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机场工程管理系统采购项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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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册会员的投标人须进入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
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携带政府采购投标报名回执单、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相应的复印件一套(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招标代理人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仅限于发售招标文件),初审合格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详细资格审查以评标委员会审议结果为准。
六、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元套,售后不退。
七、递交与接受投标文件的时间与地点:
年月日:
至:
时(北京时间),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楼受理区(地址: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八、投标截止日期及时间:
时(北京时间)。
九、开标时间与地点:
时(北京时间)在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楼第开标室(地址:
十、招标人:
十一、招标代理人:
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
联系人:
奚旺
电话:
-
传真:
电子邮箱:
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号
开户行:
中国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
帐号:
第二章前附表
前附表
序号
内容规定
项目名称: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项目完成时间:
合同签订后个月内。
投标文件递交至:
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楼受理区(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递交时间:
时
开标及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楼第开标室(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投标货币:
人民币
采购预算:
本项目政府采购预算为万元,如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投标有效期:
开标后日历日
投标保证金金额: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及形式:
于年月日:
前以投标人基本开户行开具的支票、电汇、银行汇票、银行保函或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方式交纳。
递交地点:
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财务部。
外地投标人汇款至“开户行:
中国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
”,收款单位:
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
注.支票以递交时间为准,电汇以到账时间为准,不接受个人名头汇款。
若在开标时前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付款,则视为自动放弃此次投标。
联系电话:
注.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适用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银行预付款保函的担保;
办理的详细流程请见《大连市政府采购网》通知公告。
窗口中《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号天安国际大厦层
电话:
()传真:
.份数:
套正本,套副本,正、副本需封装在同一密封袋内。
.投标文件必须有章节目录,每页都有页码标注,页码在每页页脚外侧且所有页码连续标注。
.投标文件不允许使用塑料皮、拉杆夹等,必须胶装;
否则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第条投标文件封装及标志的规定,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电子文档的载体为只读性光盘且能够全部读出其中全部信息,数量:
份,要求单独密封递交。
电子光盘内容除签字和加盖公章以外的其他内容必须与纸式投标文件完全一致。
投标人资格要求: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系统硬件、软件安装调试完毕后支付合同款的;
乙方完成对甲方人员系统使用培训且甲方人员可熟练使用系统后支付合同款的;
年软件维护、支持和陪伴运行服务期满后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剩余款项一次性付清。
项目负责人答辩:
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须进行面试答辩,时间约分钟。
项目负责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参加答辩并进行方案讲解,未携带有效身份证的不接受其答辩。
项目负责人不按规定参加面试答辩的,其投标为无效投标。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项目概述
.招标内容:
大连新机场工程管理系统套
.投标人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如下:
4.项目完成时间:
.资金来源:
财力投资。
二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目录所列文件及所有按本招标文件发出的补充通知及答疑会议纪要内容。
.招标文件解释及澄清
招标文件解释权归招标人,解释顺序按发出时间的相反顺序。
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存在残缺、表述不确切或容易引起误解需要招标人予以澄清的,应于报名截止后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投标人自己负责,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如果投标人在答疑截止前未对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提出质疑,视为充分理解招标文件所有内容,一旦递交投标文件,则认为该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
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将以书面答疑纪要的方式予以答复,答复仅包括对问题的解释,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
书面答复、补充通知或答疑纪要于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天(或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认可的时间)内以传真的方式送达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书面答复或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及期满后日历日。
投标人若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供担保,须按规定进行密封及标志。
对中标单位,合同签订后日内,凭收款凭证,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对未中标单位,中标公示发出后凭收款凭证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同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经查实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的;
投标截止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期间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因中标人过错被废除中标的;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损害招标人利益的情形。
投标人涉嫌有违规行为,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
招标项目有投诉的,待投诉处理完毕后方可退还。
其他事项
投标人交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名称,须与投标报名时单位名称相一致。
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不通存通兑,投标保证金退还不计付利息。
.招标文件修改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日之前,招标人可以补充通知等书面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补充通知后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
鉴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需根据补充通知内容进行调整,招标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文件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函件和技术标书两个部分。
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需要,应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相关条款为投标文件的实际组成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未提供格式的,投标人可自行确定)。
未按招标人提供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有权在量化评分过程中做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规定封装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文件封面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封面和投标函均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编制章节目录,并有页码标注,以便审阅。
.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根据项目内容填报报价。
投标人可参考国家相关标准、市场情况及企业自身情况进行报价。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报价以万元为单位,并按照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除另有说明,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内容的全部费用,及不可预见风险费用等。
.投标文件封装及标志
投标文件应按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进行封装。
投标文件封面应参考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密封封面》及说明进行密封及标志。
投标文件若未按规定进行封装、密封及标志,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投标文件提交
投标人应于《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地点和接收人。
招标人可以按本招标文件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原定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关于招标投标方面的约定仍然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撤回及修改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于投标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递交撤回或补充修改其投标文件的通知。
