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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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具体执行以公司安排为准)签订劳动合同,且入职二年及以上、个人绩效成绩符合要求并符合其他具体要求的员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不得向公司申请员工购房借款。

3.基本规定

3.1公司设立总额度为人民币500万元的员工购房专项帮扶资金(下称“专项帮扶资金”),专用于向在职员工提供在工作地购买首套商业住房自住时的首付款支持。

该额度使用后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将循环用于后续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申请。

3.2专项帮扶资金以免息借款的方式向在职员工提供。

每名员工购房免息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其购房总金额的30%,且不超过15万元。

3.3购房免息借款仅限于员工在工作地购买首套自住商业住房,不准挪作他用。

首套商业住房仅指合法合规、无产权争议的商业住宅、商业公寓(以房产证注明的房产属性为准),不含商铺、小产权房、违法违规建筑、办公楼等非居住用途房产及自建房。

3.4购房免息借款用于员工或包含员工本人姓名的夫妻双方购买商业住房。

员工与父母、朋友一起联名、合伙购买商业住房的,公司将不予发放购房免息借款。

3.5员工购房免息借款最长借款期限为6年,还款时间从借款次年的1月份开始还款,还款期限为5年,且每年偿还金额不低于购房免息借款金额除以还款年限。

3.6员工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向公司申请及使用购房免息借款。

3.7公司鼓励借款员工提前归还借款,以帮助更多的员工实现购房愿望。

4.借款申请

4.1员工应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购房免息借款申请。

4.2员工向公司提交购房免息借款申请时(以下简称: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在公司连续工作满2年及以上,工作年限的计算自员工入职日起至申请借款日,且申请人承诺购房免息借款期间继续服务于公司。

(2)申请人须为公司中层管理干部或核心专业技术员工。

(3)申请人近1年内没有受到公司警告及以上处分。

(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公司所在经营城市无购房记录,拟购买房屋所在城市须与申请人工作所在城市一致。

(5)申请人拟购房产须为申请人及其家庭自住房。

(6)申请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个人征信记录,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银行列入黑名单,除本次购房免息借款外无其他超过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大额债务。

(7)申请人及其配偶的2位不属于同一个家庭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或拟购房所在地的朋友愿意为其向公司申请购房免息借款提供无限责任担保。

4.3满足以上条件的员工可向公司提交购房免息借款申请,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家庭年收入证明、个人及配偶征信证明、结婚证或未婚证明、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成年子女)、等材料(均为原件,公司保留复印件)。

申请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除个人证件以外的其他材料在申请前1个月内开具有效。

5.借款审核

5.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申请人购房免息借款的初审。

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申请人购房免息借款申请及全部合格的申请材料后调取申请人司龄、岗位职级、年度薪酬收入、半年以来的绩效成绩等基础人事信息、申请人在公司的履职信息及申请人1年内是否受到公司处罚的信息。

5.2人力资源部门应按照审慎、严谨、公正的要求,对申请人的购房资格、偿还能力及可发放的借款额度进行审核。

6.借款核发及还款

6.1申请人申请发放购房免息借款时,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意向书、购房定金支付凭据、除公司免息借款外的其他部分首付款存款证明,申请员工如实填写《借款申请表》,提交银行出具的个人资信情况报告等相关资料,并按要求完成有关审核、审批手续,公司董事长为借款申请的最终审定人。

6.2申请人须于购房免息借款发放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经所购房产所在地房管部门审核确认的《购房合同》、所购房产的《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公积金贷款合同》(如有)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合同》、《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公积金贷款合同》(如有)签订主体必须有申请人本人的姓名,且必须为本人或与其配偶(如有)共同购买。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提供,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备,并于收到上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提供。

6.3申请人须于完成房产证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房产证原件(抵押给银行的应提交加盖银行印章的房产证复印件)。

6.4申请人逾期不提供上述购房证明材料,人力资源部门应通知申请人解除《借款合同》,申请人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归还借款,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司购房免息借款。

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办理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到期前向人力资源部门说明情况,经核实并审批后可适当延长不超过1个月时间。

6.5申请人应同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月从其月度税后薪资中扣减2000元、从其税后年度奖金中扣减6000元用于归还购房免息借款。

申请人及其配偶每年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总额(指公司购房免息借款、公积金贷款、商业按揭贷款本金加利息的还款额合计数)应不超过申请人及其配偶年薪酬总收入60%。

