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条文说明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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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6.5工程质量检验

6.6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质量检验

6.7施工质量事故处理

7工程进度控制

7.2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7.3施工进度计划

7.4施工过程进度控制

8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8.1施工安全监督

8.2施工环境保护

9工程合同费用控制

9.2工程计量

9.3合同支付的申报与审查

10合同商务管理

10.1工程变更

10.2合同索赔

10.5分包

10.6施工保险

11工程信息管理

11.1工程信息的管理工作

11.2监理文件的管理

11.3工程文件的传递与受理

11.4监理档案资料管理

12监理协调

12.1监理协调的主要工作

12.2协调会议

12.3约见承建单位项目经理

12.4会议记录与文件

13合同工程验收

13.1合同工程验收阶段与验收的依据

14工程移交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14.1工程项目移交

14.2工程缺陷责任期

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包括项目前期咨询、设计阶段监理和施工阶段监理。

施工阶段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施工监理包括项目施工招标至工程施工全过程。

本规范未包括项目前期咨询、设计阶段监理,也未包括设备制造监理、水库淹没及移民工程监理、环境保护工程监理。

3.0.1鉴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条件,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工程支付等合同目标控制仍是工程监理的重要工作。

促进合同目标的更优实现,是工程监理的工作目标。

监理单位应确立为业主服务、向业主负责的观念,通过为业主服务、向业主负责,实现向国家负责的目的。

3.0.6~3.0.9鉴于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承建合同管理和工程实施控制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监理单位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能力与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水平,均可能为业主招致额外的责任与风险。

因此,本章对监理单位资质、监理工程师资格与职业准则,以及监理单位应遵守的规定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4.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是一种技术密集型服务,监理单位的选择应着重在对监理单位的业绩、履行职责的能力和业务水平的考察与评价。

4.1.2鉴于设计图纸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明确规定,工程承建单位应按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发的设计图纸实施,故未特别将其列为监理的依据。

4.2.1监理机构由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文件规定派出。

监理机构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现场监理合同义务,虽然监理机构必须承担部分直接责任,但最终的监理合同责任仍应由监理单位承担。

4.2.2监理机构的质量检测方法、手段及其提供,由业主与监理单位通过监理合同约定。

4.3.1监理单位对监理工程项目应承担的义务、责任与权利,由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监理合同确定。

为有利于监理合同义务的履行和监理项目的顺利进展,监理单位应将现场管理的主要职责与监理权限授予监理机构。

督促监理机构切实履行其职责,公正行使其权限,确保监理工作有序进行,是监理单位的义务。

4.3.3监理机构或其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合同管理和现场施工过程中一些必须的权限具体、明确地授予其下级监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并将这种授权及时通报业主、设计和工程承建方。

但是,监理单位或作为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授予下级监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必须的监理权限的同时,仍应保留一些重要的监理权限。

这些权限包括:

合同工程项目开工令的发布权,工程质量的确认与否决权,工程变更指令权,合同索赔与合同支付签证权,合同争端调解权,合同文件解释权,合同项目移交与合同项目完工签证权,以及承建单位项目或部门机构责任人换撤的建议权等。

4.3.4业主通常在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建合同专用条款中对监理权限作出限制,这类权限限制主要包括:

重要工程项目的指令停工、对分包项目或分包商的批准、较大的工程变更,以及其他可能对工程施工质量、合同工期、工程费用或对业主支付能力发生重要影响的情况。

监理单位行使此类权限时,均必须事先得到业主的批准。

如果监理机构超越其被业主授予的监理权限向工程承建单位作出指示,并为此导致承建单位发生了额外的施工费用,业主仍应承担对承建单位的合同支付责任。

但是,业主可依据监理合同规定,追究监理单位的合同责任。

4.4.1我国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的施工承包制,实际上是承建单位对工程承建合同责任的承包。

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工程监理的服务,主要是强调为业主服务和为工程建设服务。

为避免合同责任和风险的不当转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承建单位的帮助,应着重于对承建单位合同目标管理体系,特别是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的帮助,督促承建单位按合同规定做好施工资源投入,做好施工措施计划编制,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促使施工合同目标得到有效的控制。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该监理项目的唯一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的决策和意见应通过监理机构贯彻执行,但涉及到工程工期,质量和工程费用等重大变更时,应及时报告业主并得到业主的批准。

4.4.2工程承建合同条款规定,对涉及工程施工的任何事项,承建单位应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并且应当只从监理单位取得指示。

如果承建单位对监理单位发出的指示持有异议,他仍必须执行,除非监理单位或总监理工程师接受承建单位要求改变这项指示,或者直到这项指示通过合同争端被变更或被撤消。

5.1.1国家电力公司2000年3月以国电水[2000]161号文经发了《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规定》,水电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应按此执行。

