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办理及流程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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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办理及流程三篇

应收账款质押办理及流程三篇

篇一:

应收账款质押办理登记流程

办理登记流程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具体流程为:

一、常用户网上注册

输入网址,进入中国XX银行征信中心网站首页,点击左上方链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或“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入登记公示系统首页,点击“用户注册和信息维护”按钮,进入系统用户注册和信息维护页面,点击“用户注册”,进入用户注册页面,选择点击“常用户注册”后,按照页面提示填写申请机构有关信息,填写完毕,提交系统,记录相应的登录名和登录密码,完成常用户注册信息填写。

二、分中心现场审核

申请机构在系统网站完成常用户注册的信息填写后,需到住所地的中国XX银行征信分中心进行身份资料的现场审核,审核材料为《中国XX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第七条中规定的相关材料。

各地征信管理部门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可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首页“联系我们”中查找。

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在用户注册签订电子版用户协议页面的右上角可下载)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的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常用户开通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三、创建操作员

获得申请资料的审核通过后,申请机构即取得常用户资格。

登记系统首次赋予的登录名是常用户管理员的登录名。

管理员没有登记和查询的权限,需要创建操作员,由操作员进行登记与查询的操作。

创建本机构常用户下的操作员时,登录系统页面,进入“用户注册和信息维护”页面,点击“用户登录”,使用管理员的ID登录系统,点击“用户信息维护”,打开“操作员管理”页面,点击“创建操作员”,按照提示正确填写相关信息,然后提交系统,完成操作员的创建。

操作员设置的数量不受限制,各机构可以随时为需要办理应收账款质押和融资租赁登记的部门或分支机构创设操作员。

四、办理登记和查询

常用户下的操作员具有登录系统进行应收账款质押和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操作的权限。

常用户操作员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进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首页,点击“用户登录”,用自身的ID登录系统,即可进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查询页面。

常用户操作员办理融资租赁登记时,进入“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首页,点击“用户登录”,用自身的ID登录系统,即可进入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页面。

五、查看登记信息和初始登记修改码

用户在进行变更、展期和注销登记时需要输入初始登记的修改码,常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可以在登记系统查看所做的登记信息和初始登记修改码。

操作员登录系统后,可在“我的工作区”中点击“我的登记信息”,查询其已经登记成功且在登记期限内的登记信息,包括初始登记编号和其对应的修改码。

管理员也可登录系统,在“我的工作区”中点击“用户登记信息”,查询其所创建的所有操作员登记成功且在登记期限内的登记信息和初始登记修改码。

篇二:

ⅩⅩ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健康开展,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ⅩⅩ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2009年版)》、《ⅩⅩ银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2009年版)》和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以应收账款的预期收益作为授信偿还的担保,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开展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我行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是指与借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人,是所质押应收账款的最终付款人。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

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模式

我行可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单笔授信和应收账款质押循环授信:

应收账款质押单笔授信是我行根据借款申请人产生的单笔应收账款确定授信额度,为借款申请人提供授信。

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率较小,单笔金额较大的情况;

应收账款质押循环授信是根据借款申请人一段时间内连续稳定的应收账款余额,为其核定应受账款质押最高授信额度。

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密、回款期短、周转快,特别是连续发生的小额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存量余额保持较为稳定的情况。

第六条应收账款的选择

(一)应收账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收账款权属清晰,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存在法律瑕疵;

2.原则上应明确应收账款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等;

3.应收账款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以下应收账款原则上不得办理质押融资业务

1.已设定其他担保,且在前的抵(质)押权人未放弃抵(质)押权或抵(质)押权的顺位,包括:

(1)该应收账款已经设定质押,且其所担保的债权额度并非远小于应收账款额度;

(2)该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动产(存货)已经办理抵(质)押;

(3)产生该应收账款的不动产(如房屋)已经设定抵押;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设立抵(质)押担保的应收账款;

3.医院、学校等因公益事业而产生的收费权等应收账款;

4.集团内部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

5.总行及各分行认定的不宜办理质押融资的其他应收账款。

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

(二)原则上要求评级不低于B级(调整后新评级标准);

(三)已经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五)能够提供符合本管理规程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并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六)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有完整的交易记录,且未发生过重大违约和经济纠纷;

(七)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债务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

(二)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应收账款的能力,原则上要求评级不低于BB+(调整后的新评级标准);在我行无评级但是我行总分行级战略客户及分行认可的其他债务人;

(三)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申请人有完整的交易记录,且未发生过重大违约和经济纠纷,有预期持续经营能力;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收费权质押融资业务不受该条款约束。

第九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利率及质押率

(一)授信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的还款期限、货物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由融资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我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利率依据我行贷款利率定价相关规定执行,参照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的定价方式,根据应收账款债务人和借款人的信用资质评估确定。

(三)应收账款质押率依据被质押的应收账款质量及借款人的经营、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若应收账款作为主要风险缓释手段的,应收账款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80%,若应收账款作为补充或辅助风险缓释手段的,应收账款质押率由各分行自行决定,分行当地人民银行或银监会有特殊要求的,各分行需到当地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当地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金额/应收账款金额(发票金额))×100%。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总行公司银行部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会同总行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系统营销和组织推动工作,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营销指导意见;

(三)对分行发起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提出业务指导意见和建议;

(四)督促和指导分行做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管理、重要客户关系维护工作;

(五)负责组织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有关考核办法;

(六)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全行进行通报;

(七)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授权及授信政策管理,对超分行权限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进行审查,并按照权限报有权机构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放款的管理及贷后管理的督导和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总行法律保全部负责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相关合同标准文本的制订,受理并解答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出现不良时,应统一组织专职清收人员单独或与经办分行一同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授信业务不良资产进行清收与管理。

第十四条分行公司银行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落实总行有关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分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营销推动和组织管理工作;

(三)负责分行辖内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产品设计、组织营销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分行发起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进行审查,超分行权限的业务按照我行相关规定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第十六条分行放款中心负责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授信条件落实情况进行独立审核,根据我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进行放款前审核和放款工作。

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贷后管理的组织、督促和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分行法律保全部根据相关规定对协议文本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受理并解答业务机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生不良时,应负责安排专职清收人员单独或与经办部门一同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授信业务不良资产进行清收与管理。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授信调查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受理后,贷前调查人员除应按照《ⅩⅩ银行贷前调查规范》对授信申请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外,还应特别针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付款计划和获得支付的可能性等进行深入调查,审查材料除《ⅩⅩ银行贷前调查规范》所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包括:

1.借款申请人纳税的资料,包括完税证明等;

2.借款申请人法人代表及主要股东个人的个人信用记录;

3.以往的交易合同等资料;

4.以往交易的销售回款凭证等资料;

5.应收账款质押清单;

6.债务人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如可以取得);

7.表明真实贸易背景的经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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