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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企业应当制定原料采购与验收制度,建立接收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

(一)原料采购与验收制度应当包括采购流程、查验或检验流程、不合格品的处置等内容;

(二)企业应当收集并保存所采购原料的质量标准文本;

(三)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的质量标准制定原料接收标准,原料接收标准应当包括原料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或等级、主成分指标的标准值和接收值、卫生指标等内容;

(四)企业应当逐批查验供应商(供货者)随货提供的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证明文件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无生产企业许可证明文件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使用;

(五)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的,应当逐批查验供应商(供货者)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

供应商(供货者)无法提供质量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所购原料的主成分指标逐批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

(六)企业每3个月应当至少抽取5种原料,对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测;

委托检测的,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其采购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

进货台账、购货票据等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实施出入库记录和垛位标识卡管理:

(一)仓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出入库、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等内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规格或等级、生产日期、供应商简称或代码、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保管人员等信息;

(三)垛位标识卡应当包括原料名称、规格或等级、产地或供应商代码、检验状态等信息;

(四)不同原料的垛位之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

第十二条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酶制剂等原料,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并对温度进行监控和记录。

第十三条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贮存柜。

贮存间或贮存柜应当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采用双人双锁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防止与其他饲料添加剂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的库存时间和保质期限制定库存原料质量监控制度,并保存监控记录:

(一)质量监控制度应当包括监控方式、监控频次、监控内容、异常情况处置方式等内容;

(二)监控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监控时间、监控内容、监控结果、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等信息。

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制定工艺设计文件、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工艺参数、记录表单等生产过程控制技术文件:

(一)工艺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并附生产设备清单;

(二)生产操作规程应当涵盖原料领料和配制、中控、投料、粉碎、混合、制粒、膨化、包装、生产线清洗、设备清洁等作业岗位;

(三)生产工艺参数应当包括粉碎(筛片孔径规格等)、混合(混合时间等)、制粒(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规格、分级筛上下层筛孔径规格等)、膨化(调质温度、模板孔径等)等;

(四)记录表单应当涵盖小料称量配制、小料预混合、小料投料与复核、大料投料、中控岗位操作、制粒作业、膨化作业、包装作业、标签使用、生产线清洗、清洗料使用、设备维护保养、设备维修等作业内容。

第十六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一)企业应当按照“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生产计划;

(二)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后,继续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或改变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的,应当对生产线进行清洗,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记录;

清洗料如需回用应当明确标识并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

(三)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及其中间产品的器具或包装物应当明确标识,不得交叉混用;

(四)设备应当定期清理,及时清除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记录。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污染:

(一)生产车间应当设立防鼠、防鸟等设施,地面平整,无污垢积存;

(二)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存放,明确标识;

(三)保持生产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杂物;

(四)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润滑油、清洗剂;

(五)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作为称量或盛放用具;

(六)不得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制定包括配方设计、审核、批准、更改、传递、使用等内容的配方管理制度。

配方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投料工应当按照投料操作规程实施作业,保持投料现场干净整洁,保存投料记录:

(一)投料操作规程应当包括投料指令、垛位取料、投放顺序、感官质量检查、投料现场清洁等内容;

(二)投料记录应当包括投料品种、时间、数量、感官、投料工等信息。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对小料的称量配制、投料、复核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

(一)小料称量配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使用原料名称、理论值、配方编号、配制人员、配制日期等信息;

(二)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数量、接收批数、投料批数、重量复核、剩余批数、投料复核人员、清洗料名称和重量等信息;

(三)配料中形成的中间产品应当标识产品名称、配制日期、数量、配制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对配方中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进行预混合,并保存预混合记录。

预混合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重量、稀释剂(载体)名称和重量、混合时间、批次、操作人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保存配料和中控岗位操作记录:

(一)配料记录应当包括配方编号、原料名称、配料仓号、原料理论值和实际值、配料时间等信息;

(二)中控岗位操作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编号、作业时间、混合时间、清洗料、理论产量、制粒仓号、制粒机号、成品仓号、洗仓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混合均匀度要求确定产品的最佳混合时间,并记录检验日期、混合机编号、混合物料名称、混合时间、检验结果、混合次数、最佳混合时间、检测人员等信息;

企业应当每6个月按照产品类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进行混合均匀度验证,并记录产品名称、检验日期、混合机编号、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测人员等信息。

混合机发生故障经修复投入生产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混合均匀度验证,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保存制粒作业记录。

制粒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作业时间、制粒机号、调质温度、颗粒感官、环模孔径、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蒸汽压力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关键设备档案,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

(一)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采购与验收、档案管理、操作、维护与保养、备品备件管理等内容;

(二)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保养日期、保养项目、保养人员等信息;

(三)设备维修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维修日期、维修部位、故障原因、维修情况、维修人员等信息;