5.2.2监理人员的数额要满足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和合同管理的需要。

一般应按每年计划完成的受监项目投资额并结合工程规模、复杂程度、施工条件等实际因素确定。

对于中、小型水电水利工程,目前一般按监理人员平均每人承监建安工程投资额350万~500万元配备。

对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一般按监理人员每人承监建安工程投资额450万~600万元配备。

5.3.2检测设备

按照监理合同要求,监理机构独立设置的测试设备,目的是进行抽查和验证试验,应根据水电工程的规模大小和要求以及业主的试验室设备条件及有关技术检验规程而设立。

1大型混凝土工程,配备的混凝土试验的主要设备可按下表设置:

2大型水电水利工程,应配备的必须的测量设备如:

全站仪、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等。

表1大型工程设备配置表

编号

仪器设备名称

数量

1

压力试验机

1~2台

16

砂、石标准筛

1套

2

轻便压力试验机

1台

17

砂、石比重和吸水率测定装置

3

混凝土抗渗仪

18

骨料耐磨性测定仪

4

气压式混凝土含气量测定仪

19

非金属超声检测仪

5

贯入阻力仪

20

混凝土回弹仪

6

混凝土快养护箱

21

电热恒干燥箱

7

透气比表面仪

22

恒温水浴锅

2台

8

水泥净浆搅拌机

23

pH比色计

9

水泥稠度及凝结时间测定仪

24

高温炉

10

水泥胶砂搅拌机

25

万用可调电炉

11

水泥水化热测定装置

26

各种规格试模

12

1m×

1m振动台

27

各种玻璃器皿

13

水泥试验仪

28

各种天平

14

混凝土拌和物维勃稠度仪

29

各种磅秤

15

核子密度计

30

各种取样工具

3中型混凝土工程,配备的混凝土试验设备,可按下表配备:

表2中型工程设备配置表

混凝土贯入阻力仪

混凝土渗透仪

混凝土含气量测定仪

雷氏沸煮箱、雷氏夹测定仪

水泥细度及压筛析仪

混凝土水灰比测定仪

水泥流动度测定仪

混凝土坍落度测定仪

水泥标准稠度、凝结时间测定仪

扛杠引伸仪(1/2000mm)

摇筛机

各种称量仪器、试模、夹具

各种标准筛(砂子、石子)(方孔、圆孔)

多功能面波仪

混凝土容量筒

各种量具:

电子天平,千分表及称量仪器等

4中型水电水利工程测量仪器的配备根据监理委托合同,适当配备。

5关于土工试验设备,各监理机构根据监理委托合同设置。

5.3.4监理机构的设备设施一般应由业主提供,或由业主指示承建单位提供并进入报价。

必须由监理单位负责提供的,应通过监理合同文件明确,并另外给予费用补偿。

5.4.1监理机构工作准备的目的在于适应合同工程项目开工以及此后施工对监理的要求,从而为工程项目施工的顺利进展和合同目标控制准备基础条件。

5.4.4、5.4.5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工作规程和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等规章性监理文件是监理工作规范化的需要。

监理规划是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指导性文件,监理工作规程、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和标准化表格文件是监理的操作性文件。

这些文件均应依据监理合同文件和施工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编制,并依据合同文件中规定的监理职责和权限的运用作出解释和细化。

5.4.6监理机构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协助业主监督工程承建单位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的限定期限内组织首批人员、施工设备和材料进场,及时开展合同工程开工准备。

如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由监理机构颁发进场通知的,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做好进场条件准备,并在进场条件基本满足首批进场要求时,及时颁发承建单位进场通知书。

5.5.1工程承建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施工质检员,其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设备、检测人员,以及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均必须具备符合合同规定和要求的资格和资质。

这种资格、资质和技术认证证书由国家主管机构颁发。

监理机构的审批或认可主要依据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和要求进行,是对承建单位人力、物力资源是否满足合同履行与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目标保证的合同认可。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体系的合同认可应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进行。

除非合同已作出规定或承建单位同意,否则监理单位不应要求承建单位提供其ISO9000系列认证文件。

同时,监理单位也不应承担ISO9000系列标准检查认证工作。

5.6.2工程承建单位在投标时,应向业主报送投标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中标后,承建单位仍应依据在投标澄清、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双方所作出的解释和承诺条件,以及针对工程实施和其自身施工条件变化,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必须的或可能的完善与补充,以使其更符合实际和利于落实执行。

5.6.7合同工程开工令发布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抓紧进行首批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开工申报,以促使工程项目及时进入实质性开工阶段。

