章总则(四):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本条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纲领性要求。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业务规模、经营特点等,合理确定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和实际缺口,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在客户层面合理确定本机构可以对借款人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总和,即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在具体发放每笔贷款的时候,还要审核该笔贷款是否确为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
☐流动资金贷款涉及面广,它可以在借款人生产经营的多个环节或时点介入。
根据不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规模、生产周期特点,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设计多样化的业务品种,不同业务品种有着不同的风险审查、回款控制要求,从而实现对流动资金贷款的精细化管理。
第一章总则(五):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本条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要求贷款人建立健全两大管理制度:
一是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制度,二是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六):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考虑到《办法》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经营理念的创新,为让信贷从业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要求,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各种资源协同配合。
第一章总则(七):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本条作为总则中的一条,重申《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突出强调了贷款人必须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与借款人约定贷款的用途,并且确保贷款用途明确、合法、真实,不被挪用。
同时,也内在要求贷款人须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获得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加强贷后管理。
这些规定是《办法》的基本要求,是支付管理的法理基础,也是实施贷后管理有关措施的法理依据。
第二章受理和审查
(一):
第二章受理和审查
(二):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贷款人应结合不同贷款品种的特点对借款人以何种方式提供材料、需要提供何种材料以及材料的具体标准提出要求,这些要求应体现在贷款人的内部制度中。
☐强调了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贷款人通过要求借款人做出承诺的手段,从借款人处获得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为后续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第二章受理和审查(三):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贷款尽职调查主要是为后续的风险评价提供翔实、可靠的资料,重点在于:
借款人情况是否深入全面;
流动资金贷款是否符合银行的信贷政策导向;
业务部门所做的风险分析是否全面、合理;
业务部门所报的基础资料和对这些资料的分析是否真实、深入;
行业分析是否合理;
法律方面分析、财务方面分析、采用的风险评级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等。
☐第
(一)款:
首先从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角度了解公司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治理结构是否健全以及内部控制是否严谨;
其次了解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判断实际操作企业运转的主体诚信状况。
☐第
(二)款:
主要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情况。
包括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第(三)款:
对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进行深入了解,包括行业生命周期处于什么阶段,行业中企业的集中度情况,以及借款人在行业中的地位等。
☐第(四)款:
调查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通过了解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具体科目所包含的内容,分析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方针。
☐第(五)款:
针对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用以判断其流动资金贷款规模是否合理以及对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
☐第(六)款:
要求了解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包括借款人股东情况、股东投资其他企业情况,以及各企业之间账务往来情况等。
☐第(七)款:
要求调查阶段必须确切地知道贷款具体用途;
突出强调了贷款人必须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与借款人约定贷款的用途,并且确保贷款用途明确、合法、真实,不被挪用。
其次要了解贷款用途相关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通过分析客户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结算方式、历史结算记录以及实地调查存货占用情况、客户生产情况或与交易对手交谈等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款:
要求了解贷款的还款来源,主要从借款人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角度进行分析掌握。
☐第(九)款:
对担保贷款要了解贷款担保情况,比如抵(质)押物的权属是否清晰、抵(质)押物是否足值以及变现难易程度、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等。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一):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强调风险评价的全面性。
按照相关性原则,根据信贷业务的本质要求,凡影响贷款按时回收的相关因素均应纳入评价范围。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而言应重点分析评价借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
对影响贷款按时回收的因素进行科学分析。
☐本条要求须有“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负责风险评价,贷款人应从提高风险识别能力的角度出发,建立一支专业、专注从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的人员队伍,将贷款风险评价部门与经营部门分离,并明确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价人员的职责分工,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体现制衡因素。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二):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目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评级制度水平参差不齐。
对此,《办法》要求贷款应建立起内部评级制度。
对已建立内部评级制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业务实践不断完善方法和手段,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部评级法。
☐要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
客户的评级授信一般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三):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本条主要说明测算流动资金贷款各要素如何确定,总的思路是首先考虑借款人用于日常经营营运资金需求量,再扣除其现有融资和能够投入到日常经营的自有资金,缺口即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详细情况见附件所附的测算方法。
☐对于期限和还款方式,则应从借款人的结算周期、结算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周期、货物运输时间等多方面进行确定。
