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的思考教学提纲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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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的思考教学提纲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而企业职工工资得看企业的效益,效益好时工资高点,效益不好时,工资就低,有时还得被拖欠;

职工患病实行的是劳保医疗,当然这还得分是全民企业,还是集体企业,全民企业才有劳保医疗,而集体企业基本上是没有的。

那个时候,等级差别是很大的。

城里人与农村人有差别,因为城里人按月有粮油食品和肉禽蛋供应,而农村人只能靠种田剩余劳力;

城里人中领工资的人与无工资可领的人有差别,因为领工资的人每月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而没工资领的人只能靠做临时工等其他收入来维持家庭生活;

领工资的人中国家干部与工人有差别、全民工人与集体工人还有差别,当然处在最高层的是国家干部,什么都有保障;

其次是全民所有制工人,生老病死也基本上能得到保障;

集体所有制工人得看企业效益和集体的积累情况,多少也算是有保障的;

而占绝大多数的农民和没有工作的普通百姓是什么也没有保障的。

尤其是没有医疗保险,让没有固定工资的人有病不敢看、不敢治,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十分普遍,以福建上杭为例,改革开放之初,该县的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建立,能够享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国家干部和工人不到全县劳动力的5%,不到全县总人口的3%。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这也就是说,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和谐社会和基石。

改革开放以来,上杭县十分重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到目前,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在内的五种社会保险体系已全部建立并正在不断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已全面建立并已基本完善。

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当属实现病有所医,建立医疗保障体系是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基础。

福建省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在全国是领先的,笔者想就上杭县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到全民医保的实行,试谈谈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率先实现全民医保的思路。

  一、上杭县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与完善过程:

  在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之前,我县只有少数人能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

这种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是极不合理的,有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干部职工有病没病都拿药,药拿多了没用或过期了就倒了,反正是公家的,不花自己的钱;

甚至很多家庭是一人公费,全家生病拿药都不花钱,都用公费医疗报销,从而造成极大的浪费。

可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可千万别生病,病不起,如果一个中等收入的家庭,有一个人患重病,若是住院治疗,往往是倾家荡产,还得债台高筑;

若不治,就只能是拖着,许多农民因没钱治病,小病拖成大病、重病,最后拖成不治之症。

真是“一人得病、全家不安”。

几年前,我农村的一位亲戚,30多岁,农忙时在家干农活,农闲时与爱人外出打工挣钱,父母身体不好,祖父80多了,孩子年幼,全家就靠她夫妇挣钱养家,那年初,她感到身体不适,只认为是感冒了,没太在意,只是按照平时感冒时的办法吃点发汗的草药了事;

后来越来越感到不舒服,可她仍然不当回事,继续拖着生病的身子打工挣钱,实在病痛得受不了,就让当地的赤脚医生给弄点草药吃吃,因为她不能停工,一家人还等着她夫妻挣钱养家。

大约四、五月份的时候,我走亲戚来到她家,正赶上她回家忙农活,见到她时,我真是大吃一惊,她的脸色太难看了,这种脸色真与死人的差不多,又黄又青,我想这一定是病入膏肓了,我让她无论如何也得到县医院住院治疗了,她还在犹豫,我与她家人不由分说强把她送到了县医院,可惜已经晚了,医生说送得太迟了,已经是肝硬化晚期,回天无力了。

就这样由于看不起病而导致年纪轻轻就离开了人世。

假如有医疗保险,哪怕有现在一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她也不会因为担心住院费太贵把小病拖成不治之症而误了年轻的生命。

其实象这样的例子在农村和城镇贫困家庭中是常见的。

在没有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前,普通老百姓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

有什么都好,就是千万别有病。

没有医疗保险,人心难稳,社会不安;

也就谈不上和谐社会。

  为了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我县十分重视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多年来,一直在积极探索建立适合于我县人民的医疗保险制度。

1999年11月,县政府成立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就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行调研,拟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经批准后,我县于2001年1月1日正式启动实施《上杭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开始时,医疗保险制度仅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省、市属单位和效益好的企业及其职工。

2004年,县政府出台《上杭县企业职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上杭县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两个文件,同时,出台了困难企业职工大病统筹办法,从4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为鼓励国有企业失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县政府于5月份又发出了《关于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部门的补充通知》,通过各种途径筹集400多万元为失业人员缴纳预留二年8%的医疗保险费,并在全市率先实施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使我县企业职工和下岗失业人员都有了医疗保险。