投标截止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将不能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递交的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开标
.开标程序
本项目将于前附表第条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开标时,投标人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还须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证明其身份。
招标人将于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开标时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以便确定各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程序如下: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注意事项;
主持人宣布参加开标会议人员组成情况;
主持人宣布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和投标文件送达情况;
开标机构对投标人到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进行验证,宣布验证结果;
开标机构工作人员查验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宣布检查结果;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各投标人的投标函,宣读符合要求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完成时间、质量标准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人代表及开标工作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名确认;
开标会议结束。
无效投标文件(即废标)的有关规定:
开启标书前,经确认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退回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未能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指定地点及指定接收人;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密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开启标书后,经评审委员会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函的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辩认;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缺少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未提供有效资格证明文件的;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义或证件的;
有足以影响招标公正行为的;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及低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质量目标的;
同一份投标文件中,有两个以上不同投标报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的;
其它不符合招标要求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评标
评标组织
本次评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评标原则及方法
招标文件是评标的重要依据。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
包括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评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对所有投标人的评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分标准详见第七章。
.定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招标代理人形成评标报告送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发放“中标通知书”。
定标后,招标人应当在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上将会发布中标公示),并按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授予合同
.合同的签订: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为避免“黑白合同”,在合同双方签署页中要求必须加入下列条款:
合同双方确认本协议书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本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合同双方不存在且也不会签定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
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二章合同。
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转包,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中标人需承担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说明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提供本企业及所供产品制造企业为中小企业的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本年度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中小企业:
符合工信部联企业[]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
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投标人投标产品是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其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
小型企业给予%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
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如有)支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
.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委托方:
受托方: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大连空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新机场工程管理系统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技术目标:
提供满足甲方需求的大连新机场工程管理系统一套
.技术内容:
开发大连新机场工程管理系统
第二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
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开发计划。
.测试计划。
.实施计划。
.培训计划。
第三条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
详细时间、进度计划将依据合同期内具体开发内容制定。
第四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技术资料清单:
系统需求说明书。
.提供时间和方式:
合同签订后日内,电子版。
.其他协作事项:
无。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
甲方存档。
第五条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包干使用):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第六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提供的一切与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计划文档、资源文档、合同内容。
.涉密人员范围:
甲乙双方。
.保密期限:
年。
.泄密责任:
按保密规定执行。
第七条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以软件产品安装调试、培训,用户试用确认形式交付。
.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依照合同期内具体开发产品协商确定交付的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
。
第九条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乙方依据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第十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双(甲、乙、双)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双方协商甲方可以根据发展的需求对其进行改良。
.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
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
双方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二条乙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三条乙方利用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乙(甲、乙、双)方所有。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甲方的请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
安装并培训本系统的使用方法。
.地点和方式:
现场。
.费用及支付方式:
维护期内免费。
.运维服务:
系统正式上线后,免费提供五年系统维护服务。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维护期内出现乙方所提供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达不到技术要求时,乙方应提供整改方案并在甲方认可后实施。
.乙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的工作标准和时限,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内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
若超过规定时限日内无法完成,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归还甲方已付合同款,并赔偿甲方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
.维护服务期间,提供至少个月的驻场服务,派驻名以上现场维护人员,对于招标方认为不能承担维护工作的现场维护人员,招标方提出正当理由后,要求投标方更换人员,投标方应在周内更换维护人员,并由招标方确认。
系统稳定运行后,经招标方同意,可不派驻现场维护人员,但应指定专人进行跟踪维护,提供快速的服务响应,在系统发生故障时,技术人员在小时内响应服务,小时内恢复运行。
.下列情况下造成服务不符合约定,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设备自身的问题而造成的故障;
()乙方服务范围外的其它设备出现故障而导致的系统故障;
()第三方操作系统、数据库平台缺陷;
()甲方操作人员安装软件不正确,或在使用软件时违反操作规程;
()甲方系统感染病毒造成系统无法使用的;
()不可抗力造成的系统故障。
第十六条双方确定,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
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由(甲、乙、双)方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