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14岁以下残疾儿童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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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定点康复机构应按照《江苏省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级认证暂行办法》、《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规范》和残联相关考核要求规范机构建设和管理,规范开展各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7-14岁肢体(脑瘫)、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参照0-6岁相应类别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定点康复机构应规范财务管理,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第十四条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定点康复机构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且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合格,应取消定点资格。
(一)借项目名义,套取补助资金;
(二)省定基本康复项目内,收取受助儿童费用;
(三)未按规定开展基本康复项目;
(四)康复服务满意率未达省定要求;
(五)违反省定工作要求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对留在原康复机构进入7岁以上肢体(脑瘫)、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的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按照本办法重新申报。
第六章康复经费
第十七条市财政对定点康复机构的在训残疾儿童进行救助。
(一)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救助标准:
1.听力语言康复全年救助1.96万元/年/人;
2.孤独症康复全年救助1.68万元/年/人;
3.智力康复全年救助1.4万元/年/人;
4.肢体(脑瘫)康复全年救助1.48万元/年/人;
5.视力残疾康复全年救助0.7万元/年/人;
6.多重残疾康复全年救助2.24万元/年/人。
第十八条市残联实时更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名单,在救助经费结算时按残疾儿童进入(退出)定点康复机构的当月为时点计算。
市财政局、残联在考核评估的基础上,每半年结算一次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经费,并划拨给定点康复机构。
第十九条异地康复训练是指靖江市户籍残疾儿童在靖江市以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第二十条异地康复训练需享有本办法基本康复项目救助的残疾儿童必须齐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由市残联出具《转介单》;
(二)异地康复机构应为当地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
第二十一条异地康复训练救助原则:
(一)按本办法救助标准对异地康复机构给予补助;
(二)本办法救助标准高于异地标准时,按异地标准补助。
第二十二条异地康复训练救助经费每一年结算一次,并划拨给异地康复机构;
在经费结算时,残疾儿童监护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当地县(市、区)残联与异地康复机构签订的有效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当地县(市、区)残联行政公章;
(二)残疾儿童监护人与异地康复机构签订的协议书;
(三)救助经费的有效票据。
第二十三条异地康复机构和在异地康复训练残疾儿童家庭弄虚作假套取康复训练经费,异地康复机构将不作为靖江市户籍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转入机构,取消残疾儿童救助资格,并向当地县(市、区)以上残联通报。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当地定点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受助儿童发生基本医疗保障康复项目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康复机构按规定直接结算。
受助儿童异地基本医疗保障康复的费用,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结算或报销标准按靖人社﹝2012﹞158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救助标准根据国家、省、泰州市相关文件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范围超出基本康复项目费用由训练对象家庭承担。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残联会同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工作。