☐利率与担保方式则主要依据客户自身的资信实力、偿债能力以及以往贷款执行情况、银行在客户融资中所处的地位、同时可根据银行内部定价系统(RAROC测算和经济资本占用)等多重维度进行定价。
☐营运资金需求量主要影响因素包括现金、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
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
☐现有融资主要包括现有银行贷款、债券、股东借款等。
☐自有资金主要包括净利润和折旧扣除资本性支出、股利支付、到期银行和其他借款后,可用于弥补营运资金缺口的资金。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调查基础上,对客户营业收入和各项成本进行分析预测,估算客户净利润。
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情况,确定折旧和摊销金额。
☐对于存货中的外购原材料和燃料,要分品种和来源,考虑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以及占用流动资金的比例大小等因素确定。
☐在估算营运资金需求量过程中,要结合借款人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状况,合理预测各项资金占用。
☐对于集团关联企业应从整体把握集团流动资金需求,通过合并报表估算贷款额度,避免发生各关联客户的过度融资和重复融资。
☐对于上述测算方法无法测出融资需求的客户,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匹配相应的贸易背景和债项根据具体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但须确保对交易过程中资金流向的控制。
☐对于季节性生产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主要考虑贷款期限应匹配客户结算周期、生产周期、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四):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
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一是要求“审贷分离”,即贷款审批必须独立于贷款经营部门,达到另一双眼睛看风险的效果;
☐二是要求“分级审批”,要求贷款人建立贷款审批授权和转授权制度,以授权书、转授权书或制度的形式明确不同层级和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并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严格按权限开展审批,不能超越权限,或通过贷款分拆等形式变相超越权限审批。
第四章合同签订
(一):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就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而言,借款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是贷款人进行贷款风险管理和支付管理的前提、基础和依据。
《办法》要求合同文本中应体现涉及合同法、担保法及贷款全流程的风险控制措施,这些风险既包括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贷款的一般风险,也包括产品内在风险。
合同中对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作出详细规定,以免在贷款发生问题时,因约定责任不明确而导致贷款人无法有效实现债权或行使贷款保全权利。
第四章合同签订
(二):
第十九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款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
☐关于贷款用途,借贷双方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明确而具体的实际用途,不能仅以“流动资金需求”、“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或“购买原材料”等千篇一律的表述替代。
第四章合同签订(三):
第二十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办法》要求借贷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有关支付管理的具体内容。
主要包括:
☐
(一)该笔贷款的资金支付方式,是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还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对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还应在合同中约定受托支付的起付金额标准。
☐
(二)要约定贷款人应监督贷款资金支付使用情况,该笔贷款的资金支付方式将根据借款人实际适用资金情况发生变更,同时要详细约定触发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发生变更的条件,如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借款人未按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等。
☐(三)要明确约定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和禁止性行为,如不能违反双方约定的用途或事项支付资金,不能将资金支付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等。
☐(四)为确保贷款人能够切实监督贷款用途,对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前提交能够证明贷款资金用途的相关资料,对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用款记录和相关资料,已备贷款人检查。
第四章合同签订(四):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办法》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一些重要事项作出承诺,这里的重要事项包括对贷款的安全性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如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风险、贷款人对贷款发放时和发放后的管理难以落实的风险、借款人因对外投资等情形可能增加其债务负担或影响其还款能力的风险、贷款资金对应的还款来源挪作他用的风险,以及相关法律风险等。
第四章合同签订(五):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必要时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违约事件的界定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是贷款合同中的一般性要素。
☐对比银监会以往的贷款管理规定,增加了贷款支用环节的违约情形,这体现了对贷款支付管理的关注和强调。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
(一):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从国际经验来看,商业银行都有独立的放款部门,这些部门完全独立于贷款调查、审批部门,对贷款使用和发放的合规性及与协议是否相符独立负责,且通常与贷款调查和审批部门的分管行领导分开。
☐《办法》将放款环节视为一道重要的风险管理屏障,规定“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工作。
此处所说的“独立”是指不能将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与信贷经营、信贷审批混岗。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
(二):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是对贷款发放和支付环节的总体性原则要求。
☐对贷款发放和支付管理的目的是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防止因贷款挪用带来的信用风险。
☐无论是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在贷款人同意发放贷款之前,必须对发放条件进行审核。
审核满足发放条件的,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控制贷款支付环节,以保证贷款支付条件的满足。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在贷款支付前贷款人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提交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
☐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可以分开,即如果借款人符合发放条件但尚不能提供支付项下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贷款人可先对贷款发放条件进行审核并确认,在借款人能够提交支付项下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时再对支付事项进行审核。
☐“借款人交易对手”,不限于商品或劳务合同项下的交易对手,只要是合法合规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皆可发放或支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人应先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符合条件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