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制造有关法规培训讲义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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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确定许可范围

2.1.1锅炉部分

2.1.1.1定义:

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2.1.1.2说明:

a)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或以上各级;

b)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

c)持有高级别或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许可资格,不需要定级;

d)对于产品单一的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

限部件、材质、品种等;

e)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其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2.1.2压力容器部分:

a)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P*V大于或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大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但是,对于同时满足设计压力小于10MPa,最大直径(内径)小于150mm,水容积小于25L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不需申请制造许可。

b)公称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2MPa(表压),且P*V大于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标准沸点低于60℃的液体的各种气瓶。

c)医用氧舱:

承压、载人。

2.2统一的原则

2.2.1条件统一;

a)所规定的条件是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基本条件;

b)条件更合理、明确;

c)体现发挥社会化、专业化,符合实事求是精神。

2.2.2程序统一

程序包括:

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发证。

内容和要求国内外一致。

2.2.3时限统一

a)申请受理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b)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

c)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或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2.4监督方式

对国内外制造单位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实施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2.2.5许可证有效期和许可证收费标准统一

国内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均为四年,目前收费标准为:

锅炉(A级6000元,B级5500元),压容(A级3800元),这些费用均不含差旅费;

下步收费标准要提高,约2~4万元人民币。

3.0《管理办法》的组成及其主要内容

3.1《管理办法》的组成:

正文部分主要包括总则、制造许可、许可证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罚则、附则,共6章35条,及3个附件。

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共7章64条,自2004年1约1日起实施。

附件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共7章31条,

附件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共5章26条,并含5个附件: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3.2修订的主要部分

3.2.1许可证级别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锅炉范围

A

不限

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注:

1.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

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质、品种等。

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制造压力容器范围

代表产品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

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

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

非金属压力容器(A4);

医用氧舱(A5)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无缝气瓶(B1);

焊接气瓶(B2);

特种气瓶(B3)

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

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铁路罐车(C1);

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

罐式集装箱(C3)

第一类压力容器(D1);

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超高压容器:

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

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

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

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3.2.2许可条件

3.2.2.1与原比较条件有所放宽。

只要求具备适应锅炉或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比例、数量和资历条件等没有具体要求。

3.2.2.2允许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检验等项目外协,但所委托工作应当纳入本企业(委托方)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并对所委托工作的质量负责,在报告上签字:

说明部位、数量、质量符合要求。

3.2.2.3分别对锅炉压力容器申请单位提出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

专项条件必须满足,不得外协。

3.2.2.4明确锅炉压力容器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受压部件都外包。

3.2.3工厂审查方式的改变

3.2.3.1由原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的审查,改为由申请单位约请认可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

3.2.3.2由初审、复审两次审查改为一次审查。

但是对审查不合格的单位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3.2.3.3压力容器换证审查内容主要审查体系运转情况。

3.2.4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1)规定了17个要素,每个要素要求建立相应的程序文件作为支持性文件。

2)质量保证工程师——从工厂管理层指定一名成员。

3)锅炉制造企业各个环节需设立相关的责任工程师。

4)压力容器制造企业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设计、材料、焊接等八个方面的质控系统责任人。

3.2.5取消了锅炉压力容器许可逐级申请(取证)的规定。

1)锅炉:

原来从D级——C级——B级——A级

2)压力容器:

原来规定取得BR级3年以上方可升级。

3.2.6对境外企业提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首先满足4个《规程》

首先满足6个《规程》

3)短期内确有困难的,在征得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采用国际上成熟完整体系,并被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

4)但同时必须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基本要求。

3.2.7许可证管理

1)有效期由5年缩短为4年

2)申请换证的单位,必须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以前提出换证申请

3)企业更名、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更,发证机构根据变更情况做出认可,必要的检查等。

4)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企业可申请暂缓换证,不超过1年。

5)重申强调许可证全国有效。

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致。

3.2.8增加执行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的规定

1)在手册中增加遵守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的规定。

3.2.9增加对安全附件制造许可

1)对安全附件生产企业进行制造许可

2)安全附件生产企业按《管理规定》第四章要求建立质保体系。

3)安全附件生产企业设置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

3.2.10监检规则

1)监检项目从A、B、C——A、B;

2)所有新制造的产品必须经过监检,并且合格方可出厂;

3)取消每半年一次对企业质保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改为通过对每台产品的监检,对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评价;

4)水压试验要求逐只气瓶到场监检(既为A类);

5)增加医用氧舱和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

4.0保留

4.1保留了专项条件要求的内容:

必须具备的条件;

不得分包。

4.2要求具有锅炉压力容器持续制造业绩,用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能力,但没有数据要求。

4.3境内申请锅炉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制造企业:

1)向质检总局提交申请(与《条例》不一致的,以《条例》为准);

2)申请资料需先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4.4产品试制:

受理后,企业应当试制相应级别典型产品(锅炉或压力容器),以备制造许可审查,每个级别至少1台。

4.5监检项目:

涉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的项目和质量体系运转情况。

5.0目前要做的主要工作

5.1认真学习、领会《管理办法》及配套的三个规范性文件;

5.2按《管理办法》附件1《许可条件》的要求,修改《质量手册》等体系文件;

5.3对明年许可证期满的企业或拟申请增项的企业,要上网下载表格,一式三份。

电站锅炉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编号:

产品编号:

制造单位:

制造日期:

序号

监检项目

类别

检查结果

工作见证

监检员

确认日期

1.

资料审查

设计图样审批手续

2.

设计更改的审批证明

3.

制造和检验标准及工艺

4.

无损检测标准及工艺

5.

材料

主要受压元件和焊接材料材质证明书,复验报告

6.

材料标记移植

7.

材料代用

8.

合金钢集箱光谱检查

9.

合金钢管子光谱检查

10.

焊接

焊接工艺评定

11.

产品焊接试板制备

12.

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

13.

焊工资格和钢印

14.

焊缝返修

15.

外观几何尺寸

锅筒母材表面质量

16.

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17.

锅筒焊缝棱角度

18.

锅筒焊缝对接偏差

19.

锅筒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差

20.

锅筒焊缝布置、坡口

21.

封头形状偏差

22.

锅筒开孔尺寸及质量

23.

锅筒管接头焊接质量

24.

集中下降管接头质量

25.

集中下降管分配集箱

26.

导汽管的成形质量

27.

水冷壁

集箱筒体开孔

28.

集箱接头质量

29.

管子成形质量

30.

焊接质量

31.

过热器

32.

33.

34.

35.

再热器

36.

37.

38.

39.

省煤器

40.

41.

42.

43.

减温器制造质量

44.

外置式分离器质量

45.

其它

46.

无损检测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47.

无损检测报告

48.

射线探伤底片质量和评片正确性

49.

热处理工艺及报告

50.

水压试验

51.

安全附件

52.

出厂资料

53.

铭牌

54.

结论:

55.

对工厂质保体系运转情况的评价:

 

记事栏:

监检员:

年月日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制造单位监检编号

产品名称产品编号类别

设计压力:

管程壳程设计温度℃介质

主体材料及壁厚:

筒体封头制造日期

图样审查

设计单位资料

制造和检验标准

设计变更

B注

外观和几何尺寸

母材表面质量

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差,直立容器壳体长度超过30m时,检查直线度

焊缝布置

射线探伤底片抽查

热处理

耐压试验

气密性试验

该项目可按A类项目监检,亦可按B类项目监检。

若按A类项目监检,则必须在产品焊接试板与筒节分割前,经监检确认,并在产品焊接试板上打监检钢印;

若按B类项目监检,则必须有产品焊接试板与筒节纵向接头连接部位的射线探伤底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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