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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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制定公司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考核;
(三)负责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检查、指导各单位消防宣传培训工作、义务消防组织建设和消防应急演练工作;
负责组织消防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资质培训取证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排查,监督火险隐患整改;
参与审查和确定重大火灾隐患,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监督落实;
(五)负责对进入公司的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及消防设施安装、维修、检测等承包商的资质审查;
(六)负责对消防设施、器材等产品的使用和维修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对工业动火、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现场检查和监护;
(八)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消防“三同时”管理工作;
负责消防设备设施竣工验收;
负责对公司范围内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性抽查检查及日常运行的监督检查,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九)负责对公司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的组织、指挥,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十)负责沟通协调公司与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事宜;
(十一)完成公司HSE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应建立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企业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安排部署本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审批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隐患;
(四)组织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处置措施,定期实施演练。
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岗位员工负责属地范围内消防管理,遵守消防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开展消防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和处置消防应急事件,配合调查火灾事故。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新、改、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按规定向地方公安消防机构报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未经原审核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消防设计。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第八条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前应将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报消防支队进行登记备案,消防档案、应急预案等应随之变更。
第九条公司安保部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公司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档案,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急预案或处置程序,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落实以下消防安全措施:
(一)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设置防火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落实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五)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证畅通;
(六)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过程中,应落实以下消防安全措施:
: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第十三条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部门或岗位,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购买使用的消防器材、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动用明火(餐饮场所除外)等。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监护人员,明确监护责任,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六级风及以上天气,应当严格控制火源、电源,禁止在室外用火。
第十六条同一楼层内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享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地方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齐全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活动前应报消防支队进行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根据预案要求申请消防力量现场监护。
第十八条应按规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第十九条设有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和区域火灾报警设施的部门,应当保证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效资格证上岗操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单位消防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装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等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留存检测报告并做好记录。
委托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四章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司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对每名员工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入职和调换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防爆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疏散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公司经理、安全总监;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章灭火救援及现场监护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事故部门或岗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扑灭初级火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报警,组织疏散,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二十五条较大及以上火灾扑救应由专业消防机构进行扑救,公司同时启动火灾应急预案,协助救援。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应当至少每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安保部,填写检查记录,并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维修、保养、检查。