合同工程开工令发布后或在开工中指明的日期起算合同工期。

能否在该起算日期后的合理时限内完成施工准备,直至获得监理单位的单项工程开工批准,是承建单位对合同工期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也有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明确规定了合同工程开工令或开工通知的颁发时限,或规定合同开工令或开工通知发布后承建单位才能组织人员、设备和材料进场进行首批开工项目的施工准备。

监理机构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发布此类开工通知,并协助业主做好开工条件提供和督促承建单位做好首批项目开工施工准备。

6.1.2执行更高的强制性国家或行业标准,是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工程项目通过国家管理机构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技术条件。

执行更高的合同技术标准,是业主投资效益的要求,也是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重要技术条件。

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补充、修改与调整工程质量控制标准是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限。

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是承建单位报价的依据,这类标准的任何变更都可能引起施工工艺、方法以及合同支付条件的变化并导致施工索赔。

6.2.1工程项目划分应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和技术规范,结合设计、施工区段划分,以及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检验要求进行。

6.2.3~6.2.4开工申报是监理机构协助业主做好资源投入管理,以及督促承建单位在相应施工项目开工前做好施工准备和及时完成应承担的前序工作,以促进工程项目施工顺利进展和合同支付有序进行的重要管理与控制手段。

6.3.2设计文件的签发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

它与设计监理的区别在于监理机构是以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为依据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由业主提供的设计文件失误或不当对工程施工所导致的责任,是业主的合同风险。

因此,监理机构应注意对施工图纸和设计技术要求与招标图纸和合同技术条件发生的重大偏离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评价,避免或减少导致合同索赔,或在合同索赔发生时对合同责任作出分析和评判。

为使监理机构能对由承建单位承担的设计的安全与技术可靠性进行有效的审查,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提供必须的规程、规范、计算成果等资料。

如果部分资料与成果具有机密性,则监理机构应就申明机密的相关部分保密。

设计文件(包括由承建方承担项目施工图纸设计部分)的重大修改均应由设计责任单位(包括承建单位的设计责任部门)进行,以避免导致设计合同责任的转移。

并且,监理机构对设计文件的审查与批准,只表明设计文件的最终成果符合或基本符合合同要求,并不解除设计方对设计文件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6.4.1、5.4.2工程质量控制着重在于对承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完善与落实和对承建单位施工工艺、程序、手段等技术措施和计划,对施工设备、材料、人力资源的保障,以及施工准备充分性的控制。

6.4.2、6.4.3施工过程中,每道施工工序及资源质量控制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旁站监理则是监理机构强化现场质量控制的方式之一。

监理机构可以针对工程项目及施工特点,对重要工程项目或其关键施工工序进行旁站监督,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不断推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展。

6.5.2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应在承建单位三级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监理机构应着重督促承建单位做好自身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其施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作业工序满足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与施工作业工序控制要求。

6.5.4监理机构独立的检测工作的方法、方式和手段,依据监理合同规定进行。

在业主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开展独立或平行检验时,监理机构必须独立地拥有这类手段,其检测频率必须达到能独立进行对比、对照与进行统计分析的数量要求。

监理机构为进行独立的检验,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提供样品、取样劳务或使用承建单位的检测设备。

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是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

但是,监理机构的检验并不免除或减轻承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6.6.3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构件的预埋、预留工作是隐蔽工程施工的重要工序,监理工程师必需严格按图纸及有关规程、规范督促检查,避免漏埋漏设现象。

6.6.6总监理工程师或机电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机电设备及机组、闸门启闭机等的启动验收小组或委员会,协助启动验收小组或委员会检查安装调试质量和试运行记录,提出机电设备及机组、闸门启闭机的启动验收鉴定评价意见。

6.7.1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

监理机构及监理工程师不应将质量缺陷或仍未定性的质量问题随意称为质量事故。

7.2.1工程招标图纸中通常附有合同工程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该总进度计划指导投标方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施工程序安排,也作为发包方评价投标方施工资源投入以及投标方对业主提出的工程费用支付等条件提供的响应性和合理性的依据。

承建合同签署后,监理单位应结合评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合同条件和授标条件的变化,针对实际施工条件和承建单位施工水平对招标提供的合同工程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优化与调整,并在报经业主批准后作为合同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基准性计划文件。

7.2.2鉴于水电水利工程特别是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施工条件和环境条件的复杂性,随工程施工进展,定期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优化、修改和调整,仍是监理机构必须的工作。

7.2.3根据工程规模,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若合同有规定,监理机构也可以不单独编制而以施工进度计划为基础进行优化和调整。

