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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供装修施工方案涉及结构、墙体有改动,应由业主和装修单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并批准。

相关批文也应在提交《装修申请表》出示。

(6)商业物业办理装修手续:

商家前来办理装修手续除提供商家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必须提供与商铺业主签定的《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商铺业主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若涉及商铺吊项或消设备改动、移位等事项,需提供经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后的装修方案。

(8)办理房屋装饰装修施工手续时,需向物业项目中心交纳装修管理服务费及建筑垃圾清运费;

若装修的是商业用房,还需交纳公共设施防损保证金。

具体缴费标准详见《装修缴费通知单》。

2、施工监督及质量控制:

(1)监督装修单位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责任人,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2)开发商在房屋交付前已做水管打压试验、排水管通球、强电系统检查、防水检验。

为了明确给水管漏水、排水管堵塞、强电线路故障、防水渗漏等是否为交付前开发商责任,在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场前,装修责任人仍需对该房屋进行给水管打压试验、排水管通水、强电系统检查以及对有防水要求的部位进行48小时渗水试验;

若造成管道渗漏,由业主或装修单位负责整改,并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3)督促装饰装修单位及施工人员遵守政府相关装饰装修法规、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制度和配合物业项目中心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4)负责对装饰装修单位的施工过程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5)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三、房屋装修施工单位的职责与义务:

1、配合业主装修手续办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装修施工方案及图纸各1份,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装修方案,同时提交政府的批准证明;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的,需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2)装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装修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装饰装修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3)装修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联系电话;

(4)装修单位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手印;

(5)装修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人员1寸照片各3张。

2、凭《装修许可证》、身份证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

费用交纳及办理手续咨询物业服务中心。

3、装修单位领取《装修许可证》、《装修人员出入证》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施工时须将《装修许可证》复印件张贴在装修户门外,原件以备查验。

《装修许可证》原件装修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遗失补办手续咨询物业服务中心,不得转借或涂改。

装修单位应在《装修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一天到物业项目中心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3天不办理的物业工作人员有权没收过期《装修许可证》,责令停工处理。

装修结束在物业项目中心申请退费时,必须出示《装修许可证》原件,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在装修期间,施工人员不准在装修户及住宅区内过夜。

5、为维持小区内的安全秩序和对外来人员的规范管理,施工人员在辖区内及进出小区时,应着统一标识的工服,同时佩戴《装修人员出入证》,一人一证,凭证出入。

此证持有人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遗失补办手续咨询物业服务中心,不得转借或涂改。

为了小区的安全管理,在装修结束后,凭《装修人员出入证》及相关票据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退场手续。

6、凡未到物业公司进行装修方案申报备案,无《装修许可证》,物业项目中心有权并拒绝施工人员进入小区及现场。

未领取《装修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物业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必要时报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

7、不得延长时间装修施工时间,严禁超时施工。

装修施工时间:

1)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12:

00,下午14:

00—19:

00;

2)对于入住率达到70%以上或已交付2年(含)以上的小区,周六、周日禁止装修施工。

对于入住率未达到70%或交付2年以内的小区,周六、周日上午9:

00—12:

00—18:

3)装修单位在每日12:

00至14:

00,18:

00至次日早8:

30,不可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音的装饰装修活动。

4)法定节假日,物业项目中心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装修单位停止施工,装修单位须遵照执行。

自有业主装修时间另行通知施工时间。

8、明火作业时,须事先向物业项目中心申报,并做好消防防范措施;

如需进行特种作业,须由持有有效操作证件的人员进行;

使用公用配电的,自备电源线、临时配电箱,由物业项目中心指定人员协助搭接,并在《用电许可证》规定期限内使用,在使用期间线路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使用方承担全部责任。

临时用电按照1.5元/度电费缴纳。

9、装饰装修单位应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遵守政府部门及物业项目中心的消防规定,严禁私自改动消防喷淋头、烟感器及其他消防设施,商业吊顶的材料、消防器材是否国家认证及专业队伍施工。