2006年,又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解决了进城就业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同年,还出台了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到目前,全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达29479人,比2001年增加13228人,增长82%。

为解决农民看病贵、看病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我县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当作2006年县委、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制定出台《上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

当年,参合农民达到25.89万人,约占全县农村居民总数的60%。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只需缴费10元,而各级财政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入的资金不断增加,为此,我县不断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参合农民患病住院最多可得到4万元的补偿,极大地缓解的农民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从2007年4月1日起,把无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临江镇居民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临江镇居民9558人。

近两年来,县委、县政府把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列为改善民生的一个重要内容,2009年1月,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城乡一体化运作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

出台《上杭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规定,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0元,城乡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费20元。

同时规定,有条件的乡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对个人缴费给予支持,并鼓励社会各界赞助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缴基金的同时,对城乡居民的家庭成员进行核实,并填写《登记表》和发放《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证》。

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在每年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清。

《办法》规定,革命五老人员、在乡镇的重点优抚人员、五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基金分别由老区扶贫或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资金缴纳。

重度残疾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基金由县财政支付。

农村居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纯二女户和实行计划生育无孩户,经人口计生部门确认后,该夫妻和女儿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县财政支付。

《办法》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作如下规定:

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目录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和封顶线以下部分,按比例给予报销:

乡镇卫生院80%,县级医院70%,县级以上医院50%;

起付线分三档:

乡镇卫生院100元,县级医院200元,县级以上医院500元,参加合作医疗的居民在一个年度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封顶线为起付线以上至4万元,即参加合作医疗的居民在年度内一次或多次住院累计补偿最高金额。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医、药目录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目录规定执行。

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必须到非营利性的公立医院住院,否则,不能报销医疗费。

此外,参加合作医疗的孕产妇凭《生育服务证》住院分娩医疗费可按住院规定给予补偿。

为了方便城乡居民,上杭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龙岩市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等五家大型医院和县级的各类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因病在这些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直接结算并得到补偿,在龙岩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出院后,凭发票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证》到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窗口一次性办结和领取补偿金。

2008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住院治疗33415人次,共支付补偿金4000.13万元,平均每人次补偿达1197元。

极大地缓解了农民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针对作为当年出生的婴儿在年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申报登记时还没有出生,没户籍无法参加合作医疗,出生后户口登记时错过了合作医疗的申报时间,造成当年度出生婴儿的医疗无保障,成为医疗保险的盲区,而当年的新生儿是生病住院率较高的群体,成为城乡居民增加负担的重要因素。

上杭县人民政府为了使医疗保障政策覆盖人群不存在盲区,以人为本,先行先试,率先出台新生儿医疗保障政策,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截止到目前,全县48.545万人口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2678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423653人,合计参加医疗保障的人员456331人,加上户籍在上杭,人在县外务工,而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人员2万余人,全县的医疗保障率达99%以上,随着7月份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统筹管理,全县居民医疗保障率将达到100%,实现全民医保。

  二、几点建议:

  今年五月,国务院原则通过了《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其中在“加快社会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提出要“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最近,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福建考察时说,中央决定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就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把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统筹结合,把完善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放在突出的位置。

温总理说:

“如果福建能在社保领域先行一步,取得经验,就是海峡西岸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成果。

”我省的社会保险要先行一步,笔者认为,医疗保险已经在全国领先一步的基础上再先行一步,走在全国前列,为此,就福建省实现全民医疗保险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险,是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目的。

要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险,就应该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让人人享有医疗保险,就不应该城乡有别,就不应该区分干部、职工,还是农民,无论男女老少都应该参加一样的医疗保险,解决全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问题,做到在医疗保险制度上人人平等。

要根据近几年来各地已经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经验做法,制定一个符合我省实际的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险制度,要为每一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公民定制一张以身份证为编号的医疗保险卡,可在全省通用;

由于城乡居民,尤其是没有收入的城乡居民,难以承受医疗保险费的负担,从我省的现状看,可以象上杭一样,凡是在岗的干部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时有困难的其他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但应该允许有条件下居民自由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二、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目前各地的医疗保险(不管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还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都是实行县级统筹,抗风险能力比较差,如果县级财政比较宽裕,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出现赤字时还有能力兜底;