7.3.1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计划是监理机构控制工程施工和合同工期目标进展,审核施工资源投入和业主条件提供,以及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评价的重要过程文件。

因此,分项和分期施工进度计划应比控制性施工进度计划更详细、更具体,以便于监理机构对其进行审查和在施工实施过程中,对合同工程进展与合同索赔进行评价。

7.3.2、7.3.3只要施工进度计划表明承建单位能够按合同工期目标合理、安全、有效地进行其工程施工,监理机构则不应过多地干预承建单位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施工进展的安排。

7.4.1抢工、赶工对施工质量及施工成本均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监理机构应努力促使承建单位接章作业、均衡作业,这对保证施工质量、促进施工资源合理使用和减少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7.4.2发布加速施工指令权是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予监理单位的重要监理权限,也是监理机构控制施工进度以实现合同工期目标或业主要求目标的重要手段。

承建单位接到监理机构指令后,应调整施工进度,合理增加施工资源的配置与投入,或改变施工程序与方法,努力赶上拖延的或应提前的工期进度。

如果加快工程进展或加速赶工指令的发布,是基于业主的责任或原因,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对承建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如果加快工程进展或加速赶工指令的发布,是属于承建单位的责任或原因,并为此导致业主发生额外的支付,业主有权向承建单位索得合理赔偿。

7.4.3如果因承建单位的原因,导致监理机构指令其对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改,承建单位无权为此提出额外的支付要求。

8.1.1施工安全监督是监理单位应承担的合同义务,监理机构中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设置及其具体职责,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明确。

监理机构内是否设置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程师,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明确。

9.2.1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是依据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对工程承建单位进行的合同支付费用。

合同支付费用是构成工程投资的一部分,监理单位也只对这部分而不是对工程投资的管理和控制承担合同责任。

9.2.2工程项目质量检验时允许的偏差范围是判定质量是否合格的标准,不作为支付计量范围。

合同支付计量执行设计净值计量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9.3.1工程发包采用的是以合同文件为报价条件的竞争性报价方式。

因此虽然国家及国家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工程费用的计算依据、编制原则、计价方法与定额等一系列工程概(预)算费用编制指导文件,但合同支付的计量、价格编制与审核,应严格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计价原则、编制方法和审核程序进行。

工程承建单位为合同项目实施所进行的整个施工活动,都通过工程承建合同,以不同的计量和支付方式从业主处得到支付。

监理机构应了解、熟悉和掌握合同文件规定的不同工作和工程项目的计量与支付的具体程序、方法与要求,避免发生重复计量支付或计量支付遗漏与失误等事项的发生。

9.3.4合同支付签证是业主通过工程承建合同和监理合同授予监理机构的重要监理权限,也是监理机构促进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和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实施控制的重要手段。

监理机构应将合同支付、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等合同目标控制纳入统一的管理系统,通过合同支付签证权限的正确运用,督促承建单位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和推进合同目标的进展。

监理机构对承建单位递交的合同支付申请的签证意见,包括下列三种:

1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准予结算;

2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暂缓结算;

3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不予结算。

对于暂缓结算或不予结算的工程量,在接到监理机构审签意见后的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承建单位项目经理可书面提请总监理工程师重新予以确认,也可在下次支付申请中再次申报。

9.3.5承建合同条件作出关于支付签证事后修正的规定,有利于监理机构对那些不具备全部支付条件或有争议的支付申请,及时地进行临时支付或部分支付签证。

10.1.1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的主要区别在于工程变更可能或往往导致合同索赔,但这类变更的适用条件仍在合同规定之中。

10.1.4工程变更指令权是业主通过工程承建合同和监理合同授予监理单位的重要监理权限。

工程承建合同规定,招标图纸仅供承建单位在投标时编制投标文件和报价使用,承建单位应依据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施工。

鉴于水电水利工程技术、施工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变更只要不超越合同规定的范围与实施条件,都不应影响合同双方各自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和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与风险。

监理单位无权解除承建单位的合同义务,也无权变更合同方应承担的责任风险。

因此,监理单位应严格按合同文件规定谨慎行使其工程变更权限。

10.1.6工程变更的申报时限,一般按:

1设计单位或承建单位申报重大工程质量建议的,必须在变更审查的12个月前提出;

2设计单位或承建单位申报较大工程变更建议的,必须在变更审查的6个月前提出;

3一般工程变更建议应在计划实施的3个月前提出;

4设计修改通知应在施工实施的1个月前提出。

10.1.11工程变更可由业主或业主授权监理单位发出。

承建单位在未接到上述变更指令或事先未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监理单位在不予以计量进行支付补偿的同时,还应判定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10.2.1业主的工程项目建设目标,是期望通过一个商定的可接受价格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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