作业现场须按消防规定每50平方米自行配置1具5公斤的有效灭火器,并做好防火措施。

为了装修便捷,服务中心可向装饰装修单位提供灭火器租用服务,租金为:

2元/天/具,租用押金100元/具。

10、对于装修施工中必须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自行妥善保管。

若因此引发事故责任,由业主及装修单位负全部责任。

11、在装修期间,若需搬运装修工具、装修材料出小区,请到物业项目中心提前填写《物品放行条》,经物业项目中心审批后,方可放行。

12、装修时必须关闭户门,避免灰尘或噪音影响其他业主和公共环境。

13、装修施工单位进场装修前,应配备带漏电开关的临时配电箱,避免因操作不当引起单元总开关跳闸,突发意外引起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14、装修单位应对装修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遵守《(临时)管理规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项目中心的相关规定,严禁发生下列行为:

(1)用砖头或其他物品顶住防盗门;

(2)将装修垃圾、各类胶、漆等杂物倒入下水管道(包括污水、雨水管道);

(3)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或造成其他业主投诉和财产损失;

(4)未在规定的装修时间施工;

(5)擅自进入设备房及在公共场所加工作业、逗留、休息;

(6)私自在户外接驳水、电;

(7)装修房间内抽烟或使用电炉及其他明火设备;

(8)在小区内吵架、喧哗、斗殴、吸毒、贩毒、色情等违法乱纪活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直至交送公安机关;

(9)在小区内进行张贴、悬挂、散发宣传物品等广告行为;

(10)在装饰装修现场发生火险、盗窃等事件;

有以上

(1)至(10)条行为者,物业项目中心有权要求装饰装修单位按照具体情形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时有权要求装修单位离开施工现场,并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对于违法乱纪行为,物业项目中心有权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装修过程中,装修人员应爱护物业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对于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损坏或污染的肇事责任人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未发现肇事责任人的,由该处受损的公共财产的涉及装修单位共同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业主连带承担相关经济损失或责任。

四、业主及装饰装修单位共同承担的职责和履行的义务:

1、房屋室内装修,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做到安全实用,并符合抗震、消防、电业、燃气、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方面的规定,不得因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功能。

业主及装饰装修单位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等)、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6)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7)破坏建筑物屋面、墙面、厨、卫等的防水措施;

经审核同意改动的必须作好防水处理,并进行管道试压和48小时闭水实验。

(8)增加楼面静荷载超过设计要求,包括在室内砌墙壁、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设石材等;

(9)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装修材料;

(10)未在指定的位置安放空调外机及冷凝水排水管;

(11)屋面、门、窗、阳台等的装修影响建筑物外观的协调统一;

(如:

在外墙上安装雨蓬、遮阳蓬、晾衣架、防盗栏、铁花栏。

(12)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孔等改变房屋外立面的行为;

(13)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阳光棚、花架等;

(1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确需拆改的,必须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15)未经物业项目中心书面同意,改变强、弱电线(电话、光纤、宽带、居家防盗系统等)线路等;

因改动造成使用功能或信号减弱,由业主和装修单位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6)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水、公共用电设施设备损坏、损毁他人物品等;

(17)超出《装修许可证》范围进行施工;

(18)排污主管、排风管道、管渠等为便于检查及维修都不得封闭或安置固定物品。

(19)其它违反法规的装修行为(如占用公共空间;

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不配合、阻碍物业项目中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20)装饰装修过程中造成相邻业主或他人财产损失及其他伤害,如:

通风、采光等。

(21)未经物业项目中心同意,不准封闭阳台,变动窗户、底窗层座,不得拆除阳台、铁制护栏。

进户门及防盗门,不得向外伸展致公共区域,更不能堵塞楼道和消防通道。

经物业项目中心审核同意封闭阳台的,必须统一门窗型材规格、玻璃颜色及有合格标志的材质进行封闭,以保持小区外观的统一性及安全性。

(22)装修材料运输不得损坏、污秽公共设备、设施、楼道外墙、楼梯扶手、楼梯面砖、公共照明系统、安监系统、小区道路及小区公共区域。

(23)运输装修材料、设备、机具等使用电梯,需提前到物业项目中心申请后,由物业公司派人监督使用,并严格遵守电梯使用规定。

装修工人在搬运材料时注意必须采用带胶底的轮胎的板车,载重不能超过电梯规定的负荷及不能超过卡门。

2、对于违反以上要求的行为,物业项目中心将进行口头、书面发放《整改通知单》劝阻、责令停工、收回《装修人员出入证》、限制违规材料进场、上报相关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等方式维护业主权益和小区公共利益;