应当建立消防器材台帐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二十九条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适时组织监督抽查。
第三十条发现火灾隐患,应向被检查部门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隐患部门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被检查部门对火灾隐患应确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负责人,按期限整改。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部门应当制定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由安保部检查确认隐患消除。
第七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消防机构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部门发生火灾后应配合消防支队进行火灾调查,查清火灾原因、核定经济损失,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和控制类似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发生火灾的部门应当保护火灾现场,任何人不得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协助消防机构做好火灾调查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安保部归口管理,并解释。
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1 目的
依据《消防法》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等技术标准制定,指导公司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有效开展日常培训、演练、检查、使用管理,消除火险,保障救援,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消防器材、消防设施配备、检查、使用管理。
3 管理规定
3.1 职责
3.1.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消防器材、设施的安全特殊性,负责选型、配发、登记和统一管理,公司安排统一采购。
3.1.2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岗位责任人应根据实情对消防器材、设施实行细化管理,开展安全检查,参与应急救援,正确管理和使用消防器材。
3.2消防器材和设施基本管理要求
3.2.1岗位配备的灭火器材及设施(水枪、水带),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型号、规格、数量、金额、位置、责任人进行编号挂卡(每个灭火器打号,另挂管理卡片),分类入册,属地责任人负责固定位置,并做到“四包”,即包在位、包有效、包完好、包清洁。
3.2.2消防器材和设施非火警或消防演练不得擅自动用或挪作他用。
动用后,应由部门主管监督器材或设施复原,使用消耗的必须及时补充。
3.2.3现场环境应直视可见消防栓和灭火器,环境照明度不影响器材使用,四周无任何遮挡物,可直接迅速到位并取用。
3.2.4消防器材和设施应符合安全目视化要求,有清晰、明亮、符合安全色标准的标识和指示。
消防器材箱体或外部应标示器材使用基本方法;
消防设施外部应标示名称。
3.2.5各部位配置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要严格按编号、位置进行管理,禁止乱拿、乱放,严防认为损坏和丢弃(壁式消防栓和管理区域内地式消防栓,水泵结合器等水井阀门落实到责任人后,报安委会备案)。
3.2.6要确保消防设施安全过冬,属地责任人负责区域内的消防栓、水泵结合器、自动灭火装置、泵房及管线、灭火器等冬季保温工作,其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负责督查。
3.2.7各种报警器、火灾探测器禁止乱动,调校由专人负责。
报警按钮禁止随意乱动,慌报火情的予以严肃处理。
3.2.8消防器材摆放位置应放于明显处,不能直接置放与危险环境,要提取方便。
室外存放灭火器,应有专用箱或遮挡雨棚,防晒防雨淋,并有明确的位置提示标示。
3.2.9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缘由遮挡、占用、阻碍消防设施、报警装置、消防通道。
因必要工作任务临时占用,需由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属地责任人监护,工作任务结束后,恢复原貌。
3.3消防器材及设施检查、维护与更换
3.3.1消防器材和设施性能检查每月一次,由属地责任人负责按照标准检查,发现灭火器压力低、泡沫结块、胶管老化、瓶体腐蚀、零件缺失,消防栓无水、压力不足、零件破损或缺失等影响安全使用情况,应上报立即整改。
安全管理部门监督并验证整改措施。
3.3.2属地责任人工作前后要检查灭火器材、设施运行情况,并填写《HSE检查表》,作为交接班重要内容之一。
3.3.3经属地责任人检查,部门确认灭火器失效,应由部门负责向安全管理部门申领立即更新,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3.4灭火器选择及设置
3.4.1灭火器配置应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标准配备适用的类型和型号,确保正确、合理地扑救火灾。
3.4.2公司范围内,一般环境下均采用8KG干粉灭火器,配电室、电梯机房、计算机房、空调中控机房、档案室宜采用CO2灭火器。
3.4.3一般情况下,公司范围内配备灭火器标准为每100平方米2具。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所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配置数量不应小于2具,不宜多于4具。
3.4.4手提式灭火器应设放在挂钩、托架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cm,底部离地面不宜小于8cm。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铭牌必须朝外;
(便于分清性能指标、确定使用扑救火灾的种类和用法)。
3.4.5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腐蚀性的地点,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3.4.6各类灭火器每次充装前或使用一定期限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确保灭火器材的实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氧化碳灭火器满五年,干粉、1211灭火器满三年。
3.5消火设施的检测、维护与保养
3.5.1室内消火栓是建筑物内的一种固定的灭火供水设备,它包括消火栓、箱体、箱内水带、水枪等。
属地责任人定期检查消火栓是否完好,有无生锈、漏水现象,接口垫圈是否完整无缺,并进行放水试验,试验后及时擦干,在消火栓阀杆上加润滑油。
3.5.2定期检查消火栓箱门、卷盘、水带、水枪是否损坏,门锁开启是否灵活,拉环铅封、水带、转盘框架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更换和修理。
3.5.3室外消火栓主要由地上式和地下式两种,其中最常用的是地上消火栓,它由弯座(直接安装于供水管网上),阀座、排水阀、法兰接管、启用杆、本体和大小出水口等组成。
每月或重大节日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时要放尽管道的锈水,吸干本体内余水或疏通发水阀排除积水,清除消火栓上沉积的灰尘和污渍,在消火栓轴心上加上润滑油,大小出口上加黄油,并根据外表保护需要进行油漆。
3.5.4消火栓周围3米内严禁堆物,15米内严禁停车,严禁设栏、设广告围堵消火栓,不能影响消火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消火栓上所有部件必须保持良好、平时做到无漏水、无锈蚀、开启方便,操作灵活。
3.5.5楼层火警报警器、火警电话应保持供电好用状态,属地责任人每日一检,查看外观是否完好,指示灯正常,报警按板挺起,无擅自动用痕迹。
3.5.6自动消防系统、烟感、温感、喷淋、通风、报警、应急等系统,应按照《消防法》要求,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对检测不合格项目整改直至合格。
安全管理部门应保留检测报告。
3.6培训教育
3.6.1安全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各部门、岗位开展一次危害因素辨识,评价风险,制定预防控制措施,并作为员工培训的主要内容之一。