(四)关键设备档案应当包括基本信息表(包含名称、编号、型号、规格、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使用日期、产能、主要参数等信息)、使用说明书和随机图纸、购置合同、维修记录、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计划和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确保生产设备、辅助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当通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

当现在期、维修部位、故障原因、维修情况、维修人员等信息内容录等信计量秤、地磅、压力表等测量设备,应当定期检定或校验。

第二十八条企业产品标签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保存包装作业记录和标签使用记录:

(一)包装作业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包装日期、产量、包数、感官检查情况、头尾包数量、记录人等信息;

(二)标签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领用数量、本班用量、退库数量、损耗数量、损耗原因、销毁情况、使用人等信息。

第四章产品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并保存现场质量巡查记录。

(一)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应当包括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巡查方法、巡查频次、异常情况处置方式等内容;

(二)现场质量巡查记录应当包括巡查位点、时间、内容、问题描述、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巡查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一)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过程、检验时间、检验人员等信息;

(二)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抽样基数、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实测值、标准值、判定值、判定依据、检验结论、报告日期、报告编制人员和审核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每周至少对其生产的5个产品的下列主成分进行自行检验:

(一)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两种以上维生素;

(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三)复合预混合饲料:

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四)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

粗蛋白质、粗灰分、钙、总磷。

第三十三条企业每年应当在其生产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复合预混合饲料产品中,每类至少选择1个产品进行1次安全性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

安全性检验主要检验产品的卫生指标,浓缩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复合预混合饲料产品检验项目不少于7项;

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检验项目不少于10项。

安全性检验可以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测;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分析天平、高温炉、干燥箱、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建立使用记录和档案:

(一)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或编号、使用日期、样品名称或编号、检验项目、开始时间、完毕时间、仪器设备运行前后状态、使用人员等信息;

(二)仪器设备档案应当包括基本信息表(名称、编号、型号、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使用日期、主要技术参数等)、使用说明书、购置合同、使用记录、操作规程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制定包括采购、贮存、使用、处理等内容的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置废弃物:

(一)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以及试验溶液的使用,应当遵循GB/T601、GB/T602、GB/T603以及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

需要低温存放的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试验溶液,贮存室应当配备空调或冰箱;

(二)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名称、领用数量、领用人、领用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检验管理制度。

检验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对影响检验的关键要素(人员、仪器、样品、试剂及标准物质、方法、环境等)的控制要求以及抽样位点、抽样频次、检验项目、检验时限、检验结果传递、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签发等内容。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5个检验项目采取以下至少一项措施验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一)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

(二)利用购买的标准物质或高纯度化学试剂进行检验验证;

(三)在实验室内部进行不同人员、不同仪器的检验比对;

(四)对曾经检验过的留存样品进行再检验;

(五)利用检验质量控制图等数理统计手段识别异常结果。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对其生产的每批产品留取样品,定期进行观察,并建立观察记录:

(一)留样观察制度应当包括样品留样数量、留样标识、贮存环境、观察内容、观察频次、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到期样品的处理方式、观察责任人等内容;

(二)留样观察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代号、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观察日期、观察项目、异常情况处置、观察人等信息。

留样保存时间应当超过产品保质期1个月。

观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对不合格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评价和处理作出规定,并保存评价及处理记录:

(一)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不合格品的判定标准、标识及贮存、处理流程、处理方式、处理权限、处理人员等内容;

(二)评价与处理记录应当包括不合格品名称、数量、状态描述、原因、评价结果、处理方式、批准人员、处理人员等信息。

第五章产品贮存及运输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仓储管理制度,实施出入库记录和垛位标识卡管理:

(一)仓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出入库管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等内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或等级、生产日期、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保管人员等信息;

(三)垛位标识卡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代号、生产日期或批号、检验状态等信息;

(四)不同产品的垛位之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

(五)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应当隔离存放并有清晰标识。

第四十条企业在产品装车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的安全、卫生状况实施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四十一条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可以使用罐装车运输,罐装车应当专车专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随车附具产品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装运不同种类的产品时,应当对罐体进行清理,并保存清理记录。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

销售台账、销售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产品召回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企业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召回记录应当包括召回产品名称、召回日期、召回数量、召回原因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在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保存召回产品处置记录。

召回产品处置记录应当包括处置产品的名称、数量、处置时间、处置方式、处置人员和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人员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并保存客户投诉记录:

(一)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应当包括客户投诉受理、处理流程、处理措施等内容;

(二)客户投诉记录应当包括投诉日期、投诉人姓名和地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投诉内容、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七章人员与卫生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培训制度,根据岗位的不同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员工至少进行2次饲料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一)人员培训制度应当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考核方法、效果评价等内容;

(二)培训记录应当包括培训时间、师资、地点、方式、内容、人员、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厂区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章文件与记录管理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管理制度和记录管理制度。