违反以上要求的业主及装饰装修单位须依法恢复原样,连带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3、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的装饰材料和各类装修垃圾须堆放在房屋内或自用区域,严禁堆放在公用区域。

装修施工单位建筑材料或各类装修垃圾的搬运或清运须按服务中心指定的线路和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搬运或清运过程中须实行袋装化。

装修责任人委托物业项目中心清运装修垃圾,在办理装修手续时向物业项目中心按产权面积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如无墙体拆除建筑垃圾清运费5.00元/M2,如有墙体拆除建筑垃圾清运费25元/M2(产权面积)收取);

并将袋装好的装修垃圾自行搬运到物业指定装修垃圾堆放点存放。

4、装修单位在施工期间,室内防火、防盗、人身安全工作由装修单位负责(自装的为业主本人),因操作不当或违反相关制度造成的火灾及人身伤亡事故由装修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自装的为业主本人承担责任)。

五、管理服务单位的职责与义务:

1、对业主和装修单位所提交的装修方案施工图纸及人员资料进行备案,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告知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2、对装修单位所提交的施工图纸及人员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为业主和装修单位提供相关手续办理服务和业务咨询;

4、根据业主提出的装饰装修项目及装修单位现场施工人员的行为,定期进行检查巡视;

5、发现违约和违规行为时,以口头或书面知会业主或装修单位,业主或装修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整改和纠正;

6、对接到《整改通知单》后,不进行及时整改和纠正的业主或装修单位,物业项目中心将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必要时报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装修项目核实与验收:

1、业主或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完毕后,由业主按照与装修单位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装修单位应向业主出具室内装饰装修相应项目的质量保修书。

2、经业主验收合格后,由业主通知物业项目中心对业主提出的装饰装修项目进行现场核实验收。

物业项目中心对装饰装修项目进行核实验收,仅限于核实实际完成的装饰装修项目与备案内容的一致性及对公共设施、共用部位进行查验,物业项目中心的意见及验收,仅对违反国家行业规范或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装修方案提出整改意见,不代表其对装修方案的设计性能和后果负责,并非代表业主进行装饰装修质量的验收,故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业项目中心核验后,若业主无违约行为,物业项目中心及业主在《装修验收表》上签核验意见。

七、其它:

对以上所述内容,业主及装饰装修单位已完全清楚。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或盖章后即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装修房号:

业主: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装饰装修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物业项目中心:

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项目中心

年月日

装修许可证

使用部门:

单元/房号

业主姓名

联系电话

装修单位

资质等级

负责人

装修人数

装修日期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天)

1、

2、

3、

4、

5、

装修注意事项

1、此证需张贴在装修现场的明显位置,接受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检查。

2、装修前必须作水、电检验和卫生间闭水试验。

3、请按照许可证内容进行装修施工;

如需增加新的装修项目或延期装修,请业主至少提前一天亲临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增加的申请项目;

如装修项目不在许可范围内,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停工并限期整改。

装修期间,请严格遵守《装修管理协议》、《业主临时规约》,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业主或装修人员违反规定,包括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坏或投诉,物业公司有权向业主及装修单位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

4、国家法定节假日(包括周六、日):

9:

00、15:

00

周一至周五:

8:

00、14:

5、空调室外机必须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一处位置需安装多台室外机时必须由物业公司指定位置。

