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学德育研究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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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德育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广东省中小学德育研究会(GuangdongSchoolMoralEducationResearchAssociation,缩写为MERA)。

第二条本会是全省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由全省从事德育研究方面工作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小学教育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团结全省从事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广大干部、教师和专家、学者,分析研究中小学德育的热点难点问题,多渠道开展中小学德育研究与指导,总结、宣传和推广中小学德育创新经验和成果,为提高中小学德育的科学性、实效性而工作和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广东省社科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广东省社科联的团体会员。

本会验资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新港中路35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为我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针对不同时期中小学德育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有计划、有目的、有专题地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讯,通过分析、研究、提炼,形成调研报告,为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信息反馈和理论支持。

(二) 开展理论探索,引领我省德育工作的发展方向,提升我省德育工作发展的力度。

整合德育专家团队、广大一线德育工作者力量,结合中小学德育自身的规律及中小学生身心变化的特点,研究和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新理念、新思路、新难题,更好的指导我省德育工作的开展。

制定针对性的课题指南,组织德育课题研究。

评选广东省中小学德育优秀科研成果、先进个人,推广优秀科研成果。

(三) 组织教育管理部门及中小学德育工作者的培训。

组织德育副校长、德育主任、年级长、团队干部及班主任的培训,提升我省德育队伍的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从而提高德育工作的实效性。

(四) 开展中小学德育课程的研究。

对中小学德育课程的教材教学研究,对课程实效评估等。

(五) 组织学术活动、拓宽交流渠道。

为中小学德育科研提供服务,举办形式多样的学术报告会、专题研讨会;协调指导本会各分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加强与兄弟省、市(区)中小学德育研究会的学习和交流,并创造条件开展与国外中小学德育学术组织的友好往来和相互合作。

(六) 编写与出版中小学德育读物。

针对国家、省关于中小学德育的政策文件,编写解读、辅导材料;针对中小学德育教材的内容进度,设计、编写辅助读物;针对社会和学校的需求,编写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读物。

(七)编辑出版会刊《广东中小学德育》。

会刊搭建一个我省中小学德育科研成果展示、交流的平台,开辟一个我省中小学德育工作者德育理念探讨、德育思想阐述、研究论文发表、工作经验交流的园地,让广大的基层德育工作者受益。

(八) 组织中小学德育有关活动。

接受省教育厅和相关党政部门的委托,承办中小学德育特色活动;协助省教育厅和相关党政部门组织开展中小学德育教学和研究系列活动。

(九) 开展家庭教育、社区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 愿意参与中小学德育科学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

(三) 在中小学德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成果或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个人会员需由本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或一名理事推荐;

(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参加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含2/3,下同)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社科联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公开出版的会刊的法定代表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订工作会议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会员管理制度、会费管理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人员聘请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须经理事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须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

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 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五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中小学德育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广东省社科联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广东省社科联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广东省社科联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会长和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会长和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出席二级研究会的重要活动并指导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单位会员每年收取会费1000元,个人会员每年收取会费100元。

企业会员单位年度会费3000元,理事单位会员年度会费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10000yL©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社科联和广东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广东省社科联批准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社科联审核,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社科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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