(一)文件管理制度包括文件的起草、格式、编号、审批、印发、修订、存档、销毁等内容;

(二)记录管理制度包括记录表单的编制、格式、编号、审批、印发、修订、填写、存档、保存期限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除本规范中明确规定保存期的记录外,其他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

第五十条本规范自20年月日起施行。

现场指导企业应提交材料清单

一、管理制度文件

1.供应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制度(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有供应商评价制度的复印件)

2.原料采购与验收制度

3.原料仓储管理制度

4.原料质量监控制度

5.生产过程防止交叉污染制度

6.生产线清洗制度

7.设备定期清理制度

8.防止外来污染制度

9.配方管理制度

10.设备管理制度

11.现场质量巡查制度

12.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3.检验管理制度

14.留样观察制度

15.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6.产品仓储管理制度

17.产品召回制度

18.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9.人员培训制度

20.文件管理制度

21.记录管理制度

二、原料采购与管理类材料

1.原料供应商评价记录(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有供应商评价记录的复印件)

2.合格供应商名录(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有合格供应商名录的复印件)

3.原料采购合同(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有原料采购合同的复印件)

4.原料质量标准文本。

包括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供应商制定的处于有效期的企业备案标准以及企业制定的内控原料标准。

5.原料质量接收标准

6.供货商提供的生产企业许可证明文件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仅限行政许可的原料,包括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等原料)

7.原料质量检验报告(仅限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

8.原料安全性检验的自行检验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实施委托检验的有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9.原料进货台账

10.原料购货票据等相关凭证

11.原料出入库记录

12.对温度有特殊要求原料(如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酶制剂等)的贮存温度监控记录

13.原料质量监控记录

三、生产过程控制类材料

1.工艺设计文件。

主要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流程图说明和生产设备清单

2.产品生产工艺参数文件。

主要包括粉碎、混合、制粒或膨化等生产工艺规程工艺参数

3.原料领料和配制操作规程

4.中控岗位操作规程

5.原料投料(涵盖大宗原料和小料)操作规程

6.粉碎作业操作规程

7.混合作业操作规程

8.制粒作业操作规程

9.膨化作业操作规程

10.包装作业操作规程

11.生产线清洗操作规程

12.设备清理操作规程

13.原料投料记录

15.小料称量配制记录

16.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

17.原料稀释预混合记录

18.配料记录

19.中控岗位操作记录

20.制粒岗位操作记录

21.膨化岗位操作记录

22.包装岗位操作记录

23.标签使用记录

24.生产线清洗记录

25.清洗料使用记录

26.产品的最佳混合时间确认记录

27.产品混合均匀度定期验证记录

28.混合机发生故障经修复后均匀度验证记录

30.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31.设备维修记录

32.测量设备(计量秤、地磅、压力表等)定期检定报告或校验记录

33.关键设备档案

34.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安全检查证明文件

四、产品质量控制类材料

1.现场质量巡查记录

2产品出厂检验的自行检验记录

3.产品出厂检验的自行检验报告

4.产品定期检验的自行检验记录

5.产品定期检验的自行检验报告

6.产品安全性检验的自行检验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实施委托检验的有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7.检验仪器操作规程

8.检验仪器使用记录

9.检验仪器档案

10.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

11.检验结果准确性验证记录

12.留样观察记录

13.不合格品评价与处理记录

五、产品贮存及运输类材料

1.产品出入库记录

2.产品运输车辆安全卫生检查记录

3.产品散装罐装车罐体清理记录

4.产品销售台账

5.产品销售票据等相关凭证

六、产品召回与客户投诉类材料

1.召回产品的通知与报告

2.产品召回记录

3.召回产品处置记录

4.客户投诉记录

七、人员培训类材料

1.人员年度培训计划

2.人员培训记录

饲料企业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情况记录表

企业名称:

产品类别:

配合饲料(颗粒□粉料□)浓缩饲料□

反刍动物精料补充料□其它精料补充料□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复合□微量□维生素□)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现场指导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与要求

一、本表适用于《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现场指导。

二、专家组由农业部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三名以上专家组成。

专家组成员应当熟悉饲料管理法规、饲料加工工艺与设备、饲料质量检验等专业知识。

三、本表由专家组成员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随意涂改。

四、专家组通过采取查阅文件、核查内容、现场查看、座谈交流等形式,全面了解企业在示范创建活动中《规范》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五、管理制度要求内容详细,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运行有效;

各类记录表单要求信息完整,记录客观、真实、有效;

现场管理应做到现场整洁干净、物品分类定置存放,有清晰的标识,标识卡内容信息完整;

各类文件材料应分类归档保存,保存期符合要求。

在企业执行情况一栏要填写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评价意见;

存在问题一栏要具体注明企业在管理制度制定执行以及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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