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综合题专项试题五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8273505 上传时间:2022-12-14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39.1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综合题专项试题五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综合题专项试题五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综合题专项试题五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综合题专项试题五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综合题专项试题五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综合题专项试题五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综合题专项试题五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综合题专项试题五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综合题专项试题五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2)首先,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合法。

根据规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其次,出资期限不合法。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

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首先,董事会组成不合法。

根据规定,若董事长由一方担任,则副董事长应由另一方委派。

其次,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的决议不合法。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4)首先,合营合同的批准程序不合法。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该审批机关为省级以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管理部门。

其次,通知债权人的日期不合法。

根据规定,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自作出出售资产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第2题2005年3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6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

该合同约定:

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

B公司于3月10日交付货物;

A公司于B公司交付货物之日起3日内付清贷款;

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照合同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月3日,A公司依约向B公司签发并交付了一张由C银行承兑和付款的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于3月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

3月10日,B公司未能按期向A公司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B公司仍未交货。

A公司遂于3月18日另行购买了所需的货物,并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

D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未就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但不同意A公司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要求。

3月9日,D公司取得的上述汇票不慎被盗,同日,D公司到C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

3月10日,王某用盗得的上述汇票以D公司的名义向正商场购买电器,并以D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作为支付的价款。

3月12日,E商场为支付F公司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

4月5日,F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汇票已挂失止付为由拒绝支付票款。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双方约定的定金有什么不妥之处?

说明理由。

(2)B公司收到A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后,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3)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4)王某以D公司的名义将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5)C银行是否可以以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

(1)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妥。

《合同法》规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题中,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应当不大于12万元。

(2)买卖合同已经解除。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本题中,B公司依约应在A公司3月3日签发并交付银行承兑汇票后,于3月10日交付设备。

但B公司未交付,经A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而且A公司及时通知丁B公司,因此,合同已解除。

(3)不符合规定。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此外,A公司如果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合理的数额应是24万元,而不是30万元。

(4)王某的行为无效。

《票据法》规定,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是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但《票据法》同时又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5)C银行可以以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

《票据法》规定;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付款人对通知止付的票据,应承担停止付款的义务,否则,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3题开成公司与浩新物资供应公司于2002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供应合同。

双方约定:

开成公司于5月15日将货款及运输费用共计55万元汇入浩新公司账户,浩新公司见款立即发货。

开成公司按约付款,但浩新公司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供货,遂与开成公司进行了交涉并达成协议,即浩新公司按现有数量供货,余款退回。

5月20日,浩新公司发出价值30万元的材料(含运输费用),并退回货款20万元。

开成公司见短缺5万元便与浩新公司交涉。

浩新公司的解释是,短缺的5万元系开成公司经办此项业务的业务员甲借走,至今未还。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经调查,甲曾在签约前以个人名义借去2万元,后又持加盖开成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借去3万元。

在法院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开成公司曾于半年前为裕和电器厂向前山投资公司贷款40万元提供担保。

该电器厂已于两个月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已发出公告。

但前山投资公司并未申报债权。

此外,开成公司为了改制,与大地、清远两企业共同出资创办了一家从事实业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12月,该公司与乙公司以及美国一家公司磋商拟成立一家合营企业,并按有关法律的规定约定了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并委托实业公司办理报批、登记手续。

美国公司按照约定日期将出资额汇入了实业公司账户。

三方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登记。

后发现,实业公司和乙公司一直未按规定日期缴清出资额,实业公司也未将美国公司的出资额转入合营企业账户。

美国公司催缴未果,提出终止合同,要求退还出资额并赔偿损失。

但美国公司的出资额已被实业公司挪用。

美国公司与其交涉未果遂寻求法院支持。

此案结束后,大地、清远企业提出终止实业公司,开成公司不同意,于是在董事会上投票表决,9名董事中有5名同意,公司遂成立清算组。

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开成公司业务员甲的借款应由谁负责追还,并说明理由。

(2)开成公司作为裕和电器厂贷款的担保人,在前山投资公司不参加破产程序时,是否可以申请参加破产程序?

(3)美国公司先期汇入被挪用的出资额应由谁负责偿还?

因终止合同而给美国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谁负担?

(4)实业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终止公司的决议是否有效?

