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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销售合同范本修订版

标准销售协议范本

范本一:

产品销售协议范本标准版

本协议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经过友好协商签订,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及费用清单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总金额(大写):

第二条包装为:

由乙方按国家标准进行包装。

任何因包装不善所致之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三条交货期为: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验收合格之日止_______天。

第四条交货地点和方式

1.交货地点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式为:

乙方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乙方承担责任办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包括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协议总价中。

第五条付款方式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在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总价的____%作为预付款;

2.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产品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协议总价的全额销售发票,甲方在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协议全部余款。

第六条质保和售后服务

1.乙方承诺所提供甲方的产品质量具有可追溯性,产品质保期为________天,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2.在产品质保期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免费维修或更换;如属甲方人员使用不当不能正常使用,乙方也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但甲方应承担乙方人员的差旅费和材料成本费用。

第七条协议的修改

任何对本协议条款的变更、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变更后的内容与本协议(被修改部分除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违约责任

在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延期交货、甲方延期付款,除双方协商同意免责外,均按未交付/未支付本协议价款日的____%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端的解决

协议实施或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各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协议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应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预付款到达乙方指定账户生效。

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后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为:

(盖章)____________乙方为:

(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为:

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为:

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为:

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为:

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_

电话为:

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为:

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为:

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为:

_________________

账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

范本二:

简单的购销协议范本

×××购销总协议

总协议号:

字第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协议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协议。

本总协议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

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协议。

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协议。

本总协议是签订具体购销协议的总原则。

本总协议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总协议、具体商品购销分协议、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协议不可以变更总协议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协议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协议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

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的,须于协议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协议变更手续)。

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延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因变更或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

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协议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协议,一般不予变更。

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协议,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协议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

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协议,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

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协议;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协议中规定),协议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协议规定的交(提)货期间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延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

延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

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

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

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协议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协议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

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

在协议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延期交货。

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

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承担责任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协议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间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协议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承担责任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

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

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延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

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

延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

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间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

延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延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

“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协议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

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协议、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延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

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延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

凡延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

需方无理拒付、延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协议规定的交货期间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

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延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协议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延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

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延期提货、延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延期提货、延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延期提货、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延期付款处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协议,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协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协议章后生效。

有效期间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协议自动延长一年。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协议,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但本总协议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协议仍求本总协议办理。

本总协议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时间期间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协议,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XXXXX年月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范本三:

销售协议范本标准版

产品销售协议是每个企业或经营商户经常接触到的,在此经营界提供一些样本范文供参考:

购货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单价、总价等[略]

第二条 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

____________

2.交货地点:

____________

3.交货日期:

____________

4.运输费:

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经济责任

1.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协议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

不能利用的,乙方应承担责任保修、保退、保换。

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延期一日,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______计算向甲方偿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

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

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合本协议规定时,乙方应承担责任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

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协议规定包装价值____%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协议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____的罚金。

(5)乙方未按照约定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2.甲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X%的罚金。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的罚金。

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须按协议规定收货。

(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一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万分之____的罚金。

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中途退货处理。

(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万分之______的罚金。

(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万分之____计算付给乙方,作为延期罚金。

(6)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七条 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

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万分之____作为罚金付给甲方。

第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协议,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提出注销协议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协议部分总额____%的补偿金。

第九条 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____天与甲方协商。

第十条 本协议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

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协议,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协议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协议的理由。

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协议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者选一)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协议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协议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

订立协议人:

甲方:

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

________(盖章)

代理人:

__________(盖章) 代理人:

______(盖章)

承担责任人:

__________(盖章) 承担责任人:

______(盖章)

地址:

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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