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会计核算问题的分析与研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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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声明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王班
2012年5月10日
利润分配会计相关问题的研究
摘要
企业的主要特征之一在于其营利性,即企业通过经营活动获取利润,并将其利润分配给公司股东。
当前规范我国企业利润分配的是《公司法》和以《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为代表的财务会计规范体系。
我国目前企业利润分配的会计核算在会计法规中没有明确规范,或虽有所规范但规范欠妥,在账户的设置及有关会计核算方面有待完善和改进。
关键词:
未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
会计核算
ABSTRACT
Enterpriseisoneofthemaincharacteristicsofitsprofit,enterprisesthroughbusinessactivitiesforprofit.Andprofitdistributiontoshareholdersofthecompany.EnterpriseprofitdistributioninChinaisthecurrentspecificationofthecompaniesactandthefinancialprinciplesoftheenterprise,arepresentativeoftheaccountingstandardforbusinessenterprisesfor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ystem.AccountinginaccountingofenterpriseprofitdistributioninChinaisnotdefinedintheStatute,orwhilenormspecificationisdefective,inaccountsettingstobeimprovedandtherelevantaccountingandimproved.
Keywords:
undistributedprofit;
Distributionofprofit;
accounting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利润分配制度作为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鉴于利润分配的过程与结果是关系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利润分配的管理和核算。
二、企业利润分配概述
(一)利润分配的涵义
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国家、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
目前,企业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采取向投资人支付股利(或利润)的形式以考核企业对投资人的经济责任.采取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形式以鼓励企业的不断发展,采取提取公益金的形式以鼓励职工多做贡献,以提高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显然,企业实现净利润的分配是处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特定方面,利润分配的实质是国家、投资者、企业和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
因此,企业利润分配的主体一般有国家、投资者、企业和企业内部职工;
利润分配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
利润分配的时间即确认利润分配的时间,是利润分配义务发生的时间和企业作出决定向内向外分配利润的时间。
(二)利润分配的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般应按照下列内容、顺序和金额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按我国财务和税务制度的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由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税前利润尚不足于弥补的,可以由以后年度的利润继续弥补,但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连续期限不超过5年,5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本年税后利润弥补。
本年净利润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为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只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大于零时,企业才能进项后续分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转增资本金。
但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提取法定公益金。
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
提取的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4、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通常采用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方式。
现金股利是指公司以现金向股东支付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当公司实际向股东支付股利时,现金会流出企业。
股票股利是公司将计算出的应付给股东的利润以普通股股票支付的一种利润分配方式。
股票股利一般来源于公司有年度利润情况下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亏损被弥补后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股票股利,但法定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
股票股利俗称送红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向股东派送的股票有时也被称为送红股。
应当指出的是,股票股利是以留存收益派发股票,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则是以资本公积派发股票,二者有不同的性质,所以有必要做出区分。
由于股票股利是以股票而不是以现金等资产向股东支付,所以它具有如下特点:
(1)资产没有流出企业,资产总额未变,所有者权益总额也未变;
(2)改变的仅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的结构,即部分留存收益转变成了投入资本;
(3)投资者在企业中的权益比例也没有改变。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企业董事会提出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分配方案不做账务处理,也不将其列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而是在经股东大会批准分派股票股利并办理了增资手续以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这样进行会计处理的结果是,利润分配中的股票股利被列入了下一年度的利润分配表。
需要指出.不同所有制形式和经营形式的企业都应遵循上述分配顺序,但股份有限公司有其特殊性。
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之后,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支付优先股股利;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支付普股股股利。
股份有限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
另外,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
下一年度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5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以及超过用利润抵补期限的也可以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弥补。
