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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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式。
采取上述多种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容。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容。
第十二条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谨。
第十五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人民国价格法》、《价格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容不符合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对取得预售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间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经营者可以给予购房者优惠折扣,但应当明示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及幅度:
(一)购房者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
(二)购房者已在该商品房经营者处购买过商品房的;
(三)其他符合商业惯例的优惠情形。
第八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
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查询或电脑查询等式实行明码标价。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标价牌(样式见附件1)应当标明以下容:
(一)楼盘简况:
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预售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房屋类型、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二)房源概况:
本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及其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商品房套数;
(三)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四)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代收代办收费的,应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和收费的委托单位;
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名称及物业服务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五)价格举报12358。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制作价格手册或价目表,对所销售的商品房实行一套一标。
价格手册、价目表(样式见附件2)应标明以下容:
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等。
对已销售的商品房,如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一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制作价格手册或价目表,对所销售的车库(车位)或辅房实行明码标价。
价格手册、价目表(样式见附件3)应标明以下容:
车库(车位)或辅房编号、高度、面积、计价单位、单价、总价款、有无产权、使用年限、销售状态等。
第十二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或者制作宣传手册、宣传单页等式进行商品房宣传的,其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谨。
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人民国价格法》、《价格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容不符合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浙价检〔2007〕3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商品房销售标价牌样式
2.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
3.车库(车位)或辅房销售价目表样式
4.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容说明
附件1
商品房销售标价牌(样式)
开发企业名称
楼盘名称
坐落位置
预售可证
土地性质
土地使用起止年限
容积率
建筑结构
绿化率
车位配比率
装修状况
房屋类型
房源概况
户型
建筑面积
可供销售房屋总套数
当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
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水
电
燃气
供暖
通讯
电视
优惠折扣
享受优惠折扣条件
代收代办收费项目和标准(购房者自愿选择)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代收费的委托单位名称
前期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单位名称
服务容与标准
特别提示
商品房和车库(车位)、辅房销售的具体标价容详见价目表或价格手册。
价格举报:
12358
填制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
楼盘名称:
幢号
单元
室号
层高
户型
套建筑面积
公摊建筑面积
计价单位
销售单价
房屋总价
销售状态
备注
年月日
附件3
车库(车位)或辅房销售价目表(样式)
车库(位)或辅房编号
车库(位)或辅房高度
面积
单价
总价款
有无产权
使用年限
备注
附件4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容说明
1、坐落位置:
指楼盘所在地点,应具体标明行政区域和楼盘所在路段。
2、土地性质:
指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综合或其他用地。
3、房屋类型:
如多层、高层、别墅等。
4、建筑结构:
如砖混结构、框架结构、整体浇筑结构等。
5、装修状况:
如毛坯房、装修房等。
6、商品房的房号:
由楼幢编号、单元编号、房屋室号组成。
7、销售状态:
如已售、未售等。
8、户型:
指商品房的具体规格,如三室一厅、二室一厅等。
9、可供销售房屋总套数:
指前期尚未售出的房源加上当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的总和;
当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
指当期新批准可供销售(预售)的商品房总套数。
10、基础设施配套中的“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电视”:
应标明“有”或“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