(一)教育部门加强对具有教育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支持其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幼儿园、普通小学和康复中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提供保障。
(二)民政部门协调社会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为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提供资金保障,对康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和绩效考核。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逐步扩大纳入基本保障的康复项目范围和提高报销标准。
(五)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做好儿童残疾的早期筛查、诊断、随报工作,配合残联组织做好康复转介;
对具有医疗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加强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
(六)残联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
开展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调查,制定康复服务计划;
做好服务对象的筛查、评估、审批、康复转介和数据库管理;
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指导、培训和考核;
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施动态管理,确保残疾儿童及时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第二十八条市残联、市财政局定期开展绩效考核,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每年度受助儿童综合康复质量要达到以下指标:
(一)康复评估、训练建档率100%;
(二)康复训练总有效率达90%;
(三)听力语言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100%;
(四)肢体(脑瘫)儿童适配矫形器100%;
(五)家长对康复服务的满意率达90%;
(六)家长培训率100%。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9日由市财政局、残联联合下发的《靖江市14岁以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救助暂行办法》(靖残〔2011〕3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审批表
2.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救助卡
3.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转介单
4.江苏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变更情况统计表
5.江苏省各类别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规范
附件1:
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审批表
泰州市靖江县(市、区)镇(街道、园区、办事处)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残疾类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法定监护人
关系
单位
联系电话
家庭经
济来源
1.工资收入□2.农副业收入□
3.政府救济□4.其他□
年人均
收入
申请理由
与
康复需求
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定点康复机构
训练计划
详细内容作附件粘贴
康复费用
机构负责人
县(市、区)残联联系人
社区
居村
意见
负责人:
(公章)
乡镇
街道
康复中心
市残联
注:
1.此表一式二份,市、县(市、区)残联各存一份。
2.残疾类别需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此证明不作为办理残疾证的评残依据)。
3.填写要求:
定点康复机构以上(含)栏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填写。
附件2:
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救助卡
封面:
封二:
救助卡使用范围
救助对象要求
具有靖江市户籍,符合年度救助年龄,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监护人有康复意愿的残疾儿童。
救助标准
按照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补资金范围标准给予补助;
其中:
康复费用包括:
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等。
助听器费用包括:
2台全数字助听器、耳模制作(2次)、助听器效果评估与调试(3次)、电池50块。
矫形器费用包括:
零部件及材料、诊断评估、安装制作、适应性训练等。
定点康复机构按照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规范提供服务。
第一页
_泰州_市_靖江_县(市、区)编号:
儿童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康复类别
□视力
视功能:
矫正视力:
右眼左眼
视野:
□听力语言
平均听力损失
左耳:
分贝
右耳:
□肢体
损伤部位:
□智力
发展商值:
□孤独症
WHO—DASII分值:
家庭地址及电话
名称及电话
定点验配机构
康复训练起止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县(市、区)
残联意见
(单位盖章)核发人:
年月日
第二页—第五页
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
20___年___月—___月救助记录
基本康复项目
康复
记录
资金(元)
监护人
签字
机构
签收
日期
备注
康
复
服
务
经
费
康复训练(天、次)
康复评估(次)
家长培训(次)
康复教材(本)
康复档案(份)
封三:
注意事项
1、本卡由县(市、区)残联自行印制,规格10cm×
14cm,封面蓝色。
2、本卡仅限受助儿童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3、本卡仅限定点康复机构使用,不得跨机构使用。
4、本卡由定点康复机构按学期填写、存档,作为项目核查的重要依据。
5、第一页“定点验配机构名称及电话”栏目:
仅针对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装配矫形器填写,其中验配助听器请注明左右耳助听器型号。
附件3:
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转介单
(残联留存)
×
:
(定点康复机构名称)
经审核,(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监护人姓名:
(父/母/其他),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符合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类救助条件。
现根据其监护人申请意见,同意年度转入你机构进行基本康复服务。
有关康复服务资金按市残联相关规定给予机构补助。
残联(盖章)
………………………………………………………………………………
(机构留存)
现根据其监护人申请意见,同意年度转入你机构进行基本康复服务。
有关康复服务资金按省残联相关规定给予机构补助。
附件4:
江苏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变更情况统计表
机构名称:
机构负责人签字:
统计起止时间:
月日至月日
变更情况
序号
姓名
入/转/出时间
入/转/出原因
转入机构的名称
监护人签字
入机构
1
/
2
…
转机构
出机构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1.此表仅登记“省数据库”关闭后入机构、转机构或出机构的受助儿童基本信息,一式两份,残联和定点康复机构各存一份,由定点康复机构填报,并于每月月底前报主管残联备案;
2.入机构是指:
“省数据库”关闭期间新确定的受助儿童;
3.转机构是指:
“省数据库”关闭期间由原选定的定点康复机构转入异地定点康复机构的受助儿童;
4.出机构是指:
“省数据库”关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放弃在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受助儿童。
附件5:
江苏省各类别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规范
视力障碍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靖江市户籍,年龄不超过6周岁。
二、服务时间
机构内康复每年不少于9个月,平均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1小时。
三、服务流程
(一)定点验配机构
提交申请表、视力筛查和确定诊断报告→进行视力评估→助视器验配→建立视力服务档案→适应性训练→助视器配戴效果评估与调试→跟踪维护。
(二)定点康复机构
提交康复训练《救助卡》、《转介单》、医院诊断证明、儿童体检报告、监护人和受助儿童身份证明材料等→资格审核→办理入机构手续,包括登记、问询、评估、建档、签订康复协议、进班→制定康复教育计划、实施康复教学、家长培训、社会融合活动→定期评估、修订康复教育计划→康复随访、家庭指导。
四、服务内容及要求
每年不少于4次助视器效果评估与调试。
助视器验配操作技术规范建议参照中残联《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
1.基本情况调查。
主要包括儿童基本情况、心理卫生、学习特点、学习兴趣、视力损失(助视)情况、家长教养态度、儿童情绪行为观察等,每学年1次。
2.康复评估。
主要包括对儿童运动、感知、认知、语言、生活自理、社会适应等领域和定向行走能力、环境支持评估,训练评估体现阶段性、动态化,通常每学年至少2次。
3.制定个别化康复教育计划。
由眼科医生、辅助技术工程师(视力方向)、定向行走训练指导师、教师、家长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根据评估情况,拟定个别化康复教育计划,内容包括残疾类别、视力损失(助视)情况、学习优势、未来发展潜能、残疾影响、建议对策、进班安置、康复重点、家长建议与希望等;
召开个别化康复教育计划分析会,讨论确定适合儿童的能力发展和生活实际的长、短期目标;
修改拟定个别化康复教育计划。
4.康复教学。
根据康复教育计划,安排并细化“月—周—日”康复教学活动,遵从视力障碍儿童的生理发育、行为特征开设相关课程作为康复支持。
(1)建立视力障碍儿童个人档案,一人一档,收集个人基本信息,记录其病史、视力状况及康复情况,并不断充实相关信息。
(2)适配助视器等辅助器具,提供辅助器具使用的训练及咨询指导,跟踪随访使用情况,定期评估使用效果,每6个月1—2次。
(3)根据视力障碍儿童的疾病类型、年龄特点、康复需求分别确定长、短期的康复目标,制定个别化康复教育计划,可分别选择早期教育、功能视力训练、定向行走等作为重点康复内容。
