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改内容学习要点与全县一窗一体式政务服务改革进驻工作方案合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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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进驻单位20家,进驻事项264项。

教育局、民宗局、司法局、交通局、审计局、商粮局、统计局、畜牧水产局、档案局、总工会、残联、公路局、地方海事处、移民局、交警大队、公积金中心、烟草局、经管局、旅游外事侨务局、风景管理处。

三、运作原则

进驻“中心”的审批与服务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运作:

(一)一事一地原则。

凡进入政务中心的项目,原部门不得再受理,其收费也随同项目进入政务中心,原部门不得再收费,坚决禁止“体外循环”和“场外交易”。

(二)规范公开原则。

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要求,进驻项目须规范受理办理程序,实行“六公开”制:

公开审批内容、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

(三)充分授权原则。

进驻单位须派驻首席代表常驻窗口,并向其充分授权,授予其进驻事项的受理权、即办权、督办权、协调权、管理权和审批权,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四)便民高效原则。

进驻政务中心项目必须以便民利民为宗旨,削减多余流转环节,精简申报手续,简化申报材料,在法定审批时限内按照提速不低于50%的要求压缩承诺时限,使办件审批按照程序最简、路径最短的要求高效流转。

四、进驻人员

(一)进驻人数。

窗口单位应秉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进驻项目的工作需要,与政务中心具体商定进驻人数。

(二)对进驻人员的要求。

各部门要选派素质好、业务精、能力强、作风正的人员进驻政务中心。

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必须为窗口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年龄要求原则上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要具备相应审批资格,会电脑基本操作。

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在窗口工作两年以上才允许调换,调换前须与政务中心协商并征得同意,窗口单位不得擅自换人。

进驻人员初步人选由各进驻部门推荐(推荐表见附件2),经政务中心考核确定后,进行岗前培训,按要求上岗。

(三)进驻人员的管理。

进驻政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身份不变,人事关系不转,工资福利由派出单位发放,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即:

业务上接受所在单位领导,日常工作、出勤考核等接受政务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政务中心对窗口及工作人员实行严格的绩效考核,其考核结果列入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政务公开与服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五、时间安排

窗口单位及项目进驻工作分三个阶段推进,在2018年9月底前全部进驻到位。

第一阶段:

动员部署(8月底前)。

出台《xx县“一窗一体式”政务服务改革进驻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并召开进驻单位党政一把手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进驻要求,严明进驻纪律。

第二阶段:

已进驻单位新增事项进驻到位(9月15日前)。

县审改办、县政务中心与现已进驻的32家单位进行衔接,确定新增进驻事项和人员,规范事项进驻的运作要求。

第三阶段:

新增进驻单位进驻到位(9月底前)。

县审改办、县政务中心与20家进驻单位进行衔接,确定进驻事项和人员,审定进驻事项的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和办事指南。

进驻单位根据窗口工作要求,明确窗口首席代表和窗口分管领导,并向首席代表签发授权委托书。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立集中办事窗口“一窗一体式”政务服务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举措,是省委巡视组交办整改的重要内容,各级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服从大局,积极推进,确保进驻工作顺利开展。

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窗口工作人员,把窗口建设作为树立单位对外形象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领导,协调配合。

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进驻单位联席会议,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切实做好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工作,并通报进驻工作进展情况。

各进驻单位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协调好单位内设机构、分管领导间的关系,要深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即单位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股室集中,行政审批股室向政务中心集中,确保窗口运作规范有序。

(三)强化督查,落实责任。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进驻工作检查督促,及时予以通报;

纪检监察机关要对进驻工作进行全程效能监察,对拒不进驻、窗口授权不到位、项目进驻不全、窗口人员未按要求到位及项目办理存在“体外循环”、“门诊挂号”、“超时增次”等违规行为予以问责;

政务中心要切实做好与部门单位的沟通、衔接、协调工作,并将单位进驻情况纳入年度优化与政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确保进驻工作落到实处。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改内容学习要点

1.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修订《条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此次修订,总则部分增加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等内容;

政治纪律部分,增加了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必须有铁的纪律作保障。

此次修订《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必将有力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2.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条例》分则政治纪律部分共26条,新增5条,修改12条,新增和修改条款数在六项纪律中居于首位。

例如,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首要分子从严处理;

将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诬告陷害等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等等。

  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

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管党治党的所有问题,从本质上看都是政治问题,都是“四个意识”不强的问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问题。

此次修订《条例》,紧紧围绕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突出出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3.把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

  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后,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

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十九大党章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新任务,充实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完善了党的纪律建设内容。

  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最高规则,其他法规制度无一不是源自于党章、从属于党章,是党章要求的延伸和具体化。

准则是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的基本规定,在党内法规体系中位阶比较高,仅次于党章。

此次修订《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的新规定新要求细化具体化,切实维护党章权威性和严肃性。

同时,注重落实准则要求,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衔接,增强制度合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4.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扎紧制度篱笆

  《条例》将一些新型违纪行为列入“负面清单”。

例如,将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范畴;

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进行股票内幕交易,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被列入违反廉洁纪律范畴;

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行为被纳入违反群众纪律范畴;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行为被列入违反工作纪律范畴;

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纳入违反生活纪律范畴。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案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例看,有的一手遮天、违规决策,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有的变换手法公款旅游,“四风”问题隐形变异;

有的通过股票内幕交易大发横财,非法获利;

有的涉黑涉恶,充当“保护伞”;

有的作风漂浮,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重;

有的家风不正,家族式腐败问题突出,等等。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举一反三、以案明纪,扎紧制度篱笆,促使广大党员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筑牢不可触碰的底线。

5.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

  《条例》也增加了一些大家耳熟能详的内容,例如,第5条增写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第7条第2款增写了“三个重点”,即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此外,《条例》还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等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深化对管党治党规律的认识,创造积累了许多新的经验做法。

比如,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推动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驰而不息纠正“四风”,持续强化不敢、知止氛围;

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持续形成强大震慑;

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为脱贫攻坚提供有力保障等。

新修订的《条例》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实现了制度建设与时俱进。

6.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纪法贯通首要的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

纪法贯通,首要的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还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纪律约束。

此次修订《条例》,突出党纪特色,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使全面从严治党的螺栓越拧越紧。

  《条例》在坚持纪严于法的同时,做好纪法衔接,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规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与监察法做好有效衔接。

7.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

  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条例》时强调:

“要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要求我们必须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始终以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

修订《条例》本身就再次宣示了反腐败斗争不会变风转向的顽强意志和坚定决心,营造出不断加强纪律建设的浓厚氛围,体现了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的鲜明导向,是对全党一次生动的纪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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