(1)开成公司业务员甲以个人名义借走的2万元应由浩新公司负责追讨。

因为甲已与浩新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而甲用加盖开成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借走的3万元则由开成公司向甲追讨,不应由浩新公司追讨,此处理可参见《民法通则》中关于表见代理的处理。

(2)开成公司作为担保人,可以其担保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

因为根据《破产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3)美国公司先期汇人而被挪用的出资额应由实业公司负责偿还,因为该款项汇入实业公司账户且被其挪用。

美国公司因终止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实业公司和乙公司按比例承担。

因为美国公司、实业公司、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合营企业,由于实业公司和乙公司未按期缴清出资,已构成违约,导致该合营企业终止,因此,实业公司和乙公司应对美国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实业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终止公司的决议无效。

因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权拟定公司解散方案,但最终的决定权由股东会行使。

第4题2002年6月10日,西岳经贸公司向中科物资供应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特种钢材,同时开出一张50万元的汇票并委托该市商业银行付款,中科物资供应公司持票后到特种钢厂进货,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该钢厂,钢厂因为业务关系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金焦化厂。

西金焦化厂收到汇票后,于2002年7月10日向商业银行提示承兑,12日该银行作出承兑,西金焦化厂收到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后,由于厂内部进行重大调整,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

待整顿结束后,汇票到期日已超过20天。

西金焦化厂向商业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理由是已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西金焦化厂向其他债务人追索,同样被拒绝。

无奈之下,西金焦化厂将付款人市商业银行及出票人西岳经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付款人或出票人支付货款及合理费用。

恰在此前,法院已宣告西岳经贸公司破产。

(1)市商业银行以汇票过期为由拒绝西金焦化厂的付款请求有依据吗?

请说明理由。

(2)其他债务人对西金焦化厂追索权的拒绝是否合理?

(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项诉讼?

(1)市商业银行不能以汇票过期为由拒绝西金焦化厂的付款请求。

因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所负责任为绝对责任,即使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承兑人仍应负责。

市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应该遵循该规定,承担向西金焦化厂付款的义务。

(2)其他票据债务人对西金焦化厂追索权的拒绝是正确的。

因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本例中,持票人西金焦化厂提示付款的期限自票据到期日已超过20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则丧失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因此,其他票据债务人对西金焦化厂追索权的拒绝是正确的。

(3)人民法院应判定付款人市商业银行向持票人西金焦化厂支付票款及合理费用,因为市商业银行已承兑该汇票,即应承担五条件付款的义务。

由于出票人破产,付款人在承兑该汇票时并不知道出票人破产,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出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

因此,付款人市商业银行付款后,即成为西岳经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向西金焦化厂支付的票款及合理费用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第5题甲物资材料供应公司与乙商贸公司于2002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某种材料1000公斤,价值20万元,2002年6月10前,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定金6万元,6月15日前,甲公司向乙公司指定的送货人丙运输公司交货,丙公司负责将该批材料送到乙公司指定的地点。

2002年6月13日,甲公司准备将该批材料交与丙公司发运时,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材料因故改由丁运输公司负责发运。

但要等乙公司与丁公司签完合同后,再具体商定发货日期,甲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

后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丁公司未作任何提示。

2002年6月20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将材料交与丁公司运送,但由于甲公司6月18日发生火灾,致使该批材料损毁30%。

乙公司同意将未受损部分运走,受损部分则由甲公司自己处理。

而甲公司认为,该批材料发生毁损是在乙公司发生违约后,责任在乙公司。

双方僵持不下,遂诉至法院。

丁公司将该批材料运送到其所在城市的码头后,遂卸货走人。

乙公司的押车人员认为丁公司应将该批材料运到乙公司指定的地点方可走人。

丁公司坚持认为,该城市的码头是其固定卸货地点,公司对此有明确规定。

除非乙公司另支付费用方可送到指定地点。

双方因此也产生纠纷。

(1)本例中共涉及几个合同关系,分别是什么合同?

(2)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是否发生变更?

受损的30%部分应由谁承担?

(3)乙公司与丁运输公司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4)本例中的定金担保是否合法?

为什么?

(1)本例中共涉及两个合同关系。

一个是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关系。

一个是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货运合同关系。

(2)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未发生变更。

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本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变更的内容主要是针对交货的时间。

乙公司在通知甲公司时尚未确定,因此属变更内容不明确,推定为合同未变更。

受损的30%部分应由乙公司承担。

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本例中,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是6月15日,在此之前甲公司已作好交货准备。

但由于乙公司变更运输公司而通知甲公司延迟交货,同时该批材料毁损也发生在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后,因此应该由乙公司承担。

(3)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纠纷主要是对送货地点的理解不一致。

一般而言,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便双方正确理解合同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丁公司并未提请乙公司注意。

因此丁公司的解释不予采纳,应按照乙公司的要求送到指定地点,并且不得加收运费。

(4)本例中的定金担保属部分无效合同。

因为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例中,合同标的额为20万元,定金数额为6万元,已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超过部分无效。

第6题金悦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3年3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讨论了配股方案。

有关情况如下: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额为24000万股(每股1元,下同),资产总额为52000万元,负债总额为15000万元,净资产为37000元。

公司2000、2001、2002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0.8%、9.5%、10.9%。

预期2003年的利润可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为投资新项目,本次拟以每股2.8元的价格向股东配售。

2003年4月18日,公司发布配股公告,5月,配股发行工作完成。

6月,中国证监会根据举报,在组织对该公司的检查中发现:

(1)2002年,该公司由于经营管理和市场方面的原因,经营业绩滑坡。

为了获得配股资格,该公司负责人张某要求财务总监李某对该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李某与会计人员钱某以虚做营业额、隐瞒费用和成本开支等方法调整了公司财务数据。

(2)在公司申请配股期间,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甲企业认为公司股票将会上涨,便大量买进该股票,使其持有的股票达到8%。

当该股票价格攀升之时,高价抛出该股票,获利30万元。

(3)为该公司出具2002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罗某在4月25日购买了该股票,并于5月初抛出,获利2万元。

(4)乙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戴某也于申请配股期间买人该股票后又抛出,获利7万元。

(1)该公司调整公司财务数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甲企业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注册会计师罗某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乙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戴某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1)该公司调整公司财务数据,出具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会计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和《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该公司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李某、钱某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张某授意、指使编制虚假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甲企业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合法。

因其持有金悦公司5%以上的股票,属于内幕人员。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

(3)注册会计师罗某买卖股票的行为合法。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因罗某买卖股票的时间是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开后的5日以后,所以其行为合法。

(4)乙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戴某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合法。

因戴某也是《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人员,所以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第7题2000年1月17日,某食品商场为支付某食品加工厂的货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2800元的农业银行转账支票一张,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支票。

1月19日,有人持该支票到某饲料厂购买饲料,此时,该转账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12800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

饲料厂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记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该支票交给农业银行的甲营业所,由该所于当日通过农业银行某支行乙营业所从某食品商场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12800元,转入饲料厂账户。

1月底某食品商场与其开户银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短缺10000元。

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账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已被改写。

经协商无果,某商场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转账支票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并判令饲料厂向其承担经济损失12800元;

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某农业银行营业所未按规定审查,错划款项,造成食品商场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饲料厂辩称:

收下支票后经财务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和可疑之处,又是通过银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

银行甲营业所称:

银行对转账支票的审核手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

而发生存根与原件不一致的情况,银行不负责任。

银行乙营业所称;

收票时经多人仔细审阅,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

经司法技术鉴定,认为该转账支票上金额字迹系消退后书写形成。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某食品商场认为该支票被涂改而无效,你认为是否正确?

(2) 

饲料厂是否应对某食品商场承担经济损失?

(3)农业银行的两家营业所是否应对某食品商场承担责任?

(1)票据属于要式法律行为,被变造的票据其票据形式不存在欠缺,所以,某食品商场认为该支票被变造而无效,其观点是不正确的。

饲料厂不享有票据权利。

首先,饲料厂不是通过出票行为取得票据的,也不是通过其他法定形式取得票据的,如企业合并、接受赠与等,而是通过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的。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

其次,《票据法》义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本案中饲料厂收到的该支票上未有任何背书,其在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栏内都记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显然是不合法的,所以饲料厂因取得的票据背书不连续不享有该支票的票据权利。

如上所述,饲料厂不享有票据权利,所以应返还已取得的票款,即饲料厂应当对某食品商场承担经济损失。

《票据法》规定,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不能辨别足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答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就本案而言,饲料厂既是该转账支票的背书人又是被背书人,并且在此之前该支票已被变造。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饲料厂应当对变造之后的支票上的记载事项负责。

饲料厂所取得支票上的票据权利应返还给某食品商场,但应限于某商场损失的10000元,即是被变造之后比原支票记载金额多出的部分。

(3)农业银行的两家营业所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尽管银行作为付款人对票据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即审查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绝对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并且只要尽到一般注意即可。

但是,本案中,陶家营业所对背书是否连续的审查显然未尽到一般注意的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8题1992年2月,日本商人小山欲在武汉市设立一家从事玩具生产的外资企业。

审批机关于同年3月份收到了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

其中,外资企业章程包含以下有关内容:

(1)外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仟公司形式,董事会为该公司的权力机构,小山为董事长。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600万元人民币,出资分三批支付。

第一批出资以小IU所屑的日本某株式会社与北京某公司履行买卖合同所得货款80万元人民币缴付。

第二批出资,以该日本株式会社所具有的玩具生产专利技术作价230万元缴付。

第二批出资,以该外资企业的名义,从日本进口办公设备、运输工具等,因进口免税,再将其以较低的价格卖给武汉市的某企业,用结算款项180万元人民币缴付。

剩余的出资在外资企业成立2年内缴清。

(3)总经理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括员工的聘请与解聘,员工受聘时须保证不得设立工会。

(4) 

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用日文制作,年度会计报表由日方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报告。

审批机关审查后,发现该章程的许多内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1)指出上述内容的错误之处,并予以更正,使之合法。

假设该外资企业章程经修改,获得了审批机关的批准,于1992年6月正式成立,投入生产。

1997年后,为了迎合玩具市场的需求,开始大批生产塑料玩具,生产车间因此产生恶臭及某些有毒气体,加之机器噪音轰鸣,该企业均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致使附近单位和居民向环保部门投诉。

环保部门经测试,认为该企业环境污染严重,限期采取措施治理。

但该企业借口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院校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