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种表格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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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设立人
或名称
成员类型
证照类别及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
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
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1.10)。
2.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围或者经营特点。
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字样。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围包括:
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
5.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人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成员类型:
分为农民成员、非农民成员、单位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三类。
7.证照类别:
农民成员为农业人口户口薄;
非农民成员为居民;
单位成员为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8.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名称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字号)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
成员出资总额
法定代表人
成员总数:
(名)
其中:
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姓名
现住所
居民
(复印件粘贴处)
(无的可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
此复印件系原件复印。
(签名)
×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须知
1.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3.住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
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
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
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6.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8.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
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项目
出资成员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元)
签名或盖章
成员出资总额:
(元)
年月日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须知
1.出资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货币作为出资的填写“货币”。
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填写非货币财产的具体种类,如房屋、农业机械、注册商标等。
2.出资额是成员以货币出资的数额,或者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的货币数额。
3.出资成员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是单位的由其盖章。
单位盖章可以加盖在出资清单的空白处。
4.因出资成员多出资清单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5.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和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项目
成员
证件名称及
(名)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明复印件
成员明复印件粘贴处
(无明复印件可提交农民常住户口卡)
此复印件系原件复印(签字)
×
年×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须知
1.单位成员主体资格: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业植保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检疫站以及卫生防疫站、水文检测站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2.证件名称及:
成员为自然人的,填写“居民”及其;
成员为单位的,填写主体书及其。
3.住所: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是自然人的住所为现住所,是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为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住所。
4.成员类型:
分为农民成员、非农民成员和单位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三类。
5.成员明复印件:
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因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等原因不能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的,可以提交居民复印件,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明。
非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居民复印件。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应当提交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
成员明复印件粘贴处粘贴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粘贴。
6.《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7.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8.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9.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
固定:
移动: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法定代表人□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或盖章:
1.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2.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
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4.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特别提示:
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
设立大会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本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章程。
2、选举为本社理事长(法定代表人)。
3、选举、、、、
为本社理事。
4、选举、、、、
为本社监事。
5、会议决定由****出资*元,占注册资金*%等等。
6、会议决定本社经营围:
7、会议决定本社经营地址:
设立人签名(盖章):
任命书
根据本社设立大会决议,任命为本社理事长。
任命、、、为本社理事。
任命、、、为本社监事。
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本社名称:
。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二章业务围
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围: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
成
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名。
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名,所占比例%;
其他非单位成员名,所占比例%。
第五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
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
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任期
监事会设监事人。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
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主要记载下列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条 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
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由成员大会推选
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注册号:
专业合作社
备案事由
提交的材料
份数
1、成员发生变更□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
新成员的明
2、章程修改未涉
及登记事项的□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修正案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
以下由登记机关填写
受理
审查
意见
受理审查人员签名:
备案回执文号
须知:
1.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2.在提交材料的份数栏填写提交材料的实际份数。
3.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4.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5.以上需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