5.个别化康复教育计划。
(1)早期教育,包括运动、感知、认知、语言、生活自理、社会适应、补偿技能等的训练。
(2)功能视力训练,包括基础训练(光感刺激、色彩学习、光箱活动、认知训练、手眼协调训练、视觉分类训练等)、视觉技能训练(视觉注视、认识、追踪、辨认、搜寻、记忆训练,阅读准备训练等)、使用助视器等辅助器具的训练等。
(3)定向行走训练。
(4)家长培训,包括视力障碍儿童生理、心理特点;
相关残疾人法律、法规;
家长心理调适;
视力障碍儿童基本抚育技能知识;
家庭无障碍环境创设;
家庭日常训练;
开展家庭游戏等。
(5)弱视训练。
6.进行阶段性评估,并调整、修订、补充康复教育计划(一般一年2—4次,儿童年龄越小,间隔时间应越短)。
7.定期组织家长培训或交流活动(开班培训一年1次,交流活动1月1次,随时接受家长咨询)。
3岁之内的儿童提供定期家访,3岁以上儿童帮助进行合适的教育安置。
康复训练与评估参照《江苏省视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审批表》、《江苏省视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评估及康复训练登记表》、《“十二五”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登记表》、《视功能训练》、《临床低视力学》、《视觉康复指南》。
五、服务考核
1.质量控制:
康复教学、评估建档率100%;
康复有效率达90%;
家长对康复服务的满意率达90%;
家长培训率100%;
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2.档案管理:
康复协议、申请表、转介单;
受助儿童基本信息、康复教学计划与实施记录、评估记录;
家长培训计划、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等资料。
3.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拨付凭证,项目支出明细清单,受助儿童项目经费结算签字凭证,年度项目经费财务审计报告等。
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规范
机构内康复每年不少于9个月,平均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6节课(4个小时)。
三、服务流程
提交申请表、听力筛查和确定诊断报告→进行听力学评估、听觉言语评估、智力及精神行为评估→进行耳模制作→接受助听器验配→建立听力服务档案→适应性训练→助听器效果评估与调试→跟踪维护。
提交康复训练《救助卡》、《转介单》、医院诊断证明、儿童体检报告、监护人和受助儿童身份证明材料等→资格审核→助听器验配后进入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入机构手续,包括登记、问询、评估、建档、签订康复协议、进班→制定个别化康复教育计划、实施康复教学、家长培训、社会融合活动→定期评估、修订个别化康复教育计划→康复随访、家庭指导。
第1年不少于2次的耳模更换和3次的助听器效果评估与调试。
助听器验配操作技术规范按《听力语言康复事业标准汇编
(一)》执行。
主要包括儿童基本情况、心理卫生、学习特点、学习兴趣、听损(助听补偿)情况、家长教养态度、儿童情绪行为观察等,每学年1次。
主要包括对儿童社会生活能力评估、听觉能力评估、语言能力评估、学习能力评估四部分。
其中,社会生活能力评估、听觉能力评估、语言能力评估每学期末进行1次;
学习能力评估根据儿童年龄,选做希—内(3岁以上)或格雷菲斯儿童精神发育检查(3岁以内或3岁以上“希—内”不予配合的儿童),每学年末(两学期)进行1次。
以上评估,针对新入机构的儿童需多增加1次初期评估。
由听力师、康复教师、家长共同参与,根据评估情况,拟定个别化康复计划,内容包括残疾类别、听损(助听补偿)情况、学习优势、未来发展潜能、残疾影响、建议对策、进班安置、康复重点、家长建议与希望等;
召开个别化康复计划分析会,讨论确定适合儿童的能力发展和生活实际的长、短期目标;
修改拟定个别化康复计划。
根据康复教育计划,安排、细化“月—周—日”康复教学活动。
(1)集体课:
采取综合主题课活动形式,开展儿童运动、感知、认知、语言、生活自理、社会适应等领域康复教学;
康复教育目标考虑到每个儿童的需要;
康复教学活动教案与个别化康复教育计划一致;
有体现每个儿童进步的记录。
每天集体课时间不少于3节,每节不少于30分钟。
(2)个训课:
针对3岁以上儿童在集体课中的“短板”或特别的需要进行一对一训练;
康复教育目标清晰具体、符合儿童发展需要;
每次个训后要对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记录。
每天至少1节课,每节课不少于30分钟。
(3)亲子课:
3岁以下儿童可开展亲子课,每周至少2次,每次1小时。
(4)AVT课:
每周1—2次,每次1小时。
(5)其他:
运动训练/感觉统合训练每天至少40分钟;
开展社会融合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至少30分钟。
5.家庭指导。
每周不少于1次,每次至少30分钟;
家长培训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至少1小时。
康复教育与评估按《听障儿童机构康复教育工作规范》(听力语言康复事业标准汇编
(一))、《听力障碍儿童听觉能力评估标准及方法/语言能力评估标准及方法》(孙喜斌主编)、《希—内学习能力测验中国聋人常模修订版(3—17岁)》(曲成毅主修)、《格雷菲斯儿童精神发育测试》、《婴儿—初中学生社会生活能力量表》。
1.质量管理:
验配助听器100%;
肢体(脑瘫)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靖江市户籍,年龄不超过6周岁。
机构内康复每年不少于9个月,平均每月不少于22天,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