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原则
利润分配关系到各方利益,稍有不慎就可能损害某一方的利益.致使公司利益受损.因此,公司必须制定健全合理完善的利润分配机制。
具体实施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分配
企业利润分配的对象是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实现的税后利润。
税后利润是企业投资者拥有的权益,对这部分权益的处置与分配.应当严格按照<
公司法>
等法律的规定和要求,遵循国家制定的利润分配顺序。
企业的税前利润首先应按国家规定做出相应调整,增减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2.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
股份制企业作为纳税主体,首先要交纳所得税,保证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同时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保证企业利益;
提取公益金,用于改善职工的集体福利,保证职工利益。
3.股利分配要体现同股同利.共担风险的原则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除了占主导地位的按劳分配之外,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按资分配”。
股份制企业的股利分配就属于按资金分配的,马克思在<
哥达纲领批判>
中关于”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等著名论断,为现阶段解决利润分配问题提供了重要依据。
4.利润分配要起到激励的作用
在保障投资者应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如何确保经营者和职工的利益.则应通过利润分配激励政策.以提高职工的主人翁意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在税后利润应当提取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开支;
在现行企业中.使用税后可供分配利润对具有一定工作年限或做出较大贡献的职工发送红股.使员工也成为企业的主人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
这种红股虽然在其转让.继承等方面作了一定的限制.但对提高职工的归属感和参与意识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也有部分企业试行的。
“内部职工股”与“期权”,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探索。
5.权益对等的原则
企业在利润分配中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中只有以其股权比例享有合法权益,不得在企业中谋取私利,企业的获利情况应及时向所有的投资人公开,利润的分配方案应交股东会讨论.并充分考虑小股东的意见.利润分配的方式应当在所有股东中一视同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利润分配制度作为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革的历史.对于正确认识过去.把握现在,对于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不断改进.以及对于促进国民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三、利润分配中有关问题的思考
(一)关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企业财务通则》第31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
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与利润延续弥补。
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这条规定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因为它没有明确指出,此条所规定的年度亏损是指缴纳所得税后出现的亏损。
会计上出现年度亏损不一定就会出现纳税亏损.会计上有年度利润也不一定就不会出现纳税亏损,因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年度利润为基数按照税法调整得出的。
会计上的年度亏损显然首先用本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润弥补:
会计上亏损弥补的对象应当是上一年度末(累计)未弥补亏
损额,即现行会计制度中,。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年初借方余额。
<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第65条指出.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
但同样没有说明资本公积,法定公益金是否可以弥补亏损。
可见,该规定对弥补亏损的来源和顺序的规定也不明确。
(二)关于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国家规定企业必须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其实质是要限制企业税后利润的过度分派.其目的是为了更加充分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这看起来没有什么不妥。
但国家强制企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则不尽合理.一方面因为企业的税后利润归企业投资人所共有,国家强制企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国家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对投资者行使其税后净利润法定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这一规定明显对债权人有利,而对企业投资者来说则是不公平的。
另一方面.强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不是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有效办法。
因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只占企业资产的一小部分,从保障债权人权益的角度看,控制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比强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更有效。
此外,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是沿袭了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做法。
过去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要求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作为企业的积累是合理的,因为那时的企业多为国有企业,其税后利润归国家所有,国家凭借所有权完全可以限制税后利润的处分权。
而当今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
(三)关于提取公益金
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必须按一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益金,并要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
由于限制了税后利润的使用权,所以这对投资者来说也是不合理的。
强制企业提取公益金是对投资人行使税后利润所有权的限制,它不仅限制了投资人对税后利润的处分权,而且限制了投资人对部分税后利润的使用权和受益权。
因为现行制度规定,公益金必须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尽管建好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仍归投资人所有,不影响投资人的占有权.但国家为这部分税后利润指定了专门用途,所以就限制了这部分税后利润的使用权。
此外,既然是职工的福利,所以肯定能降低投资人对这部分税后利润的受益权。
这种既干预处分权又干预使用权和受益权的行为,可以看作是政府对投资人行使税后利润所有权的过度干预,是不合理的。