3.6.2公司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安全部门主管、自动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要按照国家法规参加消防取证培训,并取得合格资质持证上岗。
3.6.3岗位员工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项消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火灾常识及主要火险救援知识等内容。
3.6.4各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教育所属员工知道自己岗位的放火责任,清楚防火任务,懂得遵守操作过程的极度重要性,能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设施。
4 相关记录
4.1《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台账》。
消防控制室管理规定
为加强消防控制室的值守管理,保障自动消防设施运行,及时有效投入到消防救援,根据《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的综合管理、基本要求、控制和显示要求,以及消防报警、应急指挥、自动消防系统救援等工作。
3.1?
消防设备管理
3.1.1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3.1.2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能监控并显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具传输这些信息的功能。
3.1.3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见附表),并由管理人员随时根据情况更新信息。
3.1.4操作人员每日应对自动控制系统、消防设施进行自检,记录自检信息;
遇有故障时,及时向工程部门报告请示维修。
3.2信息资料管理
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1.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2.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3.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
4.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5.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6.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7.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8.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这些资料应能定期保存和归档。
3.3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
3.3.1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3.3.2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应按照《消防检查管理规定》等要求执行;
3.3.3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3.3.4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
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3.4值班应急处置程序
1.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2.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3.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发布消防广播,并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4.1《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设施名称
内容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火灾报警信息、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信息、电气火灾监控报警信息、屏蔽信息、故障信息。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消防联动控制器
动作状态、屏蔽信息、故障信息。
消火栓系统
消防水泵电源的工作状态,消防水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消防水箱(池)水位、管网压力报警信息及消火栓按钮的报警信息。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泵供水方式)
喷淋泵电源工作状态,喷淋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压力容器供水方式)
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阀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系统的启、停信息,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压力信号。
泡沫灭火系统
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电源的工作状态,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干粉灭火系统
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阀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系统的启、停信息,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压力信号。
防烟排烟系统
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防烟排烟风机电源的工作状态,风机、电动防火阀、电动排烟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防火门及卷帘系统
防火卷帘控制器、防火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
卷帘门的工作状态,具有反馈信号的各类防火门、疏散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等动态信息。
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的停用和故障状态。
消防应急广播
消防应急广播的启动、停止和故障状态。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故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信息。
消防电源
系统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信息。
4.2《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序号
名?
?
称
内?
容
1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编号、类别、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消防控制室电话;
单位职工人数、成立时间、上级主管(或管辖)单位名称、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单位总平面图(含消防车道、毗邻建筑等);
单位法人代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
2
主要建、构筑物等信息
建(构)筑
建筑物名称、编号、使用性质、耐火等级、结构类型、建筑高度、地上层数及建筑面积、地下层数及建筑面积、隧道高度及长度等、建造日期、主要储存物名称及数量、建筑物内最大容纳人数、建筑立面图及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消防控制室位置,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及形式(指疏散楼梯);
毗邻建筑的使用性质、结构类型、建筑高度、与本建筑的间距。
堆场
堆场名称、主要堆放物品名称、总储量、最大堆高、堆场平面图(含消防车道、防火间距)。
储罐
储罐区名称、储罐类型(指地上、地下、立式、卧式、浮顶、固定顶等)、总容积、最大单罐容积及高度、储存物名称、性质和形态、储罐区平面图(含消防车道、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