申请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金额按时归还购房免息借款。

6.6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偿还借款的,可向公司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最多可延长3个月。

6.7申请人在借款期间应每1年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个人及配偶(若有)征信证明文件、不动产信息查询文件、水电费单据(没有交房无需提供)等。

人力资源部门应于收到上述资料当月进行检查评估。

6.8申请人在购房免息借款未归还完前,不得将所购房产用于除购买该房产按揭贷款和公积金抵押贷款外的其他抵押、质押、担保。

6.9担保人因丧失劳动能力、死亡、负债过高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能力时,申请人须寻找其他亲属或朋友为未归还购房免息借款提供担保,并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担保变更手续。

6.10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借款管理台账,每月核对借款人还款额扣款情况,对公司所有借款人的借款偿还情况及余额进行检查,并向借款人发放对账单。

借款人收到对账单后2个工作日内应对借款金额、已还款金额、本次偿还金额、借款余额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回复人力资源部门。

超过2个工作日未回复视为认同对账单信息。

6.11人力资源部门应于每季度编制员工购房免息借款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借款人购房借款档案管理(借款人申请材料、审批及评审材料、借款合同、购房凭证等)、购房借款台账维护、借款人房产权属检查情况等。

7.提前归还借款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备,并于规定日期内归还公司购房免息借款未还款额。

(1)申请人于购房免息借款发放后取消购房的,应于取消购房当天归还。

(2)发放的借款金额超过购房总金额30%的部分,应于签订《购房合同》当天归还。

(3)申请人于借款期限届满日前以任何形式离职的(包括但不限于辞职、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须在离职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归还。

(4)申请人未偿还完公司发放的购房免息借款前在任何地方购买第二套及以上房产的,应于签订第二套及以上房产购买合同前归还。

(5)申请人未偿还完公司发放的购房免息借款前出售、赠予所购房产的,应在收到房产转让款或赠予后次日归还。

(6)申请人未偿还完公司发放的购房免息借款前发生离婚等财产分割行为,且用购房免息借款购买的房产判给申请人另一方的,应于财产交割后3日内归还。

(7)申请人未偿还完公司发放的购房免息借款前亡故,应由其配偶或房产继承人于发生后3个月内归还。

(8)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

8.监督与违规处罚

8.1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况,视为借款违约,公司有权立即收回购房免息借款未还款额,并就借款金额按照不同标准收取整个借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视情节给予申请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1)申请人逾期归还借款且未提交延期还款申请,或经审批延期到期后仍未归还的,就逾期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当期5年期LPR,下同)上浮30%收取逾期之日起至最终还款日利息。

(2)申请人离职时,应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离职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上浮30%收取。

离职后对未归还借款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三计算利息和违约金。

(3)申请人在购房免息借款未偿还完前购买第二套以及以上住房的、在未偿还完公司购房免息借款前提前归还购房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的、在购房免息借款未偿还完前公司将所购房产出售、赠予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利息和违约金。

(4)申请人在购房免息借款未偿还完前,将所购房产用于除购买该房产按揭贷款和公积金抵押贷款外的其他抵押、质押、担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上浮30%收取利息和违约金。

(5)申请人及其家庭发生金额超过50万元的逾期债务或重大诉讼,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或申请人及家庭征信出现不诚信记录,在上述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没有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备的,应自发生前述情况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上浮30%收取利息和违约金。

(6)申请人存在不诚信行为,如在申请购房免息借款或借款期间提供不真实的材料,隐瞒与购房审批有关的重要信息,向公司作虚假陈述,使用借款帮助他人购房,在非长期工作地购房,或其他未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按每天万分之八收取整个借款期利息和违约金。

(7)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8.2申请人在借款期间,年度考核不称职,申请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未归还借款余额(当月分月计算)向公司支付考核年度的借款利息。

8.3人力资源部门应审慎地对申请人的材料和购房资质进行审核,并切实做好购房免息借款发放后的管理工作。

履职不到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8.4员工购房免息借款评审委员应公平、公正地对申请人的材料和购房资质进行评审。

8.5公司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委外、司法等方式催收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提前收回的借款、违反规定用途的借款等,因催收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8.6公司保留向申请人、借款协议的其他签约人(如有)及其担保人法律追诉的权利。

8.7公司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提交管理层和董事会。

9.附则

9.1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工作。

9.2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开始实施,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调整或终止。

除本办法确定的借款总资金额度外,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对本办法所确定的员工最高借款额度、借款申请及审批要求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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