(四)关于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现行制度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不必要的,因为制度规定,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童程或股东会决议提取。
由于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大会制定的。
也就是说,任意盈余公积金提与不是由股东(即投资人)决定。
既然规定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是由投资人决定的,国家也就没有必要把它作为利润分配的法定顺序。
四、利润分配中的税务筹划问题
企业税收筹划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遵守税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
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经营组织形式、投资方式、财务处理的时间等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合法、科学的安排。
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成本,获得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企业经营效益,获取最大利润,是企业共同追求的目标。
同时,市场经济又是法制化的,所有的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能否在二者之间寻求突破,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
税收是重要经济杠杆之一。
首这主要体现在:
使不同纳税人的税收待遇不同,这为纳税人提供了可供选择较低税收成本的机会;
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组织形式多元化、投资渠道多元化、理财手段多样化,搞好税收筹划,科学安排纳税行为,减轻企业税负,是大势所趋;
随着税务部门管理手段的日益加强,税法的不断完善和全社会纳税意识的逐步提高,企业通过偷税、逃税手段达到少缴税款的行为既不合法,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加强财务管理,搞好税收筹划,是企业降低税收成本的必然选择。
(一)企业税收筹划实现途径
1.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投资方向、投资规模等直接影响最终获利。
如何在投
资这一生产经营起点把握税法,进行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
点。
(1)对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由于我国税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
行不同的纳税规定,不同的组织形式其税后净收益不同。
因此,企
业对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是税收筹划不容忽视的问题。
(2)对区域性税收政策的选择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实行区域性的税收倾斜政策。
因此,在进行投资方向决策时,要看准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减轻税负的潜力相当巨大。
(3)对行业性税收优惠的选择不同行业实际税负有着较大差异,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性,对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一般税赋较轻,企业要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导向,选择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充分享受税收政策。
2利润分配过程的税收筹划
(1)股利分配方式的选择。
股利分配有两种形式:
现金股利和股
票股利。
具体做法是,企业收回部分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这样,流
通在外的普通股就会减少,每股收益上升,引起股价上涨,股东从
股价上涨中所获得的资本收益就可以代替现金股利收入。
(2)通过资产重组,减少企业整体税负。
资产重组分为企业之间的重组和企业内部的重组。
企业内部的重组是指企业内各子公司之间的重组。
企业之间的重组是指利润高的企业兼并亏损企业,兼并时,一般采用吸收合并或控股合并,不采用创立合并。
因为创立合并后,双方都失去法人资格,被兼并企业的亏损已核销,不能冲减兼并企业的利润,达不到节税的目的。
各公司之间的重组是指优质资产的子公司与劣质资产的子公司互换资产,以使两个子公司的利润都低,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3.运用低税环境进行税收筹划
低税环境是指税率较低、税负较轻的区域、行业和产品种类。
选择低税区包括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技术开发区。
低税区税收优惠政策之一是降低税率,减少纳税环节,优化税收环境。
不仅给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条件。
而且为企业创造了税收筹划的便利。
此外,产业倾斜政策也给企业投资提供了政策选择和税收筹划的机会。
(二)企业税收筹划应注意以下问题
1税收筹划必须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要消除对税收筹划的几种误解,如有的企业认为,搞税收筹划就是进行了偷税、逃税或骗税,这种想法是极端错误的,税收筹划决不是做税法不允许的事。
税收筹划的本义也不是这样。
以上都是对税收筹划的误解,企业只有消除这些误解,才能真正认识筹划,使税收筹划沿着正确轨道发展。
2税务筹划要用好会计差异与税法差异
财务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的差异是指某类经营行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同。
《税收征管法》规定。
当二者存在差异时,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即采取纳税优先原则。
在企业筹建一开始就应该聘请会计专家参与。
3税收筹划要考虑边际税率
对税收筹划影响较大的税率不是某项税负的平均税率,而是其边际税率。
边际税率是对任何税基下一个单位适用税率,也即对每一新增应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
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边际税率越低,税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提高,税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现象,这反映了边际税率变化对纳税人心理的影响及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企业应通过对边际税率的考察,核算税收筹划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活动。
4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造成税收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
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
5加快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培训
成功的税收筹划不仅要求筹划主体以正确的理论作为指导,更要筹划主体具备法律、税收、财务会计、统计、金融、数学、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
因此。
企业要想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提高纳税筹划的成功率,重视企业内部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势在必行。
6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的防范
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税收筹划,更是蕴涵着较大的风险性。
因此,在税收筹划中,有关人员除了全面学习税收法规之外,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至关重要。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认真分析各种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避免落入偷税漏税的陷阱,从而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