如果是财政困难的县,一旦出现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赤字时就可能没法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治疗费,这样就很不安全。

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看,医疗保险基金还难以做到全国统筹,但至少应该实行省级统筹,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这样一是可以提高抗风险能力,二是让群众更有安全感,三是提高医疗保险的信誉,四是有利于参保人员在省内自由流动。

实行省级统筹,城乡居民如在省内流动,不管到哪里都可以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基金,参保居民如果因病需要住院,不管到哪里都可以凭医疗保险卡办理住院治疗手续,方便。

如果在省际流动,则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一个医疗保险转移办理的规定,城乡居民在跨省就业时,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

医疗保险基金在实行了省级统筹后,要积极探索一条全国统筹的路子,医疗保险如果实行全国统筹,参保的城乡居民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可以凭医疗保险卡在全国办理住院治疗的手续。

  三、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

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险要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

社会统筹基金的建立,体现了社会医疗保险互助共济的“大数法则”,有利于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均衡医疗费用负担,分散医疗风险,实现社会公平。

如实行省级统筹就可以在省级范围内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均衡省级医疗费用负担,从而分散医疗风险。

个人帐户的建立,体现了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有利于增强参保个人的健康投资意识,促使参保人员年少、健康、有收入时为年老、多病、没收入时积累医疗保险基金,以建立起纵向的个人积累保障机制;

同时,个人帐户归个人所有,提高个人的责任感,促使参保人员在医疗消费中自我约束,强化费用支出的制约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实现了医疗保险基金横向社会互助共济功能与个人纵向积累保障作用的相结合,兼顾了公平与效率,有利于分散医疗风险。

从近年来,我县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践也证明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这种基金模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只是目前实行的只是县级统筹,层次还比较低,分散医疗风险还较差。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应坚持:

一是要重视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

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险要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也就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两部分构成,城乡居民按规定缴费的,其中的一部分记入统筹基金,另一部分根据城乡居民的年龄大小确定不同的比例记入个人帐户,在确定记入个人帐户比例时,一定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制定个人帐户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利于发挥个人帐户的积累保障作用,增强个人节约费用意识和激励参保人员主动缴费。

二是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的基金的承受能力,明确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同时,要明确参保患者病在各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负担,没有个人帐户的由个人自理;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合理负担一定比例;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三是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的管理和使用要分开,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无论是按费用的高低,还是按门诊和住院,或按门诊、住院结合病种和费用等分类,都要注意更好地发挥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作用,避免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透支。

  四、建立多层次、灵活的医疗保险参保方式。

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障体系,也要建立多层次、灵活的医疗保险参保方式:

以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基础按规定的缴费标准足额缴费的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或者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不建立个人帐户,门诊医疗费和住院起付线以内的由个人自理;

或者根据个人的承受能力选择按比例参保,按比例缴费,按比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比如,个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80%缴费,则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也按80%享受。

采取多层次灵活的参保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让每一位公民都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解决全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由于我国城乡居民情况不同,除了尚未就业的未成年人和退出就业岗位的劳动者没有收入(不含享受养老金人员)外,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收入也不同,因此,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标准时,要考虑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

凡是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应以其月收入为基数征收,按其月工资总额的10%征收,有单位的(不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由用工单位缴纳8%,职工个人缴纳2%,由用工单位代收代缴;

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进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中的大部分进入统筹基金,其中一小部分根据职工的年龄按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没有单位的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收入稳定且可以承受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征收,其中4%进入统筹基金,1%划入个人帐户(50周岁以上按2%划入个人帐户),收入不稳定且较低的,可以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选择按社会平均工资的4%或3%缴纳,不划入个人帐户;

也可以选择按比例缴纳,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也按比例享受。

农村居民应该把目前各级财政补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基金,同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承受能力按照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20%缴纳,缴纳10%以内的全部进入统筹基金,10%以上部分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凡是只缴纳统筹基金的城乡居民按其缴纳基金的比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尚未就业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负责根据其家庭实际参保缴费。

凡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20年以上者,有单位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不再缴费;

