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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的颁布,使社会重新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人民法院要抓住这个机遇,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为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提供了新的模式。

人民调解与司法诉讼的衔接,推动人民法院从纠纷解决更多地向规则的发现和确认、利益的平衡方向转化,将一部分纠纷解决的功能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来承担,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全新的模式参与社会管理,更加深入的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为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提供了更好地平台。

人民法院通过参与人民调解工作,面对面地与群众交流沟通,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真心为群众化解纠纷、排忧解难,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落实到人民调解工作的每个环节,在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变成做群众工作的过程中落实“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

同时,《人民调解法》的颁布,赋予了人民法院新的职责。

该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主动走进基层,服务基层,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与指导,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

人民法院要在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上下功夫,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展开提供司法保障。

二、人民调解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11年一季度,我院埭溪人民法庭精心制作了《2010年度埭溪人民法庭辖区村委会化解纠纷调查表》与《埭溪人民法庭辖区村委会人民调解员结构调查表》两份表格,对辖区内的行政村进行走访。

通过此次走访,有针对性的对辖区村民委员会调解纠纷的类型、方式、存在的困难及人民调解员的年龄、学历、任职时间等做了详细调查。

埭溪人民法庭下辖埭溪镇和东林镇两个乡镇,辖区内共有43个自然村。

现每个村民委员会均配有调解治保主任一名。

其中在年龄结构方面,45周岁以上的调解员共26名,占总数的65%;

在文化程度方面,高中学历以上的共20名,占总数的50%。

调解的主要纠纷类型为家庭与婚姻矛盾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邻里纠纷、土地或林地经营权转让、征用纠纷。

通过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现状的调查,发现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人民调解员的年龄和文化程度不适应目前日益复杂社会矛盾的化解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和各种矛盾凸显的历史时期。

矛盾主体日趋多元化,矛盾的群体性、对抗性、突发性增强,矛盾纠纷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成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与涉法涉诉纠纷并存的复杂形态。

人民调解员一般是当地年长之人。

从调查分析,65%的调解员在45周岁以上,年龄普遍偏大,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只占半数,其中仅个别人具有大专、本科学历,半数调解员只有初中文化或者是小学文化。

人民调解员年龄偏大、缺乏一定的文化素质和法律素养,在遇到一些比较复杂的纠纷问题时,难以把握纠纷适用法律的准确度,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操作上的不规范

一是调解范围不明确。

何种纠纷可适用人民调解,何种纠纷不宜适用人民调解,现行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

人民调解员对纠纷是否进行调解随意性大。

二是调解程序不规范。

对矛盾纠纷何时进行调解、采取何种方式调解、是否有文字记载、立卷备查等实际操作不规范。

三是调解协议制作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调解协议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矛盾纠纷的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最终达成协议,但存在协议上签字的人并不是当事人本人,而是其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现象。

一旦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往往因授权不明而造成无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三)人民调解尚缺乏调解纠纷的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调解纠纷贯彻法治理念是要求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调解过程体现公平公正,调解内容具有合法性,调解不得损害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当前因人民调解员自身缺乏一定法律素养,在进行人民调解工作时,更多的是依据自身的社会修养、自身对法律的理解,或者依照的是当地的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方式进行调解,导致调解过程不规范,部分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合法,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出现。

如果没有法治精神作支撑,调解就可能成为“和稀泥”,甚至损害公民权利,损害法治的健全与完善。

(四)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不足

一方面,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方式方法较为守旧,对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涉法涉诉纠纷更多的还是一刀切的处理方式,未能区别对待。

随着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尤其是面对群体性、突发性纠纷,传统的调解方法方式更是显得无能为力;

另一方面,随着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调解的期盼也越来越高,与当前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欠缺,调解过程不规范、调解内容不合法等形成鲜明反差,降低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此外,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长期以来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调解协议没有拘束力和执行力,当事人反悔了,调解协议就是一张废纸,这导致人民调解缺乏权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最后仍需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增加了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使得当事人不愿意选择人民调解来解决纠纷,对人民调解失去信任。

当前人民调解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人民调解员选任范围窄、不受重视和竞争力弱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实践操作中,一是人民调解员的选举范围仅限于本村村民;