6、热水器设计为外置安装的,统一位置。

7、户内有拆墙、砌墙的须附上装修图纸,并标明砌墙使用的材料,提出申请,经物业公司批准后才能施工。

8、严禁拆改房屋的承重墙、柱、梁、楼板等主体结构,严禁在剪力墙上打孔、挖凿,严禁在上下楼板切割埋管线槽,严禁改变外墙和外立面的设计风格。

9、装修完成后,请通知物业公司及时进行验收。

业主签名:

确认日期:

年月日

物业服务中心(签章)

审批人:

发证日期:

年月日

服务热线

装修申请表

装修房号

申请时间

执照号码

资质证号

现场监理

施工负责人

施工日期

开工日期:

施工人数

竣工日期:

装修内容

改动内容

提交内容(注:

请附以下申请资料与技术文件)

○装修方案平面图○水电布置图○改动房屋结构部分的细部施工图○装修公司证件复印件

本业主及装修公司承诺:

在装修期间的装修行为将严格遵守__________小区《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有关管理规定。

本人或装修公司如违反有关规定,包括个人行为所造成之损坏或投诉,责任均自负。

_________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向业主及装修公司追讨一切引起之损失。

装修后若出现因装修质量导致的漏水、渗水现象,保证负责自行处理。

业主(签名):

装修公司负责人(签署):

客户服务部审核意见

工程维护部审核意见

项目经理意见

物业公司意见(如必要)

特别说明:

1、申报装修单位须依照表格填写清楚,并附上装修项目表和装修方案图;

2、装修中对土建、电路、供水、空调出入口进行更改必须在装修方案中详细注明,消防、监控、室内配电箱等不得更改位移;

3、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好施工人员出入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4、空调系统应符合小区要求;

5、方案审批内容与现场装修应一致,否则物业公司有权制止施工;

6、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房屋墙体或影响外观的业主,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并到房管局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7、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书面证明一份。

A证装修出入证

B证装修出入证

施工单位:

姓名:

房号:

有效期至:

物品放行条

NO:

(第一联:

客户服务部留存)

项目

房号

放行日期

房屋性质

申请人姓名

身份

证号

自用

租用

电话

物资名称

数量

规格

备注

运输车辆车牌号

车型

颜色

申请人签字

业主签字

客户服务部经手人/日期

审核情况记录

装修验收表

开工时间

装修公司

装修负责人

完工时间

服务中心验收部门

服务中心

验收人员

验收时间

装修

公司

服务中心代表

电费用

初始读数

终止读数

实际耗量

结算费用

备注

水:

电:

违规

情况

记录

扣除费用:

结余费用:

应退付款:

其它:

经办人签名:

装修公司验收意见:

负责人签署:

业主验收意见:

业主签署:

物业服务中心代表验收意见:

代表人签署:

物业服务中心审批意见:

(本表一式三份,装修公司、业主、物业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本编号与装修许可证一致)

装修消防安全责任书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愿意在装修期间,担任防火责任人,并严格做到:

1、负责对进场装修的所有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使施工人员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2、装修施工过程中,严格要求所有人员遵守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消防设备设施的完好,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消防安全法规之规定操作流程,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3、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火灾的发生。

在施工作业现场每50平米配备一具灭火器,施工现场应至少配备两具灭火器,并放置于明显、易拿的位置。

4、在施工过程中不大量使用易燃材料(易燃材料须做防火处理),注意装修材料合理堆放,装修垃圾及时清运,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5、施工用电配施工专用的开关箱,开关箱内设漏电保护器,开关箱电源线采用橡胶电缆,装修过程中用电遵守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用电。

6、保护好小区原有的消防设施,不发生意外情况,严禁动用消防器材;

如需对装修户消防设施进行改造,必须经消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7、如需明火作业,须经管理处批准后方可作业。

作业时,就近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远离易燃易爆材料及物品。

8、不在工地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等电热设施,不使用高瓦数照明灯,严禁使用煤气。

9、因施工需要使用碘钨灯、电焊机等,须经过物业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使用。

10、不擅自改动煤气管道、供电/智能化线路。

11、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如有吸烟者按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12、凡因违反上述规定所发生的消防事故,由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个人及雇请施工的业主(住用户),按规定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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