没有单位的城乡居民,达到60周岁后,也不再缴费,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如果参保缴费不足20年的,按规定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费后,也可不再缴费,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年补缴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解决的是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对于重病、绝症,需要巨额医疗费用的,从已经实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来看,解决的都还只是基本医疗需求,对于患重症、绝症的患者,所能解决的医疗费只能是杯水车薪而已,许多因无法筹集到巨额医疗费还不得不放弃治疗回家等死,也有不少家庭因家中有人患上重症、绝症,在花费巨额医疗费用后,人没治好,家里早已是倾家荡产,还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落得人财两空,家庭也因此成了贫困户、低保户。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另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将重症、绝症病人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凡是因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巨额医疗费用,都可以从大病医疗保险中得到50-80%的医疗费补偿。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筹集的比例,笔者认为,各地应该根据本地的经济实力,由各级财政补助一点,集体资金补助一点,个人每年缴纳一点(有工资收入的按工资总收入的2%缴纳,没有工资收入的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另外,就是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大病医疗保险,从现阶段的情况看,还是实行以县级统筹,根据实施的具体情况,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六、对特殊群体应该实行优惠政策。

参加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键是缴费问题,一些特殊群体可能会因为缴不起医疗保险费而无法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对城乡低保户、残疾人、计生二女户、独生子女户、失地农民、革命伤残军人、重点优抚人员、革命五老人员等特殊群体应实行优惠政策,让他们都能进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他们按规定应该缴纳的费用由相关渠道负责筹集解决,如失地农民,其应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从征地补偿资金中解决。

具体办法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办理。

为了使城乡居民逐步理解参加城乡一体基本医疗保险的好处,在城乡一体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一段时间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该继续实施,凡是愿意继续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不愿参加城乡一体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可暂时不参加城乡一体基本医疗保险,让他们有一个逐步理解和适应的过程,一旦对城乡一体基本医疗保险理解了,他们会主动要求转入城乡一体基本医疗保险,我们要做的一是宣传政策,让群众理解政策的好处;

二是搞好服务,以优质服务赢得群众主动参加;

三是加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增值。

  福建省上杭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华伦辉

我市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成效明显

2010-3-1815:

31:

40

鄂州作为全省率先推行城乡医保一体化的试点城市,自2008年8月底正式启动一体化工作,改革取得初步成效,目前,全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97万人,综合参保率为91%。

一是政策体系初步实现城乡协调。

市政府出台《鄂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案》,打破城乡之间户籍限制和地域限制,建立开放式、多层次的城乡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居民参保不分城乡,不按身份,不设门槛,实现可衔接、可选择、可转换。

城乡居民医保设置两档,一档筹资标准为150元/年(其中个人缴费30元/年),二档筹费标准为270元(其中个人缴费150元/年),可自由选择。

二是待遇标准初步实现城乡统一。

在待遇标准上,采取多条措施,缩小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差异,提高待遇水平:

统一财政补贴。

财政对城乡居民参保补助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

提高封顶限额。

参加一档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参加二档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

试行门诊统筹。

取消原来的门诊个人(家庭)账户,扩大受益面,引导参保居民有病早治和疾病预防。

对困难群体倾斜。

医疗保险报销和惠民医疗减免之和原则上不低于目录内医疗费用的80%。

对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较高的,年终视基金结余情况,给予二次补偿。

三是经办体制初步实现城乡一体。

市新农合办整体移交市医保局后,在经办体制上初步实现“一套班子运作,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

参保核定上,统一经办流程。

理顺征缴体制,变“多头分散征收”为“基层集中征收”,原来各险种由地税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征收,统一为街办、社区,区、乡镇、村等基层组织征收。

基金管理上,进行财政拨付体制改革。

规范基金结算拨付流程,医保基金支出和拨付统一纳入财政监管,建立“医院用钱不管钱,医保管钱不拨钱,财政拨钱不用钱”的基金管理模式。

待遇审核上,统一实行服务协议管理,克服人为因素。

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监管制度和处罚措施。

稽核考核上,统一违规行为标准,杜绝自由裁量行为。

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网络管理上,整合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中心机房,实现微机合并管理,统一维护,软件统一开发和使用。

关于构建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的思考

作者:

朱新明发布日期:

2009-5-517:

39:

26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在政策体系上基本实现了社会的全覆盖和医疗保险制度的无缝对接,可谓顺民心,合民意。

但三项医疗保险制度呈现城乡双轨式发展、分块管理、同步运行,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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