二是在选举中村民或村民代表对自己的选举权利不重视,盲目或跟风投票;

三是出于人民调解工作未受政府高度重视,办公条件差,经费得不到保障,调解员的待遇不高等种种因素影响,挫伤了年轻人尤其是具有一定文化素质和法律素养的大学生的参与竞选的积极性,选举竞争力弱。

(二)调解协议效力低与调解员受信任度不高

人民调解公信力不足,一方面是因为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长期以来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调解协议没有拘束力和执行力,当事人反悔了,调解协议就是一张废纸。

人民调解并未实质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群众也未感受到人民调解的优势所在;

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信任度不高。

人民调解员一般是当地的村民,难免会出现与纠纷一方存在亲戚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这种情况下,很多当事人不愿意选择人民调解,而是直接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三)法治宣传的形式化与人民调解员欠缺法律素养

调解制度的不规范、缺失法治理念。

首先,因为在《人民调解法》出台前,法律对调解制度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其次,法治宣传重形式、轻效果。

有针对性的实施普法、分类别的实施普法的并不多。

再次,人民调解员欠缺法律素养。

选任时,并没有把必须具备一定法律素养作为人民调解员任职的标准。

选任后,人民调解员对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不高,在学习与接收培训时往往敷衍了事。

三、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我院埭溪法庭从实际出发,对完善辖区内人民调解提出了如下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的指导,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

一是加快转变人民法院职能。

《人民调解法》明确人民调解与诉讼相衔接机制,人民法院应从纠纷解决更多地向规则的发现和确认、利益的平衡方向转化,将一部分纠纷解决的功能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来承担,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全新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

审判与指导并重的原则,并将人民调解工作提升到新的高度,即主观上重视。

二是人民法院要有针对化、常规化、灵活化地对人民调解进行指导。

针对化就是要从辖区的实际出发,针对辖区内主要矛盾纠纷,有重点的对人民调解进行指导。

为此,我庭编写了《埭溪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材料汇编》。

针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制度不规范,我庭加强对人民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制作方面的指导与监督。

常规化就是将人民调解的指导作为我庭一项日常工作,要不间断、有规划的进行。

灵活化主要体现在对人民调解指导方式上,不局限于书面的指导或授课,可以通过吸收人民调解员参加法庭调解案件,旁听审判案件,指导分析案件,总结交流经验等方式进行。

三是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完善诉调衔接机制。

一是加强人民法庭诉前调解机制。

我庭优先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在法庭内部设立人民调解室,聘任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案件立案前先交人民调解室,由人民调解员联系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未调解成功即立案审理。

二是扩大调解范围,积极探索人民法庭与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之间调解工作的对接机制。

加强与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之间的联系与沟通,提供法律服务,建立联动机制。

(二)完善人民调解员的选用机制,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完善人民调解员的选用机制,从拓宽调解员选任渠道入手,将面向当地转变为面向社会吸纳人才,通过公开考试、公开选拔、聘任等方式选任人民调解员;

从提高调解员任职标准入手,要求人民调解员需要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背景、受过专门法学教育,或者要求其具有多年人民调解经验、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具备丰富的调解经验者担任。

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建设是人民调解制度的核心内容。

一要加大对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二要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

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困难救助、抚恤和优待政策,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三)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模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法制宣传教育承担着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理念、提高法律素质的重任。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结合当地的实际,找准立足点和切入点,突出重点,才能避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化,增强实效性。

1.突出抓好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要坚持普法为民,心系群众,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制需求。

要努力使普法工作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

我庭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重点加强与主要矛盾纠纷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益。

2.突出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推动全民普法不断深入。

突出重点,分类施教,促进法治宣传的实效性。

要加强村级干部的法治宣传工作,提高农村干部依法管理基层事务、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要加强和改进青少年尤其是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努力实现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质量和效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要加强对农民工、流动人口和下岗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学法辨是非、用法止纷争,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要继续推进“法律进企业”活动,加强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3.突出抓好与维护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当前,我国处于转型时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突出,维护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

当前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法》的社会宣传,增加人民调解制度的普及率,使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调解的优势所在,从而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认同度。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依法及时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平安建设,保持社会安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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